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11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我院“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 1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 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工程”以提高我院教学质量为目标,经过加强专业结构调整、课程教材建设、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团队和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我院教育教学的质量
2、和整体实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三条学院成立“质量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制订建设规划、审核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日常事务和具体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 制定学院“质量工程”建设规划。2. 编制学院“质量工程”项目指南。3. 组织项目申报评审。4. 组织对项目的检查、评价和验收。5. 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宣传并推广项目建设成果。第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各相关系部)主要职责:1. 结合本系部实际,紧扣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建设需要
3、,研究确定各自的“质量工程”建设目标,制定本系部实施“质量工程”的项目规划、方案和具体措施。2. 组织本系部有关人员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检查监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入和目标,达到计划要求。3. 按照学院部署,向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报送本系部项目阶段进展报告。4. 接受学院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等。第五条“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1. 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并上报学院备案; 2. 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3. 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建
4、设经费; 4. 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5. 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六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我院“质量工程”专项领导小组审议后方可变更。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管理第七条 “质量工程”实行院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申报立项,一般申报上一级项目应在下一级立项建设的基础上,推荐申报。 第八条 院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立项由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并组织评审工作。对评审合格,并经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予以立项。省级、国家级项目申报,根据项目申报条件与要求由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组织。第四章 项目建设
5、过程管理第九条 精品课程建设周期为两年,其它”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四年。学院对各级“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采取院、系部二级管理。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主要由系部负责,在项目建设期间,各系部应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建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学院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或评估鉴定三个阶段实行目标管理。另外,对推进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学院还将组织不定期的专项检查。第十条“质量工程” 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组织撰写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做好立项工作,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报书是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主负责人和项目
6、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学院依据上述两份协议要件下拨首批建设经费。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项目主持人及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第十一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中期检查由各系部按学院的部署首先进行初查,每个项目均应提交中期自查报告至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初查、复查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整改期结束后报学院再次验收,仍不合格者,若属于院级项目的按终止或者撤销处理,若属于省级以上的,由项目所在系部提出更换负责人及调整项目组成员意见上报。中期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终止或撤消项目。1. 申报、建
7、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2.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3. 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它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满,由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下发验收通知,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验收报告,并同时上交各支撑材料。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鉴定。验收合格后,经专家组推荐可申报省级或国家级项目。凡未列入申报省级或国家级的项目均视为院级建设项目。对拟结题建设项目,除有各级各类项目结题或评估鉴定要求的结项材料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1. 院级建设项目,结题时必须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
8、教改研究文章;2. 省级建设项目,结题时必须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教改研究文章;3. 国家级建设项目,结题时必须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教改研究文章。 4教改研究论文必须注明受到项目基金资助 第十三条 延期验收。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前三个月填写武汉商业服务学院质量工程项目延期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至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延期结题只能申请一次, 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省级、国际级项目不能延期验收。第十四条 凡验收或鉴定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延期方案,延期结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延期后,若仍
9、未经过鉴定的,将追究项目主持人的责任,追回项目资助经费的50,同时取消其项目主持人三年内申请“质量工程”项目资格。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者,学院将追回全部项目拨款,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 “质量工程”项目。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专项经费,由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各项目的建设经费按武汉商业服务学院专业建设立项管理办法(试行)(武商院教 1 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学院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为:(一)项目评审费。从各级建设项目中提取10%作为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评审、中期检查与验收等工作所需经费。
10、主要包括:院级项目立项评审费(包括专家评审费、食宿费、材料制作费、交通费等)、中期检查与验收费,省级、国家级项目申报的推荐评审费(包括专家评审费、材料制作费、交通费等)、项目申报费、检查与验收费等。(二)项目培育费。项目培育费限于项目直接建设与培育需要的费用,由领导小组分三次拨付,第一次拨付项目总经费的40%作为项目启动经费,第二次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项目总经费的40%,剩余的20%在项目结项验收合格后拨付。支出范围具体包括: 1.资料费:项目培育工作所需要的图书、报刊、档案、文献、稿件、软件购置、抄录、打印、复印、翻译等费用。 2.国内调研差旅费:为完成项目建设与培育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
11、会调研活动所开支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及住宿费,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财务制度执行。 3.数据采集费:在项目培育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4.会议费:为完成培育工作而举行的小型研讨会(包括专家咨询等)所开支的费用。 5.必备的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 6.出版印刷费。 7.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办公用品、科研设备、实验用品等费用。 8.其它费用:专家鉴定费、咨询费、接待费(含礼品、餐费)、劳务酬金等。该项费用的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其中,劳务费用不能超过项目经费的15%。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继续执行,项目管理按
12、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院“质量工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附件1:武汉商业服务学院质量工程项目延期申请表项目名称立项时间 年 月项目类型精品课程/教改专业/教学团队等应结题时间 年 月拟延期截止时间 年 月项目负责人姓 名所属单位联系电话项目组其它人员申请延期的原因当前研究进展情况延期阶段工作计划项目负责人延期申请:本人负责的该质量工程项目由于上述原因无法按时完成任务,现申请延期。当前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延期阶段工作计划也汇报如上。项目因特殊情况申请延期且仅限1次,本人对此已知悉。若项目组至批准延期截止日期仍不能完成预定任务,默认为本项目无法完成,主管部门可酌情予以处理。签字: 年 月 日所属系部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教务处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