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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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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26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我局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强化依法行政, 确保局机关和公务人员廉洁、 勤政、 务实、 高效, 特制订局机关公务人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 违诺责任追究 ( 一) 有以下行为的, 追究经办人责任, 并报经局领导批准给予书面告诫: 1、 首问责任人不执行首问负责制, 延误办事人办事, 造成不良影响的; 2、 效率不高, 超过承诺服务期限的; 3、 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态度生硬, 造成不良影响的。 ( 二) 有以下行为者, 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2、1、 在审批项目过程中, 利用职权”吃、 拿、 卡、 要”的; 2、 在公务活动中, 收取”红包”和礼品的; 3、 当年被告诫三次以上的; 4、 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 审批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的; 6、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情节严重的; 7、 执行公务中有重大失误的。 二、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 一)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不按时限办理, 贻误工作, 造成不良影响, 或工作作风粗暴恶劣, 故意刁难, 被投诉的; ( 二) 不执行、 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被投诉的; ( 三)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弄虚作假、 有欺骗领导和群众行为或违反规定乱收

3、费、 乱罚款、 乱摊派、 乱集资, 损害政府形象和人民群众利益, 造成不良影响, 被投诉的; ( 四) 在公务活动中, 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被投诉的。三、 被诉人员的处理 ( 一) 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责任, 是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 在执行公务中,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的有关条款, 使公民、 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二)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全局通报批评并暂扣其行政执法证, 情节较重的, 年度考核给予”不称职”等级。1、 因疏于职守, 未

4、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 对正在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滥用职权超权限进行处罚的; 3、 利用职权包庇纵容环境违法人员或组织, 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4、 对当事人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或者拖延办理, 影响经营或者生活的; 5、 不如实报告案件, 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错定案的; 6、 在征收排污费中, 违反规定, 擅自减免的; 7、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提高收费标准的; 8、 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 9、 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10、 不持执法证上岗执法, 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而没有自行提出的, 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的律师

5、要求回避, 而拒绝回避的; 12、 违反行政程序, 造成严重后果的; 13、 其它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1、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2、 三年内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 3、 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4、 有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它情况的。昔阳县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 建立办事高效、 运转协调、 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系, 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昔阳县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 来访、 来信、 来函或来人( 以下

6、简称办事人) 询问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实行首问负责制, 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 本处室工作职能职责, 有职业道德意识, 具有为群众、 基层服务的责任感, 能自觉的加强业务学习、 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做到素质高, 形象正。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应当及时( 在规定办事时限内) 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 要求等, 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二、 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但有关责任人因故不在的, 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 并将登记表及有关事项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

7、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三、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首问责任人应尽己所能告知办事人。四、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 热情服务, 使用文明用语, 不得敷衍、 应付、 推诿。第五条执行首问负责制, 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的, 按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一、 首问责任人未及时为办事人办理拟办的事项, 或未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 要求等, 或不解答询问的。二、 首问责任人不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 未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 延误办理, 造成不良影响的。三、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 不尽己所知

8、给予解答和指导的。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昔阳县环境保护局服务承诺制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 改进机关工作作风, 改进服务态度, 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我局机关及全体公务人员承诺如下: 一、 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为依据, 加强环境管理, 依法行政、 规范执法, 切实履行县党委、 县人民政府赋予我局的环境保护监管职能。 二、 环保审批事项实行限时服务制度, 经办人员严格执行该制度, 做到务实高效, 不扣件, 不压件, 不超时限办理。 三、 经办人实行文明服务, 对服务对象要文明礼貌, 热情接待, 服务周到。执行公务时, 出示证件, 表

9、明身份, 秉公执法, 依法办事。 四、 在公务活动中, 严格遵守勤政廉政规定, 不收受”红包”、 有价证券及其它支付凭证, 不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消费, 不参加营业性歌厅、 舞厅、 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五、 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若接到对经办人及其它公务人员的投诉, 或发现问题的, 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昔阳县环境保护局限时服务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限时服务制度: 一、 我局收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申办材料后, 符合受理条件的, 自收到之日起: 环境影响报告表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 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较复杂的不超过15

10、个工作日, 最多不得超过法定的审批工作日。 二、 我局收到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 符合受理条件的, 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 三、 申请拆除或闲置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 我局自接到申报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 逾期不批复的, 视为同意。以上制度如有违反, 按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昔阳县环境保护局一次性告知制度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到环保局办事, 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特制订本制度: 一、 对环境监督管理的对象和服务对象以及群众的办事请求, 承办人员要热情接待, 主动询问, 耐心解释, 详细说明。 二、 承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拟办事项所需要的资料、 材料

11、、 依据、 应具备的条件、 注意事项、 规定以及程序、 时限等。三、 承办人员如有推诿、 态度生硬、 至使办事人多次往返延误办事, 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按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承办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昔阳县环境保护局信访工作细则为了做好我局信访工作, 按照”分类负责、 归类管理、 减少环节、 提高效率”的原则, 特制订如下工作细则: 一、 来信来访的接待县环保局法制监察股是县环保局来信来访的接待机构, 县环保局所有来信来访由法制监察股统一接待, 并进行编号、 登记、 分类, 其它单位临时接待的实行首问负责制并及时移交到法制监察股编号登记。所有来信来访对外工作由法制监察股负责。

12、二、 来信来访的处理程序 ( 一) 由法制监察股信访工作人员对来信来访进行编号、 登记。 ( 二) 经过登记的来信来访经法制监察股股长审阅、 分类后, 报请分管的副局长、 局长进行批示。 ( 三) 局长、 副局长根据分类, 确定办理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后, 由法制监察股转到有关办理单位和部门。 ( 四) 法制监察股定期对信访文件进行督办。 三、 来信来访办理分工 ( 一) 对下列来信来访, 法制监察股直接做如下处理: 1、 来信来访涉及的问题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责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由环保部门受理的, 直接转到有关部门处理。2、 来信来访内容处理权限是县环保部门的, 直接转到县环保局处理; 跨县的信访

13、案件由市环保局处理; 跨市的信访案件由省环保厅处理; 有领导批示的按批示办理。3、 来信来访不需给予实质性答复或不需由各部门做出处理的、 内容程序较简单的, 由法制监察股直接处理。 ( 二) 按我局”三定”方案的职责划分和局领导的分工, 各来信来访依内容类别分由下列单位和股室办理: 1、 纪检监察内容的由局纪检员办理。2、 规划、 计划、 财务、 投资、 监测业务等内容由局规划财务股办理。3、 有关环保法律、 政策咨询方面的有关问题由法制监察股办理。4、 有关人事、 劳资、 老干部等方面的问题由局办公室办理。5、 有关生态保护和建设、 自然保护区方面的问题由自然生态与科技监测股办理。6、 环保

14、项目审批、 新建项目的环保管理、 ”三同时”问题由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股办理。7、 跨省污染纠纷、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 污染源限期治理、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问题由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股办理。8、 重大污染事故或跨地域的污染事故、 纠纷由县环境监察大队办理。9、 放射性物质及电磁辐射的监督管理由辐射与应急中心办理。10、 科技标准、 环保产业由自然生态与科技监测股办理。 ( 三) 对来信来访涉及的问题难以明确办理部门或部门联合办理的, 由局长或副局长指定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四、 来信来访的档案管理 ( 一) 各单位及部门办理的来信来访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 二) 办理单位、 部门最终

15、无论做出任何处理结果, 都需立卷、 分类保存, 并移交到法制监察股。 ( 三) 转到省、 市的来信来访由法制监察股负责跟踪办理结果。昔阳县环境保护局重要岗位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行政监察, 规范干部职工的行政行为, 促进各个职能部门依法行政, 根据中央纪委、 国家环保总局及自治区纪委的要求, 结合本局职责、 机制、 机构岗位等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管理、 人事管理、 财务管理职能部门、 直属单位及各部门工作人员, 以及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和评估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昔阳县环境保护局由局党组

16、成员、 纪检监察、 宣教等组成环境监察委员会,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系统内的环境行政行为和各种技术服务行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委员会讨论, 由委员会集体作出调查和处理决定。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及岗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及各岗位工作人员应按国家和省、 市、 县有关法律、 规定履行职责, 组织和监督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活动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追究责任: ( 一) 批准建设国家和省、 市、 县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或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 二) 对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程序验收, 或达不到验收标准而准予经过验

17、收的; ( 三) 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或越权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 ( 四) 在建设项目日常的监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 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五) 在建设项目审批或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中有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五条具有第四条规定中的行为之一的, 除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由有权审批的部门更正外, 对尚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 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或者调离所在岗位; 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 直接责任人调离所在岗位, 取消当年评选优秀、 先进或晋升资格, 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党纪处分

18、; 属越权审批的, 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 由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撤消原审批行为, 重新依法审批; 因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而致的上述行为,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应加重处理,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人事管理部门及岗位的监督管理第六条人事管理部门及干部应坚持党的原则, 坚持党的组织路线和组织人事工作的方针、 政策, 坚持民主集中制, 牢记党的宗旨, 严守法纪, 思想解放, 公道正派, 作风端正, 克己奉公, 按章办事, 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履行自己的职责。若部门及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追究责任: ( 一) 不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19、 任职资格、 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纪律的; ( 二) 部门或单位不执行上级派进、 调出或者交流领导干部决定的; ( 三) 以领导办公会议、 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 四) 个人决定干部任免的, 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 五) 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 六) 有关人事工作人员泄露党组酝酿、 讨论干部任免情况或考察情况的; ( 七) 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的; ( 八) 领导干部、 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的; ( 九) 人事干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用人失误的; ( 十) 从事干部考察工作的人员

20、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 ( 十一) 领导干部、 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 利用职权对她人打击、 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 ( 十二) 领导干部、 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 或党员干部采取行贿手段谋取职务、 职级待遇的。 第七条具有第六条规定中第( 一) 款行为的, 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由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或本局党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具有第( 二) 款行为的, 对该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并责令执行; 经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仍不执行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具有第( 三) 至第( 九) 款行为之一的, 对责任人给予批

21、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具有第( 十) 款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具有第( 十一) 款行为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具有第( 十二) 款行为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 的相应规定从重处理。第四章财务管理部门及岗位的监督管理第八条财务管理部门及干部应按照国家和省、 市、 县的财经法规、 会计制度履行职责, 遵纪守法, 严肃财经纪律, 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追究责任: ( 一)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2、; ( 二) 私设会计帐簿的; ( 三) 未按照规定填制、 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 四)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做假帐,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表, 贪污、 挪用公款, 职务侵占的; ( 六)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消失的; ( 七)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八) 违反财务制度, 私设小金库的。第九条具有第八条规定中的行为之一的, 除责令改正外, 尚未造成

23、重大影响或后果的, 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 直接责任人调离所在岗位, 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环境监察部门及岗位的监督管理第十条环境监察机构应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履行污染源排放监察、 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的处理等环境监察职责。若单位及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追究责任: ( 一) 在受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环境污染事件中推诿搪塞, 敷衍应付或向被调查者泄露投诉人情况的; ( 二) 在污染纠纷调解中明显有失公正公平的; ( 三) 在污染事故调处中未按国家及省、 市、 县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或对事故谎报、 拖延上

24、报或隐瞒不报, 或者调查过程不细致、 处理不当, 导致环境污染加重的; ( 四) 擅自减、 缓或免征排污费, 或者违反规定开具、 使用排污收费票据, 或将排污费私设为小金库的; ( 五) 在执法工作中纵容、 袒护违法对象, 该查处的不查处, 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处, 私收罚款的; ( 六) 在上级组织的执法检查中, 以各种手段干扰、 妨碍或抵制上级执法部门正常工作的; ( 七) 在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中, 不按有关规定审核数据, 或弄虚作假, 擅自更改数据, 造成严重失实, 影响环境决策的; ( 八) 在环境监察工作存在向监察对象吃、 拿、 卡、 要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十一条具有第十条规定中

25、之一条的, 除责令改正外, 对尚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 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或者待岗二个月接受培训, 培训期不得享受一切奖金待遇, 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考核不合格的调离所在岗位; 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 直接责任人调离所在岗位, 取消当年评选优秀、 先进或晋升资格, 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党纪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提请国家环保总局吊销其监察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环境监测部门及岗位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履行环境质量监测、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监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环境保护服务性监测

26、、 各类环境质量报告的编报及环境监测系统的业务管理、 指导、 质量保证等职责。若单位及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追究责任: ( 一) 不按有关技术规范、 标准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现场采样和监测, 或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 质控要求进行测试, 或不遵守监测人员工作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的; ( 二) 不按技术规范、 标准和职责要求进行评价和审签, 造成决策失误或经济损失的; ( 三) 环保验收监测工作不认真负责, 致使验收监测报告出现明显错误, 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污染的; ( 四) 不按要求履行职责, 谎报、 瞒报、 拒报监测数据或监测报告的; ( 五) 工作中有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及其它的

27、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除责令改正外, 对尚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 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或者收回监测人员合格证书, 待岗二个月接受培训, 培训期不得享受一切奖金待遇, 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考核不合格的调离所在岗位; 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 直接责任人调离所在岗位, 取消当年评选优秀、 先进或晋升资格, 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党纪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吊销其监测人员合格证书, 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和评估的机构及岗位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工

28、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追究责任: ( 一) 将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转借给她人的; ( 二)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 致使评价质量低劣, 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或不良影响及损失的; ( 三)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 四) 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履行服务合同的; ( 五)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 隐瞒真情, 徇私舞弊的。第十五条具有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由县环保局在全县范围给予通报批评, 提请国家环保总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或降低其评价资质证书级别, 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包括个人评价证书) ,

29、 并处所收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 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昔阳县环境保护局错事追究制度( 一) 本局各股室、 站、 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业务工作职责, 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规则, 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二) 在工作过程中, 如果有下列行为的应视为错事: 、 因不服从组织, 领导安排, 对所承办的工作故意敷衍了事的; 、 对文字材料、 数据统计等方向的拟写、 校对、 打印、 抄写上不负责, 经常粗心大意, 文字错误、 遗漏、 数据不准确,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擅自改变已审定的文字材料内容, 资料数据及正确的工作程序的; 、 因种种理由, 未及时完成本职责任范

30、围或领导直接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的; 、 因接听, 传达工作过程中的疏忽、 拖延问题, 导致贻误工作的; 、 故意贻误工作的; 、 其它因失职行为, 造成工作中的各种错误的。( 三) 本局全体工作人员若有本制度第二种所列行为的, 给单位集体和她人带来名誉、 形象损害、 情节较轻的, 应予以批评教育或适当扣除本人当年考核分, 并责令其及时行进纠正。( 四) 因严重过失和失职, 造在工作中的错事使单位、 集体、 她人的形象、 声誉、 资产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局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扣出年终考核分, 并适当扣发当月工资。( 五) 对造成严重工作错误的工作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昔阳县环境

31、保护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试 行) 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 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推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 切实做到严格执法、 公正执法、 文明执法, 根据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局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一、 对违法排污案件, 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 决定,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手续完备,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法定职责权限。二、 错案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 因故意或过失, 对案件基本事实或证据的收集、 认定明显失实,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 定性不当、 程序违法

32、, 做出错误处理, 依法需要纠正的案件。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错案, 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 发现有违法事实, 依法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或故意隐瞒不报以致超过追究时效的。2、 没有违法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法嫌疑而错误立案处罚的。3、 主要违法事实不清、 证据不全, 不能认定违法而进行处罚的。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5、 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进行处罚的。6、 处罚案件不公引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7、 其它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四、 查处错案实行当事人回避制度, 有关执法人员违法执法造成的错案, 由局纪检监察领导负责调查。五、 案件承办人故意歪曲、 隐瞒事实

33、真相, 弄虚作假或非法调查取证, 工作不负责任, 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 造成错案的, 由案件承办人承担责任。案件审核人、 审批人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认定、 判断失误, 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作出错误决定的, 审核人、 审批人承担一定责任; 案件审批人未采纳办案人员、 审核人的正确意见, 造成错案的, 由审批人承担责任。六、 追究错案的责任分为一般责任、 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一般责任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检查、 减少或停发岗位津贴、 奖金、 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 行政责任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 记过、 记大过、 撤职、 开除处理。七、 对错案责任人员应根据其主观过错的程度, 区别情况, 给予处理。因过失办错案的, 主要适用一般责任; 因贪赃枉法、 徇私舞弊办错案的, 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应移送司法机关, 立案追查, 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办案中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 在行政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 应向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员追究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八、 主动认错、 及时纠正的, 过失或错误为情节轻微、 危害不大的, 可从轻处理; 贪赃枉法、 徇私舞弊的, 发生错案影响大、 后果严重的, 应从重处理。九、 追究错案责任的程序和管辖, 由局纪检监察领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实施。十、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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