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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518311 上传时间:2024-09-26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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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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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郑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建设部第十九号令、第三十三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是指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专业或综合性的按合法程序成立的企业性经济实体;物业管理是指由专业机构及人员依法及按合同(或契约)对物业进行有偿管理和其它与之相关的服务行为。 第三条

2、物业管理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委托对城市住宅区的房屋建筑(包括高级公寓、别墅)及其它附属配套设施、绿地、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开展日常养护、维修、整治服务及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凡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必须执行市、县(市)物价部门统一核定的收

3、费标准。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实行资质等级认证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都必须分别到房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否则不得经营和收费。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住宅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启动金)、质量保修金、综合管理服务费、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等组成。 第八条 维修基金是指公有房屋售房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后一次性缴纳的费用,维修基金应专项用于住宅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第九条 维修基金由公有房屋售房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从售房款中或投资总额中按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由市、县(市)、上街

4、区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所得利息用于规定范围内房屋的维修养护。 第十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应接受委托方、业主和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质量保修金旨在房屋保修期内,物业公司因建筑质量问题对房屋组织返修、维护而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经验收合格的新建楼字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时,由建设单位将扣留承建单位的质量保修金转付物业公司。保修期内非重大质量问题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后,物业公司按组织施工的实际支出向建设单位结算,余款退回。 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服务费,共用设施管理维修费,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公司为全体业主提供公共部分公共场所、公共事务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由全

5、体业主从移交物业管理之日起,按月交纳。 第十三条 物业公司为业主代交水、电、气等费用的,可根据测算向业主收取一个半月费用额的周转金,存入银行个人专户,利息归业主。周转金使用后下月补齐。服务双方解除此项服务合约时,周转金退还业主。 第十四条 物业公司为业主个别需求提供特约服务的,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双方协商议定。个别确需物价部门核定的,由物业公司报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管理服务成本(包括物资损耗补偿、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利费)、利润、税(费)等因素构成。 第十六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首先向物业公司,经市、县(市)、上街区房屋安

6、全鉴定机构和装饰装修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向物业公司缴纳垃圾清运费和管理服务费。 第十七条 凡已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待销房屋和业主购买后暂未入住的房屋,业主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交纳空房看管费。 第十八条 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应提供下列管理服务项目: 1、保证楼宇的安全使用,监督业主按有关规定装饰、装修、使用房屋。 2、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清洁。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通道、道路、场院、垃圾清运,水池、水塔的清洗、消毒等。 3、保持公用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包括上、下水管网(含楼内主管道)排水排污、化粪池、住宅区输供电线路、变电室、增压供水系统、消防

7、设备、电梯、房屋本体公共部分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 4、绿化养护管理、修剪、补栽、补种。 5、做好消防、治安防范工作,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确保区域安全。 6、代业主缴纳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代收发信件等。 7、为业主提供汽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看管服务(指有公共车库、棚)。 8、代表业主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 第十九条 物业公司在承接物业管理之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项目及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收费标准调整后,应及时更换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条 物业公司应坚持“服务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对构不成服务内容或无条件、无能

8、力提供服务的项目,不得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物业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须统一使用市房产管理部门制订的合同文本,并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第二十二条 物业公司管理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公司应在其服务或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业主和物价、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物业公司应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公布物业公司年度计划和住宅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委托方或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接受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业主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不

9、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的,物业公司有权按照所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二十五条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的,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 物业公司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管理服务费的,性质和内容相同的收费项目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进行重复征收。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之一者,由物价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l、越权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项目的; 3、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4、不如实申报各种有关收费成本的; 5、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6、不申领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7、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营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楼字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部门负责解释。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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