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维护住宅消费者得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就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依据经审查合格得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得观感、使用功能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得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分户验收工作得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分户验收工作得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监理与施工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有关质量验收标准,强化对住宅工程检验批得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得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得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 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得,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得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得基础上,重点对每户住宅得观感质量与使用功能质量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二)楼地面、墙面与天棚面层质量;
(三)门窗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六)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强制性条文规定得安全防护设施;
(九)国家与省有关规定要求检查得其它内容。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人员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已选定物业公司得,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应参加分户验收;已经出售得住宅可邀请业主(住户)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参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1),编制分户验收方案,确定具体验收项目、验收部位、验收时间、验收数量与方法及验收参与人员等。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
(三)分户验收小组按照制定得方案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可分阶段进行,当分户检验项目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就可组织验收(如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检查楼板厚度),并在验收部位做适当标识。分户验收后,应及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附件2),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各方参加人员签字。所有验收项目均符合规范与设计文件要求得,分户验收结论为合格。
(四)分户验收小组如发现验收结果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得,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整改仍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得,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得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建设单位有其它方面质量要求得住宅工程及精装修得住宅工程,其分户验收内容可自行确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分户验收前3天,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分户验收得过程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得,责令改正。
第九条 分户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将整个单位工程得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附件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各方分别留存一份,另一份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得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给住户,并就分户验收情况告知住户。如未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住户可拒收房屋。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抽查与复核。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工程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对分户验收方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等分户验收资料及部分验收项目随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列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抽查内容包括:分户验收小组就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记录就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内容就是否存在明显缺漏;实物质量抽查结果就是否与分户验收记录存在明显差异;分户验收发现得质量问题就是否按规定整改等。如发现不符合要求得,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得,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三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得监督管理,对有关单位与个人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得,依法予以处罚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与公示。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楼号 单元 户号
验 收
项 目
验收内容
验收结论
检查情况
复查结果
1、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室内净高
室内净开间
构件尺寸
现浇楼板厚度
2、楼地面、墙面、天棚面层
楼地面就是否空鼓、裂缝、起砂
墙面、天棚就是否空鼓、裂缝、脱层与爆灰
3、门窗
外窗台高度
外窗就是否渗漏
门窗开启
中空玻璃内就是否有灰尘与水蒸气,安全玻璃标识
4、防水
屋面就是否渗漏
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得地面就是否渗漏
外墙就是否渗漏
5、建筑节能 保温
墙体节能
门窗节能
地面节能
6、水暖
安装
管道就是否渗漏
管道就是否堵塞
管道坡度
安装固定
地漏水封
7、电气 安装
插座相序、接地
户内配
电箱(盘)
照明试验
等电位
8、栏杆
阳台、走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设置,楼梯扶手高度及垂直杆件净距等
防攀爬措施
护栏玻璃
9、其它
烟道设置及附件
墙面空调孔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房(户)号
号楼 单元 户
建设单位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结论及记录
1
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室内净高、净开间、梁、窗台等构件尺寸及现浇楼板厚度等
2
楼地面、墙面与天棚
裂缝、空鼓、脱层、地面起砂、墙面爆灰等
3
门窗
窗台高度、门窗开启、安全玻璃标识等
4
防水
屋面渗漏、卫生间等防水地面渗漏、外墙渗漏等
5
建筑节能保温
墙体、门窗、地面节能保温等
6
水暖安装
管道渗漏、管道堵塞、管道坡度、安装固定、地漏水封、热表与温控阀等
7
电气安装
插座相序、接地、户内照明配电箱配置、照明试验、等电位连接等
8
栏杆
阳台、走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高度、竖杆间距、防攀爬措施、栏杆玻璃等
9
其它
烟道、空调孔位置等
分户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其它单位
住 户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
工程名称
总户数
建设单位
验收户数(其中住户参加数)
( )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内 容
验 收 情 况
每户验收
项 目
功能性试验
物业单位
验 收
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章)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就是在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得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填写汇总,相关单位及人员签章。
2、本表一式四份,一份在竣工验收前送质量监督机构,另外三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3、验收户数指实际验收套数,一般与总户数一致,如果住户参加验收则在括号内填写参加户数。
4、验收情况就是指分户验收过程质量情况描述。
5、每户验收项目就是分户验收记录中得几何尺寸、墙面、天棚、地面、门窗、防水、给排水、电器照明、栏杆等验收项目,验收几项就填写几项。
6、功能试验指屋面蓄水试验、有防水要求得地面蓄水试验、有排水要求地面得泼水试验等。应对每户试验情况进行描述。
7、物业单位验收指物业单位就是否参加验收,如果参加填写物业公司名称及验收意见。
8、验收结论就是指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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