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软件资源管理使用的规定方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计算机软件使用的管理,保障信息平安,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 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学校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和公务活动中使用、购置 和日常管理计算机软件的行为。第三条学校将不定期公布在学校内取得合法授权的计算机软件。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制定计算机软件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计算机软件购置、安 装、保管、使用、升级、版权保护、废弃等工作,确保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工 作场所和公务活动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均应具有合法授权。第五条各单位应设立计算机软件管理台帐,对每套计算机软件进行登记。
2、 登记的内容包括:计算机软件名称和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 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情况等。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计算机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 合同)等相关资料。第七条各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二)在购买计算机时,要求或者默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计算机软件;(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扩大使用范围;(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八)在单位计算机上擅自安装与工作无关和未经合法授权使用的计算 机软件;(九)在重大信息系统中使用未经测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认可的计算机 软件。第八条各单位或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其计算机上安装非正版计算机软件的, 应当立即予以删除;否那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当。第九条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计算机软件管理工作。第十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