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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诉讼模式(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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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专利诉讼模式(上)1984年3月12日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建立了中国的专利制度,从而迈出了科技兴国、依法治国的重要一步。从1985年4月起,中国法院开始受理专利纠纷案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就受理专利纠纷的类型、管辖、诉讼程序和专业法官配备等专门发出了通知,开创了中国专利审判的先河。以后,为了贯彻我国政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方针,并履行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9月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目前中国立法机关正在酝酿进行第二次专利法的修改,修改的趋势仍然是博采各国之长为我所用、适合中国国情和遵守国际条约规定义务的三大原则,它必然反映本国利益需要和国际

2、惯例的准则。专利法及其修改都对专利诉讼产生重要的影响。此外,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对专利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产生重要影响。新中国专利诉讼至今已经14年了,它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诉讼模式一、中国专利诉讼的案件类型和管辖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受理五类涉及专利的纠纷案件1、专利行政案件,即以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包括应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2、专利侵权案件,即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专利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包括:侵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

3、专利和外观设计等专利权的案件。3、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即以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作为原、被告的案件,包括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和专利权属纠纷案件。4、专利合同纠纷案件,即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等。5、其他专利纠纷案件,包括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此外,中国法院还依法受理假冒他人专利犯罪等刑事案件,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罪的,依法受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假冒专利罪刑事案件由有管辖权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审理。中国法院针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特点并遵循国际

4、上通行的作法,从一开始即将此类纠纷作为特殊案件进行专属管辖。对前述涉及专利的各类纠纷案件分别由下列指定的法院管辖1、第1类专利行政案件即关于应否授予发明专利权、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第5类其他专利纠纷案件中实施强制许可及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由于可能作为被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都在北京市,且为执法统一,因而,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2、其余各类专利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相应的各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中国法院对涉

5、及专利权纠纷案件除前述专属管辖外,对收案最多的专利侵权案件等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这就是,即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有受理权的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二、中国专利诉讼的审判机构和组织依照法律,中国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四级两审”的审判制度,即法院系统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四级,审判案件则须经一审、二审两审终审。大多数专利纠纷案件都在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一、二审程序中审结;也有少数专利侵权案件由于诉讼标的数额巨大或有重大影响等由高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这类案件如果上诉,上诉审法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最高人民法院还赋有进行专利诉讼司法解释和对全国各级人民

6、法院审判进行监督的特殊职能。如果发现错案,无论那一级别、那一地方的法院终审审结的,都有权予以提审或指令再审。在法院内部,分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交通、知识产权等审判庭,分别负责各类审判工作。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的首席法官和法官、助理法官审判。依照中国法律,审判专利纠纷案件均由3、5、7等单数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程序中可以聘请不是法官的法律或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法官任审判长。但第二审程序必须由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中国法院内部设有由资深法官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各审判庭庭长组成的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审判的少数重大、复杂、疑难的各类案件,

7、每年也有若干件专利纠纷案件被提交最高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被提交的案件一般是经过开庭审判后合议庭提出了处理意见的案件。法院院长、副院长有权根据审判庭庭长和案件承办法官的意见向审判委员会提交需要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先由审判该案的法官向委员们报告案件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而后由委员们讨论处理意见,遇有分歧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依据法律和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就是法院处理该案最终的意见,承办案件的法官必须服从。审判委员会的资深法官们具有各部门法律的综合知识和丰富的司法经验,他们的决定极具权威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文件也必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他们为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

8、的贡献。然而,在中国司法改革中,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作用呈现减弱趋势,审理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的更大职权和责任逐步放在承办案件的法官身上,以保障效率和公正。中国法院新建立的错案追究制度将加强这种趋势。此外,中国法院在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还实行了聘请知识产权法律和各专业技术领域专家学者为咨询顾问的制度,实行在一定时期或一定案件中特邀聘请大学、科研单位等有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担任陪审员审理案件。这些措施都提高了中国法院审判专业性强、适用法律难度大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三、中国法官审判专利侵权案件的一般作法专利侵权纠纷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官经常遇到的案件,是各类专利诉讼中最

9、多的案件。中国法官审判此类案件的一般作法是诉讼程序上的作法1、提前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遵守的诉讼义务。在案件受理后及时向原、被告发送当事人须知,向当事人公布合议庭的法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依照民事诉讼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2、庭前交换证据。在强调当事人举证的同时,实行了开庭前交换证据,使当事人互相了解对方诉讼请求的依据,对专业技术性强的证据事先有所了解。开庭审理时,集中对上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查、质证。对有些技术问题、技术鉴学科教育理论定结论需要听证的可以在开庭前召开听证会,以保障案件质量和效率。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规则,即

10、“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专利权,首先由原告负责提供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有关证据。但是,如果原告控告被告侵犯的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即方法发明专利,那么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制造同样产品的被控侵权人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据。3、实行合议制度。专利诉讼涉及各个学科的专业技术,审理难度大。中国法院对专利案件一律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即由若干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允许一名法官独任审判。合议庭组成法官都要审阅案卷、开庭审理与合议,共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4、实行公开审理。对专利纠纷案件无论第一审、第二审,一律实行

11、公开审判,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单位采访、客观报道。这样做,可以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司法公正;也可以对社会公众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法人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5、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时效,依据中国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的规定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一些持续进行的专利侵权行为,权利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专利权被侵害起二年内未予追究,当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时,权利人的专利权仍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侵权人仍然在实施侵权行为。对于这种连续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从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专利权人向人民

12、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二年的,中国法官一般仍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对侵权损失赔偿额应自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超过二年的侵权损失不予保护。6、专利侵权诉讼因侵权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审理中国法院在审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一旦出现被控侵权人对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时,一般中止正在进行的专利侵权诉讼,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权人的专利有效性作出决定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但被控侵权人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应当在被告答辩期内提出,如果超过答辩期,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对于发明专利,由于中国实行的是实质审查制度,故如果被控

13、侵权人就某一发明专利提出宣告无效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案件事实认定和实体法律适用上的作法1、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中国法官基本上采用“三步判断法”进行审判。即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中国法官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唯一依据。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因而,中国专利法规定的侵权判定中的权利要求,是指独立权利要求,而不是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方便比较,中国法官通常要把独立权利要求

14、分解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必要技术特征。这就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解释权利要求的法定文件被认为是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此外,专利文档等也被认为是解释权利要求的重要参考文件。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也就是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应的分解。将经过分解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比较的结果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完全相同,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面覆盖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说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官认定专利侵权成立。这种情形的专利侵权是标准的、不折不

15、扣的专利侵权,有的人将其称之为“字面侵权”。2)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此时,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之间的关系很可能就是基本专利和从属专利之间的关系,从属专利权人未经基本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基本专利权人的基本专利,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也构成专利侵权。3)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多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中国法官一般认为专利侵权不成立,因为此时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了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中国法官运用“多余指定”原则,才有可能认定专利侵权成立。4)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不完全相同,

16、但在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是对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物替换,被控侵权产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国法官在一些案件中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专利侵权成立。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也有三个步骤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确定外观设计专

17、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中国法官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

18、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3、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中国法官在专利诉讼中运用“禁止反悔”原则。对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能够获得专利授权而放弃了的某些内容,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就不允许其再用这些放弃了的内容来对抗被控侵权人。禁止反悔原则在的司法实践中也是经常适用的一项专利侵权判定原则。4、对间接侵权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对行为人并未制造完整

19、的专利产品,而制造专门用于某项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供他人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也按侵权追究法律责任。中国专利法未规定“间接侵权”的名称,但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此种行为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制造的零部件只能用于制造专利产品,除此之外,不能作其他使用。如果行为人制造的零部件即能用于制造专利产品,又能用于制造其他产品,则不构成这里所说的共同侵权。有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即行为人制造、销售的零部件确实被他人用来制造专利产品。在上述两个要件同时具备条件下,方

20、能被认定为侵权。中国法院曾经运用过共同侵权的法律规定,处理过这样的案件。5、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的计算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计算方法: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其算术式可以表示为:每件侵权产品所获利润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此外,受一些国家法定赔偿制度的影响,中国法院对一些知识产权案件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的,则采用“定额赔偿”方法。定额赔偿的幅度,一般掌握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专利的经济价值、侵权持续的时间、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个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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