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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学自考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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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学自考笔记 资料仅供参考 绪论: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及相关问题 1、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核心问题。 2、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证据学: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4、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 (三)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 (四)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五)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5、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侦查学,法医学 6、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必须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7、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 (一)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 (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四)抓住重点,兼顾其它 第一章 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属性 1、证据:即证明之根据。 2、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3、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4、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受到实践的限制,受到条件的制约,受到法律的约束 5、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6、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7、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8、 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9、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2)任何诉讼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绝不能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10、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的意义: (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 (2)一切言词证据,都是证人对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 11、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它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12、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1)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 (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13、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14、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而且是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标志。 15、刑事诉讼证据为什么要有证据的合法性?(理由) (1)理论依据(2)法律依据 (3)事实依据 16、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的关系:客观性和关联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合法性是保证刑事诉讼证据客观事实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 第二章 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1、古代奴隶制国家实行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 2、“弹劾式诉讼”:诉讼必须由原告对被告提出弹劾(控告)才能引起,国家并不主动干预。 3、“弹劾式诉讼”要求:要求原告再提起诉讼的同时,必须将被告人传唤到庭或将其拘讯到案,并须提供有关本案的必要证据。被告在进行答辩或提出反诉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据 4、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起誓;水审、火审、铁审;决斗;卜筮。 在信仰基督教的民族中,还采用一种“十字证明”的方法。 5、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它对维护奴隶制社会的统治秩序起到过重要作用的原因): (1)它适应了奴隶主阶级借助于“神威”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需要。 (2)它与古代实行的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 (3)它与古代奴隶制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认识能力相适应。 6、中国奴隶制时期实行“察颜观色”的证据制度。 7、五听:辞听 色听 气听 耳听 目听 8、封建社会的显著特点:君主专制和等级特权。 9、“纠问式诉讼”(“审问式诉讼”):是指封建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犯罪行为主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又特别注重对被告人的“纠问”,采取各种手段逼使当事人招供。 10、最早把这种制度称为“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的是法国的一位名叫杜波尔的议员。其主要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各国。 11、1532年日耳曼帝国的《加洛林纳法典》是最为典型的反映法定证据制度的刑事立法。 12、“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13、“法定证据制度”的具体规则(内容): (1)法律预先把各种证据划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两大类。 (2)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自白是“全部证据中最好的证据”,是“证据之王”。 (3)对证人证言的规定是,只有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还不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必须有两个证人的相同证言,才能使案件得到充分的证明。 (4)判断证言证明力的规则是,按照证人的身份来确定其证言之优劣。 (5)对书证的要求是,用作书证的文书必须是公文书,而且必须是原件。 (6)对于特定案件,法律也规定了如何定案规则。 14、“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1)法律对于每一种证据证明力大小,它限制了法官自由取舍证据的可能。 (2)法定证据制度偏重于证据的表现形式,它试图以定量分析和机械相加地方法来解决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体现了机械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 (3)法定证据规则把被告人当做自证其罪的特殊证人,把被告人的自白奉为“证据之王”并从法律上确定了刑讯的合法性。 (4)法定证据制度在对证据的判断与取舍上,贯彻了男尊女卑和等级特权的不平等原则。 15、《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制的集大成者,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善的一部法典。 16、《唐律》中的《断狱篇》,规定“罪从供定”的主要内容: (1)刑讯的条件(2)。。方法(3)。。扩大适用(4)拷打的部位(5)拷讯的杖具 17、“罪从供定”的补充---- “众证定罪”和 “罪疑听赎” 18、1791年1月18日确立了法官自由心证原则。18 ,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从立法上把自由心证规定为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的一项制度。 19、自由心证的实质:就是相信法官的“理性”与“良心”。理性是做出正确判断的基础,良心(职业道德)是做出正确判断的保证。 20、自由心证制度有两个核心内容: (1)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运用,不是有法律事先做出规定,而是完全听任法官凭自己的感知和理性来自由判断的。 (2)法官要对案件中的证据作出判断,必须在自己的内心深处确信它是真实的。 21、自由心证制度的评价: 积极性:(1)她冲破法定证据制度下许多形式主义的束缚,刑事诉讼结构变革。 (2)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下烦琐规则的束缚,从而能够根据案件中各种证据的具体情况,按照自己经验,智慧和良心,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作出比较准确的分析判断,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最终做出正确裁决奠定了机基础。 局限性:(1)其强调的是法官的理智和良心。 (2)其哲学思想主观唯心主义,法官在作出自由心证时,起决定的是主观信念。 22、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证据法的主要原则: (一)关于证人能力或证人资格的证据规则。 (1)关于证人资格或能力的规则(2)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 (3)关于证人免特权的规则---后发展为具有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重要特征之一的“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特免权规则。 (二)关于证据资格(证据的相关性) 不具有相关性事实的有:(1)相似事实或类似事实(2)当事人品格(3)犯罪前科 (三)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 不具有可采性的事实有:(1)以非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 (2)证人对案情所发表的“意见”。。。(3)传闻证据。。。 23、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所依据的证据对案件的证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据以定案。 24、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的特点:大都只属于“半官方”的性质,而不同于由国家立法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典。 25、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是在彻底否定国民党反动政权所实行的证据制度后创立起来的。 26、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是在同错误路线的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27、“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使实事求是证据制度进一步落到了实处。 28、1954年颁布《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它标志着是实事求是证据制度进一步发展。 29、1979年7月召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她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重新起步。 30、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有对《刑事诉讼法》作了修订,专门规定了“证据”一章,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把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条理化,定型化,它标志着新中国的证据制度逐步形成和趋于完善。 31、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书P73) 32、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就是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理论基础,坚持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绝对忠实于事实真相。 第三章 证据规则 1、证据规则:是指为了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原则。 2、证据规则的特点: (1)证据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2)证据规则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性 (3)证据规则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4)证据规则是程序性原则 3、证据规则的分类: (一)适用范围的不同分类:刑事证据规则,民事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二)适用阶段的不同分类:收集证据规则(取证规则),采信证据规则(采证规则), 审查、判断证据规则(查证规则),认定案件事实规则(定案规则) (三)规范内容的不同分类 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可采性原则)规范证据本身的规则 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规范采证程序的规则----属于如何运用证据的程序性规则 4、确立证据规则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3)有利于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 (4)有利于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5)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5、证据能力(可采性)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传闻证据排除,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6、证据能力(证据资格):是指哪些事实和材料能够被用为证据,哪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是要解决证据是否能够采信的问题。 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定罪与判刑的根据。 8、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一般不能被用作定案根据。 9、“毒树之果”:源于美国。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所提供的线索,再去获取其它证据,被认为是由“毒树”结出的“毒果”,因而该证据也被认为同最初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一样不具有可采性。 10、意见证据: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发表的意见。 11、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因: (1)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 (2)是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的需要。 (3)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道德素质。有利于防止错假冤案。 12、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因: (1)传闻证据有可能是真 (2)对传闻证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质证,违背了交叉询问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 13、确立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因: (1)证人的职责应是将其感知和察觉到的客观事实提供给法庭,以便法官对具体案情进行审查、判断。 (2)一般证人的推断意见,其可靠程度低,无助于查明案件真相。 14、非法证据既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由非法搜查扣押所取得的书证。 15、传闻证据包括两种:一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作证,而是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二是书面传闻证据。 16、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对抗制诉讼的基本要求,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中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 17、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 18、证据证明力:是指某一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究竟具有多大的可信度。 19、证据证明力的规则:(1)最佳证据规则(2)补强证据规则 20、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内容来证明案情,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21、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22、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对于某些证明力难以确定的证据,必须有其它证据予以印证,以增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作为定罪的根据。 23、 “文件材料”既包括常见的证书、文件、信件、标语、图形、账册等,也包括电子数据、录音带、录影带、照片等 24、确立最佳证据规则的的原因:最佳证据规则的着眼点是书证的真实性、可靠性。 25、确立补强证据规则的原因: (1)确立补强的证据一般都是虚假可能性较大的证据。 (2)确立补强证据规则有利于克服“口供至上”的错误观念,也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 26、规范采证程序的规则:证据开示,交叉询问,当庭认证,推定与司法认知,疑罪从无 27、证据开示(证据展示):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开庭前相互展示证据,以交换有关案件信息的一项制度。 28、确立证据开示规则的理由:是对抗制诉讼的需要,有利于揭示案件真相,实现诉讼公正, (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辩护权的实现 29、证据开示的范围: (一)控方开式的范围:(1)控方准备在庭审中提出的证据必须在庭前向辩方开示。 (2)控方掌握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必须开式。 (二)辩方开示的范围:辩方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对辩护律师的陈述不应包括在开式的范围内。 30、、证据开示的程序: (1)证据开示的地点:检察院设立的证据开示室----比较合适 (2)证据开示的时间:为了保证侦查活动的有效性和开始证据的范围的完整性,开示时间能够安排在提起公诉后5日内。 (3)证据开示的的顺序:控方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应先开示证据,然后辩护律师在开始证据。控方不首先开始证据的情况下,辩方有权利拒绝开示证据。 (4)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程序性制裁、经济制裁、排除证据制裁 31、交叉询问:是指在庭审过程中,为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应由控、辩双方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轮替交叉地进行询问。 32、确立交叉询问规则的原因: (1)交叉询问规则是对抗式诉讼的要求,是与言词直接原则相适应的证据规则 (2)交叉询问规则是揭示案件真相、判断证言真伪的有力保障。 33、实行交叉询问规则的前提是证人必须到庭。 34、当庭认证:是指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应在当庭审查后予以认定。 35、确立当庭认证规则的理由: (1)庭前程序性的改革要求当庭认证 (2)当庭认证有利于防止庭审走过场,提高诉讼效率 (3)当庭认证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36、推定:是指在司法证明中,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的规律,推导出另一事实的带有假定性质的判断。 37、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对于某些司法人员熟知事实,可无需证明就直接认定其存在不存在。 38、确立推定与司法认知规则的理由 (1)推定与司法认知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活动,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2)推定与司法认知有利于分配举证责任。 39、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两难情况。 40、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原因: (1)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控方必须收集确实、充分证据以证明犯罪 (2)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3)有利于保障人权(4)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第四章 物证、书证 1、刑事证据的分类: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2、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 这一概念与以往的定义不同,集中在三点: (1)强调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 (2)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 (3)突破了以往概括为“物品和痕迹”的局限 物证常被用来验证其它证据的真伪,成为检验人的证言是否真实的试金石。 3、物证的表现形式:(1)犯罪工具(2)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 (3)实施犯罪所留下的痕迹(4)其它可供揭露犯罪的物品 4、物证的特征: (1)客观性:物证的形成和存在,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识为转移,它是完全遵循自然规律而产生的。 (2)特定性:犯罪行为是由特定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的,因而它所形成的罪证也具有特定性,具有不可替代性。 (3)间接性: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些片段或个别情节,因而物证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作为间接证据。 5、物证的分类: (1)按物证的体积大小分类: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微量物证 (2)按物证如何发挥证明作用分类:特征物证、属性物证、状态物证 (3)按物证的形态分类: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 (4)按人对物证的感觉与反应的器官分类:视觉物证,嗅觉物证 听觉物证 6、物证的意义: (1)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借助于物证直接查获犯罪分子 (2)某些物证能够指明侦查方向 (3)物证可用以验证言词证据的真伪(4)物证是制服罪犯和进行法制教育的有效手段 7、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和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书证内容的表示,多数情况下是用文字表述的,但也可用符号和图形来表示。 8、书正与物证的区别: (1)书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2)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划分两者的基本分界线 9、书证的表现形式 (1)证件、档案与文书(2)伪造、涂改账簿的各种书面材料 (3)标语、信件等(4)其它一切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证据材料 10、书证的特性 (1)物质性:书证必须有一定的物质作为其载体 (2)思想性: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这些内容足以表示一定的思想,而这些思想内容又是能够被她人所认识和了解的 (3)确定性:书证所记载内容,应是与本案直接相关的,它所反映的是案件中某一方面事实。 11、书证的分类: (1)按制作书证的权限不同分类:公文性书证 非公文性书证 (2)按书证的制作过程与用途的不同分类:原本 正本 副本 影印本 复印本 节录本 译本 (3)按对书证制作程序的要求不同分类:一般书证 特别书证 (4)按书证表现形式不同分类:文字书证 图形书证 符号书证 12、书证的意义: (1)某些书证可能成为认定争议事实的直接依据(2)书证具有持久的证明力 (3)特定书证是某些犯罪构成的重要条件(4)书证能够被用来检验其它证据的真伪 13、使用物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物证主要经过现场勘查,检查和搜查,扣押等法定程序收集。收集与保全物证应注意: (1)现场勘查必须十分仔细(2)收集物证应注意客观、全面 (3)调取证据与搜索检查 (4)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应妥为保存 物证主要经过现场勘查,检查和搜查,扣押等法定的程序收集。现场勘查必须十分仔细,有时应重复多次进行,对勘察的情况及发现和提取的物证,应当做好笔录,当场拍摄照片,有条件的最好能够当场录像。如事后有疑问时,能够根据现场录像恢复现场,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侦查试验。搜查时,一般应“先礼后兵”。检查和搜查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收集物证应注意客观、全面的收集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证据,防止片面取证。 14、使用书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对于书证,在使用时一定要判明是不是原件。 (2)对书证的抄件或复印件,则应审查其是否有遗漏或弄虚作假。 (3)英美证据法中的“最佳证据规则”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第五章 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外的人,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2、证言的形式:口头陈述 书面证词,一般以口头方式 3、证人证言形成的过程中,必然要经过感受、判断、记忆、复述四个阶段。 4、证人所作的判断性陈述,可划分为两类:体验性判断和意见性判断 5、证人证言的特点:(1)客观性较强(2)不可替代性(3)可能出现误差甚至伪证 6、证人证言的意义: 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是运用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 (1)可能成为指认犯罪的直接依据(2)证人提供的许多情况有助于侦查破案和证实犯罪 (3)可用以验证其它证据的真伪 7、《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示的人、不能作证人。 (1)关于证人的范围(2)证人必须是知情人 (3)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4)关于作证能力的限制 (5)不能作证人的人员:a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 b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和辩护律师 8、中国封建法律规定“子不证父”确认“亲亲相隐”的原则;资本主义法律规定某些人有权拒绝作证。 英美证据法规定:(1)任何人均有拒绝“自我归罪”的权利 (2)夫妻双方均享有拒绝为配偶作证的权利 (3)某些人员由于职业需要,依法享有对职业秘密拒绝作证的特权。 中国一概没有此类特殊例外,体现了实事求是原则 9、证人的诉讼权利: (一)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 (二)如实陈述权:证人享有不受威胁的充分陈述的权利 (三)人身自由权:对于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又提出控告的权利 (四)要求保密权:刑事案件的举报人和证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对其姓名和举报、作证的行为保守秘密。 (五)控告权:对于司法人员的侵犯其诉讼权的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证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0、证人的诉讼义务: (一)有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 (二)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98条 证人应当如实的提供证据、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付法律责任。 (三)出庭接受询问、质证----《-刑事诉讼法》第151条 证人在接到出庭作证的通知后,应当按其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应当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各方的质证。 11、对证人的保护 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是公检法三机关的法定义务,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加强保护。 12、询问证人的法律规定:P147 13、询问证人适应注意的问题 (1)允许证人提供书面的证词,一般仍应当对证人先进行口头询问,问明情况后让其书写 (2)实现应作必要的准备,避免在询问时出现“卡壳”现象 (3)尽可能创造比较宽松的环境,使证人解除顾虑进行陈述 (4)应当先让证人自由陈述,然后向她提出有关问题。不应事先画框框,定调调,更不得进行刑讯逼供。 第六章 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述: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它案情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2、对“被害人”的概念的界定 (1)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应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2)所谓“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和其它合法的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3)被害人应当是自然人,即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 (4)被害人既可能是成年人,也可能是未成年人;既可能是神志正常的人,也可能是精神病人或呆傻人。 (5)刑事被害人的身份,是由犯罪行为造成的,因而具有不可替代性。 (6)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有被害人,有的案件只有一个被害人,有的案件则可能有若干个被害人。但有些案件有可能没有被害人。 (7)被害人陈述作为诉讼证据,其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的意义: (1)指认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2)提供线索,协助破案(3)核实案情,排除伪证 4、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这本身就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5、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提出检举和控告 (2)司法机关在接受被害人的控告后,如不予立案,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提出控告的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3)被害人对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6)被害人对由于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7)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经审判长许可,能够向被告人发问,并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提供必要的保护,并能够要求不公开其姓名。特别是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对于被害的情况予以保密。 (9)被害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不服,可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10)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1)被害人对于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有义务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者提出控告。对于严重的犯罪案件,法律不允许被害人与犯罪分子 “私了”。 (2)被害人应当如实陈述遭受侵害的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故意夸大事实,诬陷她人。 (3)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7、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对于自诉案件是否起诉,由被害人自行决定。被害人能够同加害人自行和解,也可经过调解使纠纷得到解决,必要时,当然也有权提出诉讼。 (2)自诉案件起诉后,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被害人还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3)如被害人已经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8、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1)被害人对于在自诉状中提出的指控,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自诉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期出庭参加诉讼。 (3)在法庭审理中,自诉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9、询问被害人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该法第三节“询问证人”的各项规定。其具体要求是: (1)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能够到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可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2)询问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3)询问被害人,应当告知她应当如实的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做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4)询问不满18岁的被害人,能够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询问被害人时,应认真的做好询问笔录,经被害人核对。 10、询问被害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1)被害人能够打电话或用书面材料进行控告,但不能代替当面陈述。 (2)询问时应先让被害人自由陈述,然后在提出有关问题要她回答 (3)询问被害人,语气应亲切、和蔼,避免使被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4)事先应作必要的准备,以便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工作。 (5)对被害人不宜重复多次询问,以免造成副作用。 11、为何不宜对被害人进行多次重复询问 特别是对强奸案件,强制猥亵妇女案件中的被害人,更不宜多次传唤重复询问。因为此类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多次传唤重复询问会触及被害人的痛处,甚至造成四处传扬、损害被害人的名誉的不良后果。 第七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又称“口供”,是指受刑事追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述的供认、辩解和陈述。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包括三方面: (1)对犯罪事实的供认---自首 坦白 供认 (2)说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否认 申辩 反证 (3)检举、揭发同案其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又称“攀供 举发”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 (1)口供查证属实的,可作为认定案情的直接依据---这是口供的最大优点 (2)口供中虚假不实的成分较多,而且一般会重复多变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意义: (1)在侦查阶段的意义: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交代其罪行的供述,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迅速查明案情。 (2)在审判阶段的意义:可用被告人的口供同其它证据比对,互相印证,有助于司法机关客观的分析案情,做出正确的结论。 (3)对量刑的意义:根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具体情况,可确定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作为最后量刑时的参考。 5、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程序 (1)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负责进行。在侦查阶段,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需要讯问,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能够把她传唤到本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也能够到她的住处进行讯问。 (3)对于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其被拘留或者被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 (4)如果一个案件中有若干个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以防她们相互串供。 (5)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她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她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又拒绝回答的权利。 (6)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由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7)在讯问时,应认真做好笔录。 (8)犯罪嫌疑人再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为其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应由侦查机关批准。 6、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1)应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2)应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 (3)应恰当解释“如实回答”的问题(4)应慎重对待书面证词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证人证言的根本区别 证人应当是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外的第三者,即“局外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是案件的当事人。因此,将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视为一般意义上的证人证言。 8、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四种情况下可作为证人证言的特殊例外 (1)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某一被告人检举、揭发其它同案被告人与己无关的犯罪事实,能够看作证人证言 (2)已经结案的被告人为正在审理的案件作证,。。。 (3)处于次要地位和被动地位的同案被告人,揭发首犯、主犯和实行犯的罪行,。。。 (4)已经决定不起诉的同案人,被传唤出庭作证,。。。。 9、同案被告人一致供述认定案件部分实施的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至少有一次主要犯罪事实已有大量其它证据能够证实。 (2)案件的主要事实或基本事实也已查清,且有大量其它证据加以佐证,认定全案已无问题。 10、如何认识对待被告人翻供 (1)被告人翻供具有两重性,即有的翻供确实是一种抗拒行为,有的翻供则是纠正原先供述中某些虚假不实的内容,是行使辩护权的表现。 (2)对被告人重复变化的多次口供应作具体分析,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查证属实者信,查无实据者否” 11、刑讯逼供是历史的积淀 (1)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手段 (2)资产阶级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废止刑讯逼供,但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普遍存在 (3)革命阵营中“左”的指导思想导致刑讯逼供泛滥 12、纠正刑讯逼供的方法: (1)重复耐心地讲清刑讯逼供的性质和危害 (2)对刑讯逼供的行为,决不能姑息迁就,更不能明里暗里鼓励和怂恿这种错误的方法 (3)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制服罪犯 (4)设法解决公安、司法机关的装备问题 13、刑讯逼供的危害: 刑讯逼供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大忌,其主要危害有: (1)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误伤了好人而放纵真正的犯罪分子 (2)逼出来的口供很不可靠,往往搞得真假难辨,使案情极端复杂化,会使办案人员陷于被动 (3)刑讯逼供是很不文明的野蛮做法,会使办案人员丧失社会同情,也会损害公安、司法人员的形象,实际上也会损伤党和政府的威信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打骂体罚会损伤政策和法律的威信,更会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立情绪,造成以后的审讯和改造中的困难。 第八章 鉴定结论 1、鉴定结论(鉴定人的意见):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2、鉴定结论的特点:专家判断性意见,不能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必须提出书面结论 3、鉴定结论的意义: (1)有助于排除犯罪嫌疑和指明侦查方向 (2)有些鉴定结论对认定案情能够起到关键的作用 (3)有的鉴定结论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依据 4、鉴定结论的种类: (1)法医鉴定(2)司法精神病鉴定(3)毒物分析鉴定(4)痕迹鉴定 (5)文件鉴定(6)物品鉴定(7)司法会计鉴定(8)工程技术及责任事故鉴定 5、鉴定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具有专门知识和必要的鉴定手段(2)与鉴定涉及的案件及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6、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1)有权了解案件中的送鉴材料的来源(2)有权要求提供足够的材料 (3)有权坚持个人意见(4)有权拒绝鉴定 义务:(1)认真负责工作,忠实于与事实真相(2)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以示负责 (3)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时,按时出庭当众陈述鉴定结论,并回答提出的疑问 (4)对于本案中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应当保密 7、使用鉴定结论应当注意的问题?1鉴定结论的署名,应由鉴定人署名,而不应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来代替2.关于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只有是否科学、准确之分,而不能以鉴定机构的级别高低来确定鉴定准确性的等级3. 第九章 勘验、检查笔录 1、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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