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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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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市人民医院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公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成都市居民死亡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公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五联单)。 四、《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随病人尸体,第三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五联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交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儿童死亡卡。有保健科收集、整理。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市人民医院 《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领用、发放制度 ㈠ 《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收集由预防保健科负责管理,预防保健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㈡ 建立《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记录。 ㈢ 各相关科室的《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使用完后,请电话或院内即时通(AM)与保健科联系,保健科医师会及时补充发放。 ㈣ 各科室对领用的《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二、使用登记制度 ㈠ 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㈡ 各临床科室建立《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记录。 ㈢ 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时间、开具的《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㈣ 医务科及临床科室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进行考核。 ***人民医院 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一、按照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及填写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不能漏项或错项。 二、应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楚,不能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 三、死亡证明书正面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及医院公章。 四、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五、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要求,可分两部分报告。 1、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 2、 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它疾病或情况。 3、依顺序填写(a)、(b)、(c)、(d)各项,以便寻找造成死亡的源头(原始)原因,即“根本死因” 六、死亡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被调查者姓名、与死者的关系、联系住址或单位、联系电话、死因推断、调查者姓名及日期。 七、发生对死亡原因有怀疑(她杀、自杀)的,应向医务科、总值班报告,并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协助确定死因。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市人民医院 《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 一、 致死的主要诊断,请填写具体的疾病名称,勿填写症状体征。 第I部分:是《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主要内容,需要填写导致死亡疾病原因,是必须要填写的部分。 1、按照导致死亡的顺序填写,(a)由(b)引起,(b)由(c)引起,(c)由(d)引起; 2、每行只能填写一个疾病或情况; 3、(a)行至少要填写一个疾病或情况; 4、发病距死亡的时间间隔应尽量填写,(a)到(d)的时间长度一定是从短到长。 5、不能只填写临死方式/情形,例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全身衰竭”等。 第Ⅱ部分:是对第Ⅰ部分内容的补充,用于填写促使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它有意义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1、填写所有促进死亡,但与第Ⅰ部分死亡原因顺序无关的疾病; 2、按照严重程度依次填写,无数目限制 二、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指第Ⅰ部分报告的疾病从发病到死亡之间的间隔时间(时间单位为:分、小时、日、周、月或年),如询问不清,能够不填。 三、死者生前疾病的最高诊断医院:指第Ⅰ部分报告的主要疾病最高级确诊的单位。 四、最高诊断依据:按实际确诊的各项依据划记;如实行诊断分级,取最高级别的诊断依据,B超、X光、心电图等特殊检查均放到“临床+理化”一栏; 1、住院号:未住院就诊者不填; 2、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明书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 3、单位盖章:由填写医师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4、填报时期:指出具证明书的日期;一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日内,如间隔过长予以说明。 ***人民医院 《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 一、死者住址基本情况,按照项目填写。 二、死者姓名:指现时用的姓名;如为婴儿,可同时填写婴儿母亲的姓名,尚未起名者可记录其母姓名,按“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记录,已备调查; 三、性别:填男或女。 四、民族:按汉、回、壮、维吾尔、藏、白族等填写。 五、主要职业及工种:按就职时间最长的职业填写,并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具体的工作。不符要求的填写如:工人、干部、操作工或退休。 六、身份证编号:填写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注意与出生日期保持一致。 七、婚姻状况:按法定的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丧偶、离婚、再婚不详6种情况划记。 八、文化程度:按死者的最高学历的填写。文盲指不识字、半文盲指稍识字,中学含中专,大学含大专。 九、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按公历年、月、日填写。 十、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十一、死亡地点:按死亡证明书上的6种情况填写;来院已死的死亡地点应为家中、赴医院途中。 十二、生前工作单位:指就业所在或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 十三、能够联系的家属姓名:指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或其它情况的直系亲属或亲友。 十四、联系人住址或工作单位:指联系人常住地址、电话或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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