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管教工作中的“宽严相济”和“分级处遇”摘要:中央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新时期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和发展完善的。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程序,如何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进去,就是体现在管教罪犯中的“分级处遇”政策。关键词:宽严相济 狱政管理 分级处遇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会议上也强调过:“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遏止、预防和减少犯罪”。可以看出,中央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新时期刑事政策的进一步
2、深化和发展,宽严相济作为基本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的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和发展完善的,其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当严必严,当宽则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作为监狱管理者心理非常清楚,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操作程序,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刑罚执行中是一个大的概念,很多学者和论文中都大张旗鼓的宣称“该宽就宽,该严就严”,也较多的讨论宽和严的辨证关系、宽和严的准确把握等等,可是在对罪犯的管理当中到底怎样才叫“宽”怎样才叫“严”,宽到什么标准,严到什么尺度,一直以来就是基层监狱民警在管理中的困惑,是不是每个基层民警在管理罪
3、犯当中都能在没有具体标准的情况下就能把握这个度,就能领悟渗透呢?带着这些疑问笔者想在此和大家商榷 一、 分级处遇的必然性“大多数罪犯是可以改造的”这是很多学者和监狱工作者都能够认同的,从这些“大多数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提炼出很多的值得年轻民警学习和发扬的管教经验,可是对那些极度危险,暴力倾向严重,心理极度扭曲、抗拒劳动,甚至不服从民警的“少部分罪犯”却很少有人提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能如何进一步落实到这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程序中去,值得我们每一个监狱工作者的探讨。“宽”固然在前,提出宽是和谐的调解人权保障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是给出路,是相信大多数罪犯能够被改造好,能顺利回归社会,体现社会主
4、义人道精神的,可是“严”呢,如果宽和严在最大范围内没有最大的距离,那么对于“严”的标准大家都害怕去探讨,毕竟大多数管理民警对 “人性化”、“文明管理”等等的大概念无法达到每个专家和学者们的悟性!所以在执法中患得患失、忽 “冷”忽“热”,他们需要的是执法标准,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的法律里就已经渗透了“人文关怀”、“人性化”。当然,应当承认:在当前众多学者和专家的呼吁中,当代监狱民警的管教理念都在全方位的发生变化,可是到底要怎样的标准才能既要对犯罪人和其他服刑人员起了威慑功能,体现正义和惩罚的功能,又要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罪犯人权,体现“适度和谐监狱”。笔者认为针对以上问题的解决
5、就是对罪犯管理中的“分级处遇”,“分级处遇”就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监狱管理部门根据犯罪类型、刑期种类、认罪服法、思想改造、劳动改造、现实表现、危险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之后,分成不同的级别,享受不同的待遇。不同押犯结构的监狱划分的级别和处遇是不一样的,比如重型犯监狱和短刑犯监狱在确定分级和制定处遇上就有很大的区别。这也是监狱法规定的“区别对待”政策的立法和司法制度的保障。目前的一些监狱在分级管理上方法上太死板,主要是依据罪犯的服刑时间长短和粗略的改造表现来定级,分级管理和分级处遇也过于简单,不能体现罪犯改造情况的差异,无法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且各级之间的处遇差别太小,不能较为准确和灵
6、敏地反映罪犯的实际表现和改造情况,不能对罪犯形成较为有效的激励,这样就难于体现同一级罪犯改造表现差异和待遇差异,缺乏公平性、科学性。因此,很多监狱在实际执行分级处遇的政策上也就不是那么认真,在有的监狱几乎没有发挥作用。所以,如果没有“分级处遇”制度,“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管理罪犯中无法体现,“区别对待”政策也是一句空洞的大概念,“人性化”的口头禅更让监狱民警头痛。二、探析分级处遇的执法标准 罪犯级数和名称 监狱法三十九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对不同级别的罪犯,在处遇上拉开档次,无论在自由程度、物质待遇、文化生
7、活待遇都要有具体差别”,为了较为完整地体现罪犯的改造表现,又为了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不能将罪犯的级别分的过多,过于烦琐。笔者建议对罪犯设立“三等四级”,及严管、普管、宽管三等,其中分为严管级别,普管级别,宽管和特级宽管级别四个等级,对监区所有需要严管的罪犯都纳入监狱严管级别,普管监区不存在严管小组,根据不同的罪犯刑期,不同的现实表现,和犯罪性质,由监狱综合评估后投入不同等级的监区。分级原则1.对罪犯的分级处遇要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2.对罪犯分级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3.对罪犯分级要体现罪犯的实际改造表现和真实的改造情况,且随时随着罪犯的改造表现的变化而变化;要求每一名投改的罪犯都要经过罪犯自身努力
8、和分管民警的辛苦经营,逐级经过严管、普管、宽管、特宽管的过程,升级必须逐级晋升,降级可以根据情况直接将到严管级别4对罪犯分级要便于实际操作;(三) 分级管理方法监狱成立由分管改造的监狱领导和狱政科、狱侦科、刑罚执行科、教育科、生卫科等科室负责人参加的罪犯管理和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掌握和处理处理罪犯分级处遇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狱政科,主任由狱政科长担任,并设兼职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对监狱分机级处遇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监狱每半年对罪犯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罪犯等级升降每个月和管教工作例会一起评定上报。如有突出表现符合升级条件或违反监规达到降级标准的,应及时予以升级或降级。罪犯升级
9、应逐级晋升,原则上每次晋升一级。如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越级升级,降级依据考核结果,按照等级条件,可越级降级。如出现违规违纪达到本办法降级条件的,应及时予以降级。2、罪犯每次只能进一级;刚入监狱整训的罪犯、禁闭处罚罪犯、单独关押罪犯、隔离审查罪犯纳入监狱严管级别管理,进退级按记分考核进行参考,对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情节较为恶劣的,可直接退到严管级;一旦罪犯违反监规纪律接受处理时立即退级。罪犯的劳动态度作为改造表现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要纳入作为罪犯进退级的重要参考依据。3、等级评定程序:罪犯自报,分队民警组织罪犯小组评议,监区集体研究、监狱审核的程序。罪犯被提请减刑、假释必须达到普管级以上方
10、可呈报,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及老残犯除外。在减刑、假释呈报期间因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被降为严管级别的,一律撤回减刑、假释呈报材料。4、狱务公开,经批准确定后确定等级升降情况,由监区及时在罪犯接见处和监区狱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罪犯对确定后的管理级别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公布后的三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各级考核组织应在一周内审议并予以答复。罪犯调出时,所定的管理等级不变,等级评定材料随档案移交调入单位。5、标志,应佩戴相应登记标牌。特宽管级为草绿色;宽管级为淡绿色;普管级为黄色;严管级为红色。三、分级处遇到的处遇结构宽管型处遇结构准社区型监区就是在监狱内模拟社会环境,让宽管级别的罪犯在相对宽松自由的空间多渠
11、道与社会扩大接触面,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当然,这类宽管级别的罪犯主要是监狱经过多方面的认定,经过改造后主观恶习不大了,劳动态度和劳动任务完成好,或者非暴力型罪犯,余刑可以适度的考虑长一点,根据不同罪犯的实际情况享有以下处遇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优先呈报减刑、假释,减刑幅度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适当放宽;每个星期可以两次拨打亲情电话;每个月可以增加接见和同居次数,享受亲情温暖,可以用计算机局域网络查询社会情况,进行一定范围的信息交流,可以使用相对用许的视听设备;监狱的劳动改造科成立罪犯就业指导中心,针对宽管级别罪犯在劳动就业方面可以参照社会的竞争应聘的做法,经常有组织的参加宽管级别罪犯有赏劳动、参观
12、学习和竟聘社会企业等,根据不同的岗位、工种定出工资标准,并进行公开招聘,宽管人员根据自己的优点,签定协议,监狱根据劳动实绩给予宽管人员工资。可在监内积假休息;保持宽级半年后,符合离监探亲条件的,经监狱批准可离监探亲35天;符合特许离监条件的,经监狱特许可离监1天;可按规定自费点菜加餐等。有一定管理特长或劳动技能的,可优先从事事务性辅助岗位、关键性技术岗位和重要性生产岗位劳动;优先参加监狱组织的外出参观活动等;让罪犯从一个监狱严管到模拟社会管理的道路,既体验高墙电网、严格管理条件下生存,又能在监狱中体验“模拟社会”各种挑战和考验,以增强逆境应变能力,提高回归社会的能力,这种分级主要针对重型罪犯监
13、狱的管理。2、监狱中的“星级”区域这类区域就是在现有监狱的条件下设立一定的特宽型监区,主要是针对短刑犯监狱的分级管理。模拟社会企业管理运行方式,及维持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不变,加大对离监探亲的频率,我市某监狱三监区曾尝试过对“星级”区域的管理模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具体运用上没有跟上去,只把观看电视、接见和自由娱乐的空间加大了,没有更大的扩张“宽”,因此,笔者在此认为,对监狱宽管级的罪犯在“星级区域”里在法律范围内可以享受以下的“宽管改造”1、行为规范上的宽管:警戒程度和活动范围;比如在劳动下班以后可以在监狱能够允许的的环境中自由的文娱体育活动,夜间监舍不上锁,罪犯可以自由组合居住在一个监舍等
14、。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的比率和幅度为最大化。2、生活上的宽裕:狱内消费;除了监狱认定有危险和威胁的物品不能消费以外,宽管级别罪犯都可以消费。生活待遇;监狱在罪犯中心食堂设立宽管食堂窗口;比如在宽管窗口按照监狱法规定的事物量以外可以增加菜品的多样选择化和自主化,超出的生活费用可以由监狱在罪犯的生产劳务费给予补给,或者罪犯自行选择生活消费。同时和监狱严管窗口相比食量和菜品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最大值的区别,体现“宽严相济”的“处遇”。3、享受亲情的宽待:通信、会见、同居的控制程度,每个星期都可以享受其中一种亲情上的宽待,尤其是离监探亲和同居的奖励制度,监狱法第五十七条:“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
15、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在危害社会的,监狱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根据笔者对离监探亲和同居的奖励政策的调查了解,目前大多数监狱对宽管级别罪犯都是在通信和会见的时间增加,对同居和离监探亲的奖励却没有过多的运用,比如同居,在法律的边缘上活动的词语,允许罪犯同居就可能会带来与监狱管理以外的管理成本,甚至会带来法律官司;离监探亲,很多监狱就将离监探亲的奖励用于春节回家的“惯例”取代了,并且给予限定的名额,而笔者认为可以应当将同居和离间探亲作为宽宽待遇的常用性激励机制,尤其是针对短型犯监狱的宽管级别罪犯,就向刑长罪犯需要记功减刑一样,一个月内只要符合各种宽管需要的条件可以放假探亲两
16、、三次等,春节离监探亲只是宽管处遇的一种形式,比如:某罪犯被减刑两年,余刑还有半年,经过监狱的审核,该犯确定为宽管级别,但是由于分级处遇的不健全,他能在剩下的日子里可以不接见,可以不劳动,甚至可以违规违纪,因为没有任何激励机制,在他的思想里,他的奋斗历程在监狱里已经完成了,只要不加刑,就可以不劳动了,整天吃穿住都不愁,无所事实,没有上进心,按照罪犯的话就是:“等待时间,混出监狱”4、各种环境中的宽敞:在宽管型监区的大环境上注入了健康型、园林化的理念,扩大绿化隔离带,大面积铺设草坪、种竹栽树,扩展罪犯的活动场地、修建百花园、设置大批盆景,张贴字画,陶冶罪犯情操。让这部分罪犯在天蓝水清、草绿花秀中
17、体验到“宽”管。同时还可以建立罪犯生活指导网,里面可以有教育、查询、咨询、娱乐服务等系统,能够让其在线学习、服刑生活指导、热点讨论、热线咨询、视频教育等功能。5、劳动技能上宽展:为罪犯劳动改造和刑满后的生计服务,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处遇等级的情况变化情况调整。按照“干什么,学什么;学什么,训什么”的原则,提高服刑人员劳动技能,培养一批技术能手,构建以“就业率”为目标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监狱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把握社会就业脉搏,向服刑人员传播社会就业信息,把服刑人员的学习愿望与社会就业需求有机结合起来,开展符合服刑人员文化层次结构的职业技能培训,并逐步建立社会试工基地,努力提
18、高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能力,立足于“巩固改造成果,解决思想问题,指导适应就业,帮助融入社会”这样的理念来宽展劳动改造。、严管型处遇结构对严管型处遇本质的认识需要提升在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奉行文明管理,很多学者和监狱工作者提出“人文管理”“人性化管理”等新的理念,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严禁民警体罚、变相体罚罪犯,严格规定了对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这有效地防止了监狱民警任意违规执法情况的发生,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这符合世界行刑的基本原则和潮流;可是对于基层一线民警来说,这或多或少都有误导,而且在具体执法环节中也无法把握,新一代的民警接受最多的是对“人文关怀”以及监狱良好的“人性管理
19、”的各种事迹。对于 “严管型”的管理模式却很少有人去提及,即便有也是微弱的呼声,甚至有人还在呼叫“停止监狱严管队的修建,只要禁闭室”。但是笔者认为在对罪犯管理和教育体系中违规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已经出现缺乏状况,出现了对罪犯权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对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既不利于改造罪犯,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在现行的罪犯考核奖罚规定和罪犯分级管理规定中,对于严重违纪的罪犯最为严厉的惩罚就是禁闭,严管级别的待遇较其他级别的最大差异仅限于在自由、通信、会见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有些监狱甚至在严管级别的罪犯当中一样可以
20、减刑,没有其他在待遇上的重大差异。这样下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在落实上就失去了真正的含义。比如:经常性的违规罪犯多是那些亲情观念淡薄或家中已无至亲、刑期相对较短或者刑期相对较长、价值观念严重扭曲、多次进监狱、多次被禁闭处罚的罪犯,对这部分罪犯即使实施上述最为严厉的惩戒,其效果有多大的用处,工作在一线的民警们心理都清楚,这对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教条化理解也事实上造成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弱化和负面效应。因为没有严管处遇的具体标准,那么对于罪犯管理的手段更多的依仗于“说服教育”,手段上更加单一,管理成本增高,管理效率降低,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我们对罪犯改造的激励措施太单一,且力度不大,不能形
21、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比如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对刑期较短不需要减刑的罪犯或自身责任感较差不想减刑的罪犯基本上起不到激励作用;行政处分由于不影响实际执行刑期,对短刑期的罪犯震慑作用也非常有限;刑事处罚又由于门槛太高,没有明显的震慑作用。因此在现实罪犯的管理中,那些不需记功减刑的短刑期罪犯由于正反向激励都比较小,往往造成了“少部分罪犯无法改造”的现象,他们大规不犯,小规不断,劳动消极怠工甚至暗中破坏生产等等,很多直接管理罪犯的一线民警感到非常棘手。笔者认为这部分罪犯就应该纳入“严管型”强制管理,严管型监区就是高度戒备的监区,他所需要的是“强制型管理”,是让其他级别的罪犯有警示和畏惧的作用,从而达到惩戒、
22、控制、警示、教育的功能,让其他级别的罪犯有一个良好的监管改造环境,从而达到其他监区用充分的警力来组织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是“宽严相济”和“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在在监狱落实的具体体现,是“分级处遇”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 “严管型”的处遇和管理模式 、严格限制活动范围。“严管型”罪犯不能参加劳动,住在监狱专门设置的严管型监舍、单独关押监舍、禁闭和隔离审查监舍,监舍的设置应该体现惩罚、反省、监控、防止自杀等硬件上的的功能,里面除了一张可以睡的床铺以外,不能放置任何物品,罪犯所需要的一切生活必须品由民警规定时间、规定数量发放。监狱制定出严管型罪犯的活动规范。、严管级别罪犯一般不予提请减刑、假释,
23、严管期间不计入法定减刑、假释的考核时间和间隔时间;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严格控制通信、会见;原则上停止,如对罪犯有帮教的需要必须经过监狱级别考评组研究同意。、每月开账仅限于生活必需用品;、停止参加监内外各种娱乐活动;、日常生活的严格供给;通过对严管监区硬件设施的投入、扩大一定严管范围、实行严格的差别待遇等多种方式强化改造手段。比如在罪犯中心食堂的严管窗口,体现严管型罪犯的饭量和菜要相对劳动罪犯和普管以上的饭菜量要减少、定量,在严管期间,一切生活用水、生活用纸、甚至所需要的棉絮、所穿戴的衣物等等都要严格定量控制,定时定量发放,严管级罪犯睡眠时间只能8个小时等。、对于危险顽固、或者抗拒民警管理的
24、罪犯必须要采取强制性控制措施,给予强制性纠正。、配备综合素质比较强的干警队伍,集中对这部分罪犯进行自身素质的攻坚计划、攻坚管理教育,不能把管理严管型罪犯看成一种只要值班、看守、控制不出事的地方。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刑罚执行的强度,产生减少罪犯违规量的效应;另一方面有助于集中力量强化对此类罪犯的教育,此外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有效防止“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现象的发生。三、“分级处遇”几点误区:在管教罪犯中“分级处遇”的“宽”不等于就是所谓的“人性化”,“严”不等于就是“体罚虐待”。我国罪犯的处遇没有规定任何残酷的和侮辱人格的刑罚并且组织罪犯进行大规模劳动,均闪烁着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光
25、辉。在当代的刑罚执行中,监狱法的滞后性迫使罪犯处遇手段多元化和刑罚制度规范化。严格管理对于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来说,是维持监管秩序必不可少的基础和手段,也是矫正罪犯恶习、规范行为养成、培养良好行为习惯的手段和方法,是新中国建国以来来行之有效的做法,必须坚持。当然,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主观作用的发挥是很重要的,“分级处遇”的运用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警察与罪犯在改造方面互动的好形式,是改造好罪犯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分级管理”本身就是一种“人文管理”。2、“分级处遇”的确定不是“对有关系的罪犯进行宽。对没有关系的罪犯进行严”,必须要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考评体系。分级处
26、遇设想方案的重点和难点都在罪犯分级的公平公正上。因此对罪犯分级不仅要有严格的标准和比例,而且在程序上也要严格民主公开促公正。特别是根据罪犯的能力核定罪犯劳动任务上,更是需要专门的评估机构,这个机构最好有监区领导、改造和生产管理股室民警、分队民警和罪犯代表共同组成。3、“分级处遇”中的“严管型”管理不等于只要“看”不“管”,只“管”不 “教”要加强宣传和引导,统一罪犯思想,尽量消除和减少消极改造罪犯对此而产生的不满和敌对。同时对严管型罪犯的管理必须坚持“一人承包、多人参与、集体会诊、群体帮教”的个别教育工作模式。监狱主管部门或者严管监区必须要建立了攻坚计划,同时要创造性地提出了“问题犯”“三类四
27、类犯”的概念,管理民警必须学会如何认识这类违顽罪犯,它要求监狱的每一位领导,每一个职能科室,每一个监区、分监区乃至每一个监狱人民警察都肩负起责无旁贷的教育改造危顽罪犯,不断提高的巨大合力,一些监狱在这方面做的不很够,承包民警和攻坚小组发挥的作用不大也,而这一目标的实现仅仅依靠过去的“人盯人”防守、“经验式”管理、“形式化”改造是难以实现的。4本文只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寻求对罪犯的分级处遇,还可以进一步打开思路,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上,寻求对罪犯分级处遇加大力度,形成对罪犯更有激励作用,确保监狱的监管安全,真正体现中央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刑罚执行环节中的落实。载自中国监狱2007年第6期23页载自四川省警官学校一九九五年出版的监狱法学习辅导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