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二章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新固废法的变化原固废法199
2、6年4月1日实施,共77条。新固废法2005年4月1日实施,共91条,与原固废法相比,内容增加了:(1)首次将限期治理决定权明确赋予环保部门,(2)首次引入了生产者责任制,全面落实污染者责任,扩大了生产者的责任范围,(3)建立了强制回收制度;(4)明确提出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5)农村固体废物防治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关注保护与改善农村环境;(6)完善管理措施,严格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7)加强固体废物进口分类管理。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固体废物的定义固体废物的定义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
3、、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第八十八条)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内容一、一、固废法固废法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二、二、固废法固废法的主要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制度三、三、固废法固废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法律责任的规定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一、一、固废法固废法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1 1、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2 2、全过程控制原则、全过程控制原则3 3、污染者负责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充分合理利充分合理利充分合理利充分合理利用和综合利用和综合利用和综合利用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用固体废物用固体废物用固体废物资源属性资源属性
4、资源属性资源属性尽量减少固尽量减少固尽量减少固尽量减少固体废物产生体废物产生体废物产生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量和危害性量和危害性量和危害性对再利用不对再利用不对再利用不对再利用不了的固体废了的固体废了的固体废了的固体废物进行无害物进行无害物进行无害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使化处置,使化处置,使化处置,使其不至于危其不至于危其不至于危其不至于危害环境害环境害环境害环境减量化减量化减量化减量化资源化资源化无害化无害化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很多条款体现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如: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
5、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
6、心2、全过程控制原则 对固体废物的流向,即从产生到收对固体废物的流向,即从产生到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个环节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个环节都做了规定,特别是对危险废物实行了都做了规定,特别是对危险废物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从摇篮到坟墓”的环境管理。的环境管理。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3、污染者负责原则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
7、心污染者负责原则集中体现在第三十五条:污染者负责原则集中体现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甘肃
8、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二、固废法固废法的主要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一)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一般法律制度n1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n2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n3 3、“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n4 4、现场检查制度、
9、现场检查制度n5 5、限期淘汰制度、限期淘汰制度n6 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n7 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n8 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n9 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n1010、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 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同有关部门组织监
10、测网络。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2006年第年第3333号号大中城市固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1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
11、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境保护管理的规定。2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使用。3、“三同时”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
12、管理部门,有权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密和业务秘密。4 4、现场检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
13、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落后设备的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
14、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定的名录中的工艺。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5 5、限期淘汰制度、限期淘汰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
15、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6 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
16、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7 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省
17、、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8 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
18、分类管理。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9 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工业固体废物、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1010、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二)关于危
19、险废物的特别法律制度n1 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备案制度n2 2、行政代处置制度、行政代处置制度n3 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贮存分类、限时制度n4 4、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n5 5、转移联单制度、转移联单制度n6 6、识别标志制度、识别标志制度n7 7、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n8 8、应急预案制度、应急预案制度n9 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后期费用预提制度n10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制度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0、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21、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2、行政代处置制度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
22、危险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废物的单位承担。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
23、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
24、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转移危险废物
25、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准的,不得转移。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6、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
26、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志。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7、排污收费制度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8、应急预案制度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
27、事故的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9 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后期费用预提制度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务院财
28、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10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门和有关
29、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三、三、固废法固废法中规定的中规定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 查处的 3、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30、以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改正,处以罚款:有下列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2、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3、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4、擅自关闭、闲置
31、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5、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6、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7、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8、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32、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33、正,处以罚款: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
34、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35、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
36、案的。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37、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八十六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八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固废法常见行政处罚对照参考表危险废物生产单位序号序号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违反条款违反条款处罚
38、条款处罚条款处罚金额处罚金额(万)(万)1 1未申报登记、不如实申报的未申报登记、不如实申报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0.5-50.5-51-101-102 2未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未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十三)项第(十三)项1-101-103 3未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未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第(二)项1-101-1
39、04 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项物识别标志的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一)项1-101-10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5转移危险废物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转移危险废物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第(六)项2-206提供或委托无经营许可证单位收集、贮存、提供或委托无经营许可证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40、的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第(五)项2-207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第(七)项1-108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的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第(八)项1-109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
41、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十)项第(十)项1-10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1010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治设施、场所的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第(四)项1-101-101111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工具上载运的第六十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九)项第(九)项1-101-101212不处置危险废物的,经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不处置危险废物的,经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
42、定的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代处置费用代处置费用1-31-3倍罚款倍罚款1313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其他环境污染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第(十一)项1-101-10141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十二)项第(十二)项1-101-101515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检查时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弄虚作假
43、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条0.2-20.2-2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1未申报登记、不如实申报的未申报登记、不如实申报的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第(二)项1-102未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未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案的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十三)项第(十三)项1-103未建设工业固体(危险)废物贮存未建设工业固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第(二)项1
44、-10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一)项1-10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5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五十八条第三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第(七)项1-106转移危险废物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未经批转移危险废物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准转移危险废物的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45、第(六)项2-207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第五十八条第一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第(八)项1-108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物品转作他用的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十)项第(十)项1-10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附则u名词解释: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u第
46、八十九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u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u第九十一条: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一、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GB18597-2001)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2001)(GB18598-2001)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一、危险废物贮存
47、污染控制标准n定义n一般要求n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n危险废物的堆放n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n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n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n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定义u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u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u 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u集中贮存 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一般要求 1、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
48、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2、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3、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4、除3条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5、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6、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8、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
49、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9、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标签。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危险废物标签尺寸:边长40cm底色:橘黄色文字:黑色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危险废物种类标志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和设计原则一、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 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3 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5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50、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基础防渗要求 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1、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2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3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4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5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6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危险废物的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