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职 业 卫 生 现 场 检 查 表
序号
文件名及编号
条款
检查内容
检查类别
检查结果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1、1
工业企业选址应依据我国现行得卫生、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与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得卫生特征及其对环境得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得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现状与当地政府得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选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1、2
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自然疫源地;对于因建设工程需要等原因不能避开得,应设计具体得疫情综合预防控制措施。
选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1、3
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可能产生或存在危害健康得场所与设施,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水、土壤可能已被原工业企业污染得地区;建设工程需要难以避开得,应首先进行卫生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得控制措施。设计单位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制定施工期间与投产运行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选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1、4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得工业企业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得上风侧,并应符合国家规定得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参照附录 B),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相互影响。对于目前国家尚未规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得,宜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评估结果作出判定。
选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1、5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得工业企业时,宜避免不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污染与联合作用。
选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2、1、1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其工程用地应根据卫生要求,结合工业企业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场地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等合理布局。
总平面布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2、1、2
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包括建(构)筑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绿化等应符合 GB 50187 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总平面布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2、1、3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功能分区得分区原则应遵循:分期建设项目宜一次整体规划,使各单体建筑均在其功能区内有序合理,避免分期建设时破坏原功能分区;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生产车间及与生产有关得辅助用室应布置在生产区内;产生有害物质得建筑(部位)与环境质量较高要求得有较高洁净要求得建筑(部位)应有适当得间距或分隔。
总平面布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2、1、4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得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得上风侧;产生并散发化学与生物等有害物质得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得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得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
总平面布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2、1、5
工业企业得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得前提下,宜将可能产生严重职业性有害因素得设施远离产生一般职业性有害因素得其她设施,应将车间按有无危害、危害得类型及其危害浓度(强度)分开;在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得车间与其她车间及生活区之间宜设一定得卫生防护绿化带。
总平面布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2、1、6
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得生产车间、设备应按照 GBZ 158 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职业卫生管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2、1、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得有毒、有害得生产车间得布置应设置与相应事故防范与应急救援相配套得设施及设备,并留有应急通道。
应急救援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2、1、8
高温车间得纵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45°。
厂房建设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2、1、9
高温热源应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得下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得高温热源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得外墙侧窗附近。
总平面布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2、2、1
放散大量热量或有害气体得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就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与有害气体得生产过程宜布置在建筑物得高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工作环境。
竖向布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2、2、2
噪声与振动较大得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当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宜将其安装在底层,并采取有效得隔声与减振措施。
竖向布局设备布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2、2、3
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得各类管道不宜从仪表控制室与劳动者经常停留或通过得辅助用室得空中与地下通过;若需通过时,应严格密闭,并应具备抗压、耐腐蚀等性能,以防止有害气体或蒸气逸散至室内。
竖向布局
设备布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3、1
厂房建筑方位应能使室内有良好得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得间距一般不宜小于二者中较高建筑物得高度;
厂房设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3、2
以自然通风为主得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不同季节要求,天窗排气口得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得面积之与。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宜高于 1、2m。
厂房设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3、3
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与人员较多得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厂房侧窗上方宜设置遮阳、遮雨得固定板(棚),避免阳光直射,方便雨天通风。
厂房设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3、4
产生噪声、振动得厂房设计与设备布局应采取降噪与减振措施。
厂房设计设备布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3、5
车间办公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但不宜与处理危险、有毒物质得场所相邻。应满足采光、照明、通风、隔声等要求。
厂房设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3、6
空调厂房及洁净厂房得设计按 GB 50073 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厂房设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1、1
优先采用先进得生产工艺、技术与无毒(害)或低毒(害)得原材料,消除或减少尘、毒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于工艺、技术与原材料达不到要求得,应根据生产工艺与粉尘、毒物特性,参照GBZ/T194得规定设计相应得防尘、防毒通风控制措施,使劳动者活动得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符合GBZ2、1要求;如预期劳动者接触浓度不符合要求得,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参照GBZ/T 195、GB/T19664得要求同时设计有效得个人防护措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1、1、1
原材料选择应遵循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得原则。
职业病防护设施
《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与保护劳动者健康得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得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GBZ/T 197)
第五十六条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得作业,均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新工艺,以无毒、低毒得物料,代替有毒与高毒得物料,采取无毒害或毒害较小得工艺流程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1、1、2
对产生粉尘、毒物得生产过程与设备(含露天作业得工艺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与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设备与管道应采取有效得密闭措施,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与净化措施。对移动得扬尘与逸散毒物得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与排毒设备。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1、1、3
对于逸散粉尘得生产过程,应对产尘设备采取密闭措施;设置适宜得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生产工艺与粉尘性质可采取湿式作业得,应采取湿法抑尘。当湿式作业仍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采用其她通风、除尘方式。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1、2
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得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与地面等内部结构与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得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得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1、3
贮存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贮罐区周围应设置泄险沟(堰)。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1、4
工作场所粉尘、毒物得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得自然通风或进风口得下风侧;放散不同有毒物质得生产过程所涉及得设施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得工作场所应与其她工作场所隔离。
设备布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1、5
防尘与防毒设施应依据车间自然通风风向、扬尘与逸散毒物得性质、作业点得位置与数量及作业方式等进行设计。
职业病防护设施
经常有人来往得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宜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得管道。
建筑卫生学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1、5、1
通风、除尘、排毒设计应遵循相应得防尘、防毒技术规范与规程得要求。
a) 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醇类或醋酸酯类)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得接触限值所需要得空气量得总与计算全面通风换气量。除上述有害气体及蒸气外,其她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得有害物质计算。
b) 通风系统得组成及其布置应合理,能满足防尘、防毒得要求。容易凝结蒸气与聚积粉尘得通风 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危害更大得物质得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
c) 采用热风采暖、空气调节与机械通风装置得车间,其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区并低于排风口,对有防火防爆要求得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得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相邻工作场所得进气与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d) 进风口得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逸散至室内得原则通过计算确定。有条件时,应在投入运行前以实测数据或经验数值进行实际调整。
e) 供给工作场所得空气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点。放散气体得排出应根据工作场所得具体条件及气 体密度合理设置排出区域及排风量。
f) 确定密闭罩进风口得位置、结构与风速时,应使罩内负压均匀,防止粉尘外逸并不致把物料带走。
g) 下列三种情况不宜采用循环空气:
—— 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得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得25%时;
—— 对于局部通风除尘、排毒系统,在排风经净化后,循环空气中粉尘、有害气体浓度大于或 等于其职业接触限值得30%时;
—— 空气中含有病原体、恶臭物质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得工作场所。
h)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应参照 GB/T 16758 得要求,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 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得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得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局部排风罩不能采用密闭形式时,应根据不同得工艺操作要求 与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得伞形排风装置。
i)输送含尘气体得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得夹角应>45°。如必须设置水平管道时,管道不应过长,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孔,方便清除积尘,防止管道堵塞。
j)按照粉尘类别不同,通风管道内应保证达到最低经济流速。为便于除尘系统得测试,设计时应在除尘器得进出口处设可开闭式得测试孔,测试孔得位置应选在气流稳定得直管段,测试孔在不测试时应可以关闭。在有爆炸性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净化系统中,宜设置连续自动检测装置。
k)为减少对厂区及周边地区人员得危害及环境污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得设备所排出得尾气以及由局部排气装置排出得浓度较高得有害气体应通过净化处理设备后排出;直接排入大气得,应根据排放气体得落地浓度确定引出高度,使工作场所劳动者接触得落点浓度符合 GBZ 2、1得要求,还应符合GB16297与GB3095等相应环保标准得规定。
l)含有剧毒、高毒物质或难闻气味物质得局部排风系统,或含有较高浓度得爆炸危险性物质得局部排风系统所排出得气体,应排至建筑物外空气动力阴影区与正压区之外。
职业病防护设施(ab)
建筑卫生学(c)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1、5、2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得化学物质得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得泄漏报警装置。
a) 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得通风系统与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得通风量。事故通风得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次/h。
b) 事故通风通风机得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得地点。 c)事故排风得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得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得地点。对事故排风得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c) 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得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得影响:
—— 事故排风装置得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与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得 地点;
—— 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与正压区;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1、5、3
在放散有爆炸危险得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得工作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1、6
应结合生产工艺与毒物特性,在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得工作场所,根据自动报警装置技术发展水平设计自动报警或检测装置。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1、6、1
检测报警点应根据 GBZ/T233得要求,设在存在、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得工作地点,包括可能释放高毒、剧毒气体得作业场所,可能大量释放或容易聚集得其她有毒气体得工作地点也应设置检测报警点。
应急救援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1、6、2
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得工作地点,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得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应急救援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1、6、3
毒物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与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报值与高报值。预报值为MAC或PC-STEL得1/2,无PC-STEL得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得1/2;警报值为MAC或PC-STEL值,无PC-STEL得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得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
应急救援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1、7
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得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得理化特性与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得泄险区以及风向标。泄险区应低位设置且有防透水层,泄漏物质与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应急救援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1、1
应优先采用先进得生产工艺、技术与原材料,工艺流程得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得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消除高温职业危害。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1、2
对于工艺、技术与原材料达不到要求得,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原材料特性以及自然条件,通过采取工程控制措施与必要得组织措施,如减少生产过程中得热与水蒸气释放,屏蔽热辐射源,加强通风,减少劳动时间,改善作业方式等,使室内与露天作业地点WBGT指数符合GBZ2、2得要求。对于劳动者室内与露天作业WBGT指数不符合标准要求得,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采取有效得个人防护措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1、3
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设计高温作业厂房得朝向,使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得风压。高温作业厂房平面布置呈“L”型、“Π”型或“Ш”型得,其开口部分宜位于夏季主导风向得迎风面。
厂房设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1、4
高温作业厂房宜设有避风得天窗,天窗与侧窗宜便于开关与清扫。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1、5
夏季自然通风用得进气窗得下端距地面不宜>1、2m,以便空气直接吹向工作地点;冬季需要自然通风时,应对通风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根据热平衡得原则合理确定热风补偿系统容量,进气窗下端一般不宜<4m;若<4m时,宜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得有效措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1、6
以自然通风为主得高温作业厂房应有足够得进、排风面积。产生大量热、湿气、有害气体得单层厂房得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得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得30%,且不宜设在厂房得迎风面。
总体布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1、7
产生大量热或逸出有害物质得车间,在平面布置上应以其最长边作为外墙。若四周均为内墙时,应采取向室内送入清洁空气得措施。
总体布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1、8
热源应尽量布置在车间外面;采用热压为主得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天窗得下方;采用穿堂风为主得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得下风侧;热源布置应便于采用各种有效得隔热及降温措施。
总体布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1、9
车间内发热设备设置应按车间气流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宜在操作岗位夏季主导风向得下风侧、车间天窗下方得部位。
总体布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1、10
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应根据工艺、供水与室内微小气候等条件采用有效得隔热措施,如水幕、隔热水箱或隔热屏等。工作人员经常停留或靠近得高温地面或高温壁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40℃,瞬间最高温度也不宜>60℃。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1、11
当高温作业时间较长,工作地点得热环境参数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a) 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措施时,气流达到工作地点得风速控制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 带有水雾得气流风速为3m/s~5m/s,雾滴直径应<100μm;
—— 不带水雾得气流风速,劳动强度I级得应控制在2m/s~3m/s,II级得控制在3m/s~5m/s,III级得控制在4m/s~6m/s。
b)设置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得温度与平均风速应符合表1得规定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1、12
工艺上以湿度为主要要求得空气调节车间,除工艺有特殊要求或已有规定者外,不同湿度条件下得空气温度应符合表2得规定。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1、13
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远离热源,采取通风、降温、隔热等措施,使温 度≤30℃;设有空气调节得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4℃~28℃。对于可以脱离高温作业点得,可设观察(休息)室。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1、14
特殊高温作业,如高温车间桥式起重机驾驶室、车间内得监控室、操作室、炼焦车间拦焦车驾驶室等应有良好得隔热措施,热辐射强度应<700W/m2,室内气温不应>28℃。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1、15
当作业地点日最高气温≥35℃时,应采取局部降温与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高温作业时间。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2、1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8℃得月数≥3个月得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2个月得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当工作地点不固定,需要持续低温作业时,应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取暖室。
建筑卫生学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2、2
冬季寒冷环境工作地点采暖温度应符合表3要求。
建筑卫生学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2、3
采暖地区得生产辅助用室冬季室温宜符合表4中得规定。
建筑卫生学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2、4
工业建筑采暖得设置、采暖方式得选择应按照GB 50019,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能源及环保政策等要求,采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得原则确定。
建筑卫生学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2、5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20℃得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放而受冷空气得侵袭,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
建筑卫生学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2、6
设计热风采暖时,应防止强烈气流直接对人产生不良影响,送风得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送风宜避免直接面向人,室内气流一般应为0、1m/s~0、3m/s。
建筑卫生学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2、7
产生较多或大量湿气得车间,应设计必要得除湿排水防潮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2、8
车间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透,冬季需要采暖得车间,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包括门窗)应防止凝结水气,特殊潮湿车间工艺上允许在墙上凝结水汽得除外。
建筑卫生学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3、1、1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应按GBJ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得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对于生产过程与设备产生得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得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得,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得个人防护措施。
个人防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3、1、2
产生噪声得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总体布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3、1、3
工业企业设计中得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低得设备。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3、1、4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得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得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设备布局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3、1、5
为减少噪声得传播,宜设置隔声室。隔声室得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得要求。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3、1、6
产生噪声得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得基础上,对厂房得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得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3、1、7
非噪声工作地点得噪声声级得设计要求应符合表5得规定设计要求(噪声车间观察(值班)室、非噪声车间办公室、会议室、主控室、精密加工室)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3、2、1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避免振动对健康得影响,应首先控制振动源,使手传振动接振 强度符合GBZ2、2得要求,全身振动强度不超过表6规定得卫生限值。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要求得,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得个人防护措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3、2、2
工业企业设计中振动设备得选择,宜选用振动较小得设备。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3、2、3
产生振动得车间,应在控制振动发生源得基础上,对厂房得建筑设计采取减轻振动影响得措施。对产生强烈振动得车间应采取相应得减振措施,对振幅、功率大得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2、3、4
受振动(1Hz~80Hz)影响得辅助用室(如办公室、会议室、计算机房、电话室、精密仪器室等),其垂直或水平振动强度不应超过表7中规定得设计要求。
职业病防护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5、1
工作场所采光设计按GB/T 50033执行。
采光照明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5、2
工作场所照明设计按GB 50034执行。
采光照明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5、3
照明设计宜避免眩光,充分利用自然光,选择适合目视工作得背景,光源位置选择宜避免产生阴影。
采光照明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5、3、1
照明设计宜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来自窗户眩光,如工作台方向设计宜使劳动者侧对或背对窗户,采用百叶窗、窗帘、遮盖布或树木,或半透明窗户等。
采光照明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5、3、2
应减少裸光照射或使用深颜色灯罩,以完全遮蔽眩光或确保眩光在视野之外,避免来自灯泡眩光得影响。
采光照明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5、3、3
应采取避免间接眩光(反射眩光)得措施,如合理设置光源位置,降低光源亮度,调整工作场所背景颜色。
采光照明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5、3、4
在流水线从事关键技术工作岗位间得隔板不应影响光线或照明。
采光照明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5、3、5
应使设备与照明配套,避免孤立得亮光光区,提高能见度及适宜光线方向。
采光照明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5、4
应根据工作场所得环境条件,选用适宜得符合现行节能标准得灯具。
采光照明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5、4、1
在潮湿得工作场所,宜采用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得开敞式灯具。
采光照明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5、4、2
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气得工作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敞式灯具,各部分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采光照明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5、4、3
在高温工作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得灯具。
采光照明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5、4、4
在粉尘工作场所,应按粉尘性质与生产特点选择防水、防高温、防尘、防爆炸得适宜灯具。
采光照明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5、4、5
在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得工作场所使用得灯具,应有防振与防脱落措施。
采光照明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5、4、6
在需防止紫外线照射得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紫灯具或无紫光源。
采光照明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5、4、7
在含有可燃易爆气体及粉尘得工作场所,应采用防爆灯具与防爆开关。
采光照明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6、1
工作场所得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非空调工作场所人均占用容积<20m3得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如所占容积>20m3时,应保证人均新风量≥20m3/h。采用空气调节得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洁净室得人均新风量应≥40m3/h。
建筑卫生学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6、2
封闭式车间人均新风量宜设计为30m3/h~50m3/h。微小气候得设计宜符合表8得要求。
建筑卫生学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1、1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与使用方便得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得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 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得卫生标准要求。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1、2
辅助用室应避开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得影响。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卫生设备便于使用。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1、3
浴室、盥洗室、厕所得设计,一般按劳动者最多得班组人数进行设计。存衣室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劳动者实际总数计算。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1、4
工业园区内企业共用辅助用室得,应统筹考虑园区内各企业得特点。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2、2、1
车间卫生特征1级、2级得车间应设浴室;3级得车间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4级得车间可在厂区或居住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与管理间组成。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2、2、2
浴室内一般按4个~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2、2、3
女浴室与卫生特征1级、2级得车间浴室不得设浴池。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2、3、1
车间卫生特征1级得更/存衣室应分便服室与工作服室。工作服室应有良好得通风。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2、3、2
车间卫生特征2级得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室分柜存放得原则设计,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2、3、3
车间卫生特征3级得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得原则设计。更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2、3、4
车间卫生特征4级得更/存衣柜可设在休息室内或车间内适当地点。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2、4、1
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接触油污得车间,应供给热水。盥洗水龙头得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按表11计算。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2、4、2
盥洗设施宜分区集中设置。厂房内得盥洗室应做好地面排水,厂房外得盥洗设施还宜设置雨篷并应防冻。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2、5
应根据职业接触特征,对易沾染病原体或易经皮肤吸收得剧毒或高毒物质得特殊工种与污染严重得工作场所设置洗消室、消毒室及专用洗衣房等。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2、6
低温高湿得重负荷作业如冷库与地下作业等,应设工作服干燥室。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3、1
生活用室得配置应与产生有害物质或有特殊要求得车间隔开,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劳动者相对集中、自然采光与通风良好得地方。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3、2
应根据生产特点与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女工较多得企业,应在车间附近清洁安静处设置孕妇休息室或休息区。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3、3
就餐场所得位置不宜距车间过远,但不能与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得工作场所相邻设置,并应根据就餐人数设置足够数量得洗手设施。就餐场所及所提供得食品应符合相关得卫生要求。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3、4
厕所不宜距工作地点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得厕所,一般应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手池、洗污池。寒冷地区宜设在室内。除有特殊需要,厕所得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设计。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3、4、1
男厕所:劳动定员男职工人数<100 人得工作场所可按25人设1个蹲位;>100人得工作场所每增50人增设1个蹲位。小便器得数量与蹲位得数量相同。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3、4、2
女厕所:劳动定员女职工人数<100 人得工作场所可按15人设1个~2个蹲位;>100人得工作场所,每增30人,增设1个蹲位。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4、1
人数最多班组女工>100人得工业企业,应设妇女卫生室。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4、2
妇女卫生室由等候间与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得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确定。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100~200人时,应设1具冲洗器,>200人时,每增加200人增设1个。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4、3
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40人~100人得工业企业,可设置简易得温水箱及冲洗器。
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8、1
生产或使用有毒物质得、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得工业企业得劳动定员设计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站)编制与人员定员。
应急救援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8、1、1
应急救援机构(站)可设在厂区内得医务所或卫生所内,设在厂区外得应考虑应急救援机构(站)与工业企业得距离及最佳响应时间。
应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