资源描述
工程名称:XX学校新建教学楼及学生宿舍楼工程监理招标
工程编号:XX
1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XX教育委员会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XX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2011年11月
目 录
第一卷 1
第一章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1.总则 9
2.招标文件 10
3.投标文件 11
4.投标 13
5.开标 14
6.评标 15
7.监理合同的授予 15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6
9.纪律和监督 16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8
1.评标方法 21
2.评审标准 21
3.评标程序 21
第四章 合同条款 23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4
第二卷 39
第五章 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及格式 40
第一部分 投标函部分包括的内容及格式 41
第二部分 监理大纲 45
第三部分 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包括的内容 51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重庆市XX中学校新建教学楼及学生宿舍楼工程已经重庆市XX发改委批准建设,项目招标人为XX教育委员会。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新建教学楼及学生宿舍楼工程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诚邀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本工程位于XX街道积富居委(小地名学堂沟),建筑面积约49000平方米,包括教学楼1#、2#、3#,框架结构,共5层;男生学生宿舍楼1#、2#,女生宿舍楼1#、2#,共6层。总投资约6183万元 。
本项目计划施工工期: 2011 年 11月至 2012 年 7 月,共 9 月。监理服务期 34 月(包括施工准备阶段 1 月和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凡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及以上专业监理资质,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经验的监理单位均可提出参加投标。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提出投标申请。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在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前,登录XX下载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答疑补遗等资料。
4.2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XX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关于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
4.3 招标文件费在递交投标文件时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500元/份售后不退。未支付招标文件费用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1年11月30日 14时30分,地点为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XXX
7.联系方式
招标人:XX
地 址:XX
联系人:XX 电 话:XX
招标代理机构:XX
地 址:XX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联系人:
1.1.4
项目名称
重庆市XX中学校新建教学楼及学生宿舍楼工程监理招标
1.1.5
建设地点
本工程位于XX街道积富居委(小地名学堂沟)。
1.2.1
资金来源
国有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及报价方式
监理工作范围:重庆市XX中学校新建教学楼及学生宿舍楼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包括:对该项目进度、质量、造价及安全生产实施有效控制,组织协调,进行工程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
报价方式:以工程费用6183万元为标准,参考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黔江府办发[2011]292号文件〈关于印发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取费标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及市场行情进行自主报价,本工程实行包干报价,工程实施后不因工程量及工期的增减调整监理费用。
1.3.2
工期
计划监理工期为34个月。(以下达开工令为准)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一次性验收合格。
1.4.1
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由投标人在开标前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投标人在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11年11月14 日17时00分前将质疑匿名发送至XX,逾期恕不接受。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2011年11月15日17:00前招标人将需要答疑和澄清的事项发布到XX上对质疑进行回复,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答疑及补充通知(如果有),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招标人发出的答疑文件、补遗文件等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1年11月30日14 时 30 分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1
投标有效期
为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形式为转帐、电汇。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万元
到帐单位:
到帐银行:
到帐帐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11年11月29日北京时间8:00-17:00时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入以上指定账户。所提交投标保证金需注明所投工程名称及投标单位名称,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未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的为无效投标。
备注:投标保证金须通过投标人基本银行帐户转入至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帐户。开标完毕公示五日后各投标企业凭进账单原件到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财务部,开具缴费收据后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计息。
注:
(1)开据收据时业主单位派一名专业人员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一并核查,已到帐的投标单位应退还的立即退还,未到帐的中了标取消其中标资格。
(2)中标后,如招标人查实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未从投标人基本帐户汇至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帐户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四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直至第十中标后候选人招标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投标人近三年(2008-2010年)具有总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两个以上业绩。(原件备查)
3.7.3
签字及盖章要求
1、投标函部分的《投标承诺书》采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否则,其投标函无效。
2、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
3.7.4
投标文件组成及份数
投标函部分(一式两份);
技术部分(《监理大纲》一式两份);
商务部分(一式两份);
资格审查资料(一份)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于开标前当场核验。)
3.7.5
装订要求
1.资格审查申请材料的要求:
按招标文件规定装订,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2.投标文件袋使用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制订的“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 “技术部分”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投标函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五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3. 《监理大纲》为暗标,封面采用重庆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2006年版统一印刷的“施工方案” 面页,在面页右下角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沿密封线折叠粘贴密封,面页及整个《施工方案》(监理大纲)均不得显示投标人企业名称、人员、承担或监理过的建设工程的名称或有隐含企业名称的内容和字样出现,或其他标志;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和不得编制扉页、页眉、页脚和页码;《施工方案》(监理大纲)装订用白色棉线左侧装订(三孔眼);不得使用塑料夹条、薄膜外皮等饰物或特别标(注)记;封面、封底不得明订明线。装订中不得出现白页、残页和装置倒装页。否则,违反上述任何一条将视其《施工方案》(监理大纲)无效,为零分。设目录,章的格式采用黑体2号加粗居中,节采用黑体3号加粗居中,正文采用仿宋体4号,不加粗,首行缩进2个汉字,小标题格式同正文,要加粗;目录标题为黑体2号加粗居中,目录内容为仿宋体4号,不加粗。否则,监理大纲不予评分。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1.投标文件袋使用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投标函部分”袋、“技术部分”袋、“商务部分”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
2.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监理大纲》装入“技术部分”袋中,只作密封,袋上不加盖任何印章。
4.商务部分内容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5.“投标函部分”、“技术部分”、 “商务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6.“资格审查资料”自行单独封装并装入投标文件大袋,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7.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1.2
投标文件大袋及资格申请材料文件带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
在 2011 年 11月30日 14 时 30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XX综合交易中心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2011 年 11月30日 14时30分
开标地点: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本须知4.1的规定密封,并开启外封套;投标人检查自己的投标文件袋是否与递交时一致。
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开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组成。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
7.3.1
履约担保
1.履约担保金的形式:转账支票或电汇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10%
3.提交时间:中标公示期结束5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通知书之前。
4.违约责任:如中标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拒绝与中标单位签定监理合同,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将视中标单位为不诚信单位,将按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有关规定,实行不诚信记录公示。
5.退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无息退还。
7.5
合同的签订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签订。
7.6
综合服务费
由中标企业到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财务部交纳中标价的2.8‰的建设工程综合交易服务费。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的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
(l)资质条件:见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
(2)营业执照:见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5 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本工程的招标代理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国家发改委[2003]857号文的规定现约定由中标单位按中标价在收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
(5)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及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部分;
(2) 技术部分;
(3)商务部分;
(4)资格审查申请材料;
3.1.2投标函部分包括的内容:
(l)监理投标承诺书
(2)法人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投标保证金缴纳收据和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1.3技术部分包括的内容
《监理大纲》一式两份
3.1.4资格审查资料
3.2 投标报价、结算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3.2.2投标单位以工程费用6183万元为标准,参考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黔江府办发[2011]292号文件〈关于印发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取费标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及市场行情进行自主报价,本工程实行包干报价,工程实施后不因工程量的增减调整监理费用。
3.2.3投标人的监理报酬包含办公家具、办公设施、监理过程所应有的设备、仪器和交通、通讯工具、监理检测等实施工程监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3.2.4结算原则:
(1)每月底前按完成工程量的比例支付70%的监理费;
(2)办理完工程结算后累计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
(3)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剩余监理酬金。
3.3 投标有效期
3.3.1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的 90 日历天,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3.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对投标人的要求
(1)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方可被接受。
(2)投标申请人须回答资格审查申请书及附表中提出的全部问题,任何缺项将可能导致其申请被拒绝。
(3)投标申请人须按要求提交与资格审查有关的资料,否则将可能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4)按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应使用汉语。
(5)资格审查申请书应附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3.5.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其投标将不被接受:
(1) 招标人或本项目融资人有控股关系、投资参股关系;
(2) 与该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单位及其附属机构;
(3)主要负责人在相互企业任职的。
(4)招标人的任何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3.5.3资格审查标准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满足下列合格标准中的有关要求,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资格审查将面向监理: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及以上专业监理资质,具有较强资金周转能力、社会信誉好、技术实力强的独立法人单位。
附: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
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投标申请人具备的条件或说明
1
资质等级专业类别
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及以上专业监理单位。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2
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3
类似工程业绩
投标人近三年(2008-2010年)具有总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两个以上业绩。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在右下角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含监理大纲部份),第五章除监理大纲部份外其余投标文件格式另有规定的签字盖章除按格式规定签字盖章外还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在右下角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包装袋上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填写的内容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1.3 未按投标人须知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尚应随身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按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以备核验其身份合法有效,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中途退场视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监理合同的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详见前附表)
7.4合同授予
7.4.1本工程的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7.1所确定的中标人。如果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个日历天内因故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依序另定中标人。
7.4.2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的任何时候,均有权接受经评审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也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但必须是:①投标文件无效;②评标后提出对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不实质性响应,经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
7.5合同的签订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 个日历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无故放弃中标的认定按渝建发【2008】165号文执行。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因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导致有效投标不足三人而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承诺书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承诺书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4.投标文件的装订符合第二章3.7.5项的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符合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的规定
资质等级
符合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的规定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符合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的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实质性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条款号
评标标准、评标办法和定标办法
2.2
一、评标办法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定标。
二、评标标准(总分100分,投标总报价80分, 监理大纲20分 )
A、投标总报价80分
本工程设有最高限价A,投标报价在0.99A—0.93A之间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超过以上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且不再参加评标。最高限价于开标截止前3日前公布。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在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进行算术平均,所得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投标总报价在有效报价范围内的且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 8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每增加1%扣 5 分,每减少1%扣 3分,扣完为止。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B、监理大纲20分 (监理大纲为暗标)
(1)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完整,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及制度健全得2分,未表述不得分。
(2)有明确的质量控制目标得1分;有原材料、构配件质量监控手段得1分;有现场配制材料、构配件质量监控措施得1分;有主要专业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得1分。
(3)有明确的质量控制重点得2分;有明确的质量控制难点得2分。
(4)投资控制体系完善得2分, 投资控制体系措施合理得2分。
(5)有明确的工期目标得2分。
(6)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合理得2分,较合理得扣1分,不合理不得分。
(7)合同及信息管理措施合理得2分,较合理得扣1分,不合理不得分。
三、定标办法
1、评标委员会依据以上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得出各头白哦人的评标得分,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综合评标得分一致的,以报价低者优先,第一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次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再次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签定的合同价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为准。
3、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签定的合同价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为准。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超出报价范围的为废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 款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排序,按投标报价和监理大纲及商务部分汇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随机抽签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出的金额为准。单价中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1)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进行评标;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
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报告的排名名次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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