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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株洲市湘江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上诉人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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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人株洲市湘江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上诉人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上诉人株洲市湘江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上诉人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株中法行终字第13号上诉人株洲市湘江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袁中海,男,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市区街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新华西路1101号。法定代表人刘希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拥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局干部。住市区街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委托代理人何满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局干部,住市

2、区街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株洲市湘江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上诉人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31日作出芦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株洲市湘江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XX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6月9日、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株洲市湘江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袁中海、委托代理人陈瑛、被上诉人株洲市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拥军、何满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20XX年10月30日通过,于20XX年12月4日发布,自20XX年2月1日施行。20X

3、X年12月20日,原告株洲市湘江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向被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的物业处递交“关于维修资金专户存储的报告”,内容为“湘江四季花园共719户,交纳专项维修资金6187002元,全体业主要求专户存到建行,采取5年定期方式保值增值,存单由贵处保管,密码分别掌握,这样可使老百姓放心,政府省心”。20XX年12月28日,湘江四季花园小区309名业主采用A、B两种方法签名表决,A办法“将维修基金6187002元用5年定期存入掌握,到期利息可得1719213元”,B办法“将维修基金6187002元放在市房产局,按活期%计算,5年到期利息为222732元”,除1人采用B办法,其余业主均同意A办法。20

4、XX年11月20日,原告经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分行审核,取得了开户许可证,准予开立基本存款帐户。20XX年2月1日,原告的负责人袁中海向湖南省建设厅提出请求株洲市房产局将维修基金划归业主委员会,湖南省建设厅于20XX年2月11日答复其“属于株洲市房产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已将有关材料交株洲市房产局处理”。另查明,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20XX年2月1日施行后,特别是20XX年7月31日以后,原告的负责人袁中海多次向被告提出口头申请,但至20XX年2月10日本案诉讼时,被告未作出处理决定。原审法院据此认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系房地产主管部门,划转住宅

5、专项维修资金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本案被告主体适格。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项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但应当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本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诉讼前已申请被告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无证据证明业主大会委托某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还无证据证明开户后通知了被告,原告申请被告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尚不具备,被告因此未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未违法,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6、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令被告归还湘江四季花园小区业主共有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理由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株洲市湘江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宣判后,株洲市湘江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1、上诉人已写了维修资金何时才能划转业主委员会的上访信给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和株洲市委书记陈君文,并分别由湖南省建设厅出具了信访事项告知书和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干部给予电话答复,证明上诉人已向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提出要求划转的申请。2、上诉人在证据交换时已对维修资金明细说明来源,一审

7、不能认定为来源不明。3、业主委员会具备了备案、刻章、开立帐户的条件,并已开立了专户,履行了告知义务,被上诉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4、业主委员会管理资金安全。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其代理人辩称:1、湖南省建设厅的信访事项告知书证明该厅已将袁中海的划转申请转给株洲市房产局,株洲市房产局应予办理。2、株洲市湘江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合法成立的,就是没有一个业主签名,也不能成为被上诉人拒绝划转维修资金的理由。3、一审判决妄自改变165号令内容。4、被上诉人长期拒绝划转属于上诉人所有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权,是违法管理。被上诉人答辩称: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宏观管理规定,没有细则操作内容,

8、在操作细则出台以前,被上诉人不能划转;2、株洲市湘江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要求划转维修资金,没有得到业主的授权;3、上诉人提出的请求不符合165号令第15条的规定。原判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株洲市湘江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在一审提供的证据有:1、关于维修资金专户存储的报告;2、信访事项告知书;3、媒体报道两篇;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5、业主签名表;6、原告负责人、代理人的身份证;7、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8、维修资金明细;9、开户许可证。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供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作为证据。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原、被告一审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证据1的内容系要求专户定期存储维

9、修资金,原告证据2系原告向湖南省建设厅请求后的函复,不是原告向被告的请求,且函复时间在本案立案后,此两份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原告在本案诉讼前要求了被告履行划转维修资金的法定职责;原告证据3属实,但属媒体关注,不能证明原告主张;原告证据5属实,但签名表决的业主达不到整个湘江四季花园业主的半数,且签名表决的内容仍然是要求专户定期存储维修资金,而不是要求划转维修资金;原告证据8来源不明;原告证据9属实,但不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条件;原告证据6原告负责人、代理人的身份证、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原被告提供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能证明原被告各自的主张,予以采信。上述证据随案移送。经

10、庭审质证,对一审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湘江四季花园共有业主719户,株洲市湘江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采取上门逐一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得签名表决意见的业主为309名,尚未达到整个湘江四季花园业主的半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业主有权共同决定事项范围,决定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

11、分占总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规程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故株洲湘江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要求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划拔专项维修资金的请求不能代表大多数业主的主张。且签名表决的内容是要求专户定期存储维修资金,而不是要求划转维修资金。株洲市湘江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向株洲市房产管理局的报告亦是要求专户定期存储维修资金。袁中海以个人名义向湖南省建设厅等单位出具的上访信件,不能证明株洲市湘江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已向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提出

12、要求划转的申请。第三,虽然株洲市湘江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已在中国建设银行株洲电力支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项规定:“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根据这一规定,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银行的主体应是业主大会。故上诉人株洲市湘江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申请被上诉人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尚不具备,被上诉人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未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未违法,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株洲市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株洲市湘江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陈红审判员梁 小 平审判员冯 迪 平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邹 春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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