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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试重点内容复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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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精编学习笔记(全)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一、会计与会计法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会计在处理各种经济业务关系必须有一些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这些规范包括:1、道德 的规范;2、单位内部规范;3、行业组织规范;4、国家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简称 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最高层次的会计法律规范,是会计法律规范体系中权威性最高,法 律效力最高,是会计工作的最高准绳和根本大法。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按照法律的构成、制订机关和效力的不同,我国的法律体系常由宪法、法律、行

2、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构成。法律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包括所有 由国家制定发布或认定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法律指有国家最高权利机关一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 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的法律规范。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经国务院 各管理部门首长和地方人民政府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 主管部门以部门文件形式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即地方性法

3、规。就法律定位而言,会计法律制度是财经法规的组成部分。按照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的 不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如下:(一)会计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调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 单位),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单位内部的会计事务管理关系、单位 之间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单位与国家会计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之 间在会计事务管理中产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等。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 正,1999年1

4、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00年7月1日在 全国范围内实施。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注册 会计师考试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规范,为注 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一一国务院制定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 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法规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会计基本法。例:1990年12月3

5、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国务院2000年6月21日发 布、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 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部门 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低于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部长签署命 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会计从 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企 业会计准

6、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 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 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但必须报财政部备案。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管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 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在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中已对我国 的会计管理体制作明确规定,形成了会计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管理各

7、有侧重、协调发展的会计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 理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并不排斥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对会 计作进行管理,如国家审计机关、证券监督机构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财政部的“三定方案”,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 行

8、政管理职能主要有: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订和组织实施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项基 本的职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 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 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 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2.会计市场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加强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

9、市场的准入管理、过 程的监管和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三个方面。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 所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等。获准进入会计市场后,这些机构和人员还应当持续符 合相关的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当资格不再符合时,原审批机关应 当撤回行政许可。止匕外,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等也属于会 计市场管理的范畴。财政部门对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扰乱会计秩序的行为,都 有权加以管理、严格规范。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我国已经基本形成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 评价机制的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

10、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会计法第六条规定:“对 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 的奖励。”为此,财政部制定了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明确了评选范围、条件和程序等,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工作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4.会计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 查。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财政部组织实施对全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财政部组

11、织实施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并依法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事 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此外,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的监督,包括依法加强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行业自律是相对于行政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 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行业自律是指行业协会根据会员一致的意愿,自行制定规则,并 据此对各成员进行管理,以促进成员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行业的有序发展。会计行业自律管 理制度是对行政管理

12、制度的一种有益的补充,有助于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工作,树 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促进行业的发展。(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等。1.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些规定明确了单位负 责人在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2.会计人员的选

13、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财政部只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统一规定,如从事具体会计工作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 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担任会计职务应当通过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 考评,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 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会计人员取得相关资格或符合有关条件下,能否具体从事相 关工作,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依法合理设置会计 岗位,督促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第二节会计核算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4、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指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会计法对会 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2.禁止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1.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规定。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二、会计核算的内容根据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

15、务包括:(-)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资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事项三、会计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 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 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一)会计凭证的种类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 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的情况,从而明确有关

16、经济责任的一种会计凭据,它是会计核 算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 簿的会计凭证,它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根据 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编制。(二)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会计法规定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 会计机构。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1.办理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2.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一个 会计结算期。违反上述2条规定都属于违法行为。一般来说,为了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当期

17、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填制或 者取得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的时间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三)原始凭证的审核:一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二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规定,应当据此执行。三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 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 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审核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对外单位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总之,必

18、须有购买人以外的第三者查证核实后,会计人员才能据 以入账。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4.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 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5.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四)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2.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有原始凭

19、 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不包括金额更正)。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不得更正,只能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新开具。4.原始凭证出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 更正或重开的义务,不得拒绝。(五)记账凭证的编制的两个要求1.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 量。(六)会计凭证的传递与管理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一起装订。对于数量过多的原

20、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日期、编号、种 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会计主管人员),可以复制。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 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 人批准后,才能代表原始凭证。四、会计账簿(一)会计账簿的设置1.总账。总账又称为总分类账。2.明细账。明细账又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 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

21、资料的账簿。明细账是会计资料形成的基 础环节。3.日记账。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 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4.其他辅助账簿。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在实际会计 业务中,主要包括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或担保、抵押备查簿等。(二)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 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 算。”这是对单位依法登记会计账簿所作出的法律规定。1.单位必须

22、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的规定。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5.禁止账外设账。五、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会计法第二十条中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 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 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 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就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

23、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会计法第二十一 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盖章。单位负责人 就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这是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注册会计师 审计、签章程序等作出的法律规定。国务院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条例,对企业会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财政部 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 会计准则的通知,对企业财务报表列报、中期财务报告等

24、作出了具体规定。各企业和单位 必须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执行,做好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对外提供这一重 要工作。(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和构成1.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 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从国际范围来看是 一个比较通用的术语,但是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使用的是“财务会计报告”这 一述语。为了保持法规体系上的一致性,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仍然沿用了“财务 会计报告”,但同时又是引入了“财务报告”,并提出“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 告”。在所有具体准则的制定中则统一使用

25、了“财务报告”。根据财务会计报告的定义,财务会计报告具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是对外报告,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使用者,专门为了内部管理需要量 的、特定目的的报告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范畴;二是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综合反映企业的 生产经营状况,包括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和某一时期的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等信息,以勾 画出企业整体和全貌;三是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形成一个系统的文件,不应是零星的或者不 完整的信息。2.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被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

26、变动表以及附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会计报表。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流出的会计报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前的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 报表。附注是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 项目的说明等。3.财务报表的分类按财务报表编报期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 有是以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半年 报等。按财务报表编报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

27、报表(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1.数据真实2.内容完整3.计算准确4.编报及时(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法规定: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 制。(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每年12 月31 0;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企业应当依照企业规章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

28、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 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五)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六)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七)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 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 盖章。”目的是督促签章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严格把关并承担责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也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 的财务

29、会计报告。”六、会计年度(一)会计年度的概念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 成果的时间界限。每个会计年度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二)我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目的:是为了与我 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 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 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这是我国会计年度的法律规定。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 实行公历制会计制度,是为了我国的财

30、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从而便于 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各单位按年度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七、记账本位币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 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的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一)选择货币作为会计记账单位的原因会计核算以货币计量,使会计核算的对象表现为货币运动,从而能够全面反映单位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货币计量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之一。(二)会计核算原则上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三)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

31、以外的货币作为记 账本位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增加,对外贸易和合作发展迅速,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在一些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中明显增加,有的甚至占据了主导地位。如果要求单位平时的每笔外币业务都折算为人民币,不仅影响其经济业务往来,也会加大 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对此,会计法规定可以选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 是,在选择人民币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时,必须遵守“业务收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而且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四)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规定,按

32、照规定的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 读和使用,也便于税务、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缴税款和进行工商年检。这 样要求,既是我国宏观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客观要求,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八、会计文字记录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 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 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因此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文字是备选性的。(一)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二)民族自治地方和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九、财产清查(一)财产清查

33、的概念财产清查是根据账簿记录,对各项财产物资和库存现金进行实地盘点,对银行存款和 债权债务进行核对,确定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的实存数,并查明实存数与 账面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重要方法之一。(二)财产清查的法律规定。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该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 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 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 相符。”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种类。1.按照清查的对象和

34、范围划分,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1)全面清查。全面清查的内容多、范围广、投入的人力多,不可能经常进行,一 般只用于年终结算前的清查。当然,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如企业破产、合并、改变隶属关 系、清产核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为了明确经济责任或核定资金,也要进行 全面清查。(2)局部清查。局部清查是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物资和往来款项等进行盘点和清查。2.按照清查的时间划分,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1)定期清查。定期清查通常在年末、半年末、季末、月末结账时进行。(2)不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没有规定清查时间,根据特殊需要而进行的临 时性清查。(四)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1.财产

35、清查前的准备工作。(1)组织上的准备。一般应当由单位领导人员研究制定财产清查计划,确定工作进度、人员配备和方式方法,还要安排好对清查工作的检查和督促措施,随时解决清查中出现的 问题,并研究和分析清查结果,写出财产清查报告,对发生的盘盈和盘亏提出处理意见。(2)业务上的准备。各业务部门特别是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2.财产物资的清查。十、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 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就是会计档案管理的法律规定。(一)会计档案的概念会计档案是指记

36、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二)会计档案的管理会计档案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会计法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 同有在部门制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管理规定。1998年,财政部和国家档案 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要求修订了会计 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以及单位变更后的会计档 案管理等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1.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

37、交会计档案管理 机构。没有专门档案管理机构的单位应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 外借,遇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询、或复制原件。2.会计档案应当分期保管。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分为3、5、10、15、25年。口诀:一头二尾,三个五年(固定资产卡片账报废清理、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 单),三个永久(年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其他都是15年。3.会计档案应按规定程序销毁。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销毁 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对于保管期

38、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解决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三节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分为:单位内部监督、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 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保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

39、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2.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3.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保证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 权。4.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会计账簿,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5.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

40、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 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一,经济业务事项的办理、记录以及资产的维护保管等应该指派给不同的个人或者 部门。第二,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各个步骤应该指派给不同的人员或者部门承担。第三,会计工作的责任应该划分。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 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第一,单位的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范围应该划定。第二,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和执行人员应该实行分离。第三,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该有固定的

41、程序。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进一步明确如下规定:第一,财产清查的范围;第二,财产清查的期限;第三,财产清查的组织程序。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按照这一要求,单位内部会 计监督制度应当进一步明确如下规定:第一,单位的会计资料必须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第二,单位内部必须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而且要保证其为发挥作用。第三,结合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性质,对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四)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该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

42、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一,单位负责人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守法意识。第二,单位负责人要教育本单位所有的人员遵守和服从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规定。第三,单位负责人要尊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善于听取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意见 和建议。第四,单位负责人无论出于什么理由,都不得利用自己的领导地位,采取明示或者暗 示等任何方式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办理会计事项,更不得以各种威胁的手段强迫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或者通过利诱和收买 会计人员与之通同作弊,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五)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

43、二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 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主要行使以下职权:1.有权拒绝对通过作假手段制造出来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2.对于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而没有办理会计手续,进 行会计核算的,有权予以纠正。3.拒绝来自任何方面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

44、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 会计报告的任何要求。4.在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的时候,发现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有权不予接受,并 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现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5.拒绝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将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未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发现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的“小金库”或者账外经营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6.发现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不符,发现会计账簿的记录与本单位的实物、款项 的实有数额不符,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不符,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不符,要按照会 计法和国家统

45、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纠正,或者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7.在编制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时候,对于非法干预产生的下列问题有权予以纠正或 者制止。(1)需要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2)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的事 项没有说明。(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相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8.有权制止来自任何方面隐匿和违反规定销毁会计资料的要求和行为。9.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保证会计账簿记录的真实、完整。(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对本单位各项财物、款项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进行 记录、计算、反映和核对。(2)会

46、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无权处理的,一经发现,就应当立即报请单位负 责人处理,不得拖延,否则就会造成资产不实,也给追究责任、避免和挽回损失带来困难。二、政府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 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 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在对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中,财政部门有权进行普遍监督,分别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 实施

47、监督检查。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首先是指设置会计账簿必须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要求。其次,会计账簿的设置,必须符合统一的原则,即进行会计核算。最后,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指不得设置虚假的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第一,检查各单位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得到了反映。第

48、二,检查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 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第三,检查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 求。第四,检查其他会计资料是否存在虚假。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一,检查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完整。第二,检查会计凭证的审核、会计账簿的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以及其他会计资 料的取得和使用。第三,检查资产、负责、所有者权益和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 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四,检查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5.国

49、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 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方式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在对会计资料质量实施监督,需要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支 持时,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给予支持,这是一项法定义务。(三)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其他形式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 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

50、责需要 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对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中,除财政部门以外,还包括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 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的监督。1.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2.有关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第一,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 出具检查结论,不能只检查无结果。第二,应当尽可能利用已有检查结论,避免重复查账。对已有检查结论的,有关监督 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不必再重新组织重复性的检查,以避免因重复查账而加重被监督 检查单位的负担,影响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形象。(四)对实施监督检查的政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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