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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的结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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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的结构分析   【内容提要】政治文明具有广泛的内容和复杂的结构。在政治理念上,政治文明是法治文明与德治 文明的统一;在政治价值上,政治文明是权利文明与权力文明的统一;在政治活动上, 政治文明是实体文明与程序文明的统一;在政治制度上,政治文明是党制文明与国制文 明的统一;在政治发展上,政治文明是结果文明与过程文明的统一。 【关 键 词】政治文明/法治文明与德治文明/权利文明与权力文明/党制文明与国制文明/实体文明 与程序文明   政治文明具有广泛的内容和复杂的结构。分析其内容和结构,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 理解政治文明的内涵和实质,更加正确地处理政治文明建设的各种关系。本文仅对构成 政治文明结构的几个基本关系作一初步分析。   一、在治国理念上,政治文明是法治文明与德治文明的统一   就其本质而言,现代政治文明是法治文明。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人治,就是 以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为依据来治理国家的政治体制。而法治则是依据法律制度来治 理国家的政治体制。实行法治,就是要使宪法、法律在国家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的地位 ,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基本依据、最高准则。马克思说过:“法 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 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1](P72)正因为法是稳定的、普遍的、明确的规范,所 以从人治走向法治,可以制约统治者的任意妄为,使公民的自由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同时也使政治生活有章可循,避免因统治者个人的主观意志而导致国家政治的不稳定。 而政治活动的规范,政治生活的稳定,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正是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 。法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体来说,法治文明就是要做到“有法 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一般的意义上说,道德不是属于政治文明 的范畴,而是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但是如果要考察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那么也 就是把道德纳入了政治文明的范畴。这样,在政治理念上就有了法治文明与德治文明这 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统一的方面。在坚持依法治国的条件下,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作 用主要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为法治提供价值基础。我们为什么要实行法治?依 法治国所依的法应该是什么样的法?这些问题从法律本身的角度是无法回答的。只有从 道德的角度才能从根本上回答这些问题。第二,为法治提供辅助手段。道德由于缺乏法 律所具有的明确性,因而不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依据。但由于它具有法律所不具有的 自律性,所以它能够弥补法律之不足。道德对法治的辅助作用主要表现为:官员的道德 修养能够促使官员自觉地依法办事;群众的道德意识能够引导群众自觉地遵守法律;在 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进行行为选择。可见,德治 文明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方面。在我国,当前德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建立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 义思想道德体系。   二、在政治价值上,政治文明是权利文明与权力文明的统一   权利是指公民的权利,其特点是平等性;权力是指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其特点是垄 断性。政治价值的重心由权力转向权利,是政治文明进步的表现。而实现政治价值的这 一转化的理论基础,就是从“君权神授论”到“人民主权论”的转化。如果按照封建时 代传统的“君权神授”、“主权在君”的思想,那么政治权力来源于君主,君主可以不 受限制地运用政治权力或者把某种政治权力授予他所选择的官吏。然而按照洛克、卢梭 、孟德斯鸠等近代思想家提出的“人民主权论”,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既然如此,那么 权力的产生、范围和运作就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并且依据作为人民意愿集中体现的法 律来运用权力。由此可见,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特点就在于权利对于权力的优先性、制 约性和权力对于权利的依赖性、派生性。权利对于权力的优先性体现在权利文明上,就 是政治权利的平等性和法定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政治文明的一个基本前提。所 有的公民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以外,都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而不论其身分贵贱、家庭 富贫、地位高低;而且这种政治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受法律保护的。这种权利既包括 积极的权利即参与政治的权利;也包括消极的权利,即个人的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的权利。政治权利的平等性和法定性是维护人的尊严和利益的重要保障。英国法学家梅 因说过,“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2 ](P97)突破因身分而造成的一部分人拥有特权而另一部分人毫无政治权利的状况,肯定 每一个公民都有同等的政治权利,无疑也是政治文明的重大进步。权利对于权力的优先 性体现在权力文明上,就表现为政治权力的制约性。政治领导人的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 ,那么权力的产生、范围和运作就必须受到人民的制约。人民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可以有 多种途径:一是人民直接制约,如公众、社团和媒体等对权力的监督;二是法律制约, 即用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来对政治权力进行约束;三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在政治权 力归根到底是由人民赋予的情况下,权力之间的制约本质上也是人民的制约。政治权力 的制约性,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实现权力的民主化、法制化、程序化:即权力的形成和 产生方式应该是民主的,权力的范围和界限应该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力的运作必须是按 照法定程序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可以避免权力的拥有者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侵 害公众的利益。可以看出,权利文明是权力文明的基础,没有政治权利上的平等性,政 治权力就会演化为特权;没有政治权利上的法定性,公民的政治权利就会受到政治权力 的挤压和侵犯。因此我们要用权利来限制权力,用权力来保护权利,实现权力文明和权 利文明的互相促进。   三、在政治活动上,政治文明是实体文明与程序文明的统一   对政治活动的文明与否,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视角来进行评价。从实体方面来评价 ,就是看这些政治活动及其相应的制度规定所依据和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是不是文明的 。文明是标志人类社会开化状态和进步程度的范畴,它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自然界、 社会)的积极成果。据此,我们可以将政治文明理解为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和积极 成果。那么以什么作为“进步”和“积极”的标准呢?我们知道,文明是与野蛮、蒙昧 相对应的。因此,凡是使人脱离野蛮、蒙昧状态,使人类社会更加人道化,使人的价值 更能得到实现,使人的尊严更能得到尊重,使人的潜能更能得到发挥,使人的个性更能 得到张扬,就都是文明的体现。从政治文明的这一一般含义可以看出,政治文明的基本 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 面发展。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总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因此应该正确反映并妥 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但是最重要的 是必须首先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紧要的和最具有 决定性的因素。在政治取向上是为少数人还是为大多数人,为少数特权者或某些特殊利 益集团还是为大多数民众,这是判断政治是否文明的一个根本标准。从程序的视角来评 价,就是要看在政治活动所遵循的程序能否保障它的基本价值目标的实现。例如,这种 程序是否便于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是否对全体公民公正对待,公民的权利受到非法侵犯 是否有申诉的合法渠道,等等。从国家政权的角度来说,实体文明就相当于国体上的文 明,而程序文明则相当于政体上的文明。从法治的角度来说,实体文明就是指法律内容 本身的文明性,亦即是立法的文明性;而程序文明则是指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 一套独立、中立、公开、公平的程序和标准,这也就是执法上和司法上的文明。实体文 明和程序文明是政治文明的两个必不可少的要素。一方面,实体文明是程序文明的基本 前提,如果一种政治活动及其相应的制度规定在实体上是野蛮的、落后的、反动的,那 么程序再文明也不可能实现社会文明的目标。正如马克思在论及法律的实体内容和程序 形式时所说的:“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 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末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官 只能够丝毫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在这种情况下,公正 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如果审判程序只归结为一种毫 无内容的形式,那末这样空洞的形式就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了。”[1](P178)但是另一 方面,程序文明是实体文明的必要条件,一种政治活动在实体上再文明,如果没有一套 相应的程序来保障,同样也不可能实现其目标。实体文明与程序文明虽然在总体上是统 一的,但也存在着冲突。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如果是因为某种政治活动及其相应的制 度规定在实体上还没有达到历史条件所要求的文明程度,那么首先应该在实体上确立政 治文明;而如果政治活动在实体上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历史所要求的文明程度,那么就 应当坚持程序文明的优先性,即使在某种特殊的场合下因此而违背实体文明的要求。由 于我国在政治建设上长期以来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国体轻政体的倾向,所以当前在 政治文明建设中坚持实体文明与程序文明的有机统一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在政治制度上,政治文明是党制文明与国制文明的统一   由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化所带来的政治活动的复杂性,现代政治活动越来越需要制 度来加以规范。因此制度化将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走向。从政治制度的角度来看, 政治文明应该是党制文明与国制文明的统一。党制,是指政党制度。与此相对应,国制 是指国家制度。从家族政治到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的一个重要特点。家族政治就是以 家族作为进行政治活动、开展政治斗争、实行政治统治的基本单位。家族政治的主要特 点在于君主的权力是世袭的、终身的,在家族内部代代相传。而政治斗争或者表现为家 族与家族之间的斗争,如封建社会里的改朝换代;或者表现为家族内部的权力之争,包 括继承权之争。政党政治就是以政党作为进行政治活动、开展政治斗争、实行政治统治 的基本单位。从家族政治到政党政治的转变之所以是政治文明的表现,就在于它打破了 家族对政治的垄断,扩大了政治统治的基础。因此,在现代政治文明中,党制文明是国 制文明的重要内容。在现代政治中,政党制度有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等。我国实行 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制度建设 应该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处理党内关系的制度;二是处理与民主党派关系的制度;三是 处理与国家关系的制度。从第一个层次来看,党制文明就是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 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从第二个层次来看,党制文明就是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人 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从第三个层次来看,党制文明最根本的 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 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 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这三个层次中,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 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而党的团结统一又是国家政治稳定的基础,因此第一层次 的党制文明构成了国制文明的基础。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是我国 的政党制度,同时又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因此第二层次的党制文明直接构成了国制 文明的重要内容。至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的统一,反映了当代 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初步找到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 实现形式和制度模式。这个制度模式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模式,又超越了 过去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制度模式,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和中国特色。人民当家作主,是社 会主义民主政治区别于其他任何民主政治的根本标志。党的领导的本质内容,就是组织 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现三个方 面的统一和结合,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我们就一定能够创造出比西方政治 制度优越得多的社会主义政治民主政治制度。因此第三层次的党制文明本身就是国制文 明的核心。党制文明与国制文明在三个层次上的统一,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 明的重要特点和本质内容。   五、在政治发展上,政治文明是结果文明与过程文明的统一   政治文明,既是政治发展的结果,又是政治发展的过程。因此,判断政治文明,既要 着眼于结果,又要着眼于过程,即着眼于结果文明与过程文明的统一。结果文明是指政 治发展的最终结果应该能够实现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自由、幸福和社会的安定、和平。 然而对于政治发展来说,不仅结果应该符合文明的要求,而且过程也要符合文明的要求 。一般来说,结果文明与过程文明是统一的,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也会产生矛盾。过程与 结果、动机与效果、手段与目的的冲突是政治哲学和伦理学上的一个重大难题。例如,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或促进社会的进步,能否采用战争的手段?战争是流血的政治。战 争本身除了正义与否之外当然也还有一个文明程度的问题,然而与其它和平手段相比毕 竟不那么文明。如果不用战争的手段就无法达成文明的目的,那就只能运用战争的手段 。这并不意味着战争本身是文明的,而只是为了达到文明的目的。但是如果不用战争的 手段也能达到同样的目的,或者运用战争手段所达到的目的不足于补偿战争所付出的代 价,那么就应该采用比战争更为文明的手段来实现社会文明的目的。在过程文明与结果 文明的关系问题中,还有一个整体结果的文明进步与个体手段的牺牲代价问题。我们无 法简单地用一两句话来概述两者冲突时的处理原则,但有一点是无疑的,那就是:在政 治发展中,不论在目标上还是在手段上、方法上,都要以人为本,尊重和关心每一个人 。民主政治不同于专制政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肯定整体利益的同时也赋予个体以崇 高的价值。因此,一个社会越是文明,就越是不轻易通过牺牲个体利益来维护社会整体 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过:“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P294)这种理想境界的真正实现固然还需要长期的努力,但其中所蕴涵的价值理想却是政治文明的神髓。应该承认,在目前的历史条件下,有时为了维护或推进社会整体的利益而牺牲某些个体的利益是不可避免的,但牺牲的这些个人的利益应该是有前提的:一是这些代价是必须付出的,即如果不牺牲这些个人的利益,就无法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二是这些代价是应该付出的,即所牺牲的利益与所实现的利益有着内在的对应关系,不能使一部分人牺牲自己利益所带来的更大利益由另一部分人享受;三是这些代价是能够付出的,即并不因为牺牲了这些利益而使这部分人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需要。即使在符合上述前提的情况下,社会也应该对个人为社会整体的文明进步所付出的代价给予必要的补偿。当然,个人主动地以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是应该予以高度肯定并大力提倡的。但我们并不能把个人自觉的道德行为固化为普遍的政治行为。总之,在政治发展问题上,我们不能脱离实际情况抽象地固守政治过程的文明性。但我们更不能因此而放弃对政治过程文明性的追求。我们应该始终把政治过程的文明性列入政治文明的视野,努力争取用文明的手段来追求文明的目的,用文明的过程来达成文明的结果。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英]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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