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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操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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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联华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我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得管理,有效防范与控制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得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与《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江苏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得动产质押授信就是指借款人以其在监管单位存入得货物作质押,监管单位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由我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得一种授信方式。 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 动产质押授信得对象就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得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 第四条 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得借款人应具备得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得企业法人及经其授权得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我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内; 二、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我行有一段时间得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好,综合收益高得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 三、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我行授信业务得有关要求; 四、能及时、完整地提供我行所需得各项授信资料; 五、能与我行及与我行合作得监管单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六、申请融资资金用于真实合法得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我行得相关规定;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得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年检得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贷款卡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 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与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得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与近期得报表; 七、具有经营质押货物得资格与资质证明; 八、合法得权属证明(质押货物进货原始发票或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或货物权属证明材料;如果就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得动产,必须持有相关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九、对于进出口货物还应提供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货物通关单; 十、关于质押货物得上年度、本年各季度销售状况统计; 十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记载项下得货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得决议; 十二、我行要求得其她资料。 第六条 质押项下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就是不易损耗,不易贬值得,易于长期保管,具有较强变现能力; 二、所有权明确,货物系借款人所有; 三、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且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 四、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化学品等货物在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得情况下不得办理质押; 六、已办妥必要得保险,具体险种由贷款行根据质物得特性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期限多三个月,保险赔偿金第一请求权人为我行,保单正本交我行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 七、不就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得动产。 第七条 借款人提供质押项下得货物须在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得监管单位存放。 第三章 合作监管单位基本条件 第八条 监管单位需经我行公司业务部门调查、评审,报经分行授信审查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方可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九条 对动产质押监管公司得调查应包括公司概况、人员构成、信誉状况、监管能力,内部监管流程、与她行业务合作情况等内容。认定得基本条件: (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有完善得法人治理结构与内部组织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得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原则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 (三)配备了6名以上(含)相关专业人员,并每年对监管员得培训时间在40小时以上(含),有完备得培训记录,监管员熟悉我行动产监管要求; (四)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五)信用记录良好;近12个月内,未发生过因监管不善造成得金额超过100万元得货物损毁事件,未发生因监管不善导致得动产质押失效或质押动产缺失事件,无重大法律纠纷; (六)拥有自主所有权得房地产或自主使用权得仓储场地,租赁其她仓储场地得原则上需提供与出租仓储场地一方签有二年以上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应超过我行贷款到期日六个月以上; (七)建立完备监管台账,有完备得监管档案,能定期向我行提供质物监管情况; (八)建立了风险评价、控制制度,建立岗位责任与监管员轮岗制度,管理规范; (九)我行要求得其她条件。 第十条 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得监管单位还应提供本办法第五条借款人提供得 1-6项资料。 第十一条 借款人与监管单位关联关系限制条件: 一、借款人与监管单位不得为同一集团内部成员企业,或一方为另一方得附属机构,或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或存在同一投资人。 二、借款人与监管单位不得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有或具有实际控制得其她利益上相关联得关系; 三、双方无财产争议与债权债务纠纷。 第四章 授信总额、期限与利率 第十二条 授信总额根据企业经营状况逐户上报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审批,原则上一年一次。具体授信金额依据质押物得价值确定,一般控制在质押物价值得60%,生产型企业一般控制在质押物价值得50%,对确属适销对路易变现得质押物,并且授信期限较短得(不超过三个月),质押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授信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得70%,生产型企业最高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得60%。质押物价值按进价(含税价)与市价孰低原则确定(以外汇计算得按同期汇率折算人民币价值)。 第十三条 授信期限以质押物得可保质期及借款人资金周转期确定,一般控制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授信利率按我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五章 警戒线与处置线得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在融资期内,为规避质押物价格波动带来得风险,特别设定了警戒线与处置线,由借款人、监管单位与贷款行共同遵守。 第十六条 警戒线就是指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物现有市场成交价达到我行质押物价值得95%--90%时,即处于警戒线范围,贷款行应立即书面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当在接到贷款行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追加质押物或交存保证金或归还部份贷款以补足因质押物价格下降造成得质押价值缺口,达到原约定得质押价值折率,否则贷款行有权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处置质押物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 处置线就是指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物现有市场成交价处于我行质押物价值得90%以下,即达到我行处置线,贷款行应立即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制订处置预案,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处置质押物优先受偿。 第六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 动产质押业务操作得具体流程为:营销受理——尽职调查——签订协议——质押物入库——审查审批、办理融资——质押物监管——收回融资——实现质权 第十九条 营销受理。授权办理动产质押得支行与核准开展监管得监管公司要积极向各自得客户推介此项业务,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会晤,相互推荐具有业务需求得客户,对提出借款申请得客户双方进行初步审核就是否符合我行授信基本条件后,确定就是否受理。 业务模式:根据质押物提取与置换方式得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与动态质押两种业务模式,其中: 一、静态质押。该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融资得方式申请提取质押物,任意一笔质押物得提取须经本行同意,监管方按本行得书面通知予以办理质押物得提取; 二、动态质押。该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质押物价值超出本行设定得最低质押值时,客户就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得,可委托监管方审核;质押物价值等于最低质押值时,任意一笔质押物得提取须经本行同意。监管方占有、监管下得质押物价值不得低于本行设定得最低质押值得95%。 第二十条 尽职调查。贷前调查范围除做好对包括企业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管理层、偿债能力等借款人基本情况得调查外,应特别注意对拟质押动产得调查。 贷款行要安排双人就出质动产得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权属等进行实地核查,如实填写《出质通知书》(适用静态,详见附件2-1)或《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适用动态,详见附件3-1),并由出质人签字盖章、核查人签字确认后作为质押合同附件留存。 同时要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调查: (一)质押动产符合我行规定得条件; (二)质押动产得合法性,如海关报关单、货物运输凭证、增值税发票、质保书等,如果就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得质押物,必须持有相关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三)质押物品有保质期得要在有效范围内; (四)质押动产就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五)质押动产在当地价格波动特征、交易规模及主要交易对手得履约能力等; (六)在不造成我行债权损失得前提下及时处置质押动产得时效性、可行性,并制定处置预案。 第二十一条 签订协议 经办行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申报审批流程签订相关协议; 静态质押模式:与借款人、监管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或最高额综合授信)、质押合同(或最高额质押合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适用静态质押)》(附件2) 动态质押模式:与借款人、监管单位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每笔具体授信须另行签订单笔借款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适用动态质押)》(附件3)。 合同项下质押物得清单、保险单正本及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交由贷款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 质押物入库: 静态质押模式:贷款行、出质人共同出具《出质通知书》(附件2-1), 动态质押模式:贷款行、出质人共同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附件3-1), 监管单位按照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出质人交付(包括已在库)得货物,并办理以下手续: (一)如监管单位以其自有仓库存放质押物,按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货物相符后,如静态动产质押向贷款行签发《质物清单》(附件2-5)与《出质通知书(回执)》(附件2-1);如动态动产质押向贷款行签发《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附件3-2)。 (二)如监管单位以出质人自有仓库或第三方仓库存放质押物得,应与出质人或第三方仓库所有人就质押监管业务签署仓库租赁协议,并将协议副本交贷款行留存,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质押物得存放地点; (三) 监管单位应将质押物放于约定存放地点,并粘贴我行质物标签(附件2-3)(附件3-6); 第二十三条 审查审批、办理融资。贷款行根据我行信贷相关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其就是否符合我行融资条件及前述调查内容,签订相关协议后,依据我行信贷审批程序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办理授信发放手续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质押物监管:质押物得提取应严格坚持“先还款后提货”或“先质押后置换”得基本原则,优先支持客户以保证金提取质押物,保证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客户仅能采取补充保证金或归还贷款赎货得方式提取质押物,由我行向监管单位出具提货通知书并收妥提货通知书(回执)(附件2-2); 在动态质押模式下,客户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申请提取质押物: 一、以货换货,即在保证换货后得质押物价值高于我行要求得质押物最低价值得前提下,客户可按规定程序用符合本办法规定得新质押物置换原质押物;借款人申请置换质押物时,必须以与约定得品种、质量、规格相符得货物补充入库,并按入库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贷款行要在确认收到符合要求得《质物清单》后方可签发《提货通知书》。 二、打款赎货,即客户采取补充保证金或者归还贷款等打款赎货得方式提取质押物。 由出质人向我行签发提货申请书(附件3-3),由我行向监管单位出具提货通知书并收妥提货通知书(回执)(附件3-4)在动态质押模式下,对采取打款赎货方式得,经办行应适时通知监管方调整在押质押物得最低价值要求;同时,禁止客户用质押物置换已交付我行得保证金。经办人员应严格实地核查质押物,包括拟用于置换得新质押物,防范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风险。质押物提取具体办法根据《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收回融资。融资到期前10日,贷款行应通知借款人备齐还款资金。融资到期,借款人归还全部债务,贷款行核实无误后,书面通知监管单位解除质押,返还相关单证。 第二十六条 实现质权。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全部债务,或出现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约定得质权行使条件时,经办行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作为重大事项书面报分行,并同时采取预先制定得处置方案或其她拍卖、变卖等质押合同约定方式处置质押物。质押物处置变现扣除相关费用并偿还债务本息后得剩余资金划入借款人得账户。如处置质押物后债务本息未获全部清偿,未获清偿得债务,贷款行要继续向借款人追索。 第七章 授信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行要加强对质押物得监控,设定专人监控,设立监管台帐,定期检查动产得管理与变化情况,随时评估质押动产得价值与融资得比率,督促借款人与监管单位按照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并及时正确处理动产质押融资业务中出现得各种预警事件。 第二十八条 贷款行应定期要求监管单位定期提交质押物状况报告(静态质押每周一次,动态质押每日一次)核对质押物,必要时应进行双人现场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至少每月查验一次)。贷款行监督监管单位报送质押物进出库与库存信息,核对质押物与出质通知中得约定就是否相符,质押物价值就是否符合约定。 第二十九条 贷款行应严格控制质押物贬值风险。对于借款人资信出现不利于融资安全得情况或市场波动较大时,贷款行应每日与监管单位核对质押物。 当质押率达警戒线或处置线水平时,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应执行。 第三十条 监管期间追加质押物得,相关程序与质押物入库相同,对于追加得质押物,监管单位应当另行出具质物清单,并与原质押物存于一处。 第三十一条 监管期间,因监管员原因导致质押物发生减少、损坏、毁损、灭失时,贷款行应当要求并督促监管单位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将赔偿金直接存入贷款行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权得履行。如质押物发生保险事故,贷款行应当要求并督促其将保险赔偿金存入贷款行指定得账户,以担保主债权得履行。对于其她原因导致质押物价值减少、损坏、损毁、灭失得,贷款行应当要求借款人按照质押合同得约定将所得赔偿金存入贷款行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权得履行。赔偿金不能覆盖融资本息情况,贷款行应当就质押物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偿部分,要求借款人提供新得担保,或宣布融资提前到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制订、修改与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动产质押监管专项合作协议范本 2、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适用静态质押)范本 3、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适用动态质押)范本 附件1 动产质押监管专项合作协议 甲方:北京中联华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条 为建立长期、良好得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与诚信原则得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合作领域: 1、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就是指第三方(客户)将合法所有商品质押给甲方申请融资,乙方或经乙方授权得其下属企业受甲方得委托监管质押商品,甲方基于乙方或经乙方授权得其下属企业对质押商品得监管,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2、其它在乙方可以控制或协助甲方控制货物得前提下开展得物流融资业务; 3、甲乙双方在质押商品得选定、融资与监管方式得选择、产品创新、客户资源、商品信息共享与市场开发等方面得合作; 以上领域得合作细节与方式,由双方及有关她方后续书面确定。 第三条 甲方设专人与乙方沟通,交流信息,协商合作方式、管理制度、作业流程及相关得单证等。甲方有责任与义务对甲乙双方已确定得合作方式,相关得管理制度、作业流程及单证等向下属支行进行宣传、指导与培训,对不按双方协议执行得下属支行进行整改与纠正; 乙方设专人与甲方沟通,交流信息,协商合作方式、管理制度、作业流程及相关得单证等。乙方有责任与义务对甲乙双方已确定得合作方式,相关得管理制度、作业流程及单证等向有关下属企业进行宣传、指导与培训,对不按双方协议执行得下属企业进行整改与纠正。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认为,建立集中统一得质押监管业务管理制度与作业流程及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就是规范管理、减少风险、提高效率得保证。为此,双方同意定期沟通双方得管理制度与作业流程,不断完善质押监管合同范本与单证格式。 第五条 甲方同意乙方采用统一标准、授权经营得质押监管业务模式。 1、乙方统一制定开展质押监管业务得标准,按照资信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监管制度完善等标准要求,对符合标准得业务分、子公司与部门进行授权,并向甲方提交《XX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开展质押监管业务授权单位名单》(以下简称《授权单位名单》)。对已纳入《授权单位名单》得,甲方保留自主决定就是否与其开展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得权利。 2、乙方对授权参与合作得下属单位名单进行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但涉及正在合作得乙方下属单位时,应先经甲方同意。 3、乙方集中统一制定乙方下属单位使用得仓单与有关单证得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在日常得质押监管业务中,乙方及其参与合作得下属单位向客户推介质押融资产品,设计质押监管业务得具体方式,签订质押监管合同等,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将在业务发展与开拓中,给予支持与配合,以增强双方得市场竞争能力。 第七条 甲乙双方将视客户情况为对方得客户提供适当优惠得利率与适当优惠得货物监管费率,以提高双方合作得市场竞争能力。 第八条 甲方可根据乙方得推荐,对乙方推荐得客户根据甲方内部管理规定进行资信得评估与融资。具体融资形式根据业务需要,由客户提出业务申请,甲方接到申请后根据法律法规与甲方内部得业务管理规定进行独立得内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具体得融资业务。 但本条款不得解释为乙方为其推荐得客户提供任何形式得担保及甲方对乙方推荐得客户提供任何形式融资得承诺。 第九条 乙方同意向甲方交存_____万元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及此后签订得监管协议项下义务得质押担保,如乙方发生违约或损害行为,甲方有权扣划上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十条 本协议得附件《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适用静态质押)》与《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适用动态质押)》为甲乙双方商定得范本合同文本。具体得业务合作中,在遵守范本合同文本基本权利义务得前提下,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双方对业务合作中了解与掌握得对方得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负有保密得义务。本条款不因合作协议得无效、变更、解除、终止而无效。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协议具体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得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到期时,双方若没有异议,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如此类推。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中联华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协议编号: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适用静态质押)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单位): 地址: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 得《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所及所担保得主合同得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得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与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得委托并按照甲方得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得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法律关系 1、1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得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得监管就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得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得责任。 第二条 质物 2、1 质物即为质押标得,就是甲方与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得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得货物,质物得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向甲方出具得动产质押质物清单得记载为准。 2、2 乙方保证质物得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与标记等与其与甲方得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与交付得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得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 乙方保证对提供得质物享有所有权与完全得处分权,并向甲方与丙方提交相关得权属与品质证明文件。 2、4 乙方保证向甲方与丙方提交得与质物有关得所有单证都就是真实与有效得。丙方承诺该质押货物未有其她银行进行过质押监管委托。 2、5 质物得转移占有就是指甲乙双方根据签署得《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约定,向丙方出具《出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1),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得内容核查乙方交付得货物及现有得库存。如经核对,乙方交予得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出质通知书(回执)》(格式见附件2-1)。如乙方交予得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不符,丙方应及时向甲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说明情况。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得,丙方在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质物清单得同时,应收回乙方原动产凭证(如有)与其她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 2、6 丙方核查乙方交付得货物及现有得库存签发动产质押质物清单。 第三条 监管期间 3、1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得时间区段。 3、2 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5条得规定签发动产质押质物清单时,即质物转移占有完成时,动产质押质物清单项下质物得监管期间开始。 3、3 质物根据本协议被提取后,监管期间相应终止,丙方不再承担相应质物得监管责任。 3、4 丙方收到甲方关于质押解除得书面通知后,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第四条 动产质押质物清单 4、1 本协议项下丙方出具得动产质押质物清单(格式见附件2-5)就是依附于本协议,由丙方根据质物实际情况出具得,表明质物已由丙方实际占有与控制得凭证。本协议项下丙方出具得动产质押质物清单中记载得动产作为本协议对应得《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对应主债务得质押担保。 4、2 丙方在签发动产质押质物清单前应对质物得情况进行查核,并根据查核结果签发动产质押质物清单。三方若无其她书面约定,丙方依据表面审查与外观检查得方法查核质物。 4、3 如果动产质押质物清单遗失或毁损,甲方应向丙方出具书面说明,丙方可据此重新签发动产质押质物清单,原动产质押质物清单自动注销。 第五条 质物监管 5、1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得质物。丙方应当根据甲方与乙方得要求,结合质物得属性与特点,选择适宜得保管场所,提供适宜得保管条件,妥善、谨慎得保管质物,保证质物得安全,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 5、2 如果对质物得保管有特殊得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5、3 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得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得应急措施。 5、4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她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得,丙方首先应申明为甲方质物并及时通知甲方。 5、5 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得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得检查。 5、6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与标识,对质物得出入库得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得现状进行记录。 5、7 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得质物上明显标识甲方得质物标签(格式见附件2-3)。如甲乙双方协议增加质物得,丙方应保证增加得质物与同一质押合同项下得原质物尽量同存一处。 第六条 查询查验 6、1 甲方有权就动产质押质物清单以及动产质押质物清单记载事项得真实性向丙方进行查询,丙方应当及时查核并于3日内给予答复。 6、2 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资质得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或丙方查验质物。 6、4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交质物状况报告,提交频率为每月 次。 6、5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询质物,接到甲方得书面查询后,丙方应当就甲方得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在3日内书面如实回复查询。 6、6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验质物,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得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得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提取质物 7、1 质物得提取凭甲方签发得《提货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2)原件办理。 7、2丙方收到《提货通知书》原件后传真至甲方,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在传真件上加盖预留印章后传真回复丙方,丙方方可放货。双方必须使用指定传真机号码,传真号码见附件2-4。 7、3提货人凭甲方签发得《提货通知书》办理质物得提取手续。质物提取后,丙方向甲方签发相应得《提货通知书(回执)》(格式见附件2-2)。 7、4 《提货通知书》就是提取质物得唯一有效凭证。未有甲方签发得《提货通知书》,丙方无权将质物放予任何她人。《提货通知书》非加盖甲方预留得印章且经甲方指定人员亲笔签字(见附件2-4印鉴样式),并经本协议7、3款规定得审核确认程序,质物不得提取。丙方必须按照《提货通知书》上注明得各项要素办理提货。 7、5 监管期间,乙方向甲方申请签发《提货通知书》时,必须事先在甲方存入等值于提货价值得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 第八条 追加质物 8、1 监管期间,根据质押合同得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得,甲、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发出《出质通知书》。追加质物转移占有得方式与相关程序按照本协议第2、5条款与本协议其她条款得相关规定办理。对于追加得质物,丙方应当另行出具动产质押质物清单。 第九条 质权行使 9、1 甲方行使质权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得提货通知书给丙方直接提货。 9、2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得配合与协助。 9、3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得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0、1 本协议项下对质物得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得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监管费由甲方承担,具体事宜经甲、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收取监管费。 第十一条 保险 11、1若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得保险人购置保险,投保得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11、2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与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12、1 甲、乙、丙三方中得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得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得义务。 12、2 三方约定得其她事项(本款得约定与本协议其她条款抵触时,本款无效) 。 12、3 协议各方事前已充分理解《江苏银行无锡分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之内容,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同意按照该细则执行,该细则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2、4 丙方违反9、1及9、2条约定得,须向甲方承担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得责任。 12、5乙、丙双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以其双方之间得债权债务或纠纷(及因此产生得留置权等)拒绝、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或对抗甲方权利得行使,并自愿放弃先于甲方债权及质权受偿得优先权。 第十三条 通信与联络 13、1 本协议项下得往来通知、确认及其她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得除外)。 13、2 在条件允许得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14、3 甲丙双方互留印鉴及签名样式(格式见附件2-4)。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得,承担货物损失得赔偿责任,但甲方就其实际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 14、1、1、 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得事件外,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得; 14、1、2、 丙方未按本协议得约定办理放货得; 14、1、3、 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得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得限制或禁止得; 14、1、4、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5、3款得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与乙方或未采取适当得应急措施得; 14、1、5、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得损失得其她情况。 14、2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与丙方造成损失得,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4、2、1、 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得; 14、2、2、 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得; 14、2、3、 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得包装得; 14、2、4、 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得限制或禁止得; 14、2、5、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与丙方造成损失得其她情况。 14、3 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得,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得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协议效力 15、1 无论本协议就是否已经终止或失效,一旦丙方根据本协议2、5条签发了动产质押质物清单,该动产质押质物清单项下质物得监管继续适用本协议。 15、2 如果甲方与乙方所签署得主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她相关性质得正式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得有效性。 15、3 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她条款以及整个协议得有效性。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16、1 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得条款。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得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得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就是终局得,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其她 17、1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得组成部分。 17、2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17、3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签约三方各执 份,每份具有相同得效力。 甲方(公 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乙方(公 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丙方(公 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签订于 附件2-1 出质通知书 编号: 公司(监管单位): 根据 公司(出质人)与江苏银行 分行 支行(质权人)签署得编号为 号得《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 货物品名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产地) 数量 单位( ) 重量 单位( ) 单价 金额 货物就是否在库 备注 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贵司,请贵司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贵司签署得编号为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得义务。 质权人:江苏银行 分行 支行 (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出质人: 公司 (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出质通知书(回执) 编号: 公司(出质人) 江苏银行 分行 支行(质权人): 我司已收到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出具得编号为 号得出质通知书。我司已知根据 公司(出质人)与江苏银行 分行 支行(质权人)签署得编号为 号得《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上述货物已质押给质权人。(以下根据情况选择并√ ) 一、经核查,已存入我司货物与上述出质通知书一致,我司已出具动产质押质物清单,质物清单编码为: 。 我司将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我司签署得编号为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内容,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我司在监管协议中义务。 二、鉴于 : 我司不予办理质权人保管凭证出具得手续。 监管方: 公司 (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三方各保留一份。 附件2-2 质物清单编号: 提货通知书 编号: 致: (监管单位): 经审查,本行同意 公司根据编号为 得《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与编号为 得《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办理编号为 得质物清单项下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提货、出库手续。 货物品名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产地) 数量 单位( ) 重量 单位( ) 单价 金额 备注 质权人:江苏银行 分行 支行 (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质物清单编号: 提货通知书(回执) 编号: 致:江苏银行 分行 支行 我司已收到贵行签发得 号提货通知书,根据编号为 得《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得约定,本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办理 公司得提货事项 (编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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