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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县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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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县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星子县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作用, 保障城市整体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 合理性和可行性, 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城市规划公示( 以下简称规划公示) 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规划编制单位、 建设单位在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能、 编制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过程中, 经过多种方式和渠道, 公开政务、 征询公众意见、 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为。
第三条 规划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 军事机密的有关内容, 需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第四条 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
第五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费用列入规划编制经费,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其它公示费用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
第六条 规划公示由县建设规划局、 规划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根据本制度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第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的内容为:
( 一) 城市规划管理职能, 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职责等;
( 二)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 包括国家、 省、 地方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 三) 规划行政审批事项, 包括审批事项的内容、 审批程序和规定时限等;
( 四) 其它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为无期限公示。
第九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的方式为: 宣传手册和政府网站等。
第三章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
第十条 下列城市规划应当公示:
( 一) 城市总体规划;
( 二) 分区规划;
( 三) 近期建设规划;
( 四) 控制性详细规划;
( 五) 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 六) 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
( 七) 专业规划;
( 八) 历史街区规划;
( 九) 风景名胜区规划;
( 十) 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公示的内容为: 规划依据、 规划方案说明和有关图纸。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由县建设局组织, 规划编制单位具体实施, 公示期满,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整理、 汇总公众意见, 并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 同时报送规划审批部门。
规划编制单位对公众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作为完善城市规划的参考依据,
专项规划由组织编制的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公示。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公示的时间为: 城市总体规划20天, 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专项规划15天, 历史街区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 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10天。 城市规划制定过程中公示在专家论证后进行。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 应当在10天内公布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公布时间为: 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 专项规划、 历史街区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少于60天,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少于30天。
第十六条 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涉及公众权益的, 规划部门应当公示。作局部调整的, 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调整的内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的方式为: 固定的公示场所、 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
第四章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 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公示:
( 一) 对城市环境和布局有较大影响的;
( 二) 重要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
( 三) 对相邻居住建筑周边关系或环境有较大影响的;
( 四)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
( 五) 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的。
第十九条 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示的内容为: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依据、 选址图或定点图、 规划设计条件等。
第二十条 对相邻居住建筑周边关系或环境有较大影响、 直接涉及相关权益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在报规划部门审查前, 应当公示。
第二十一条 规划设计方案公示的内容为: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依据、 方案说明和图纸。
第二十二条 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设计方案公示的时间为7天。
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设计方案的公示在规划部门初审后、 核发规划许可决定前进行; 应当进行专家评审或会审的建设项目, 在专家评审或会审后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示的方式为: 建设项目所在地和规划网站等。
第二十四条 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设计方案公示应当设置意见箱, 公布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 应整理、 汇总公众意见, 形成公示结果, 作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资料的附件。
在符合有关强制性技术规定、 规范的前提下, 公众意见应当作为规划方案修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本) 后, 规划部门应当公布审批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批结果公布的内容为: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总平面图( 住宅小区可为部分组团的总平面图) 以及主要建筑的平、 立、 剖面图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 审批结果公布的时间为, 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到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止。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 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应当在施工现场悬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
( 一) 居住建筑周边的建筑项目;
( 二) 历史街区、 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项目;
( 三)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制作。
第二十九条 变更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 直接涉及相关权益人重大利益关系的, 规划部门应当公示。
第五章 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监察公示的内容为: 违法建设查处的依据、 程序、 时限和结果等。
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监督公示的内容为: 城市规划社会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行政行为投诉的方式、 受理时限和程序等。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的方式为: 固定的公示场所、 政府网站和宣传手册等。
第三十三条 规划监察监督公示由星子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 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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