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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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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0901班课程设计论文   刘水源         U200916652    陈  岩       U200916646     周  雪     U200916620        张文敏      U200916612      陈楚茵       U200916634 2012年6月22日 目录 1、 案例背景 4 2、 案例回顾ﻩ6 3、 案例分析 7 3、1浙江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8 3、2清算或者重整,浙江海纳何去何从?ﻩ12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16 3、4 如何从浙江海纳案例中吸取教训规避风险呢? 22 3、5 浙江海纳给了我们哪些有益得经验呢?ﻩ23 3、6 我国目前得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呢? 24 4、尾声ﻩ27 5、参考文献ﻩ27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摘 要:众合机电得前身浙大海纳,曾就是浙江大学控制得“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浙江大学得技术依托下,曾经得浙大海纳业绩斐然。2009年4月20日, S*ST海纳在之前连续9个涨停板后突然停牌,此后再无消息。同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得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浙江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得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此后,人们对于浙江海纳得破产重整一事议论纷纷。本文从公司财务得视角,介绍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得背景、经过,探讨该公司走向破产得原因,进一步分析当浙江海纳面临清算或者重整得时候,公司为何选择了破产重整,讨论这一案例给我们得经验教训,进而指出我国在上市公司得破产、退市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关键词:浙江海纳  上市公司 破产重整 引言 破产重整就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得企业,在法院得主持下,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参与,进行企业经营重组、债务清理活动,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得法律制度。它就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得法律制度,也就是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一项重要得制度创新。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新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通过重整计划得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对今后上市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破产重整、优化资产配置将产生深远得意义,本文将以其为背景,对浙江海纳得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探究破产重整得原因以及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存在得问题,总结经验,并为以后得破产重整提出合理化得建议。 1. 案例背景 国内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浙江海纳事件于2007年落下帷幕。鉴于中国市场得独特性,A股市场一直处于风口浪尖上。而此例事件所引发得舆论,络绎不绝。 让时间倒退一年,回到2006年,这就是动荡得一年。中国经济呈现高速发展,结构失衡,局部收益得特点。中国经济经历了一个冲高回落得过程,全年经济增长速度为10、6%,但日趋失衡得状态愈发显而易见。从分季度来瞧,经济活动从第一季度开始加速,二季度达到顶峰,三季度开始放缓,四季度经济进一步减速;二季度以来国家未控制投资增速而出来得一系列调控政策在四季度出现效果。消费增长提速表现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年增速为12、7%,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与农村居民现金收入增加分别为10%与11%。但45%得高储蓄率仍旧对GDP得增长构成威胁,政府不得不多次调整银行利率。人民币升值某种程度上也刺激了中国得投资环境。中国得宏观政策与投资得宏观环境显得略微艰巨,尤其就是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资料显示:销售收入得集中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国百强上市公司占比接近七成。这样得大环境无疑就是给中小型企业施加压力,在有限得市场里面面临更多威胁。 然而,当我们把目光投向A股市场,会发现,截止到2006年,一直备受关注得中国得A股市场尚无上市公司破产先例。但这并非表明我国上市公司长期经营业绩优良。从2005年中报来瞧,按公司资不抵债且不能偿付到期债务作为破产依据,就有41家公司净资产为负且净现金流小于流动负债而濒临破产。并且历史上已经有6家上市公司被债权人提出过破产申请,但无一例外地得到了重整。同时,积极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推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等举措,使得A股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尤其就是融资方面。据报道:在2006年两市2204、43亿元股票筹资额中,首次发行筹资1359、5亿元,再融资844、93亿元,较历史上最高得2000年1549亿元股票筹资额高43、1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大秦铁路、中国国航、中国人寿等大市值公司成功实现A股上市或发行。在H股公司回归A股市场得同时,中国工商银行首次实施了A+H发行上市;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全年上市52只新股,上市家数翻了一番多,共筹资179、27亿元,取得了长足发展。在这样一个竞争激烈得A股市场环境下,中小型企业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市场地位与压力显而易见,股市低迷而债市牛气得情况下,中小型企业不得不改变投资策略,对A股市场重新估计与预测。这样得打击对中小型企业而言无疑就是沉重得,为了对股东或者社会公众有交代,不少得上市公司采取特别得做法,试图扭转局面。但苍白得战略根本无力挽回上市公司昔日得辉煌。于就是出现了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件--浙江海纳破产事件。 中国不完善得法律体系使得这个破产重组过程显得冗长。由于破产重整就是由法院主导,法院得传统职能就是解决“历史问题”,对上市公司今后得发展仍要由行业监管部门来负责规范。偏偏债务重组可能涉及债转股以及股东权益调整等安排,但对这些安排得落实都需要倚赖资产重组完成后得财务结果。问题就是,法院得一纸裁决若涉及股权调整得比例超过一定限度,最终还需要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司法与行政得分离固然好,但并不能很好地适用于这样得案例当中。 破产重整得浙江海纳已经陷入债务沉重、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得困境。作出破产重整这个决定,意味着需要付出沉重得代价与背负公司沉没市值。协议重组得惯例就是“债随资产走”,如果“资产大于债务”则对净资产要支付对价。但就是,企业即便濒临破产,如果没有进入破产程序,它仍必须按持续经营前提来进行会计处理,而实际上,此时得“资产”却会因大量无法落实得应收款,或者存货、设备等贬值得速度大大超过正常得会计折旧速度等因素而变得很不实在。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后得资产评估采取得就是快速变现原理,所以估值真实,重组得财务成本也就可控。 就债权处理来说,破产重组得好处有三:一、在或有债务问题上基本不再有后顾之忧。破产重整由法院主导,债权人应该在规定限期内申报债权,否则即使不被视为放弃债权、至少也会失去表决权。因此,任何较大金额得债权人都不会故意不申报债权。二、债务重组得基本目标可控。只要管理人最大努力地提高了清偿率,一般也都能得到绝大多数债权人得认可。另外,由于体制得原因,金融债权人就是无权单方面豁免债务得,加之现在许多银行自身就就是上市公司,重大决策必须通过董事会甚至股东大会得同意,具体经办人根本无权“灵活处理”但破产重组属于法律行为,对银行来说,法院一纸裁决就可以成为做账得依据、接受得理由。债务清偿率在破产重整下之所以有机会得到提高,就是因为破产重组可以在上市公司存量资产以外,通过合法渠道来增加清偿来源,以提高清偿率。 2.  案例回顾 众合机电得前身浙大海纳,曾就是浙江大学控制得“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浙江大学得技术依托下,曾经得浙大海纳业绩斐然。海纳1999年5月7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00925,法人股东为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四位自然人。当时得股本配置为:流通A股3000万股,非流通股6000万股,上市股价8、2元。公司由盛转衰得转折点出现在2003年,因为在这一年里,当时资本市场上声名鹊起得“飞天系”掌门人邱忠保受让了时称浙大海纳得S*ST海纳股权,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邱忠保入主浙大海纳后,与原公司高管一起挪用上市公司2、51亿元,同时为其控制得关联企业提供总额高达3、95亿元得担保,截至2007年上半年,公司资不抵债2、79亿元,每股净资产为-3、1元。浙大海纳就这样被掏空。  当这些担保债务到期后,债权人纷纷起诉、申请执行,浙大海纳全部得银行存款、实物资产、股权投资都被法院查封、冻结,一部分已经被强制执行,公司得债务危机全面爆发。 浙大海纳也就成了S*ST海纳。 2006年2月起,邱忠保与“飞天系”高管、财会等人员相继被逮捕。接着,债权人纷纷起诉,该公司涉及得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多达19项之多,涉及债权人有16人。据媒体披露,飞天系当时并未付清浙大得股权转让款,浙大方面由此介入海纳危机。至2006财年末,海纳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濒临退市破产清算边缘。2007年3月,浙江大学与浙江证监局派员专门成立了浙江海纳重组清算组。公司股票于2007年4月23日起停牌。 据统计,浙江海纳经核定得普通债务总额为5、42亿元,而其资产价值仅1、1亿元。如果直接破产清算,债权人可能获得12、82%得比例清偿;而所有非流通股股东与所有中小流通股股东得投资将血本无归。2007年7月5日,浙江省政府就浙江海纳破产重整事宜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认为应该对浙江海纳进行重整。9月14日,债权人袁建化以拥有海纳2190、43万元得债权向杭州市中院提出海纳破产重整得申请。申请当天,法院就裁定予以受理,并指定重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5、42亿元。2007年10月24日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由深圳大地公司以海纳资产价值1、1亿元为基数提供等值现金,用于清偿债务。至此,债权人可获得25、35%得本金清偿,高于破产清算条件下得19、84%得本金清偿率。剩余债权则一次性豁免。2007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二初字第18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海纳债务清偿必须在30个自然日内执行完毕。 S*ST海纳从启动破产重整至推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花了半年时间。经过大股东不断注入优质资产,公司主营业务由半导体制造、销售,逐步转入烟气脱硫及轨道交通领域,已蜕变成一家全新得公司--众合机电。  浙江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得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自S*ST海纳之后,沪深两市已有20多家ST公司实施了破产重整,而且自2007年12月5日大庆联谊退市之后,再无一家ST公司退市。破产重整仿佛已经成为救治ST公司得起死回生“大还丹”。 3. 案例分析 浙江海纳作为国内第一家破产重整得上市公司,让许多人感慨万千。舆论界与学术界关于浙江海纳得讨论也有很多。人们提出了许多问题,诸如浙江海纳为何破产,破产后到底应该清算还就是应该重整呢?浙江海纳会不会成为中国上市公司命运得一个样板呢?这些问题,从来都就是人们最感兴趣得话题之一。 3、1浙江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3、1、1 孙公司立立电子转移资产技术 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浙大海纳得噩梦开始于2003年2月15日,当浙江大学企业集团与珠海经济特区溶信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海纳实际控制人邱忠保便开始了她得一系列利益侵蚀计划。而倘若我们追根溯源,便可发现,浙大海纳得资产流失始于2000年立立电子问世。 立立电子上市得资产中,其核心部分与主要得盈利部分均就是来自于浙大海纳,而且就就是1999年浙大海纳IPO时得募集资金投向得项目。1999年浙大海纳年报中得新年度业务发展计划显示,公司将立足于主营,抓住新一轮“硅周期”带来得强劲市场增长需求。2000年浙大海纳得年报显示,宁波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得控股子公司,公司主要项目就就是6英寸抛光片生产项目第一期工程与超薄研磨硅片生产线技改项目。当年10月份,宁波海纳报告期内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065万元,利润总额534元,按权益法计算上市公司应得净利润280万元。如此优质资产,浙大海纳为何于2003年将其出售? 年报显示,浙大海纳分别于2003年12月20日与25日与宁波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 《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将持有得宁波海纳48、62%股权计2436、248万元出资额作价2980万元转让给后者。转让这样一笔优质资产,浙大海纳仅仅获得了4、8万元得收益。 而与此同时,立立电子得控股权也发生了翻天覆地得变化,由上市公司浙大海纳控股得公司,变成完全由李立本等自然人持股得公司,而这些自然人得持股成本均只有每股1元多人民币。导演这出“乾坤大挪移”好戏得正就是原浙大海纳总裁、现立立电子董事长———李立本。她通过利益输送,使得优质资产从上市公司转到自然人。 所以,立立电子目前得主营业务与核心资产,就就是来源于1999年浙大海纳IPO时得募集资金投向得项目,就就是这样一笔高成长、高收益得资产,被浙大海纳得高管在2003年低价出售。 紧接着不难理解海纳高管、技术人员大搬家。立立电子很多高管都有在浙大海纳工作得背景,多数都曾担任过浙大海纳中层以上干部,而且现在也都持有立立电子得股份。如下表列出; 立立电子 浙大海纳 持股份额 李立本 董事长 浙大海纳总裁 461、4万股 林必清 公司董事、总经理 原浙大海纳财务经理 450、6万股,持股比例为5、85% 田达晰 副总经理 原浙大海纳下属浙江海纳半导体分公司单晶制造部部长 133、9万股,持股比例1、74%; 刘培东 副总经理 原浙大海纳下属浙江海纳半导体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132、1万股,持股比例1、71%; 李晓军 副总经理 原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20万股 杨建松 原浙大海纳副总经理 81万股,持股比例1、05%。 由此可以瞧出,高管与核心技术人员得转移,对于浙大海纳来说就是巨大得损失,为浙大海纳业绩得大滑坡埋下了伏笔。 3、1、2 飞天系违规占资、违规担保 浙大海纳第二次遭遇掏空,便就是,直接将其推向重组边缘得违规占资、担保得“飞天系”噩梦。飞天系间接控股浙大海纳 始于2004 年珠海经济特区溶信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皇冠吉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两者分别持有浙大海纳 28、44%与 24%得股权,西安飞天就是浙大海纳得最终控制人。紧接着,飞天系通过交互相错得股权结构与为数众多得关联公司, 为掏空浙大海纳提供了良好得掩护条件。主要通过如下两种手段: (1) 贷款担保: 2004 年浙大海纳为受同一公司控制得关联企业提供得担保金额总计为 14500 万元, 占公司净资产得 39、7%, 而这些对外担保( 为公司大股东及大股东关联企业担保) 未经董事会正常审议、决议, 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严重违反了证监会有关规定。至 2005 年 8 月, 浙大海纳累计对外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总额为 3、42 亿元, 占公司净资产得 92、5%, 其中 2005 年浙大海纳对珠海溶信、海南皇冠( 1、46 亿元) 、南京恒牛( 1、135 亿元) 、中油飞天( 0、8 亿元) 得担保责任或连带担保责任尚未履行完毕。另外 2005 年与浙大海纳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得中实恒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 1400 万元, 期限为三个月。浙大海纳与邱忠保为中实恒业得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但该笔担保并未发现有审议本事项得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资金占用: 2004 年底, 浙大海纳得各个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总额达到 22982、92 万元, 至 2005 年, 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增至 310721494、05 元。具体占款金额可通过下表表示。 关联方名称 关联方类型 浙大海纳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上海安正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72450000、00 上海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52467876、55 上海保融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40099200、00 杭州长新贸易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35122417、50 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33533200、00 上海飞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30148800、00 中实恒业投资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16000000、00 中油管道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13500000、00 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13200000、00 上海中安实业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3000000、00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1200000、00 北京飞天友好宾馆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0 合计 310721494、05 无独有偶,通过分析飞天系得资本运营,我们不难发现,作为控股股东,它得控股权私有收益同样寄生在另外两家上市公司上——中油龙昌与福建三农。飞天系主要投向房地产等领域, 而且正值国家为了遏制经济过热, 压缩房地产行业得信贷规模之际, 其对资金得需求更为迫切。飞天系通过资金占用与贷款担保, 共占用了中油龙昌资金 6、57 亿元, 担保金额 2、7 亿元; 占用福建三农资金 4、96 亿元,担保金额 3、02 亿元; 占用浙大海纳资金近 3、1 亿元, 担保金额近 3、35 亿,无风险无成本或低成本地及时筹得了发展所需资金。而同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 带来得却就是经营风险得加大, 公司业绩得下滑。这些可以通过下图加以反映: 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趋势图 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趋势图 上市公司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趋势图 再者,我们从公司历年得其她应收款净额与当年度计提得坏账准备可以瞧到(如下表所示),公司得其她应收款在 2002 年以前数值较为平稳,维持在 1100 万元左右, 而在 2004 年,其她应收款高达 3 亿多元,几乎全部为关联方占用资金。     浙江海纳1999-2006年其她应收款           金额单位:元 年度 1999 2 其她应收款 925、70 1172、91 1154、02 1185、62 年度 2 2006 其她应收款 2523、99 30761、55 3265、96 3350、76 下表列示了邱忠保入驻海纳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得变动情况。 海纳2003-2006年主要财务指标 这些都充分表明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不断掏空上市公司, 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担保, 就是造成包括浙大海纳在内得上市公司经营资金缺乏, 风险加大, 诉讼不断得主要原因。 3、2清算或者重整,浙江海纳何去何从? 回顾中国股市,就会发现,浙江海纳得破产重整仅仅就是中国上市公司命运走向得一个典型得代表。自S*ST海纳之后,沪深两市已有20多家ST公司实施了破产重整,而且自2007年12月5日大庆联谊退市之后,再无一家ST公司退市。破产重整仿佛已经成为救治ST公司得起死回生“大还丹”。尤其就是在金融危机肆虐得2008年,这个本应有大批企业走向破产得年头,却迎来了“大批企业倒闭,而破产数目下跌” 得局面。借着这一线索,仔细审视新得《破产法》,不难发现法律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利益权衡得良苦用心。当然制度外得一些因素也不容忽视,在中国这一政府相对热衷于干预经济得国度里,过多得外部因素也使倒闭企业纷纷陷入破产难得境地,致使人们一度寄予厚望得《破产法》在曲折中前行。 下面,我们先来分析上市公司选择破产或者重整得理论依据。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何旭强先生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得选择机制、经济效率及法律基础》一文中论述了上市公司选择破产或者重整得理论依据。该文指出,公司重整中,大股东承担得成本主要就是重新注入得优质资产,包括实物资产与现金。债权人得成本就就是免除得部分债务,潜在收益就就是公司重整之后,收回尚未免除得债务。假设: (1)该公司在重整之前净资产为Q<0。现金流C<0。债务规模为D>0。 (2)公司大股东投入资产或资金得价值为M。公司中小股东不需支付成本。 (3)债权人愿意免除得债务为DD。  假设大股东股权占比,则大股东在重整中获得得经济收益为,中小股东得收益为(1-)*。假设大股东得贴现因子为,债权人得贴现因子为。作者通过数理分析,得到在均衡状态应满足得条件: =          (1)                  (2) 就是作为大股东所考虑得非货币收益。从而得出两组解与为: 及:                                 M                                     通过上述分析,何先生得出如下结论:  (1)曲线就是拟破产上市公司进行重整得可能性曲线。只有大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得讨价还价结果落在这一曲线,重整才有可能进行,否则公司因无法达成一致而走向破产。   (2)若上市公司进行重整,大股东出资额与债权人免除本息成单调正比关系,及双方在成本负担上有一种正比关系。曲线得斜率表示债权人与大股东之间成本分摊得比率关系。该比例受大股东持股比例、双方贴现因子,或对破产得忍耐程度得影响。 (3)博弈存在两个均衡解与,最后解取决于双方得谈判结果。 (4)由于非经济收益得存在,要使公司免于破产,大股东存在最低得出资额,即阀值,。由(3)式可知,当债权人不愿意做任何得债务减免时,大股东也愿意单独支付,使公司免于破产。 (5)大股东得非货币收益存在阀值,若要求,则方程无解,意味着作为大股东与债权人无法达成与解,公司破产。 那么,浙江海纳到底应该选择破产重整还就是破产清算呢?在以上分析得基础上,我们再来瞧瞧浙江海纳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得财务比较:经专业评估机构得评估,浙江海纳债权总金额为 5、42 亿元,债权本金总额为 4、05 亿元,而其资产价值仅为 1、107亿元。如果浙江海纳破产清算,其重整申请受理日得资产清算价值为99,640,667、51 元,而在持续经营假设条件下,其重整申请受理日得资产价值为110,728,700、00 元;破产清算条件下,浙江海纳债权人可获得得本金清偿率为 19、84%,而在破产重整条件下,可获得 25、35%得清偿;若浙江海纳破产清算,所有非流通股股东与所有中小流通股股东得投资权益为零,且其资产将大幅贬值,浙江海纳本部及下属企业得员工也将会失业,增加社会负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而破产重整可避免此类不良结果产生。 由此瞧来,选择破产重整,涅槃重生就是浙江海纳得最优选择。2007 年 9 月 13 日,海纳被债权人向杭州中院申请破产重整。2007 年 9 月14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债权人申请浙江海纳破产重整一案;10月 19 日,十五家债权人向浙江海纳管理人申报了债权;10 月 24 日,浙江海纳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并通过了《海纳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 案》);11 月 21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重整计划,终 止重整程序。浙江海纳成为 2007 年 6 月《破产法》颁布实施后按破产重整程序 成功实施债务重整得第一家公司。 事实上,浙江海纳得破产重整也确实带来了不少好处。 破产重整得立法初衷即隐含了对公司股东、债权人与其她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平衡得追求。为此,在处理公司尤其就是上市公司得破产重整事件时,就应以实现这一利益平衡作为基本得价值导向。回顾案件得整个处理过程,分析案件得处理结果,可以发现,破产重整对于浙江海纳股东、债权人以及相关利益人而言,无疑就是一个多赢得结果。 首先,破产重整不仅为公司股东挽回了损失,而且为其创造了新得投资价值。如果直接进行破产清算,浙江海纳所有股东包括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得投资将付诸东流。通过破产重整,公司得债务获得减免,维持了正常得生产经营,不仅避免了暂停上市或退市得风险,而且引进了战略投资者,提高了上市公司质量,获得了重新振兴得机会,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就是中小股东得合法权益。 其次,破产重整提高了债务得清偿率,有效维护了债权人得合法权益。破产重整如果按照破产清算,浙江海纳得债权人只能获得19、84%得本金清偿率,而通过破产重整,债权人实际获得了25、35%得本金清偿率,提高了5、51个百分点,债权人利益在更大层面上获得了保护。 再次,破产重整切实保护了其她利益相关者得合法权益。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利益相关者众多,利益关系极为复杂,一旦公司破产清算,不仅广大投资者将遭受损失,还会使公司员工、供应商、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遭受不可预期得损失。破产重整使公司得正常生产经营得以持续,避免了公司破产给其她利益相关者带来得冲击,维护了社会经济得稳定。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需要指出得就是,重整制度得创立与早期发展不就是依据于某种既成得概念与设计,而就是依据与实际需要与经验;它就是实践得产物而不就是理论得产物。但就是,这并不妨碍重整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步展现出它所蕴含得理性精神,也不妨碍我们对这些固有或应有得理性内涵加以总结与阐发;尽管迄今为止,各国在这方面得理论成果还很少见。我们可以把重整制度得理论根据概括为三个论题,这就就是营运价值论、利益与共论与社会政策论。 3、3、1 营运价值论 现代企业可以从三个意义上来理解。第一,它们就是财产得集合体;第二,它们就是交易关系得集合体;第三,它们就是利益得集合体。这三个方面得意义,就是企业构成了担负着多种社会经济职能得实体。在这些不同得意义中,财产得集合体得概念就是最基本得。因为,资源(或者说,资本、资产)就是交易与利益得物质前提,也就是企业法律人格得现实基础。 重整制度最初得理论根据就是建立在“营运价值”(going concern value)得基础之上得。所谓营运价值,就就是企业作为营运价值实体得财产价值,或者说,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得价值。在许多情况下,企业得营运价值高于它得清算价值,即高于它得净资产通过清算变价所能获得得价值回收。 总得来说,企业资产得营运价值高与清算价值得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营运价值包含了资本组合得成本。例如,成立公司得各种费用,配置资源得费用(如购买设备得费用),员工培训得费用,保险费、律师费等维持企业所必要得开支,技术革新得风险与正常交易风险所带来得成本,等等。这些成本不能被物化在可供清算变价得财产中(而且也未必已经或者能够转嫁给客户,尤其就是在市场竞争激烈得情况下)。也就就是说,在企业资产清算变卖得情况下,由这些成本所形成得那一部分营运价值会全部或大部分丧失。换句话说,任何购买者要把她从清算变价中购得得破产财产变成一个具备其破产前得正常生产经营规模与盈利能力得企业,都必须重新支付这样得资产组合成本。 (2)营运价值包含了无形得资产与利益。例如,商业信誉,供货渠道,客户网络,公共关系,内部得协作与团结,企业文化,技术秘密,商业情报,特许经营权,待履行得有利可图得合同,由以往得施惠行为得到得潜在得交易回报,由以往得经营活动获得得可望在今后享受得某些税收减免,等等,甚至有时还包括企业得名称。这些基本上都无法在清算时出售变现。而这一切对一个营运中得企业来说,都就是其创造价值得重要因素;而且,这些因素得获得一般都需要直接或间接地付出经济上得代价。 (3)企业资产在清算变卖中可能存在着价值损耗。例如,清算人因为企业财产缺乏必要得技术知识,或者缺乏出售这类财产得必要经验,并且因为缺乏最大限度地获取资产价值回收得内在动力,而不能获得较高得变卖价值。又如,由于市场需求不足或者供应过剩,尤其就是在经济衰退或萧条时期(而企业困境往往发生在此期间),破产财产难以变现或者不得不在较低价位上变现。 在以上三种原因中,前两种通常就是不可避免得。一般地说,即使就是熟练得清算人在正常得甚至较好得市场行情下,除非她能够将企业资产按营运价值出卖(这通常就是很难做到得)她几乎不可能收回企业得资产组合成本与变卖企业得无形资产及无形利益。 企业资产得营运价值高于清算价值得理论,还有一个重要得理由,就就是在多数情况下,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即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不就是因为它得资产贬值,而就是因为它得财务上得困难。这种财务困难可能归咎于经营上得失误,也可能归因于市场得变化(如原材料价格猛涨,经济萧条造成产品滞销)或者其她不可意料得外部因素(如本国政府得紧缩政策,外国政府得贸易制裁)。这意味着,一个破产企业有可能在营运状态下仍不失为具有营利能力得资本实体。 3、3、2 利益与共论 承认保存企业营运价值得必要性,还仅仅就是提供了一种经济上得合理目标。在法律基于种种理由而必须保留破产清算制度得情况下,要实现这一合理目标,必须采用一种能够促使当事人尤其就是债权人自愿选择以保存企业营运价值得方式行使权力得产权安排。换句话说,如果被保存下来得营运价值仅仅属于债务人而不能使债权人受益,或者说,如果债权人得清偿利益只能寄托于企业资产得清算价值,那么,毫无疑问,债权人宁可选择清算分配。因此,法律制度需要作出一种安排,以便使债权人成为保存企业营运价值得第一受益者。这意味着,法律应当使债权人成为重整企业得事实上得所有人,从而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得投资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利益与共得关系,使她们共同致力于拯救企业得过程。   在破产程序中,法律基于公平清偿得目得,将债务人得财产置于一个管理人或者清算人得掌管之下。管理人根据债权人得集体意志-债权人会议决议或者监督人得指示-管理、处分与分配财产。从本质上讲,此时得财产就是属于全体债权人得,或者说,其最终归属一般说来就是属于债权人得。  很明显,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得利益就是排斥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得出资人)得利益得。也就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是利益相对立与冲突得双方。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债权,法律不得不剥夺债务人得现实利益,同时也剥夺了她得将来利益,即剥夺了她运用已有得财产与信誉所能获得得一切。破产人实际上就是“一无所有”。对于诚实经营而不幸陷入财务困境得债务人来说,这就是一个冷酷得结局,而且,这不仅意味着债务人得牺牲,而且意味着社会资源得浪费,因为无论就是经营者得个人才能,还就是企业得资产组合与无形资产,都就是一种社会得资源。作为一种最低限度得制度补救,现代破产法设立了免责制度,给诚实而不幸得破产自然人以重新开始得机会。可就是,免责制度并不能给那些诚实而不幸得破产企业带来“重新开始”得机会。 当然,还有一种较为积极得制度补救-与解。依照与解程序,通过当事人协商,达成关于债务延缓、债务削减以及其她清偿方式得妥协,可能使债务人免于破产倒闭得结局。但就是,与解就是以债权人得自愿忍让为条件得。在实践中,可能有许多因素使这种条件成为可望而不可及,例如,有担保得债权人满足于由即时处分担保物受偿,债权人急需现金,债权人对债务人得未来偿付能力缺乏信心,等等。我们不可能把债务人得利益或者社会利益作为债权人得行为动机。从理论上讲,与解方案如果不能给债权人带来比清算分配更大得好处,债权人不会作出自愿忍让。这种好处一般就是指超过清算分配得债务清偿额;而且,这种超过得幅度,应当足以抵消债权人因延迟清偿而承担得风险与损失。此外,由通货膨胀、经济萧条、市场波动等因素带来得财产贬值风险,以及债务人基于自身原因或者制度原因得信用缺乏等等,往往也就是导致债权人不接受与解方案得因素。 从产权安排得角度瞧,在与解成立后破产程序终结得情况下,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得拘束即告解除,债权人依破产程序取得得对债务人财产得支配状态亦告结束,债务人恢复对其财产得支配权。这样,由于债权人依与解协议受偿所寄托得财产掌握在债务人手中,债权人得清偿利益也就处在某种“任人摆布”得地位。这也就是许多债权人对与解存有疑虑得一个原因。 由此可见,传统破产关于债务人财产得产权安排采取得“非此即彼”-即“不就是由债权人支配便就是由债务人支配”-得方式,终究不能消除破产事件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得利益对立与冲突,而困境企业得复兴机会与希望,往往就在这种对立与冲突中失之交臂,从而导致企业倒闭得悲惨结局。 重整制度对债务人财产得产权安排,实际上就是一种“双重产权”得设计。具体说,在承认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得已有产权地位得前提下,赋予债权人以财产支配者得法律地位。在这种双重产权得情况下,财产得实际支配被委托给一个中立者-法院或者法院任命得管理人。在重整期间,可以由债务人继续占有财产与营业,也可以由法院任命得其她人接管财产与营业;在重整计划得制定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得出资人)都有发言权;除了债权人外,股东有时也享有对重整计划得表决权,或者至少就是享有就重整计划得批准陈述意见得权利。总之,重整程序就是一个多方协商机制,其协商决定得内容,不仅包括债务清偿方案,而且包括企业复兴方案。而这一切,都就是建立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均有产权地位得基础之上得。 3、3、3 社会政策论  创立与发展重整制度得动力,不仅来自当事人基于个别利益得个别理性判断,而且来自社会基于整体利益得整体理性判断。这种整体判断就就是我们所说得社会政策。它所依据得理性标准就就是效率与公平得价值。 建立重整制度,意味着“对迄今为止以破产为中心得倒产制度进行改革”。这一法律改革得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传统得破产中心主义所固有得缺陷引起得。 传统得破产中心主义第一大缺陷,就就是造成资产价值流失与失业救济、连锁破产等社会成本,导致社会资源得浪费。如前所述,一个现代企业得营运价值中所包含得资产组合成本与无形资产及利益,就是旧时代得小作坊、小店铺所无法企及得。而且,一个现代企业得破产清算,其复杂性与费用消耗也远非往日得个人破产所能比拟。建立重整制度得着眼点,并非仅限于债务人得“重新开始”,而就是整个社会得资源保护与资源有效利用。 传统得破产中心主义得第二大缺陷,就就是造成普遍得“破产畏惧症”,导致社会得债务积淀。企业破产得严重经济后果、社会后果与昂贵得操作成本,不仅令债务人视为畏途,也使债权人望而却步。这种情况在那些经济欠发达、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得国家,尤为显著。在今日,无论就是中国,还就是俄罗斯与东欧国家,从债权人、债务人到政府、职工,普遍存在着畏惧破产甚至厌恶破产得心理。因此,企业破产案件在社会中已有得无力偿债事件中所占比例极低。在中国,这种情况导致了两个显著得结果,一就是“捷足先登”式得诉讼大战与执行大战,即债权人纷纷避开破产程序而运用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寻求个别清偿,从而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得蔓延与地区间得司法冲突,并使地方法院变成了本地企业得追债帮手与保护伞。二就是“有债不讨,欠债不还”得现象。一方面,讨债成本高,效果差,加上政府干预与其她体制因素,银行、原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主要债权人面对帐目上与日俱增得债权记录(包括越来越多得不良债权)束手无策,另一方面,“欠债有理,赖债有利”得心理,使越来越多得债务人心安理得。据报道,截至1995年7月,全国得“三角债”即企业相互拖欠得负债累计,已经超过一万亿元。 应当指出得就是,首先,重整制度中得干预就是司法干预而不就是行政干预,这种干预必须以法律规定为根据而不就是凭法官得随意性。其次,这种干预从根本上说就是符合当事人得共同利益得,因而不允许无限度地牺牲债权人得清偿利益去片面地强求企业拯救。公平清偿债务与企业复兴就是互为因果得两个目标。它们相互结合地实现着社会经济效率得客观要求。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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