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之解除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解除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管理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管理规定
一、 为了加强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管理,完善和规范公司
劳动人事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三、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类别
1、 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 辞职
辞职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行为。 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2) 劝退
劝退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原则上,公司劝退员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劝退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劝退员工:
a、 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公负伤,不能胜任本职工
作的。
b、 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又
找不到适当的工作。
c、 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 辞退
辞退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态度、技能、绩效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聘用关系的行为。原则上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员工。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辞退员工:
a、 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
佳而不能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b、 合同期内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c、 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再上岗工作表现仍然达不到要求
的。
d、 一年内记过三次的。
e、 连续旷职三日或全年累计六次的。
f、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的。
g、 借端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
序的。
h、 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诫不改的
(4) 除名
除名是在合同期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除名的行为。公司除名员工是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员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有权除名员工:
a、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
b、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
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c、 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
d、 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e、 泄露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5) 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公司人事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篇二:案例 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规章制度】
案例 | 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规章制度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要具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公示或告知的条件。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要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将面临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案情概要】
张某于2011年8月1日进入某汽车4s店担任销售经理负责汽车销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4年7月31日,入职时公司告知张某《考核管理规定》中规定“销售人员淘汰线是指业绩指标完成率<50%”,同时明确“淘汰是指公司将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和补偿金”,马某在上述《考核管理规定》上签字,该《考核管理规定》实施前已经经过公司职代会民主商讨。2013年12月1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马某考核结果低于淘汰线,无法胜任工作,根据《考核管理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2014年1月,马某以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690元。
【解读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业绩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典型案例。虽然《考核管理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并经马某签字确认,但规章制度中有关业绩淘汰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补偿的规定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相违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马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合法;二是内容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三是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在实践中,实行末位淘汰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企业制定末位淘汰制的规章制度,应当履行职工民主程序;第二,建立一套科学和客观公正的绩效考核标准和程序;第三,对于绩效确实不佳的员工,如果是因为不适合所在工作岗位,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经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篇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管理办法】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化处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明确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和公司双方的责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处理自行聘用或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在我公司工作,拟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事项。
3.定义
解除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劳务派遣合同和本公司直接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以下均简称“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在合同期内提出不再履行合同的行为。它包括公司单方面对员工解除合同、员工单方面对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视为员工单方面对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4.解除合同
4.1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公司单方面对员工解除合同:
4.1.1该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1.2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4.1.3该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1.4该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1.5该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1.6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1.7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1.8该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4.1.9该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本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而导致的无效合同。
4.1.10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因经营需要对某些员工解除合同的。
4.1.11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解除部分员工合同的。
4.1.12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同后,仍需解除部分员工合同的。
4.1.13其他因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2下列情形之一者提出解除合同属于员工单方面对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4.2.1在公司工作未满一个月提出的。
4.2.2已在公司工作满一个月以上提出的。
4.2.3员工以合同约定/公司规定的期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
4.2.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4.3下情形之一者视为员工单方面对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4.3.1员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3天以上的(3天以内按旷工处理)。
4.3.2书面申请请假未获批准而员工自行离开公司3天以上的。
4.3.3申请离职未获批准而员工自行离开公司3天以上的。
4.3.4当月连续3天旷工的。
4.3.5当月旷工累计5天的。
4.4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
5.解除合同的处理程序
5.1公司单方面对员工解除合同的,用人部门应填写《离职申请/通知单》,并履行审批程序。
5.2员工单方面对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处理程序
提前30日向所属部门提交《离职申请/通知单》。具体程序:在薪酬人事管理员处领取《离职申请/通申请离职员工填写/通知单》上列明的部门或人员签字按批准的解除合同日期办理交接手续离开公司
5.3员工单方面对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公司将集中于当月25----31日进行集中审批。
6.解除合同的处理规则
6.2员工单方面对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6.2.1员工在公司工作不足10天而提出的,公司不计发薪酬,但已发生的食宿费用不需员工承担。
6.2.2员工入职满10天后一个月内提出的,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的,在其申请批准后二个工作日内清算工资。
6.2.3已在公司工作满一个月以上的解除合同人员的工资在公司发薪日收领,公司将其工资汇到个人工资账户或发放现金给委托的收款人。
6.2.4员工单方对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公司同意的,其工资在公司发薪日发放。若公司不同意,员工应继续履行合同。
6.3视为员工单方面对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此情形发生时,用人部门应予以确认,把确认结果转告行政管理部。在发薪日该员工未能前来收领工资,视为单方面与公司解除合同,并视为放弃个人工资。
6.4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终止
工资在公司发薪日发放。
7.公司发薪日
每月27日为公司发薪日,发放上个月工资。当月27日是星期天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适当考虑提前发放。
8.解除合同人员应遵守事项
8.1解除合同人员在离厂之前仍应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若违反公司规定,仍然依照在合同期内的员工同样进行处理。
8.2办理完解除合同手续的人员应在当天离开厂区。
8.3已经解除合同人员回厂办理事项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与公司无关。
9.实施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拟定: 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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