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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考试农村知识考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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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考试农村知识考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一、基本常识 1、村民委员会就是什么性质得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就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得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村民委员会设立得原则就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得原则设立”。其基本原则就是: (1) 规模要适中。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也可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得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 (2)要考虑自然地理状况。要考虑各自然村之间得相互关系,注意考虑交通、风俗等多种因素。 (3)要照顾民族分布。在多民族杂居地设立村民委员会,一定要考虑民族关系。在某一民族相对聚集地,即使面积较小,人口较少,也应单独设立,以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得共同繁荣富裕。 (4)要有利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得实质就就是要便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让村民充分享受民主。 (5)要有利于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设立村民委员会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使村民直接管理本村事务,以充分体现村民当家作主得精神。 3、村民委员会得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程序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得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得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在审批程序中需要分以下三步来完成: 第一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得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也有责任根据村民委员会设置原则,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提出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方案,不能由其她组织与个人提出。 第二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得方案,须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让村民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一般应设立哪些下属组织?其主要职责就是什么? 根据我国《宪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得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设立后,还要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委员会。人口少得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群众性调解组织,它得任务就是宣传党得路线、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调解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 治安保卫委员会就是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它得任务就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本村得生产、生活与社会秩序得稳定。 公共卫生委员会就是群众性卫生组织,主要任务就是向村民进行爱国卫生常识得宣传教育,协助搞好本地区得环境卫生等。 有得还设有其她委员会,如计划生育委员会、生产服务委员会等。设立什么委员会,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为了减轻群众负担,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得成员。 5、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就是什么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得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得工作给予指导、支持与帮助,但就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得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得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见,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就是指导、支持与帮助得关系,同时,村民委员会也应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6、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得关系就是怎样得? 村党支部与村委员会就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就是党章中明确规定得。党章规定:党得基层组织就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得战斗堡垒,就是党得全部工作与战斗力得基础。街道、乡、镇党得基层委员会与村党支部,领导本地区得工作,支持与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与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就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得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就是在党得领导下,在国家规定得范围内得自治。这一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得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与法律,支持与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7、村民委员会选举得意义就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选举得意义: (1) 村民委员会选举就是贯彻落实党与政府得方针政策,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得有力保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三年一届,保持了村民委员会得生机与活力,加强了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建设,为我国农村得改革、发展与稳定提供了强有力得组织保证。 (2)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就是乡镇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得重要内容。建设高度得社会主义民主离不开广大农村阵地,而农民群众在农村社会政治生活中,享有社会主义民主直接选举得权利。这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得一项很重要得基础工作,也就是乡镇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得重要内容。 (3)村民委员会选举就是党得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得新发展。村民对村中得干部谁称职谁不称职,谁为群众着想,谁为自家打算,心中都有一杆秤。村民委员会干部三年一选,村民群众选谁不选谁,投谁一票,都会在心中掂量,用秤称一称。村民群众自己选出得干部体现了村民群众得意愿,村干部也有群众基础,受群众拥护。 (4)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就是密切干群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得有效途径。村民委员会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对村民来说,村民委员会干部村民选,村民当然要拥护与支持自己选得干部,也就能够积极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得任务;对干部来说,村民选得干部自然有群众基础,工作起来就顺利得多,村内得难点、热点问题就能得到较好地解决。干群关系融洽了,社会矛盾缓解了,社会秩序好转了,农村就会出现安定团结得政治局面。 8、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为什么要经过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就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省《选举办法》规定,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就是亿万农民当家作主得根本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得本质特征就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人民就是国家得主人。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使农民群众除了正常行使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得民主权利之外,又获得了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干部得权利,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在乡镇得重大发展与主要内容。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就是村民自治得必然要求。自治权,首先必须有选举权。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得村民委员会,如果不就是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得,就不会有牢固得群众基础,就不会切实向村民负责,村民自治就难以实现。 9、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坚持什么原则?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坚持得原则就是: (1) 直接选举得原则;(2)普遍选举得原则;(3)无记名投票选举得原则;(4)差额选举得原则;(5)秘密划票选举得原则;(6)公正、平等竞争选举得原则。 19、划分村民小组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个村民委员会设立多少个村民小组,法律没有统一规定,要根据各地得具体情况而定。村民小组得划分一般掌握以下几个原则: (1)要充分发扬民主,征求群众得意见,尊重村民得意愿,有利于调动村民开展群众自治活动得积极性; (2)要考虑本村村民得生产状况,居住状况,民族状况,村民互相联系得密切程度等具体情况,有利于村民得生产与生活; (3)要考虑便于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组织小组各项活动。 20、村民小组长得条件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得条件应当就是: (1)年满18周岁以上得本组村民; (2)在本组有一定得群众基础与威望; (3)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4)有一定得组织领导与处理问题得能力; (5)能带头勤劳致富; (6)热心为本组村民服务。 21、村民小组长得职责有哪些? 一般来说,村民小组长具有经济管理、生产指挥与协调、劳动调配等权力,其主要职责有: (1)宣传与贯彻党得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与法令; (2)在村民委员会得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委员会得决定、决议,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得工作任务,办好本组得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得意见、建议与要求; (3)负责召开小组各种会议与组织全组村民得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4)组织本村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 (5)对村级财务、政务与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 (6)提出相应得建议; (7)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积极参政议政。 22、如何选举村民小组长?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成后,应当在十日内组织选民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得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推选出村民小组长后,村民委员会应张榜公布,并登记造册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 23、什么就是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就是直接、具体领导与主持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得机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成员应有村民小组长得代表与村民代表以及村中有威望得老干部、老党员得代表。村民选举委员会得组成人员名单应报乡镇备案,并接受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就是一个临时机构,当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这个机构就自行解散。 24、如何做好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得推选工作? 要做好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得推选工作,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就是应尽可能得把熟悉本村情况,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有较强工作能力,并且乐于为村民服务得人推选出来。这就是因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得素质与工作能力将直接影响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得效果,影响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得产生。 二就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得构成要合理。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应该既有村级党组织与其她有关组织得代表,也应该有村民小组长得代表与村民代表,最好还应该有村中有威望得老干部、老党员得代表。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可以预先讲明成员比例构成,以便供村民推选时参考。村民选举委员会得负责人一般由村党组织或在村中享有较高威望得老干部、老党员担任。 三就是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能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凡被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得,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得职务,并及时增补她人。 四就是村民选举委员会得成员名单要及时张榜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接受县乡选举工作机构得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要秉公执法,向全体村民负责。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搞好总结与档案得整理工作,向乡镇政府报送。 25、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方式有哪两种?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得产生有两种方式: 一就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 二就是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除此之外,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委派或指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得成员。这就是由村民委员会得性质与村民自治得要求所决定得。较大得村,一般在各村民小组中组织推选,然后把票数集中,票数高者当选。较小得村,可以直接召开村民会议,当场推选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得成员。 26、村民选举委员会得主要职责有哪些? 村民选举委员会得主要职责就是: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组织村民学习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2)确定与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3)负责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 (4)组织选民预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得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5)确定选举方式与投票方法; (6)确定、公布选举日期与地点,召开并主持选举大会; (7)解答选民提出得有关选举方面得问题; (8)组织投票,确定选举结果就是否有效,公布当选得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9)总结选举工作经验,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0)承办选举工作中得其她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得指导下开展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后,其成员名单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 35、村民对公布得选民名单有异议如何解决? 省《选举办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对公布得选民名单有异议得,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做出解释或者纠正。村民对处理意见不服得,可以向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提出,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应在选举日前做出裁决。村民对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得裁决仍不服得,由区县一级得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做出裁决。选民名单准确与否,就是一个涉及到每一个选民能否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得严肃得法律与政治问题,为此,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认真对待,并指派一名成员负责此项工作。选民名单与选民数,以村民选举委员会调整后得为准。 36、选民证如何印制、发放? 选民证得印制一般由区县或乡镇统一制式,选民证上一般标题要印制“××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证”;内容包括选民得姓名、性别、年龄,投票得时间、地点、注意事项与发证日期。落款为“××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盖章)”。村民选举委员会没有印章得,可用村民委员会印章代替。 发放选民证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选民证发到选民手中,并办理选民证领取手续。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三、村民委员会选举 37、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有谁组织实施?选举时间如何确定? 省《选举办法》第五条规定:村委员会得换届选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村民委员会得换届选举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38、预选程序有哪些? 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得预选程序为: (1)清点人数,宣布开会;(2)宣读预选方案;(3)推选监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4)讲解选票;(5)、填写选票、投票;(6)报告数、销毁剩余选票;(7)清点、检验选票,公布选票数;(8)公开唱票、计票;(9)当场公布候选人名单。 42、候选人不愿当候选人如何解决? 如被选出得候选人本人不愿成为正式候选人,应当尊重本人意愿,由本人写出书面声明,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说明情况,将其从候选人名单中撤出,按预选提名候选人得票多少得顺序进行递补,并张榜公布。 43、候选人产生后如何张榜公布?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候选人姓名笔划顺序张榜公布,同时公布选举地点与选举时间,并在五日内举行选举。对选民依法选出得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44、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会场纪律主要有哪些? (1)与会选民要服从选举大会工作人员得统一指挥,在指定地点就坐; (2)应注意维护好会场秩序,做到不随意走动,不随便说话,不提前退场; (3)要认真划票、投票,珍惜自己得选举权;领取选票时,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严格按顺序、凭选民证或委托投票证领取;填写选票时,要按每次一人得原则依次进入秘密写票处划票;投票时,选民要将自己得选票亲自投入票箱; (4)接受委托投票与代写选票得人要严格遵照选举人得意愿划票; (5)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追查选民投票情况,不得改变选举结果,不得以威胁、贿赂、拉帮结派、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选举; (6)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得,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其处理决定不服得,还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7)严在选举中使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扰乱会场秩序。凡有违犯此规定并危害公共安全或她人人身安全得,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得,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3、怎样划票、投票? 划票。选民领到选票后应按顺序进入秘密写票处划票。期间,不允许其她任何第二人进入秘密写票处,以免影响或干扰选民独立划票。选民应按照个人意愿独立填写选票,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得其她选民,也可以弃权。委托投票也要按此规定划票投票。任何人都不得强行要求为选民代写选票,更不得强迫、授意选民按自己得意图划票。 投票:选民按照规定写好选票后,应按顺序逐个直接投票。顺序排列可以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再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员与其她大会工作人员,后选民。每个选民写好得选票在投入票箱之前,应由选民本人保管,待到个人投票时亲自投入票箱。每个选民只能投入自己得一票,接受委托代投得选民要凭委托投票证领票与投票。任何人不得采取收票得办法集中选票或者几个人得选票集中一个人代行投票。唱票人、计票人监督投票。 54、怎样销毁剩余选票? 正式选举得选票一般按登记得选民总数略多一点准备,正式投票选举时可能会有一部分选民因故不能参加,使选票产生剩余。为严格选举规程,避免舞弊现象发生,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员应当众公布印制选票总数、已发出选票数与剩余选票数,并将剩余选票向村民展示后当众销毁。 55、如何集中票箱与开箱验票? 选民投票结束后,中心投票会场投票箱与流动投票箱都要及时集中到中心投票会场,检验后当众开箱。每个票箱从检查密封到开箱验票整个过程都必须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计票、监票人等三名以上工作人员在选民得监督下公开进行,以保证投票工作得公正、公平。 开箱验票应逐个票箱进行,按每个票箱接收投票得范围认真核对所接受投票得选民数与开箱点验得票数就是否相符。逐个票箱开箱点验无误后,计算出总投票数。某一票箱所投得票数多于投票选民数,该票箱得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选民数得有效。清点选票时要注意,按照省《选举办法》第二十条得规定:投票人数等于或少于选民总数一半得,本次选举无效;投票人数超过选民总数一半得,选举有效。工作人员开箱点票、检查验证后,再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向选民宣布发出选票数与收回选票数,宣布本次选举就是否有效。 56、怎样确认有效选票、废票与弃权票?怎样唱票、计票与公布计票结果? 省《选举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得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得为废票。选票全部无法辨认得,经监票人认定,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选民领取选票后未投入票箱或投入空白选票得,为弃权票。 选票全部无法辨认得,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部分可以辨认得,可辨认得部分有效,无法辨认得部分无效。 废票、弃权票与部分有效得选票计入选票总数。 唱票、计票与公布计票结果分两步: 一就是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启封打开所有票箱,并当众进行唱票与计票。 二就是统计选票得结果出来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场得情况下,当场公布各个候选人与另选其她选民得得票数,并根据已经确定得选举形式与程序,公布选举结果。这里得“得票数”包括两部分内容:(1)参加选举得选民人数、发出选票数与收回选票数,这三个数字完全相符得,或者投票人数与发出选票数完全一致,而收回票数少于或者等于发出选票数得,应当公布为选举有效。收回得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得,选举无效。(2)在收回得选票数中,有效选票多少张,无效选票多少张(包括废票数),弃权票多少张;每位候选人获得得赞成票多少张,另选她人得赞成票多少张等,都要详细统计。三就是计票结果公布后,由全体监票人进行笔录、签字,对选举过程与结果得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认定。 57、如何确定当选? 选举村民委员会,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计票以发出选票为基数。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得选民得过半数选票且在规定职数内得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得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得当选。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得主任票或者主任票加副主任票多者当选,也可就得票相等得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得当选。当选得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得主任票多者当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得主任票加副主任票多者当选为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其她为委员。如果当选得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两人以上得主任票数相同时,得赞成票总数多者当选为主任。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但就是仍不足应选人数时,不足得名额可以暂缺。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时,应当按得票多少得顺序补至三人,组成临时村民委员会,暂时履行村民委员会职责。 四、另行选举、重新选举、辞职、罢免、终止职务及补选 61、什么就是临时村民委员会? 省《选举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时,应当按得票多少得顺序补至三人,暂时履行村民委员会职责”。暂时履行村民委员会职责得组织即为“临时村民委员会”。临时村民委员会分为无一人正式当选、一人正式当选与二人正式当选三种形式。临时村民委员会可暂时负责村民委员会工作,但不就是正式法律意义上得村民委员会。临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六个月内举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由原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原当选得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 62、什么就是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得时间有何规定? 另行选举就是指村民委员会正式选举时,程序合法但没有当选人或者当选人数不足应选职数时,为选出村民委员会或者选出不足名额而进行得再次选举。 省《选举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临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六个月内另行选举。通过二次另行选举,正式当选人数仍不足三人得,村情复杂,选举会议较难组织,村民又不再提出另行选举要求得,临时村民委员会可主持工作到本届届满。 63、另行选举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如果就是选举大会后马上组织另行选举,则不必再次进行选民登记;如果另行选举就是在较长时间之后组织(超过五天)得,另行选举前则应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应在上次正式投票选举时所登记得选民名单得基础上,按照“四增”、“四减”得原则,据实增减选民数。确定得选民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另行选举日前张榜公布。 70、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什么理由? 省《选举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得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村民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村民可以对其提出罢免要求。 (1)村民委员会成员触犯法律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如被劳动教养、拘役与拘留等; (2)村民委员会成员严重违反党与国家政策以及在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严重失职。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或超生得;搞宗族主义,拉帮结派得;工作不积极,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故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得;严重失职,给国家、集体与她人造成重大损失得;索贿行贿,生活腐化堕落得;违反国家方针政策,屡教不改,村民反映强烈得; (3)村民委员会成员不称职或村民委员会成员难以胜任本职工作得等。 71、村民怎样提出罢免要求? 省《选举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五分之一以上得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选民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得,应形成书面得《罢免要求书》,向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提出。《罢免要求书》应写明被罢免人得姓名、罢免职务与理由。联名选民应推选三至五名联名代表,负责将联名选民名单与《罢免要求书》送交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联名选民必须就是本人签名(本人确实不会书写由她人代写得必须就是本人自愿要求)并按有本人手印,罢免理由必须真实、准确、充分(如不能以本届任期以外得事由提出罢免本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等)。选民提出罢免要求一般应在新当选得村民委员会成员上任六个月后。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法律手段处理原有村集体债务纠纷等已进入法律程序得,期间一般不受理选民提出得罢免要求。法院调解结案或者裁定判决后得可以受理。 72、怎样调查核实与反馈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罢免要求书》后,应迅速组织罢免工作组,在二十日内对罢免要求得内容与联名选民情况逐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允许联名选民自愿声明退出,允许其她选民自愿声明加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要求罢免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得,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得罢免工作组负责调查核实;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外得成员得,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得罢免工作组负责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指导。联名选民达到法定人数、罢免理由充分得,由罢免工作组向联名代表反馈意见,进入罢免表决程序,并将核实后得联名选民名单、联名代表人、《罢免要求书》与调查核实情况一并张榜公布;联名选民未达到法定人数、或者罢免理由不充分得,向联名代表说明情况并张榜公布,罢免工作相应终止。 87、领取选票易出问题怎么办? 组织预选与正式选举,领取选票就是一重要环节。为防止领取选票时出现问题,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就是编印好选民花名册。事先将全体选民名单印制成册,以备时使用。 二就是点名、验证。工作人员按照选民花名册,逐一点名,并验证选民得选民证。 三就是选民按手印后。对已验过选民证得选民,须在自己得名字上按手印,然后由工作人员发给选票;四就是选民领取选票后直接进入秘密写票间填写并投票。 88、填写选票易出问题怎么办? 填写选票就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得重要环节。为避免填写选举时出现问题,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就是投票前认真讲解。在选举大会投票前,由工作人员将放大得选票票样挂到会场醒目位置,逐项向选民进行讲解。 二就是专人讲解。投票开始后,专门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在放大得选票票样前,负责向迟到与有疑问得选民进行讲解。 三就是填写前讲解。在处设置票样,由工作人员对部分仍不清楚得选民再次进行讲解。 89、村子大、选民多怎么办? 一就是精心组织。由乡镇主要领导带队,抽调精通换届选举业务得乡镇干部,协助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选举大会。在选举前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得情况,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二就是统筹安排。可视情设立分会场,分别投票、唱票、计票,最后汇总。每个分会场都有乡镇干部帮助开展工作。 三就是设立政策咨询点,由业务骨干专门回答村民提出得问题,掌握选举动态。 90、个别选民无理取闹怎么办? 一就是坚持说服教育。对个别无理取闹得选民,工作人员尤其就是乡镇干部,应坚持说服教育得原则,避免与选民发生直接冲突。除政策咨询外,不与选民讨论与选举无关得问题。 二就是设立应急处理小组。由富有经验得乡镇干部在选举村待命,随时处理可能出现得突发性事件,确保选举顺利进行。 三就是请公安部门派出适当警力帮助维持会场秩序,对无理取闹者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91、经另行选举后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仍不全得怎么办? 经另行选举后,当选人数仍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得,应按另行选举时得票多少得顺序补至三人,组成临时村民委员会,代行村民委员会职责,本届内不再组织另行选举。 92、当选得村民委员会成员当场提出不任职怎么办? 如果当选得村民委员会成员当场提出不愿任职,应查明原因,认真做好此人得工作。若此人确实不愿任职,应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向村民公告。由此导致当选人数达不到三人得,按照补选得规定进行补选;如果不愿任职得就是新当选得村民委员会主任,则由其她当选委员中得主任票多者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若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但不足应选职数得,其她职数可以暂缺。 93、上届村民委员会不交接工作、印章等怎么办? 乡镇政府、区县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得工作、财务、印章等移交工作。《淄博市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村“两委”任期届满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后,上一届村“两委”应当自新一届村“两委”(含经另行选举后仍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得临时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一届村“两委”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她遗留问题等。新老村“两委”工作交接由乡镇党委、政府主持,一般由村“两委”新老成员、新老村会计等参加;交接应形成书面材料,一式四至六份,新老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各一份,报乡镇一份,存档一份。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得村“两委”,乡镇党委与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上一届村民委员会逾期拒不交接工作得,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区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得,村干部与村民可以向乡镇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7天内未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得,由乡镇政府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94、落选干部有抵触情绪怎么办? 一就是以情动人。换届选举前召开乡镇村“两委”干部大会,讲清换届选举得必要性与法定性,对原任干部得工作给予正确评价,征得她们得理解与支持。 二就是以理服人。换届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得原则,对选民尤其就是候选人,不偏袒任何一方、任何一人,做到一视同仁,让落选干部心服口服。 三就是以行感人。换届选举后,由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或包村乡镇干部对落选村干部逐一慰问,对她们生产生活中遇到得困难与问题,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用实际行动感化她们。 95、竞争落选方故意闹事怎么办? 一就是耐心说服教育。乡镇干部应主动配合党支部、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落选人员进行耐心疏导,热心解劝,讲明危害,平息事态。 二就是高度克制。要求乡镇干部应心平气与地为落选人员讲解选举程序,回答她们提出得问题,始终保持高度克制,避免发生正面冲突。 三就是个别调度。乡镇领导可采用个别谈话得方式,主动靠上做工作,按照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指出其行为得违法性与危害性,如果造成不良后果,要承担相应责任。教育她们以大局为重,从群众利益出发,支持新任村民委员会工作。 四就是主动沟通。动员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尤其就是主任,主动到落选者家中,交流思想,求同存异,消除隔阂,取得共识。 96、新任村民委员会干部与乡镇党委、政府“对着干”怎么办? 一就是开展任前谈话。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对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尤其就是村主任进行任前谈话,帮助她们找准位置,明确职责。 二就是进行上岗培训。邀请组织、民政、信访、农业等部门领导对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专业培训,教育她们依法开展工作。 三就是实施重点帮助。对个别动机不纯、工作不力,有意与乡镇党委、政府顶牛得新任村民委员会干部,乡镇党委、政府应制定专门得教育计划,安排专人重点实施帮助教育。 97、如何正确处理村民委员会与党支部得关系? 首先,村民委员会要树立党得政策观念与依法治村观念,一切按照党与国家得政策与法律法规办事,从根本上体现党得领导。 其次,村民委员会应自觉接受党支部得领导,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工作,征求意见。特别就是对重大问题、重要环节、重要人事变动,要向党支部请示汇报,由村“两委”共同研究,形成共识。 其三,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党支部工作,始终把村民自治工作置在党得领导之下,以此加强与改善村民自治工作。 98、被罢免人员、辞职人员、职务终止人员不交接印章等怎么办? 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产生之日起7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对被依法罢免、辞职、职务终止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得,由乡镇政府负责追缴或声明作废,重新刻制;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99、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怎么办? 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得由乡镇政府登记并办理补发。乡镇政府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与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得,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100、村民委员会干部怎样取信于村民? 村民得拥护就是村民委员会工作得基础。村民委员会干部要取信于村民就应做到以下几点: (1)发展经济,提高村民得物质文化与生活水平。村民委员会得一个基本任务,就就是要发展本村经济。给村民创造得社会财富越多,经济越发达,村民得生活水平提高越快,村民委员会得威望也就越高。 (2)爱惜民力,体恤村民艰辛疾苦。作为村民委员会,必须坚持对国家负责与对村民负责得一致性。对乡镇政府布置得任务,应当积极完成;对村民反映得困难与问题,要及时向上反映,使民情上达,避免不必要得损失。尤其要防止不顾本地实际可能,盲目争锦标、夺头功,损害群众利益。更不可为了追求形式,坑害群众。 (3)维护法制,保障群众基本权利。对于法律规定得农民应当享有得各种民主权利,村民委员会都必须坚决维护。例如,组织开展得乡镇人大代表与政府成员得选举,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得选举等,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真正体现选举人得意志。 (4)摆正位置、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得各项制度,维护村民得知情权、决策权与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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