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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为新办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资质资料的通知.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496617 上传时间:2024-09-25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8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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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 文件 关于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为 新办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资质资料的通知 省卫生监督所: 针对当前对新办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关资质资料存有争议的情况,经请示卫生部,并与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协商后,决定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为新办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资质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新办食品生产企业持有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视同《营业执照》作为企业标准备案的申报资质资料,你所可据此受理企业标准备案。 二、备案后,应在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证书》上注明:“企业未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内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自动失效。” 三、企业应在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送至备案办理单位,备案办理单位及时将此完善到标准备案资料中。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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