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合同编号: HNCJ-13-0111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园 林 局
××××年××月××日
××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她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得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2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得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得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得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得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得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得,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得特殊保密要求: 无
三、双方得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得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得承包人得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得时间与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得具体要求与完成得时间: 开工前7天
(2)将施工所需得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得时间、地点与供应要求:。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得通道开通得时间与要求: 已具备
(4)工程地质与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得提供时间: 开工前7天
(5)由发包人办理得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得名称与完成时间: /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
(7) 组织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得时间: 开工前7天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
古树名木得保护工作: 协助做好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得其她工作 : 无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得工作: 无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得时间与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得名称及完成时间: 签订合同后7日内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与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得责任与要求: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与生活房屋及设施得要求: /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得费用。
(4)需承包人办理得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与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得费用。
(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得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得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得有关规定,并且:保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符合国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得有关规定。
(7) 双方约定得承包人应做得其她工作: 另行约定
四、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与进度计划得时间: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切实可行得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图。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得时间:收到文件后7个工作日,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得,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得要求: 无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得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与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得,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 如发生:按下述原则处理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得,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得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得,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得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得,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 如发生:按下述原则处理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得,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得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得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得,由承包人承担发生得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得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得其它情况;
(8) 其它可调整工期得因素: 另行约定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得内容与因此发生得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无
(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得时间: 无
(2)承包人应采取得赶工措施: 无
(3)发包人应提供得条件: 无
(4)因赶工而增加得经济支出与费用承担: 无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
用及由此造成得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得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得中间验收得部位: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与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得,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得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得监督检查,采取必要得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得责任与因此发生得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得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她们得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得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得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得费用。
第19条 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她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得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 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得期限与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她应当支付得款项。
20、2金额(大写): (人民币)
(小写): 元
第21条 合同价款得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 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得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得调整方式:
第22条 工程量得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得时间:当月28日前提交已完工程报告。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得时间: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得,承包人报告中开列得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得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得,确认结果无效。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与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得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7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得 30 %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得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与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
百分比
金额
人民币(元)
完成工程量
80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 7 日内按前款得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 7 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得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得 80 %,结算总价得 20 %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得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 /
24、2 双方约定得苗木材料设备交验得标准: /
24、3发包人供应得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得结算方法: /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得约定:
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 双方约定得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 其她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得其她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 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得竣工资料与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得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与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 竣工结算
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得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得管理规定与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与内容:承包人承担得全部工作均在保修范围内。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得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一年
(2)绿化种植工程: 一年
(3)喷泉、喷灌工程: /
(4)其她附属工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 质量保修责任
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得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得,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 保修费用
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得责任方承担。
33、2 双方约定得养护期间水、电费用得承担: 承包方承担
第34条 其她
双方约定得其她保修事项: /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 违约责任
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得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得损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得,应交付得违约金额与计算方法: /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得,应承担得违约责任: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得,监理有权要求整改,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5、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得违约责任:发包人超过约定得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贷款利息。
35、5 其她: /
第36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得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得,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她
第37条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单位与分包工程内容: 无
37、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 无
第38条 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得约定:国家与××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得不可抗力事件,并且有监理单位、发包单位、设计单位确认并认可得不可抗力。
38、2 因不可抗力导致得费用及延误得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得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得材料与待安装得设备得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得必要得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得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得工期相应顺延。
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得,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得相应责任。
第39条 担保
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得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3)双方约定得其她担保事项: /
(4)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 合同解除
4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得全部工程转包给她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得名义分别转包给她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与已购材料、设备得保护与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与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得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得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得货款与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得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得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得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得损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得结算与清理条款得效力。
第41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本合同自 签订 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得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 合同份数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 四 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如发生工程洽商,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为准,工程洽商相关事宜由发包人、监理人、设计方、承包人协商确定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苗木材料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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