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河南护理职业学院河南护理职业学院 花花 先先 一、概念一、概念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疗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有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二、成因二、成因1.医疗过失:医疗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 失误。2.医疗过错: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 错误。3.患者单方不满意:医疗活动无疏忽和失误,仅因 患方单方不满意而至。患者可因
2、缺乏基本的医疗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专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医疗纠纷又称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三、分类 1.侵权责任:(侵犯了病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纠纷 医疗人身损害纠纷 2.违约责任:(病人挂号、缴费后接受医疗服务,即契约建立)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可以选择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四:举证责任 2007年以前院方举证(举证倒置)2007年新的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实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下列三种情况推定是院方过错。1.院方违反法律、行政法
3、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实际处理过程中,通常以鉴定为准。1.1.释义释义 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5454条。条。五、医
4、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五、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 2.构成要件构成要件 1)过错医疗行为 2)损害后果 (死亡、伤残、组织、器官损伤等致功能障碍,精神损害)3)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门性,所以对于一般性的诊疗活动而言,医生享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患者应予以配合,但医生应谨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则该行为违法,如果医生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医疗行为强加于患者,对医生裁量权不加制约,忽视患者的决策权,显然不公,为了调整这种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对患者决定权的尊重逐渐成为医方的一项义务。3.医疗违法行为可表现为医疗违法行为可表现为 作为:指积极实施了违反义务行为,如阑尾炎手术中损失了
5、卵巢。不作为:指应当实施某种诊疗行为因未实施而致人损害,如输血前未验血型而溶血死亡。4.医疗纠纷的责任划分 1)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 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损害后果只有达到一定程度的才能构成医疗事故。完全责任: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过失参与度100。主要责任: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造成。过失参与度大于50,均值80。次要责任:损害后果主要由疾病转归造成,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过失参与度小于50,均值30。轻微责任:损害后果大部分由疾病转归造成,医疗过失起轻微作用。过失参与度小于30,均值10。2)医疗人身损害的责任划分 当事人可委托任何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目前司法鉴
6、定只要有过错,无论损害程度如何,均划分责任。完全责任:过失参与度96100,均值100。主要责任:过失参与度5695,均值75。同等责任:过失参与度4555,均值50。次要责任:过失参与度1644,均值25。轻微责任:过失参与度515,均值12.5。无责任:(法律公平原则,救助弱者)04,均值0。5.5.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单位免责的情形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单位免责的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1 1)病人及家属不配合治疗,医疗损害后果完全由病)病人及家属不配合治疗,医疗损害后果完全由病人及家属不配合治疗所引起的。人及家属不配合治疗所引起的。2 2)不可避免的并发症:一般情况下
7、考虑到并采取相)不可避免的并发症:一般情况下考虑到并采取相应措施,但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才可免责(如羊水栓塞),应措施,但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才可免责(如羊水栓塞),但对于可以预料,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如医务人员未预但对于可以预料,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如医务人员未预料到,没有避免,主观上有过失,则并发症就是不是免料到,没有避免,主观上有过失,则并发症就是不是免责的理由。(失血过多未备血致休克死亡)责的理由。(失血过多未备血致休克死亡)3 3)医疗意外:医务人员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过失,损)医疗意外:医务人员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过失,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难以防范的。害后果的发生属于难以防范的。
8、如如手术瘢痕形成,组织粘连,危重病抢救过程中发生的残疾(肋手术瘢痕形成,组织粘连,危重病抢救过程中发生的残疾(肋骨骨折)或术后出现后遗症;骨骨折)或术后出现后遗症;药物过敏试验为正常或未规定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过敏反应者;应用新技术、新药物之前做了充分的技术准备,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证明了情况并征得其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者。如心脏移植,肝肾联合移植,食管支架等。经检修的医疗器械,在操作过程中突发故障或临时停电影响正常操作,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仍导致不良后果者;在诊疗过程中病人的体质低下或患者有潜在性疾病,手术后发生切口裂开,切口出血,继发感染。在诊疗过程中病人属特异性体质,目前医学技
9、术尚难以解决发生的损害等。4)医疗行为有过错但没有造成病员损害,不担责任。六、解决途径1.双方当事人协商2.民间或行政调解3.民事诉讼4.医疗合同纠纷也可以进行仲裁 七、误区1.医疗纠纷=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医疗纠纷通常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的事件。2.病人进医院=进“保险箱”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3.经济补偿=经济
10、赔偿 医疗事故为一次性经赔补偿 医疗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方)为经济赔偿。八、新特点1.数量逐年增加2.院方败诉增多3.赔偿数额增大4.处理难度增大:社会认为患者为弱势群体,堵门,医闹等。5.社会影响增大 媒体盲目炒作、上访、投诉、(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信访部门)增多,给医院的声誉造成极大损坏,甚至造成医务人员伤亡事件。九、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区别九、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区别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二者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还是赔偿项目及数额上均有很大差异。1.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一次性行政补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
11、费、残疾生活补助费(30年)、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16岁)、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医疗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医疗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法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护费、死亡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20年)、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18岁)、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前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后者赔偿金额比前者高的多,故现在以医疗人身损害赔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由偿案由起诉的居多。十、常见的医疗过失或过错现象 1.误诊误治 2.延误诊断、延误最佳治疗时间。3.非最佳治疗方案。4.
12、术前准备及健康评估不到位。5.术后并发症的预见及干预欠佳。6.术中误伤周围其他组织器官。7.药物配伍不当。(如哮喘病人应用解热镇疼剂,前列腺肥大病人应用 扑尔敏)8.麻醉操作失误,将麻药注入血管或全脊麻。9.麻醉后观察不到位,全麻未确正完全清醒即拔管。10.护理操作失误或操作后连续观察不到位。(如输液过快)11.未完全尽到疾病的观察注意义务或告知义务。(如静脉血栓)12.未做好疾病的病因、转归及治疗方案的宣教工作,以至于让 病人决策错误或剥夺了病人及家属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如自然产与剖宫产)13.超范围执业。(如外科手术分级管理)14.药品或体内植入材料不合格。(如钢板断裂)15.出院医嘱及院
13、外指导不到位。16.涂改,伪造,遗失病历材料。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医患沟通不到位,医患双方对疾病的相关信息了解不对称。十一、防范对策 1.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形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形象 医务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是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努力做到一切为了患者、一切服务患者、一切方便患者。2.增强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增强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 医务人员应与时俱进,加强医疗技术,加强三基训练,学习先进的医疗技术,因为新的侵权责任法已将判断医方是否有过错的标准,确定为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因此及时掌握医疗先进技术十分重要。3.加强病案管理加强病案管理 病案是医疗过程各个环节的原始记录,病案
14、中反映的问题往往是医疗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他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病历是确定医方是否有过错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病历,法院会认为医方举证不能,从而认定医方承担完全责任。详情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种操作规程 医院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级各类医护人员的责任、工作制度和诊疗常规等。如:三级医师查房制度,首诊负责制度,术前术后病历讨论制度、危重和死亡患者讨论制度、病历书写制度、交接班制度、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三查七对”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会诊制度、术前患者或家属谈话制度。5.改进服务作风,提高医疗质
15、量改进服务作风,提高医疗质量 医院要想方设法强化医务人员及时服务、应答服务、谨慎服务、非特异性服务及廉洁服务观。改善服务理念及服务态度,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工作的效率性、严密性、科学性、全面性、纯洁性。力争做的以下十个“一点”。十个一点医疗技术再高明一点。服务态度再热情一点。询问病情再详细一点。检查身体再全面一点。辅助检查再完整一点。病情记录再准确一点。告知家属再具体一点。治疗护理再合理一点。发现病情再及时一点。抢救病人再迅速一点。真正能够做到上述“十个一点”就可妥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降低医疗纠纷的风险度。6.实施知情同意,防范医疗争议实施知情同意,防范医疗争议 医院在医疗活
16、动的不同阶段,始终要根据患者实际病情及时告知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疾病转归过程和医疗服务的损害特性,明确医疗合同履行的风险(医生有告知义务,病人有知情权和决策权)。治疗时多提出几套治疗方案,将每一方案的优缺点、副作用讲清楚,提出可供选择及建议的诊疗手段,让患者参与制定和选择,告知其服务的标准、价格和可能的服务期限,以及通过积极的治疗措施仍可能发生不能预料或者不可防范的意外。7.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冲突不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由于医护人员的服务意识差,服务不到位造成的,医院主要从以下4点要求医护人员。强化及时服务观念,提高服务工作效率。加强谨慎服务态度,提高服务
17、工作的科学性。强化“应答”服务观念,提高服务工作的严密性。尊重和维护患者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谢谢大家再见 观点二、观点二、构成医疗事故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例行赔偿。医院有过失但造成损害较轻。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人身损害纠纷依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赔偿。结合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比值确定,比例以不超过总损失的50为宜。观点三、观点三、构成医疗事故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例行赔偿。医院有过失但造成损害较轻。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人身损害纠纷依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赔偿。依据患者受损程度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相应标准承担民事赔偿。按二三观点赔偿理由1 完全因医疗机构造成医疗损害的情形很少见,患者自身
18、的病情和特殊性体质与医疗过失共同发生作用导致人事故多,多因一果实医疗事故的常态。2 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虽然医务人员尽了必要的注意医务,但由于患者的个体差异,仍有可能发生危险,限制赔偿原则有助于调动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职业积极性,最终有利于患者疾病的救治。3 医疗机构必须用极少的医疗资源承担全社会人的健康保障,没有选择患者的权利,同时承担了大量人社会公益性义务,从公开性角度上讲法律规定应当体现其特殊性。4 我国医疗行业具有公益福利性,占主导地位的是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公益性常见单位,其赔偿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过高的赔付费用虽然可以使一部分受害者的利益得到较好的维护,但会直接影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
19、发展。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相比,两者是特别与普通法的关系,只要是有关医疗活动中心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却应学优先适用案例 按观点一赔偿理由按观点一赔偿理由1 医疗事故按专属案例执行。2 医疗人身损害,按民法通则侵权法执行。3 民法是大法,条例是下位法。上述观点的碰撞造成现状为上述观点的碰撞造成现状为1 以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为案例诉讼的案子越来越多,以医疗事故赔偿为案由的诉讼案子越来越少,几乎无。呼声:尽快出台医疗争议处理法危害:医疗人身损害医院赔偿愈来愈高几乎有案必赔2 促生医疗行为市场化,过渡检查、过渡医疗、滥用抗生素、医药提成的现象,愈发加重,医疗费用直线上升。3 医院科室个人按比例赔偿,三方压力均明显加重,医患关系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