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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合控股有限责任企业总 经 理 守 则
第一条 总经理必须忠诚于企业,任何时候推行职务都必须将企业利益置于首位,任何时候都不得利用职务和权利方便以任何方式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二条 总经理必须模范地执行企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同违反制度行为做斗争。 第三条 总经理应该不停学习、更新知识,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坚持科学化、民主化。 第四条 总经理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主动、创造性地、不折不扣地落实执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决议有不一样意见时,只能经过组织渠道正式向董事会提出,不得私下散布与董事会决议不一致言论,作出不符合决议精神行为。
第五条 总经理主持办公会议,应该严格恪守会议制度,以务实创新精神造就坦诚、活跃、富有责任感会议气氛,充分反应问题,并有效地处理问题。
第六条 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要求总经理服从董事会领导,同时赋予总经理在其权限范围内实施个人负责制。即总经理办公会会议上,总经理就经营管理问题,应该
听取各方面意见,但最终决定权由其个人决定,不实施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制。
第七条 总经理经营管理权限:
01. 主持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在详细工作中需要调整董事会决议,必须报经董事会作出新决议,假如情况紧急,能够先行实施,
但事后必须取得董事会追认;
02.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实投资金可能超出预算,应事先汇报董事会,凡新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执行投资立项制度,按照限额要求,报董事会
同意;
03. 依照经营管理需要,按照成本管理优化标准,确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报经董事会同意实施;
04. 依照企业经营管理现实状况,组织制订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不违反控股企业制度管理权限等级或标准精神,总经理同意即可生效,不然应该报董事会
同意生效;
05. 提名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由董事会同意后生效。其余员工、部门经理聘用或解聘,以及薪资和福利待遇,由总经理决定,但应该恪守人力资源管理关于制度、标准和程序;
06. 编制奖励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07.依照权限同意预算内成本、费用开支和限额内非经营性开支,超出部分按制
度联签或报董事会审批;
08.经董事长书面授权,享受各类协议签字权;
09.列席董事会,有对关于问题陈说、表示意见权利和义务,但没有表决权(本人
有董事身份除外);
10.企业章程、《经营管理通则》或董事会尤其授权其余权利。
第八条 总经理没有正确或不恰当推行职务,且因本人过失造成损失,董事会能够撤换总经理,并酌情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
第九条 总经理有接收监事会监督义务,有为监事会推行监督职责或组织关于部门调研、审计提供工作方便义务。
总经理不推行上述义务,由董事会提出通报批评,责令改过。
第十条 总经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其余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违者由董事会追究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由董事会代表企业提请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供职企业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业务,不得为其余竞业者提供可能有损于供职企业利益帮助。
总经理因上款有所收益应该全部上缴供职企业,并由供职企业酌情给予行政处罚或
经济处罚,直至开除。
第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同意,总经理不得与其供职企业签定协议或进行交易。违者按本守则第十一条第2 款处理。
第十三条 不论出于何种目标,总经理不得私自挪用企业资金或私自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私自以企业资产为企业股东或其余个人提供债务担保,不得私自将企业资产存放在自己帐户内或非企业全部其余帐户内。
总经理违犯上款要求,按本守则第十一条第 2 款处理;必要时,能够提请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总经理负有保守企业机密责任,除经董事会授权,不得向企业以外个人和组织透露企业经营情况、投资额或投资方向、财务数据、合资合作情况、计划中或正在实施项目、关键技术和掌握关键技术人员情况、决议层或高级执行层分歧、有可能危害股东或董事个人安全关于资料等。
第十五条 总经理执行职务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不得越权指挥或同意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任何事项。
违反上款要求,未造成损失,由董事会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或企业声誉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赔偿额由董事会依照损失程度决定,赔偿金由其薪资、奖励或期权等一切可货币化利益中支付。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该主动推行职务,为企业业务开辟广泛渠道和社会资源,任职期间业务渠道和社会资源为企业全部。
第十七条 总经理负责组织编制中期经营管理规划和年度经营预算,报经董事会讨论并接收质询;同意后,与董事会签署《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经营年度结束前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依照经营预算完成情况、主要经营管理业务实施及述职,进行年度业绩考评评定。依照考评评定结果,决定其行政职位升降、收入增减(已记名股份收入及股东身份除外)、期权兑现百分比及折算幅度。
第十八条 企业业务办理手续、需要填报报表、发行证券等,需要总经理签字或盖章,总经理应该签字或盖章,但总经理有权知道签字或盖章后可能发生后果。
第十九条 企业章程、《经营管理通则》中关于总经理其余责任与义务要求,总经理亦应自觉恪守。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该自觉维护领导机关内部团结,凡不利于团结话不说,不利于团结事不做;应该关心员工精神生活和物质利益;应该以高超工作艺术、良好职业道德和丰富个人魅力去塑造蓬勃向上企业文化。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中关于总经理不得侵害企业利益要求,适用与副总经理、各部
门经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守则所称供职企业是指担任总经理任职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守则为A 级。
第二十四条 本守则自董事会同意颁布后实施。解释权由董事会行使。
太合控股有限责任企业董事会
年09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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