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xx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号)和xx县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是指xx市xx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本级、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含由集团经营、管理的公司或单位)、参股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集团内部审计,是指集团为促进其目标的实现,依据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对集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建设项目、工资总额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xx市xx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依法对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六条 集团按照国家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监察审计部,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内部审计小组。集团也可根据需要,经本集团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借调或外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小组在本集团董事长的领导
3、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对其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集团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工作认真,细致负责;保守秘密,忠于职守;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4、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集团内部各职能机构及各下属企业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第三章 内部审计小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小组工作职责: (一)对集团本级及下属子公司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集团本级及下属子公司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集团本级及下属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四)对下属子公司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集团本级内设机构及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六)参与对集团本级及下属子公司投资的零星工程、宣传等各类支出项目的全过程监督; (七)法
5、律、法规规定和董事长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授予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必要时可以参加下属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本、报表、凭证和经营活动方面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现场勘察相关实物; (四)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五)对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报告; (六)参与制定、修改
6、有关规章制度。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小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集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集团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内部审计小组,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小组应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7、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小组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就有关事项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后的审计证据为依据,编制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执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及时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二十四条 经过复核后的审计报告
8、经集团董事长审定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报告,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有异议,可以向集团董事长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小组在必要时应当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集团董事长报告后续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小组应当向集团董事长提交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报告。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小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集团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三十条 内
9、部审计小组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集团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小组对下列工作事项应报区审计局、区国资办备案: (一)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二)集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集团所属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集团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向区审计局、区国资办报送专项报告。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小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接受区审计局、区国资办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
10、规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集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集团对被审单位主要负责人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公司领导提出奖励的建议。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xx市xx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xx年11月2日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