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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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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Research Hospital Association(CRH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以探索和建设研究型医院为目标的具有医疗效劳、科学研究和临床教学“三位一体〞功能的医疗机构,以及从事研究型医院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气,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发挥学会优势,团结和组织所属会员,加强研究型医院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坚持以转化医学为核心,积极探索医院开展新模式,促进医学科学知识的产生、流动和转化,加速根底生物医学研究成果在临床实践中的应用,不断提高临床创新能力,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做出应有奉献。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主管单位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领导及国家卫生和方案生育委员会等业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69号〔武警总医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理论研究。团结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和学者,借鉴国际研究型大学构建经验,深化中国研究型医院理论体系研究,为建设研究型医院提供理论依据。 〔二〕学术交流。为国内大型医院间的学术交流搭建平台,推广研究型医院建设理念、标准和做法,加速研究型医院理论的国际化进程。 〔三〕转化医学。加快根底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手段的转化速度,改善人类健康状况,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四〕人才培养。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具有先进医院开展理念,能够适应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的高层次优秀医院管理人才。 〔五〕指导实践:指导国内研究型医院建设,评估研究型医院建设水平,标准研究型医院开展模式,奖励研究型医院先进典型,促进研究型医院健康、快速、可持续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单位会员是确定理事人数的基数。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开展企业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参加本会的意愿,缴纳会费,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申请参加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效劳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3.与医院建设相关的大型医疗科研、教学、预防、康复机构;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协〔学〕会及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5.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院校、企业和单位。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现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领导及所属处〔科〕室领导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医疗卫生专业及医疗相关专业的人员; 2.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医疗机构岗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三年以上人员;或取得专科学历,在医疗机构岗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五年以上人员。 〔三〕资深会员:具有五年以上本会会员资格,已经退休或因工作变动离开医疗机构岗位者,本人愿意并提交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可成为资深会员。 〔四〕名誉会员:凡对我友好,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并给予本会支持和帮助的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从事医疗机构的人士,由本人提交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五〕荣誉会员:凡在探讨研究型医院理论与建设实践中做出突出奉献并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本会会员,或对本会建设与开展做出卓越奉献的有关社会知名人士,经所在会员单位或2名常务理事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荣誉会员〕;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效劳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本钱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研究型医院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制定本会开展的长、短期方案,安排年度工作方案。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方案;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学会开展需要,本会成立二级机构,包括“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某某研究分会〞、“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某某转化医学中心〞、“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某某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主管机关批准登记后开展活动。二级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原那么上不兼任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其他二级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那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费;捐助;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效劳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开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那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21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内容总结 〔1〕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Research Hospital Association(CRHA) 〔2〕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效劳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3〕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 〔4〕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5〕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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