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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湖北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得名称为:河南省湖北商会,英文译名:(Hubei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Henan 缩写:HBAH)。
第二条 本会以在河南省境内常住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得湖北籍公民创办得工商业机构为主体,团结并吸纳湖北籍在河南地域工作得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组成得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非宗教、非政治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得宗旨就是:遵循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得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得宪法、法规与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组织在河南省得湖北各类商业机构与人员得智慧与力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得合法权益。促进与推动湖北企业人员在河南得顺利发展,促进与推动湖北与河南两省得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为河南与湖北两省得经济发展、文化建设,为中部地区得崛起做出努力与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得日常办公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得业务范围:
(一)严格执行党与政府得方针及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遵规守法、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培养与提高会员得守法意识、经营素质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维护会员得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得意见,为会员协调关系、消除纠纷、排忧解难。
(三)沟通与加强会员与当地及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商业组织之间得联系。
(四)举办各项有益活动,增强本团体得凝聚力与活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与当地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与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得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
(七)举办各种商务专题论坛、研讨会等。
(八)接受并采纳会员得相关商务合理建议,开展相应得有效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度较好得湖北籍在河南地域从事生产经营得工商企业与个体经营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得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得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得意愿、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在本会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与知名度;
(四)依法经营、合理纳税;
(五)有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强;
第九条 会员入会得程序就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三)参加本会得有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得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得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采集得有关商务信息与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得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副会长缴费时间为 1 月 10 日,新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次年会费按入会同期10日内缴纳。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1、会长年度缴纳会费 20 万元
2、执行会长年度缴纳会费:8万元
3、常务副会长年度缴纳会费 5万——8万元
4、副会长年度缴纳会费 3 万元
5、常务理事年度缴纳会费 1万 元
6、理事年度交纳会费 2000 元
7、会员年度交纳会费 500 元
(五)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经营资料;
(六)保密本会决议及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得,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得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得最高权力机构就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得职权就是:
(一)制定与修改章程;
(二)选举与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得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有关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她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4/5以上得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得,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就是会员代表大会得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得职责就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得决议;
(二)选举与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与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得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得聘请与解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与实体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她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得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得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4/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得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得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得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得,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满五年后,经选举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期得,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工商联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与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得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执行会长得职责:协助会长主抓商会得全面工作;会长不在岗位时代为履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与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得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她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得变更或增加,需经会长会提名,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省民政厅备案、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得会费;
(二)政府、社会得资助、赞助、捐赠等;
(三)在核准得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得收入;
(四)利息;
(五)其她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得业务范围与事业得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得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得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得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得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与财政部门得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得,必须接受审计机关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得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与私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得工资与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得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得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得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得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得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决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得,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得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得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得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得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 10月 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得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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