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
1基本信息
1.1标准草案名称
中文
进出口食用干花检验规程
英文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edible dried flowers for import and export
1.2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一致程度情况
等同
修改
非等效
标准号
/
英文名称
/
中文名称
/
1.3任务来源
批准立项的文件名称和文件号
国认科[2012]36号关于下达2012年第一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计划编号
2012B126
1.4制(修)订情况
制订
修订
替代的标注编号
SN/T1020-2001
1.5起止时间
2012年~2013年
1.6起草单位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7起草人
彭争光、胡雅洁、杨桦、章茂林、谭九洲、潘庆
1.8专业类别
1、食品(化妆品)检验√;2、卫生检疫;3、动物检疫;4、植物检疫;5、纺织产品检验;6、轻工产品检验;7、机电产品检验;8、化工、矿产品和金属材料检验;9、管理;10、鉴定;11、包装及危险化学品
1.9标准体系表代码
1.10调整情况
现行SN/T 1020
征求意见稿
名称 出口干菊花检验规程
名称 进出口食用干花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出口干菊花的抽样、检验及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部分适用于蒸制日晒或烘干方法而干制成的各类人工栽培菊花的检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食用干花的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的判定及不合格品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食用干花的检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5009.3-1985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5009.34-1996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
GB7718-1994食品标签 通用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SN/T 0188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虫花、霉花、焦花、霜冻花、蒸制过熟花、蒸制过生花、生花、熟花、碎花、一般杂质、有害杂质
增加食用干花:鲜花脱水后仍保持部分或全部原花色泽、形态和营养价值的可食用花干。食用干花包括冲泡饮用的干花和烹调食用的干花。
缺陷花:干花的色泽、风味、组织形态、质地结构等方面与该品种正常干花相比较,存在明显差异。
删除:霜冻花、蒸制过熟花、蒸制过生花、生花、熟花
保留:虫花、霉花、焦花、碎花、一般杂质、有害杂质
4 抽样和制样
4.1 检验批
4.2 堆垛
4.3 抽样器具
4.4抽样方法
4.5 抽样比例
4.6 样品制备
4.7 试样保存
4 技术要求
4.1感官要求
4.2 进口食用干花要求
4.3 出口食用干花要求
5 检验
5.1 检验器具
5.2 包装使用及标志检验
5.3 质量检验
5.4 感官检验
5.5 理化检验
5.6 检验结果的判定
5 检验
5.1 检验方式
5.2 检验批
5.3抽样和制样
5.3.1抽样条件
5.3.2抽样用具
5. 3.3抽样方法
5.3.4抽样数量
5.3.5样品制备
5. 3.6样品保存
5.4 数量/重量检验
5.5 包装及标志检验
5.6 感官检验
5.7 理化检验
5.8 口岸查验
6 检验有效期
6 符合性评价
6.1 进口食用干花的符合性评价
6.2 出口食用干花的符合性评价
6.3 复验
7 不合格处置
7.1 进口食用干花的不合格处置
7.2 出口食用干花的不合格处置
8 检验有效期
附录A(标准的附录)出口干菊花检验流程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我国食用干花相关标准
附录B(提示的附录)品质指标
2背景情况
2.1目的、意义
食用干花具有养颜、开胃和调节人体身体机能的功能,引发了世界性饮花、食花热潮。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健康意识的提高,食用干花的消费量也大幅攀升。我国食用干花的人均消费量持续增长,进出口量也在不断增加。2007年到2011年,我国食用与药用花卉年平均出口额为380万美元。目前,我国出口食用干花的主要品种有黄花菜、菊花、玫瑰花、茉莉花等,主要出口市场有欧盟、日本、俄罗斯等国家。
虽然我国食用干花发展迅速,但对食用干花的质量安全问题并未引起足够重视。近年来国内外食用干花出现了一些质量安全问题,如韩国曾对我国产干菊花及菊花茶就二氧化硫进行强化检查;我国媒体曾报道大量经硫磺熏制的菊花流入市场;台湾公布检验出菊花茶等5件花卉茶叶农药超标等。随着全世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增加,食用干花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用干花生产企业监管和对进出口食用干花检验检疫过程中缺乏适用的、权威的、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标准指导,在实践中不易掌握尺度。不利于进一步提出明确的要求,规避风险,也不利于扶持食用干花产业的发展壮大。
通过该标准的实施,可有效地促进我国食用干花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适应食用干花产业国际贸易的需求,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履行检验检疫的职能作用。
2.2与国内外相关标准、文献的关系
目前,我国还未制定专门的进出口食用干花检验规程。在食用干花的进出口检验工作中,一般参照 SN/T 1020-2001 《出口干菊花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该标准对规范出口干菊花的检验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务院503号《特别规定》的实施,特别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实施,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陆续出台,使得该标准已不能充分体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需要对其进行修订,主要体现在:
1、该规程只适用于出口产品的检验,不能满足进口产品的需要;
2、该规程只针对干菊花这一特定产品。并不能适应多种类食用干花检验工作要求;
3、该规程已制订十年,没有体现国内外的最新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
4、该规程规定的理化检验项目不全面,不能满足日益严格的进出口要求。
为此认监委下达对SN/T 1020-2001 《出口干菊花检验规程》的修订计划,计划编号2012B126,由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担项目的修订。《进出口食用干花检验规程 》将为我国进出口食用干花提供全面的检验依据,也为促进食用干花出口,保障消费者安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3、编制过程
3.1准备阶段(可选项)
3.2分工情况
彭争光 总体设计、标准文本起草
胡雅洁 部分工作
杨桦 部分工作
章茂林 部分工作
谭九洲 部分工作
潘庆 部分工作
3.3标准草案编写情况
1、遵循《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规定》(国务院503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对进出口食品检验的相关规定要求,细化有关要求,以SN/T 1020-2001为基础,增补和修改相关内容。
2、重点是SN/T 1020-2001与法律、法规赋予检验检疫部门职责新要求不适应方面的修订,注重与现行标准、法规的协调,确保政策连贯性和稳定性。
3、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开展编写
3.4征求意见情况
(适用于送审稿)
3.5审定情况
(适用于报批稿)
3.6预期的管理目标(适用于规程类标准)或技术指标(适用于方法类标准)
制定的《进出口食用干花检验规程》将为我国进出口食用干花提供全面的检验依据,提高检验检疫系统进出口食用干花检验工作的一致性、实用性及可操作性,提升进出口食用干花质量水平,以确保我国食用花干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和保障我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
1、术语和定义
根据GB/T 1.1-2009,术语和定义仅为理解标准中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对于其它标准已为该概念建立了术语和定义的,不必重复定义。按此要求,对SN/T 1020-2001标准3中的名词和术语,进行了大幅度的删除,删除了文本无关术语、其他标准已定义术语、常识性术语,只保留了6个条款,增加了2个条款。
2、抽样
根据进出口实际情况增加了检验批限定条件,增加了抽样条件,结合工作实际对抽样工具、抽样方法、样品制备和样品保存进行修改。
3、检验
将原标准附录A检验流程进行修改后列入该部分,将包装检验进行了细化,分为外包装检验和内包装检验,细化了检验内容。标志检验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85号《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要求,对出口产品标志检验增加了生产日期等内容,对进口和出口标签要求进行了区分细化。按照国内外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对理化检验项目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农药、食品添加剂等项目和检验结果数据的处理,并将检验有效期修改后列入本部分。
4、结果判定和不合格处置
将结果判定分为进口和出口两种情况,按照《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要求判定。增加了复验内容。不合格品处理按进口和出口两种情况处理,按照《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要求处理。
5验证情况(适应于方法标准)
5.1验证单位情况
验证单位
验证人员
验证时间
5.2验证过程
5.3验证数据分析
5.4验证评价
5.5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6附加说明(可选项)
6.1宣贯标准的检疫
6.2修订和废除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6.3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的建议
6.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6.5参考文献
联系人
彭争光
联系电话
0731-85627667
电子邮箱
pengzg@
注1:本模板表的共性部分为第1章、第2章、第4章和第6章。
注2:3.4适用于标准草案送审稿,3.5适用于标准草案报批稿,3.6中预期的管理目标适用于规程类标准,3.6中技术指标适用于方法类标准,第5章适用于方法类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
注3: 3.1和第6章为可选项,其余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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