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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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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制度 102 2020年6月23日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一、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国家基本药物临床使用指南》、 《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 《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并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 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 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 所选药品种数必须超过医院药品品种总数的35%, 使用金额必须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增加规定数量有自选药物, 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70%。 第三条: 对于国家和省动态调整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和临床新需求的再次新增品种, 在满足一品两规的情况下, 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达标情况和医院及科室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意见, 交主管业务院长批准执行。 第四条: 药剂科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 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 基本药物保管、 购进、 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 法规、 规章。 第六条: 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计划生育药具、 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实行处方点评制度, 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专家, 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统计分析。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 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定期通报各临床科室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基本药物用药品种比和用药金额比, 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 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 药剂科加强药事行政管理, 要完善医师处方、 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定期组织对临床医师、 药师进行基本药物优先、 合理使用相关知识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 为安全、 有效、 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九条: 医师和药师要根据患者病情, 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 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 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权利。 第十条: 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 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 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 改变不良用药行为, 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 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列入科室绩效考核范围, 并对不达标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科室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基本药物品种数比例未达标的, 每低1%扣减科室绩效200元人民币; 使用金额比例为达标的, 每低1%扣减科室绩效300元人民币由于特性情况或特殊病人等因素影响为达标者, 结合处方点评酌情扣减。 第十二条: 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通报批评, 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 ( 一) 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 ( 二) 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 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 ( 三) 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 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第十三条 : 其它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通报批评, 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 职务资格;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公职或者予以解聘。 ( 一) 不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价格的; ( 二) 不按规定如实统计药品使用情况的; ( 三) 不按规定认真查验申购药品的入库、 出库, 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没有及时报告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 急诊药房值班制度 一、 药房在非办公时间、 节假日, 均设值班。 二、 值班员应由药师以上职称并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药学人员轮流担任。 三、 值班人员守则: 1、 值班人员应按时到位接班, 不迟到早退, 不做私活及有碍抢救病人的活动。 2、 值班时间不许饮酒, 不得擅离职守, 临时离开时应有人代理。 3、 值班人员严禁将亲属朋友带入药房。除值班人员外, 任何人不得在值班室留宿。 4、 遇到紧急情况不能处理时, 应迅速与有关人员联系或请示领导解决。 5、 值班员应将每日工作情况, 发生的问题和待办事项详细记录在值班日记上, 于下班前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 四、 值班员的任务: 1、 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负责急诊处方和新入院病人处方的调配工作, 保证配发药品质量合格。 2、 负责对贵重药品及特殊管理药品进行登记、 核对、 清点后进行交接班。 3、 负责处理和传达有关业务。 4、 接受上级临时指派任务。 5、 负责调配室的清洁卫生和监督药房安全工作。 三、 南华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1、 申购与计划 药学部代表医院向卫生行政主管提供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 负责办理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并根据医院临床需要制定年度购买计划备案。凭印鉴卡到指点的医药公司购买药品。购买的药品由医药公司送货上门, 医院不得自行提货。货到即刻双人验收, 验收到药品最小包装, 并做好完整的进货记录, 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2、 处方权限 具有我院授予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 方可在本院按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但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3、 使用规定 开具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 应严格执行国家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 1) 门( 急) 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 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 应当亲自诊查患者, 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 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上述相关资料交医院门诊办统一保管。 ( 2)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A、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 B、 患者户籍簿、 身份证或者其它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 C、 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 3) 门诊办指定专人负责门诊病人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审查、 复核、 保管门诊病人使用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的相关资料, 并发放就诊卡给病人或亲属, 复诊时凭”卡”领取病历, 并由门诊办指定医师为其复诊并开具处方。 ( 4)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 急) 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 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 5) 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 急) 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 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4、 处方式样 医院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统一印制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纸, 右上角分别标注”麻”、 ”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纸, 右上角标注”精二”。 5、 处方限量 ( 1) 为门( 急) 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每张处方为一次常见量; 其它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见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见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见量。 ( 2) 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常见量; 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 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 3) 为门( 急) 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 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见量; 控缓释制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见量; 其它剂型,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见量。 ( 4)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 每张处方为1日常见量。 ( 5)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 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见量, 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见量, 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6、 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统一编号, 计数管理, 建立领取、 保管、 使用、 退回、 销毁管理责任制度,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7、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对进出专库( 专柜) 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建立专用帐册, 专用处方施行专册登记, 填写内容完整, 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门诊、 急诊、 住院等药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每天结算, 按月汇总, 帐物相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 明确职责, 交班应有记录。专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与医院保卫科总值班室联网, 专柜使用保险柜, 专库和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房调配窗口、 各病区、 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医院保卫科定期对医院特殊药品各储存处安全设施等有关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8、 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 有明显标识, 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 应当拒绝发药。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时, 应将药品无偿交回医院, 按规定销毁。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调配。 9、 对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 储存、 发放、 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各病区、 手术室或患者等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需回收空安瓿、 废贴, 核对批号和数量, 回收的空安瓿、 废贴专人计数, 监督销毁, 并做记录。 10、 医院对过期、 损坏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 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 在卫生局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11、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 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部门报告。 ( 1) 在储存、 保管过程中发现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 被抢的。 ( 2) 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12、 药剂科每月经过电子信息、 传真、 书面等方式, 将本单位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进货、 库存、 使用数量等情况, 报市级药品监督部门、 公安机关及卫生主管部门。同时报医院医务科。 13、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 特殊药品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取得特殊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及处方的调配和核对人员, 违反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 根据情况, 将受到处罚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 一、 根据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三、 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 期满前 6 个月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换证。 四、 放射产品必须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 不得经过任何中介单位和个人。 五、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科室为核医学科。核医学科必须具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 六、 放射性药品的采购, 使用科室至少提前 1 周提出计划, 经药学部采购人员复核后交药学部主任、 分管院长审批, 定点采购。 七、 放射性药品应存放于指定的存放地点, 并有安全防护措施。 八、 放射性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 不良反应收集由核医学科负责。 九、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废物( 包括患者排出物) ,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一、 为了加强我院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规范行为, 在保证我院医疗科研需要的同时, 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根据卫生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 麻黄素等物质。 三、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剂科药库指派专人持证统一购买, 采购人员应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四、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柜储存, 专柜使用保险柜, 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五、 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六、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验收, 出库应当双人复核, 做到账物相符。 七、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科室, 应有专人保管, 建立使用台账, 如实记录品种、 数量、 日期、 使用人、 使用原因、 保管人等情况。 八、 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 被抢、 丢失或者其它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 案发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 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九、 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 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六、 各类药品的存放区域、 标识、 储存方法的相关规定 一 、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 1.医院在药库设立专库( 专柜) 储存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 并使用保险 柜, 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安装监控、 报警、 防火防盗设置. 2.药房调剂室使用保险柜储存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 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并安装监控、 报警、 防火防盗设置。 3.医院保卫科应特别强调对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的安全防范, 组织安排人员加 强对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的储存区域的巡查。 4.医院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应负责对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储存、 使用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5.必须备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区应当设立周转柜储存麻醉药品、 第 一类精神药品, 并建立防盗措施, 实行专人加锁管理, 药剂科每月监督其使用, 并实行批号管理及批号追踪。 6.麻醉、 精神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 醒目, 设置规定药品提示牌, 提醒医、 药、 护人员注意, 各储存柜上必须贴有规定的麻醉、 精神药品标志。 7. 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当建立专用账册, 专人登记, 专用账册 必须对入库、 出库逐笔记录, 定期盘点, 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 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 8.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出库记录内容有: 日期、 凭证号、 领用部 门、 品名、 剂型、 规格、 单位、 数量、 批号、 有效期、 生产单位、 发药人、 复核 人和领用人( 签字) 。 9. 麻醉药品入库前, 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 清点, 双人签字入库制度。麻醉药 品、 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要有专人对品名、 数量、 质量进行核查, 并有第二人复 核, 发货人、 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做到账、 物、 批号相符。 10. 对过期、 损坏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 应清点登记, 单独妥善保管, 并列表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听候处理意见。进行销毁时, 应当向市卫生局提 出申请, 在市卫生局监督下进行销毁, 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11.麻醉药品的大部分品种, 特别是针剂遇光变质, 库( 柜) 应注意避光, 采取 遮光措施。 二 、 毒性药品 1. 医疗用毒性药品到货后须经双人验收、 核对、 验收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合 格后药品采购人员需在经营企业提供的购买记录及发票回执联上填写身份证 号并签字。 2. 毒性药品须设毒、 剧药柜。实行专人、 专柜、 专账、 贴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 方法。 毒性药品须由具有责任心强, 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 理员。设立专门药柜双人、 双锁保管。设立专用账册每日盘点, 做到账物相符, 严禁收假、 发错, 严禁与其它药品混杂。发现问题时必须迅速查明并上报相关主 管部门。 医疗用毒性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 醒目, 设置规定的提示牌提醒医、 药、 护人员注意, 各毒性药品的储存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 3.报损的毒性药品必须经药学部门负责人、 主管院长批准, 按规定报上级主管 部门集中销毁并做好记录。 4.管理人员交接班时, 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严格核对品名、 数量应 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追究。 三 、 放射性药品 1. 收到放射性药品时, 应认真核对名称、 出厂日期、 放射性浓度、 总体积、 总 强度、 容器号、 溶液的酸碱度以及物理性状等, 注意液体放射性药品有否破损、 渗漏, 注意发生器是否已作细菌培养、 热原检查。 2. 放射性药品必须有适当的专门贮存场所, 符合每种放射性药品所规定的贮存 条件, 不同品种、 不同批号的放射性药品应当分开存放, 并采取必要的防火、 防 盗、 防鼠、 防辐射和防污染等措施, 保证放射性药品质量和安全。贮存场所应当 有放射性警示标识。贮存放射性药品容器应贴好标签。 3. 放射性药品应放在铅罐内, 置于贮源室的贮源柜内, 平时有专人负责保管, 严防丢失。 常见放射药品应按不同品种分类放置在通风橱贮源槽内, 放射性药品 警示标志要鲜明, 以防发生差错。 4.放射性药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 双人双锁, 建立放射性药品使用登记表册, 每次使用时须认真按项目要求逐项填写。并做永久性保存。 5.发现放射性药品丢失时, 应立即追查去向, 并报告上级机关。 6.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 包括患者排出物) , 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四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1. 医院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 应当设置专库或者在药品仓库中设立 独立的专库( 柜) 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 专柜应当 使用保险柜; 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储存场所应当设有易制毒化学 品标识, 设置电视监控设施, 安装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2. 应在温度、 条件适宜的仓库内妥善储存、 保管易制毒化学品。 3. 保管员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物理性质 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 4. 要随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库的库存、 实物的情况, 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 做 到分类安全合理、 摆放整齐, 并配备消防器材。 5.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情况, 应在电脑内备案, 并能随时调阅。 6. 人员进出仓库必须严格, 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化学品库, 库门要随开 随锁。 7. 对过期、 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 起 5 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 8. 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 被抢、 丢失或者其它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接到报案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 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9. 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 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并经有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处理。 七、 药师审核处方或用药医嘱制度 药师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权。药房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 《药品调剂操作规程》等相关法规、 制度, 严格执行”四查十对”( 查处方, 对科别、 姓名、 年龄; 查药品, 对药名、 剂型、 规格、 数量; 查配伍禁忌, 对药品性状、 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 对临床诊断) , 准确调配药品。 一、 药师在收到处方或用药医嘱, 先查看患者科别、 姓名、 性别、 年龄、 病历号、 临床诊断、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数量、 使用剂量、 给药方法、 处方日期、 处方医师签名等内容是否完整, 确认其合理性。确定处方医师的处方是否为超权限处方。 二、 药师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内容包括: ( 一) 、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 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 二) 、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 三) 、 剂量、 用法的正确性; ( 四) 、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 五) 、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 六) 、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 七) 、 静脉输液确定溶媒的适宜性; ( 八) 、 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三、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 发现处方或用药医嘱存在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 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 请其调整并签名。因病情需要的超剂量等特殊用药, 医师应当再次签名确认。对用药错误或者不能保证成品输液质量的处方或医嘱应当拒绝调配。 四、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 不得调剂。 八、 药品安全性监测制度 为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根据中国医院协会患者安全目标主要实施措施, 结 合医院药品购销、 管理、 使用等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一、 药品采购、 保管、 存放的安全性监测: ( 一) 药学部负责全院所有用药的采购和供应。采购药品应由药库保管员根据药品库存数量和使用情况提出采购申请, 由药品采购员严格按照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目录采购, 制定采购计划并上报科主任审核, 经科主任审核同意、 主管院 长审批后由药品采购员严格按医院药品采购相关制度计划采购。 药品入库前验收员应严格按医院相关规定仔细验收, 检查药品品种、 规格、 批号、 有效期、 供应商、 数量等是否与要求相符, 如有不符应报采购员进一步核实情况, 必要时应立即退货处理, 以保证药库中无假、 劣药品。同时核查药品说明书情况, 若有修改及时通知临床药学人员, 临床药学人员应及时在院内网上发布说明书修改情况。 ( 二) 特殊药品的管理、 使用应严格按照医院《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等特殊药品管理规定执行。麻醉、 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严格实行”五专”管理, 毒性药品、 放射药品、 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符合管理规范, 帐物相符, 特殊药品管 理应做到日清月结, 库房、 药房帐目与实物数量均应一致。由药学部定期派人抽 查临床特殊药品管理、 保存及使用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与该部门护士长联系, 并 督促其改进, 情节严重或系普遍性问题时应上报药学部、 医务科及护理部等相关 部门。 ( 三) 药品储存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养护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不同剂型药品须严格分区放置, 不同剂型区域或货柜( 架) 上应悬挂醒目标示。高浓度电解质制剂、 肌肉松驰剂及细胞毒化等高危药品以及易串味药品必须单独存放在专门区域或专用药柜( 架) , 并在该区域或该药柜( 架) 醒目位置贴分类标签, 高危药品、 对包装相似、 药名相似、 一品多规等易混淆药物用全院统一标 识。 ( 四) 药品效期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及流程》的规定执行, 加强效期管理, 做到先进先出。各药房、 药库及各科室、 病区在摆放药品时, 应将效期较近的药品放在易于拿取的外侧。 每个月检查所有在库或在架药品的效 期, 效期在 6 个月内的应贴上标示以提醒药师注意, 各科室病区效期在三个月内的应提醒护士注意。库房内存货效期在 3-6 个月内的药品, 应视药品使用情况安排退货事宜。各病区药品有效期在一个月内的应停止使用, 应及时到药库报废处理并领用新批号药品, 药库应做好销毁登记工作。 ( 五) 药品的养护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养护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药品存放条件, 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 严防 药品破损、 霉变、 失效, 中成药及西药药品报损率<1‰ 。药库、 各药房每天两 次查看库房内各处温湿度表, 并记录, 如超出规定水平应及时运行除湿机或通风 设备。各病区也应保持药品存放区干燥, 温度适宜。药品存放区域不得存放其它 无关物品, 如因储存不当导致药品破损、 变质、 霉变、 降效等情况, 将对药品养 护者进行处罚。 ( 六) 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药品管理及养护工作。 二、 处方开立及调配的安全性监测: ( 一) 医师开立处方应严格按照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药师应在充分尊重医师的处方权的前提下, 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 权。 ( 二) 药师收到处方后应严格按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制度》的内容对处方进行审核, 经处方审核后, 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 和处方医师进行沟通, 妥善解决, 并按照医院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上报。 ( 三) 对于抗菌药物的使用, 应严格按照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落实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制度, 发现越级使用或超剂量使用的应暂停调配并及时与医师联系, 必要时请医师双签字或请上级医师签字。 ( 四) 对于中成药, 特别是中药注射剂的使用, 应严格掌握适应症, 严密观察药物不良反应。 ( 五) 各药房应严格执行 ”四查十对”, 力争准确率达100%, 出门差错<0.01%, 药师发放药品前查处方, 对科别、 姓名、 年龄。查药品, 对药名、 剂型、 规格、 数量。查配伍禁忌, 对药品性状、 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 对临床诊断。检查 药品外观性状、 标签, 看有无变质, 是否过效期,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 药品名称、 规格、 用法、 用量。 ( 六) 医师、 药师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签章。 三、 药师应及时向医务人员、 患者及家属提供准确的药品使用帮助, 保障用药安全。 ( 一) 门急诊药房窗口药师在发放药品时应清晰、 简要, 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 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 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 用量、 注意事项等。并保证自己的语气、 语调易于使患者或其家属接受。 ( 二) 门诊药房设咨询窗口, 解答医务人员、 患者及其家属用药咨询、 提供药品信息。 ( 三) 临床药师应定期深入病房, 查看患者病历和用药记录, 一旦发现不合理用药, 及时与临床医师沟通, 修改用药方案, 减少药疗损害, 同时接受临床医师用药咨询、 必要时参与制定药疗方案, 保障用药合理、 安全、 有效。 ( 四) 药师应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协助临床医师及时发现和上报药品不良反应, 并将相关信息实时反馈至临床一线, 确保用药安全。 四、 药品使用的安全性监测: ( 一) 药品不良反应管理应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进行监测; ( 二) 高危药品使用应根据医院《高危药品管理制度》进行监测; ( 三) 输注药品使用应根据医院《输液反应防范与应急处理》进行监测; ( 四) 患者用药后观察应根据医院《用药后观察制度》进行监测; ( 五) 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管理应根据医院《病房小药柜管理制度》进行监测。 ( 六) 特殊药品的管理应根据医院《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等特 殊药品管理规定进行监测, 重点监测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的落实情况。 五、 安全管理责任: ( 一) 各药房、 药库药品安全管理责任人为其负责人; ( 二) 各科室、 病房用药安全责任人为科主任及护士长。 ( 三) 对以上各项监测情况和结果应及时汇总、 分析,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 应有减少( 或避免) 重复发生的持续改进措施。 ( 四) 医院应对临床安全用药进行宣传、 教育和培训, 并有相应的预警资料。 ( 五) 对发现临床用药安全隐患不及时报告、 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致使重 复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给予处理。 九、 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围手术期(含介入诊疗)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以下简称预防用药)的管理, 促进合理用药, 减少细菌耐药,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等,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围手术期预防用药目的是预防手术部位感染, 包括切口感染和手术所涉及的器官和腔隙感染, 但不包括与手术无直接关系、 术后可能发生的感染。 第三条 手术部位感染最常见的病原菌是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 其次是肠道杆菌科细菌(大肠杆菌、 肠杆菌属、 克雷伯菌属等)。病原菌能够是内源性或外源性的, 大多数是内源性的, 即来自患者本身的皮肤、 粘膜及空腔脏器内的细菌。皮肤携带的致病菌多数是革兰阳性球菌, 但在会阴及 腹股沟区, 皮肤常被粪便污染而带有革兰阴性杆菌及厌氧菌。手术切开胃肠道、 胆道、 泌尿道、 女性生殖道时, 典型致病菌是革兰阴性肠道杆菌, 在结直肠和阴 道还有厌氧菌(主要是脆弱类杆菌), 它们是这些部位器官/腔隙感染的主要病原菌。在任何部位, 手术切口感染大多由葡萄球菌引起。 第四条 本规定供所有手术和介入诊疗预防用药工作相关的医师、 药师、 护士及其它医务人员遵照执行。 第五条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围手术期和介入诊疗预防用药相关的培训、 指导、 评价、 管理等工作, 确保本规定贯彻落实。 第六条 围手术期和介入诊疗预防用药应当遵循安全、 有效、 经济的原则。 第七条 预防用药不能代替严格的无菌操作, 医院相关部门、 科室及医务人员应按照《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做好感染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章 预防用药的适应证 第八条 清洁手术:手术野为人体无菌部位, 局部无炎症、 无损伤, 也不涉及呼吸道、 消化道、 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相通的器官, 手术野无污染, 如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 甲状腺疾病手术、 乳腺疾病手术、 关节镜检查手术、 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 颅骨肿物切除手术和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患者原 则上不顶防使用抗菌药物, 仅在下列情况时可考虑预防用药: (一)手术范围大, 手术时间超过 2 小时, 污染机会增多者; (二)手术涉及重要脏器, 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 如颅内手术、 心脏手术等; (三)异物植入手术, 如人工心脏瓣膜植入、 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放置、 人工关节置换等, 腹股沟疝补片修补术不包括在内; (四)存在感染相关高危因素者, 高危因素包括:年龄超过 70 岁、 糖尿病控制不佳、 免疫功能缺陷或低下(如艾滋病患者、 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 接受器官移植者、 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者等)营养不良等。 第九条 清洁-污染手术:上、 下呼吸道手术、 上、 下消化道手术、 泌尿生殖道手术, 或经以上器官的手术如经口咽部大手术、 经阴道子宫切除术、 经直肠前列 腺手术, 以及开放性骨折或创伤手术。由于手术部位存在大量人体寄殖菌群, 手 术时可能污染手术野引致感染, 故此类手术需预防用药。 第十条 污染手术:由于胃肠道、 尿路、 胆道体液大量溢出或开放性创伤未经扩创等已造成手术野严重污染的手术, 此类手术需预防用药。 第十一条 术前已经存在细菌性感染的手术, 如腹腔脏器穿孔腹膜炎、 脓肿切开引流术、 气性坏疽截肢术等, 属于治疗性应用抗菌药物, 不属于预防用药范畴。 第十二条 经监测认定在病区内或手术部内某种致病菌所致手术部位感染发病率异常增高时, 除应针对性预防用药外, 还应积极调查和处理感染原因。 第三章 预防用药的选择 第十三条 选择抗菌药物时要根据手术部位的常见病原菌、 患者的病理生理状况、 抗菌药物的抗菌谱与抗菌活性、 抗菌药物的药动学特点和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等综合考虑。原则上应选择相对广谱、 效果肯定、 安全、 价格相对低廉的抗菌药物, 头孢菌素为首选, 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见附表。 第十四条 下消化道手术除预防用药外, 术前一日要分次口服很少被吸收的肠道抗菌药物如庆大霉素, 并用口服泻剂或灌肠清洁肠道。 第十五条 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者, 可选用克林霉素预防葡萄球菌、 链球菌感染, 选用氨曲南预防革兰氏阴性杆菌感染, 必要时可联合使用。 第十六条 在甲氧西林耐药的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检出率高时, 如进行人工材料植入手术(如人工心脏瓣膜置换、 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置人、 人工关节置换等), 也可选用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预防感染。 第四章 预防用药的方法 第十七条 严格把握预防用药时机, 一般应于切开皮肤(或粘膜)前 0.5-2 小时或麻醉诱导压主手术部开始给第 1 剂抗菌药物, 以保证在发生细菌污染之前血清 及组织中的药物已达到有效浓度(>MIC90 )。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应在术前 1-2小时给药, 在麻醉诱导开始前滴完。剖宫术应在钳夹脐带后立即给药。 第十八条 预防用药宜静脉滴注, 溶媒体积≤100ml, 对没有禁忌症的患者, 一般 30 分钟滴完以达到有效浓度。克林霉素、 甲硝唑、 万古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等用法按药品说明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血清和组织内抗菌药物有效浓度必须能够覆盖手术全过程。选择半衰期短的抗菌药物时, 若手术时间≥3 小时, 或失血量≥1500m1, 应补充一个剂量, 必要时还可用第三次;选择半衰期长的抗菌药物(如头孢曲松)则无须补充给药。 第二十条 一般应短程预防用药, 择期手术结束后不必再用。若患者有明显感染高危因素, 或术前已发生细菌污染(如开放性创伤)时, 可再用一次或数次至24h, 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h。其中, 清洁手术和介入治疗预防用药时间应≤24小时, 污染手术可依据患者情况酌量延长至3-7天。手术中发现已存在细菌性感染, 手术后应继续用药直至感染消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新上市的、 限制性使用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用于预防用药。 第二十二条 对特殊病理、 生理状况的患者, 预防用药应参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药品说明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术后如发生手术部位感染属治疗性用药, 应及时采集标本送病原学检验, 根据药敏试验结果选用敏感药物进行治疗。病程记录中应注明使用抗菌药物的目的是”预防”还是”治疗”, 不能写成”对症”、 ”抗炎”等。 第二十四条 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定期组织专家, 结合细菌耐药监测情况, 对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品种进行分析评估, 并根据耐药病原菌的分布及其耐药状况, 调整预防用药的品种, 及时通报。 第二十五条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会同处方管理组每月对预防用药实施专项点评。 (一)甲状腺等12种手术预防用药:按病种随机抽取病例10份(不足10份的病种全部抽样)进行点评。 (二)关节镜检查手术、 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 颅骨肿物切除手术和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等其它清洁手术和介入诊疗预防用药:按科室随机抽取病例10份(不足 10 份的病种全部抽样)进行点评。 (三)清洁-污染和污染手术预防用药:按科室随机抽取病例10份(不足10份的病种全部抽样)进行点评。 第二十六条 点评结果及时通报至相关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由所在科室和当事人签收, 科室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书面意见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 点评结果报院药事会、 纪委、 党办、 人事处、 财务科等, 并在行政例会和内网公示。 第二十七条 医院将点评结果纳人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 年度医德医风和人事考核等。院纪委对预防用药不合理的科室、 治疗组长和当事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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