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林业制度的演进内容提要:制度安排约束于国家租金最大化的目的以及国家为此目的设定的总体战略,由此我国林业初始被安排为国有产权和集体产权两种产权制度。1981年的“三定”政策实质上是国家对林业行业产权的一次重新界定,它赋予了林业经济主体产权的排他性。在排他性存在的前提下,林业产权的可交易性自然衍生出来。关键词:制度工业化 林业租金排他性 可交易性 制度的重要性正在被经济学家们广泛认同,制度与组织的互动是解释经济社会历史演进的最重要原因。经济学已有的讨论是,在通常情况下,国有产权和集体产权制度效率是不理想的。在制度安排和保护的舞台上,国家及其代理人是“白马王子”。租金最大化是国家进行制度安排的最
2、终目的。本文则认为,国家,尤其是集权体制下的国家,为了获得租金,常常由精英集团集权的上层设计一些总体战略,而产权制度的安排首先是从属于这些总体战略的。这些产权安排自身是低效率的,但符合总体的战略决策。在考察经济社会中一个行业的产权变迁时,其它行业的产权变迁和经济整体的市场化程度也许是理解该行业产权制度演进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要素的市场化实际上意味着要素主体更大的退出权,而这种退出权意味着就我们所考察的行业而言,更多的权属能够退出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这意味着该行业租耗的减少和社会经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本文试图解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国林业制度的安排和变迁,并对林业产权制度的进
3、一步演进做出预测。本文的中心论点是:新中国林业产权的初始界定从属于国家工业化战略的需要,而林业产权的变迁是国家与林业经济主体博弈的结果,林业经济主体对国家的反应导致一种均衡的制度安排新的制度安排具有效率意义上的比较优势。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已有的国家与产权理论进行一个回顾和评析:第二部分侧重于解释新中国成立之始国家对林业实行国有和集体产权制度的原因;第三部分着重讨论林业制度自改革以来的演进和林业行业效率的提高:第四部分是一个结语。_ North, Douglass and Thomas, Robert,1981.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4、History, W W Norton & Company Inc. 一国家的本质是什么?国家及其代理人有没有自身的目的?对于国家本质的认识,具有代表性的是三种模式:一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订立契约的产物。二是马克思和列宁的工具论,他们把国家当作一个集团或阶级的代理机构,其职能是代表该集团或阶级的利益剥削其它集团或阶级并且榨取其收入。第三种国家理论是现在被经济学界普遍接受的诺思的国家“经济人”模型。在诺斯看来,国家是一个有行使暴力的比较优势的组织,它为选民或选民团体提供的基本服务不成文的习俗或成文法规体现根本性的竞赛规则。国家因为两个目标提供这些规则:一个是通过
5、规定竞争和合作的基本原则,以实现统治者所得租金的最大化;另一个目标是在实现第一个目标的所有权框架内,减少交易费用,以便实现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在经济发展中,这两个目标很难协调一致,其和谐与冲突表现为经济的发展与停滞。正如诺思在其诺奖仪式上的发言,“制度并不必然是有甚至通常并不是有社会效率,相反,它们特别是正式的规则的建立是服务于那些对新规则的建立是有谈判力量的人们的利益的”。总之“诺思悖论”可以概括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 当制度安排完成后,哪些因素决定了制度的再安排或者变迁呢?理论界有两种解释值得注意:一是诺思的“路径依赖”(pat
6、hdependence)和“锁定”(lockin)理论,二是巴泽尔的制度变迁理论。诺思认为,由国家安排的制度一旦被安排和确定,就有一种自增强机制。制度在现实社会中有四种自我实施或强化的机制,即(1)机构的设置和成本的固定;(2)学习效应;(3)协调效应;(4)适应预期(adaptive expectations)。当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找到了这四种有效自我实施机制时,制度的变迁本身也就标志着人们的收入递增在广泛的范围内发生了。与此同时,这一递增又使得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获得了强有力的支持。制度与组织的相互作用决定了经济制度的变迁。 Y巴泽尔在坚持诺思国家租金最大化假说的基础上,断言统治者在利益约束下有
7、可能界定和保护一种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巴泽尔认为,如果监督和施政无须成本,那么统治者就能够凭借暴力的比较优势攫取全部剩余。但在现实世界中,统治者监督和施政是有成本的。由于统治者的信息不完全以及统治者和臣民的信息不对称,为了获得最大化租金,统治者可以给其臣民规定一个定额,统治者得到定额部分,臣民得到总产值扣除定额后的剩余,这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合同。定额制度扩大了劳动者的产权,刺激了他们对资源更合理的利用。赋予臣民拥有资产或贸易权的统治者必须提供尊重这种权利的保障。一个独裁者可以通过取消包括“超越于法律之外”的某些特权,给予臣民们以自由和不没收其财产的宪法保障而获得利益。由于有能力做出具有信用的承诺,
8、统治者能够建立一种不依赖于自身的执行机制,这种执行机制有利于法律系统本身的工作。包括法官和警察在内的司法人员会去尊重法律,而不是去迎合统治者,法院如何进行统治,取决于他们获得报酬的方式。如果法官的收入取决于诉讼费,那么他们不可能总是偏视一方,有了第三方执行的机制,统治者和臣民就可以订立长期契约,扩大他们之间的协议范围。总之,统治者追求最大化租金客观上导致了他们对有效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应该对巴泽尔的理论做一个修正:他们特别强调布罗代尔提出的“中间组织”,认为只有在社会与国家的对话、协商和交易中形成一种均势,即只有臣民本身有一定的力量时,才可能使国家租金最大化保护与有效产权创新之间
9、达成一致。 本文达成的理解是,国家租金最大化的“诺思悖论”有待商榷,尽管这种理论与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存在着一定的契合。国家总是有自己的意志的,它必须设计一定的战略来实现这种意志,而国家对产权的界定首先是服从于国家的战略需要的。林业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具有双重功能: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由于这一行业具有生态功能的特殊性,国家可以顺理成章地出于生态环境的考虑或者以生态环境为借口重新界定林业产权。_ 诺思:时间进程中的经济成效,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5年第6期。 诺思:时间进程中的经济成效,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5年第6期。 Y巴泽尔:产权与国家的演进,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2期。 周其仁:产
10、权与制度变迁,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奥尔森在其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指出,小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会牺牲委托人大集团的利益,诺思的国家假说只是奥尔森理论的一个具体运用,即一国的上层建筑会为自己的利益牺牲国民的利益。诺思理论也同查尔斯沃尔夫的非市场缺陷理论有着某种程度的吻合。二从经济学理论上来说,公有产权是一种非帕累托最优的制度,但为什么追求最大化利益的人们会选择一种从效率角度而言是不利的制度安排?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立了“工业化”的国策,与国家这一战略相对应,国家对林业资源设立了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产权制度,这种制度安排客观上方便了林业剩余被无偿地转移到工业上。195
11、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正式实施后,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经营森林。在中国东北、西南和西北原始林区建立了一批全民所有制森工企业,以木材生产为中心满足国民经济的原始积累和工业基础建设的需求。在中原和南方大面积荒山荒地和天然次生林区,组建了一大批国有林场进行造林营林。集体林产权是指隶属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单位对自己所拥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包括四大组成部分:第一,根据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后,经过农业合作化时期转化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第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种植、培育的林木;第三,集体与国有林场、采
12、育场等国有单位合作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包括公路、铁路两旁的护路林、江河两岸的护岸林,按合同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第四,中国在“四固定”时期(见注2,指1962年)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真正区别,在于国家支配或控制前者,并且不对其控制后果负直接的财务责任。但国家控制全民经济时,却以财政担保其职工的就业、工资和其他福利。因此,国家对集体所有制的控制和干预,更易为“浪漫主义”所支配甚至为所欲为。集体公有制既不是一种“共有的、合作的私有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农村社会主义制度安排。国家转移林业剩余
13、的手段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重取轻予的财务制度。整个计划体制时期,中国林业财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在国营采运企业的产品成本中不计基本的原材料被采伐的森林资源费用,个体和集体林的销售收入分配中不留恢复资源的补偿基金,只在销售环节收取少量育林基金。后来国家也只是在育林基金数量进行了几次调整,财_ 陈根长:中国林业物权制度研究,林业经济2002年第10、11期。 戴广翠等:中国集体林现状及安全性研究,林业经济2002年第11期。 对集体经济性质的这一精彩论断,见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第6页。 陈根长等:林业的改革和发展,重庆出版社1988年版,第3846页。务制度却一直延用。当时林业经济理论工作者
14、也认识到了国家牺牲林业和农业以发展工业的战略。“50年代党和国家面临恢复生产、发展经济、支援战争等中心任务,急需大量木材,而新兴工业建设又需要林业为其提供积累,因此,在国民经济实力极其薄弱的条件下,形势要求林业做出暂时牺牲。”第二,畸形的林产品低价。计划体制之下的价格,并不具有配置稀缺资源的作用不反映供给和需求,也不是市场作用的结果,但具有分配职能。“在我国尽管木材是长期缺乏商品,但由于林价被挤出了木材价格构成,木材价格长期很低。”第三,加剧采育失调的投资政策和掠夺性的税费制度。从1952年到1985年,国家向采运(森工)企业共投入约1800亿元,而向营林企业共投入2098亿元。在国家投资的刺
15、激下,采运生产能力不断扩大,而营林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可以想象的是,如果是在一种私有产权制度下,国家侵占租金的成本会很大。只有在公有产权制度下,国家才能低成本地运用上面三种手段不断攫取林业租金,并且使之服务于国家工业化的战略。对于各类林业经济主体而言,由于热情经济、政治高压、对文化大革命的盲从以及搭便车心理而缺乏博弈力量,只能对这种制度安排扮演被动接受者的角色。三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林业产权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呢?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说明:一是农业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得林业改革顺理成章,国家即使不想改变林业产权,但由于农业和林业天然是一家,使得这种区分成本相当大。二是由于人
16、力资源的产权特征引发林业部门的低效率,这种低效率迫使集权部门重新安排产权制度。人力资本产权由于具有和自然人不可分的特点,这种资产更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只有给这种资产足够的物质刺激和精神激励的时候,这种资产才有可能达到市值最大化。对身处林业部门的这些人力资本拥有者而言,也不例外。由于政府对林业的掠夺政策,林业人员的人力资本得不到期望的回报。由于缺乏物质刺激,在该行业一种正向的反馈机制难以形成。具体说来,林业部门的人力资本激励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林农、林业工人的劳动积极性问题;林业部门的各级管理者的劳动积极性问题。高度公有化经济的真正要害问题是规模经济的管理问题,作为代理人的林场场长,其行为缺
17、少委托人的到位的激励或政策,没有工作和创新的积极性。“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对林场场长而言,也许兴趣更在于政报统计数据取悦上级以获升迁。黑龙江、松花江林管局9个森工局19521985年上报全年采伐面积为469万亩,核实为509万亩,少报786。,更新面积上报为839万亩,核实面积为329万亩,夸大1倍半以上。三是林业原来的经营体制无法“可持续”生存。林业部门由于重采轻育,使得国家规定的年伐任务越来越重,而可供年伐的林木越来越少,以致走到原有体制难以为继的地步。加之林业部门的呐喊、世界组织对生态环境和林业的介入以及国家对林业的负财务收益的恐惧,这些是政府放弃部分林业权利的原因。当农业发生了制度变
18、革的时候,林业部门也同时开始进行产权变革。1981年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政策,这标志着国家对林业产权的重新界定。通过国家落实林木林地所有权和林业生产责任制,放宽林业政策,初步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林业所有制结构。以四川省为例,1985年同1980年相比,国营和集体造林面积的比重分别由1980年的567和8417_陈根长等:林业的改革和发展,重庆出版社1988年版,第39页。陈根长等:林业的改革和发展,第47页。陈根长等:林业的改革和发展,第51页。陈根长等:林
19、业的改革和发展,第53页。陈根长等:林业的改革和发展,第410页。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全国林业经济研究会:林业商品经济探讨,中国林业出版社1987年版,第24页。 下降为1985年的352和1879,而国家和集体合作造林和个人造林面积的比重,则分别由1980年的245和771上升到1985年的403和7366。尽管林业部门的收益权进一步得到明确,但林业部门并没有获得实质性好处,原因在于林业行业的税费越来越重,使得这种收益权的权值变小。由于林业经济主体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几乎没有力量与国家抗争,国家对林业租金的掠夺和攫取行为自改革以来仍然在继续。1984年,国家和地方财政从各种渠道投入
20、林业的资金为9584万元,林业上缴国家的税利13607万元,两者之比1:15。木材市场开放后,1985年国家和地方财政从各种渠道投入林业的资金6843万元,林业上缴国家的利税为17151万元,两者之比为1:25。在1985年,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林业部联合发布的(1985)348号文件,以及此后有关方面正式颁布的税种、税率,南方集体林区在流通环节上征收的税有:农林特产农业税,按物价510征收,在实际执行中,收得最高的福建达12;产品税,按销售价的10征收;零售营业税,按销售价的3征收;此外还有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还有林区建设管理费,按每立方米510元征收,最多的地方收到60元;还有林
21、政管理费,每立方米收15元,还有市场管理费,按成交价的6征收。“由于重复征税,征重税以及扩大征税基数,地方财政收走了改革带给林业好处的绝大部分”。尽管1988年国家行政工商管理部门出台了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的通知,为减轻林业税负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1994年我国实行新税制后,国家及其代理者又增加了税种,提高了税率。1995年以后木材市场疲软,价格下滑,乱收费问题又逐渐显露。1998年我国实施了“天保工程”,林业又增加了许多乱收费项目。当国家工业化似乎已经不再需要这点林业租金的时候,为什么林业税费仍然居高不下?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说明:一方面是由于财政的刚性支出。农林业实行
22、责任制以后,集体林区的林业收入承担着原来由公积金、公益金支出的干部补贴、民政费用、教师补贴、学校建设、民兵训练、计划生育等一切费用,在许多地方这些支出几乎占用了林业收入的全部。另一方面,林业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导致了国家及其代理人名义税费的上涨。我们假设国家要求的林业赋税总量一定,它取决于税基和税率的积。税基取决于国家可以观察到的林业产量。只要林业的产量不被国家观察到,国家无法对这部分林业产值收取税赋,因此林业人员有动力隐蔽自己的产量。从公开产量转变为地下经济。随着国家可以观察到的产值越来越少,国家只有对这部分可以观察到的部分提高税费,才能保证刚性的国家租金。尽管林业的税费严重,但改革使得林业
23、部门产权的排他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随之而来的结果是林业产权的流转开始加快主要表现在林木贸易繁荣,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初见端倪,林业各经济主体也实际上获益,尽管这种利益非常有限。中国国内有学者认为公有经济的产权只具有排他性,而不具有可交易性。本文则认为在传统的国有经济下资产的权利并不具有真正的排他性。1981年开始的林业“三定”实际上界定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保证了这些权利的排他性。而某种产权的排他性一旦建立,其可交易性自然就能够衍生出来,甚至被国家明文禁止的交易,也能够在地下进行。权利的可交易性意味着很多内容:林业经济主体的风险分解了;不用担心被“套牢”;权利能够转移到更识货的人手中,资
24、源配置能够优化。1985年中央允许木材议购议销的政策实际上是对已经“生米煮成熟饭”的现实的一种追认。_陈根长:中国林业物权制度研究,林业经济2002年第10、11期。陈根长:林业的改革和发展,第4849页。该资料来源见张琅等木材市场开放后福建省林业收入分配情况的初步调查,文章收录在林业商品经济探讨,第185193页,数据在第189页。国内学者如周其仁。本文对于公有产权的理解不同于周其仁。周其仁认为公有产权具有排他性而不具有可交易性,而本文认为公有产权并不真正具有排他性。 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的生态效益在某种意义上是种替代关系到了1987年,林业过度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凸现了生态环境问题,此时颁布
25、的采伐限额制度使国家代理人得到了重大的经济权利:在这种制度下,无论木材的市场价格再高,当事人也不能多采伐;并且采伐审批手续比较复杂这种复杂的程序加大了林业经济主体同国家代理人之间的交易成本,结果有利于各级国家代理人。同时采伐限额制度也造成了林业部门极大的公共领域国家代理人信息不充分,大量的在法律上应该为国家所有的租金引起各个经济主体攫取的冲动。19871998年国家通过行政晋升、法律和森林警察等手段维护林业租金,而林业经济主体则通过乱砍乱伐、偷砍以及偷漏税、退出等手段在公共领域内与政府展开博弈。由于国家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以及房地产和工业用地的需求激增,土地的林业使用具有更大的机会成本,侵
26、占林地的行为一直在持续。19941998年,全国共征用林地7929hm2。1998年,中国颁布了新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各级国家代理人对集体林地的部分权限其实质是强化和扩张了政府对林业的部分权利。政府和林业经济主体关于林业产权博弈的结果不利于林业经济主体:一是由于在经济发展中,就整个经济社会而言,林业的生态功能越来越被强调,其经济功能相对弱化,社会比较认同政府对林业产权的重新界定;二是其他行业的创新速度更快、赢利机会更多,一些有能力的经济主体可以通过流出这一行业来寻利。从1990年至今,林业总产值年增幅略高于中国GDP增幅(19912001年均增幅为83中国统计年鉴2002,第386页
27、)。目前,中国林业发展呈现出两种非常鲜明的势头:第一,林业产权的流转在流转频率、流转规模上有加大的势头。第二,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比较迅猛。集体林业产权的流转包括林地使用权流转、中幼林产权流转以及成熟林产权流转,流转的特点表现在流转方向的单一性(流入方一般是林业系统的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流转区域的封闭性、流转双方选择余地的狭窄性以及流转过程中无中介评估机构的参与。就国有林业而言,林业权利的流向主要是旅游业、农业和林业。一些地区林地流转还呈现出流转形式的多样性以及林地流转的规模化趋势。林业产权的转手有利于弱化林业的资产专用性、分散林业风险,林业权利的转手也说明了林业权利的排他性在得到强化。非公有制
28、林业存在着很多政策和制度上的障碍,仍然得到了长足发展。据有关部门2001年对14个省区和3个国有森工集团调查统计,非公有制林业占有林地总面积的235。在经济意义上,这是一种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比较优势非公有林业的交易费用更低。 四 本文的目的在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立国之始对林业行业界定国有产权的原因以及林业制度在不同时期的演进,决定林业制度演进的主要因素是国家与林业经济主体间的互动。本文的一个核心结论是:国家在安排林业制度时,首先考虑的是国家战略;林业改革对于国家和林业经济主体而言是双赢的产权明晰的同时,国家租金以及林业经济主体的收益都增加了。随着中国其他行业和要素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林业经济主体的博弈力量不断增强,我们预期中国的林业制度会进一步实现帕累托改进,林业的经济绩效会不断提升。_戴广翠等:中国集体林现状及安全性研究,林业经济2002年第11期。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研究课题组:浙江省集体林区山林权流转调查报告(内部文稿),2001年。和爱军:中国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之探,林业经济2002年第12期。周洪、杨净: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机遇、障碍和对策,林业经济2002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