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管理和配合责任
1. 定义
1.1. 总承包商
受业主委托负责协议定义整个总承包工程建设施工单位。
1.2. 指定分包商
由业主选定实施属于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相关指定分包工程施工单位。
1.3. 指定供给商
由业主选定供给总承包工程建设所需相关货物供给商。
2. 总承包商管理责任
总承包商须负责下列工作以配合指定供给商和分包商实施其所负责工程:
2.1. 通常管理责任
2.1.1. 总承包商须负责安排、 统筹、 管理及紧密配合全部指定供给商、 指定分包商进行工程, 包含但不限于根据整个总承包工程建设需要作妥工地管理、 图纸、 工程进度、 供货期、 系统验收等一切所需协调管理和服务, 及提供需由总承包商负责提供全部临时设施等(相关具体要求请参阅第2.2款), 方便各施工单位能够相互配合顺利地实施施工。
2.1.2. 总承包商须对整个总承包工程(包含全部指定供给协议及指定分包工程)负担质量及工期履约责任。
2.2. 提供设施
总承包商负责无偿提供分包商正确实施施工所需一切合理设施包含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 提供总承包商在工地内现成办公室、 辅助设施及仓库供分包商在互不妨碍下使用, 或在建造中建筑物内提供合理地方供分包商设置临时办公室和架设所需辅助设施及仓库。(具体要求由地域企业依据项目情况在总承包协议中约定)。
(2) 提供工地上通路供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 清除分包商施工面内障碍, 及为她们提供所需工作面。总承包商须安排、 协调及指导分包商相关进出口、 通道、 道路使用和其它工地内场地安排等事宜。
(3) 提供总承包商在工地内现成爬梯、 脚手架等供共同使用。惟除电梯井内脚手架外, 分包商对此等爬梯、 脚手架等使用时间, 不能超出总承包商本身所需时间, 亦见本基础要求第4.4.1条款。
(4) 在工地内提供足够、 合理及符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标准要求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供各分包商共同使用, 并负责定时清理和维护, 直至不再需要时拆除, 分包商必需遵从总承包商指示, 保持卫生设施清洁。
(5) 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需保障场地安全之围网、 围板等。
(6) 提供塔吊、 人货两用梯、 提升井架等工地上现成装置及机械供分包商作卸货及水平/垂直运输用, 所须竖立时间须满足分包工程配合需要。
(7) 清理分包工程施工产生及由分包商集中运至工地室外地面层总承包商指定地点垃圾和废料。
(8) 提供工地上其它现成设施供共同使用, 亦见本基础要求第4.4条款。
总承包商负责联络协调各分包商, 了解她们相关上述设施具体需要, 并在有需要时进行配合和提供。
2.3. 材料及成品保护
2.3.1. 全方面看管本项目工地范围以防偷窃及破坏, 包含分包商在工地内物料和工程; 此等看管责任仅是通常性, 分包商最终仍须对其存放物料和已施工工程看管负全责。
2.3.2. 保护已完成指定分包工程以防损坏、 污染、 丢失, 包含做出防水、 防风、 防雨方法; 自指定分包工程完工至总包工程移交给业主之前, 全部成品保护工作均由总承包商负责, 在此期间发生产品损坏、 污染、 丢失等由总承包商负责赔偿、 修复。而分包商完成其本身工程及交付给总承包商前保护方法, 则由分包商自行负责。具体要求参见第4.4条款。
2.4. 工期责任
负责工程整体进度。主动主动了解分包商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总承包工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工程作法、 技术要求、 供货安排等), 主动要求分包商提供施工进度计划, 协调不一样分包工程相矛盾地方, 并主动找出处理措施。
2.5. 施工配合
2.5.1. 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分包商确定预留配件、 预埋套筒、 管子槽、 孔洞、 榫眼等位置, 并给予分包商足够时间去供给及放置电缆、 电线管、 其它管道、 预留配件等于合适位置。孔洞等附加钢筋亦须由总承包商负责, 此等钢筋将不会分开量度, 而是视为已包含在总包服务费内。
2.5.2. 预留管子槽、 孔洞、 榫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给予填充密封, 并用合适填充包围电线、 电缆、 管道缝隙。对穿过混凝土结构预埋套管内外空隙填充, 必需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2.5.3. 用合适填充物填实设备、 框架与建筑结构间缝隙空间。
2.5.4. 实施通常修补工作。
2.5.5. 完工时实施全方面清理, 包含清洁全部已完成指定分包工程及其设备。
2.5.6. 提供标高、 定位基础点/线给分包商。
2.6. 工程用水
工程进行期间为指定分包商提供足够临时用水。分包工程施工期间用水费用, 由总承包商支付。总承包商须提供足够及合理接驳点供各分包商使用, 并须确保能在冬季正常供水且不会结冰。
(1) 总承包商须提供一切必需工程用水供指定分包商使用, 架设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临时供水及储水设施, 并支付全部费用。
(2) 工程所需临时用水水源将由业主提供至本项目建筑红线, 红线内管线及储水设施则由总承包商负责; 总承包商须负责协调分包商临时用水位置及需要, 并无偿提供临时用水装置供分包商使用, 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3) 总承包商须在各幢楼首层大门周围(或各楼层), 提供予指定分包商前述之临时用水点, 由临时用水点再接出临时用水系统, 则由各分包商自行提供, 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4) 施工期间如遇停水, 由总承包商负责处理, 工期亦不会所以而延长。
(5) 总承包商需在完工及业主同意后, 负责全部临时用水水源切断及搬运工作及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协调、 合作及负责相关费用, 工期中也包含此项工作。
2.7. 临时照明及电力
工程进行期间为指定分包商提供足够临时照明及电力和试验所需负荷。分包工程施工期间电力费用, 由总承包商支付。总承包商须提供足够及合理接驳点供各分包商使用, 并须提供机电设备等调试所需电力, 有需要时还须提供临时发电机组。
(1) 总承包商须提供一切必需工程临时照明及电力供指定分包商使用, 试验全部装置, 提供及安装一切临时电线、 附件及在不再需要时拆除一切临时装置, 并支付全部费用。
(2) 临时用电电源将由业主提供至本项目红线(包含临时变电所及动力柜),红线内管线及动力、 照明设施则由总承包商负责; 总承包商需负责协调分包商临时用电位置及需要, 并无偿提供临时用电装置供分包商使用, 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3) 总承包商须在各幢楼内每两层间, 提供指定分包商前述之临时用电配电箱; 从临时用电配电箱再接出临时用电系统, 则由各分包商自行提供,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2.8. 预埋工程
总承包商协议责任尚包含进行及完成各指定分包商进场施工前, 图纸反应及与各分包工程相关预埋工程。总承包商须在各分包商进场时, 按下述时间和方法与相关分包商完成其代行完成预埋工程之工作交接:
(a)于各分包协议开工日起计两个星期内, 在业主协调下与分包商及工程监理一起, 根据施工图纸进行全部已完成预埋工程工作交接(包含质量及数量验收及交接), 并在后续一周内完成验收形成缺点修改清单所列全部整改工作;
(b)若分包商进行工作交接时并未提出任何修改项目, 则视为其已全部满意接收了全部己完成预埋工程, 而此等工程以后亦视作完全由分包商所完成, 再发觉任何问题, 均由分包商负责处理。
(c)与各分包工程相关一切后续预埋工程, 则由分包商在接收后继续负责完成。
总承包商不须在投标时将实施本条款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内, 但砌筑工程中预埋门窗固定用木砖、 砼块费用由总承包商负担。此等工程费用将会在工作交接完成后, 按确定完成数量及经双方议定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计算而具体确定, 并按设计变更费而支付工程款, 惟总承包商被视为己在投标时充足考虑了实施所述预埋工程要求, 并己将一切所须时间包含在协议工期内。
2.9. 对外联络
总承包商须负责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联络、 安排及协调直至完成整个总承包工程,所以引致全部费用均由总承包商负责。业主可在有需要时给予总承包商合理帮助, 或以其名义做出配合。
由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引发全部工地红线周围各项市政道路、 地下管线连接、 修改及政府、 街道、 单位、 居民索赔等,概由总承包商负责出面协调处理。
2.10. 完工资料
2.10.1. 整个总承包工程进行期间,总承包商均须负全责保管相关本工程全部完工资料,包含按国家及当地相关要求须由业主在完工时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及本工程用户全部资料,直至本工程按协议实际完工时,才全部移交给业主。
2.10.2. 若上述资料内有总承包商按其协议地位无法获取文件或资料,业主须将相关资料适时提供给总承包商。
2.10.3. 总承包商负责对各指定供给商和分包商验收立案资料进行检验、 整理和归档。指定供给商和分包商验收立案资料统一以总承包商名义。如指定供给商和分包商验收立案资料有不符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地方, 总承包商应给予指出, 方便她们能立刻更正。
2.10.4. 若总承包商并非相关供给协议所供给货物安装单位,则供给协议中会要求供给商提交货物制配图纸、 安装图纸、 安装说明书、 操作说明书及保养说明书给安装单位时,另行额外提交一套上述资料给总承包商使用及归档。
若总承包商未能协调妥当各项工程, 须自费进行所以而引发任何更改工程及损坏, 并赔偿业主因之而需支付任何费用。
3. 指定供给协议
3.1. 供料范围
总承包工程建设所需下述物料, 须由指定供给商(“指定供给商”)负责供给:
(1) 外墙面砖/外墙石材。
(2) 外墙涂料。
(3) 屋面陶瓦、 英红瓦。
(4) 低压配电箱。
3.2. 指定供给商负责工作范围为供给指定供给协议文件要求供给全部货物, 包含全部设备、 材料、 构配件、 备用配件及品质确保期内需要正常替换零配件, 但不包含施工用临时物料, 并会提供以下技术指导服务:
(1) 对货物进行具体设计及提交部署图。
(2) 制备及提供货物制配图纸、 安装图纸、 安装说明书、 操作说明书及保养说明书。
(3) 在工地现场向总承包商或安装分包商提供以下技术指导:
a) 指导总承包商或安装分包商进行施工或安装;
b) 监察总承包商或安装分包商质量,并在有问题时向业主汇报;
c) 指导总承包商或安装分包商实施调试;
d) 指导总承包商或安装分包商制备完工图;
e) 在品质确保期内指导总承包商或安装分包商实施保养维修工作, 并定时派员监察;
f) 指导总承包商或安装分包商实施定位及复核将会影响到货物安装土建方面定位、 标高、 尺寸等实地资料正确性,并在有问题时向业主汇报;
g) 参与工程整体完工后系统联动使用调试以确保正常运行;
h) 为业主以后操作及维修人员提供技术训练,直至该等人员能够清楚了解怎样操作及保养维修供给协议所要求供给货物为止。
3.3. 总承包商须在工地地面层接收供给商送来及完成卸货后物料, 并负责以后全部储存、 堆放、 从存放点至安装点一次或数次搬运及安装。
3.4. 总承包商须在物料送到指定接收地点当日, 组织业主项目工程师及工程监理一起开箱验收, 并将发觉破损或不符合规格物料情况立即书面通知业主, 及负责协调供给商立刻安排替换。
3.5. 总承包商须全方面负责安全保管供给商送达指定接收地点并已由其接收全部物料, 并负责自费补充任何受破坏、 遗失或被偷窃物料。
3.6. 总承包商须就各供给物料质量、 数量及供给时间代业主对供给商进行管理及给予配合,并向业主负责。供给协议中会授予总承包商此等权责方便其能推行责任,相关供给物料付款及结算审定则仍由业主负责, 相关设计变更亦须事先取得业主同意。
3.7. 指定供给商所供给货物数量为按业主发出图纸计算数量再加上要求损耗率后物料数量。损耗率由业主和总承包商参考当地定额协商确定。
3.8. 总承包方须负责计算其需要物料订货数量。业主只负责供给按业主发出图纸计算数量加上双方确定合理损耗物料数量。任何超出此范围而又需要为完成本工程物料,其费用须由总承包方负担。
3.9. 总承包方负责提交供货计划方便供给商安排物料适时供给。
3.10. 上述指定供给协议还未最终确定及不能视为根本全部之指定供给协议, 业主有权删除、 再分、 合并以上任何指定供给协议而组成新供给协议,或增加新指定供给协议,总承包商必需遵从业主指示, 不能要求任何额外费用或工期延长。
4. 指定分包工程
4.1. 总承包工程内下述工程乃为指定分包工程须由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负责施工:
(1) 电梯工程。
(2) 外幕墙及门窗工程(其中包含百页、 遮阳板)。
(3) 入户门、 车库门、 防火门工程。
(4) 屋面沥青(玻纤)瓦工程。
4.2. 上述指定分包工程还未最终确定及不能视为根本全部之指定分包工程,业主有权删除、 再分、 合并以上任何指定分包工程而组成新分包工程,或增加新指定分包工程,总承包商必需遵从业主指示,不能要求任何额外费用或工期延长。
4.3. 指定分包工程所需物料若需要进口,则由业主与相关供给商直接签署供给协议,并由总承包商加签。总承包商须按第3.5条款要求管理供给商物料供给事项,安排负责安装指定分包商同相关供给商作好一切所须配合及协调,并向业主负责。分包协议中会授予总承包商此等权责方便其能推行责任,相关供给物料付款及结算则仍由业主负责,相关设计变更亦须事先取得业主同意。
4.4. 总承包商与分包商配合
除第2条款外, 总承包商还须对下列工程负责所述管理及配合事宜:
4.4.1. 电梯工程
按电梯工程需要在电梯井内架设脚手架及安全网等, 并实施维修及完成需要改动:
(1) 在电梯井口架设围板以防人跌下;
(2) 电梯安装后在机内、 门面、 门框等安装临时保护板以预防损坏;
(3) 在电梯机房内设置供装卸电梯设备用梁或勾;
(4) 提供满足电梯安装调试要求所需之电缆及电源。
4.4.2. 幕墙、 门窗、 入户门工程
(1) 在土建浇注前查对门窗所表示尺寸是否与结构预留孔洞尺寸相符。若发觉矛盾, 须立即通知业主及相关分包商, 以做出修正;
(2) 预留合适大小孔洞及坑槽方便安装窗框及其凸出冒头、 竖框、 止水条等;
(3) 负责全部窗洞/门洞及洞口收口;
(4) 协调各相关单位以确保门、 窗及天窗等完成后进行防渗试验时不会破坏邻近工程, 并负责修复全部受影响地方;
(5) 分包商负责将门窗框固定、 打好发泡剂、 成品保护方法完成(门窗框保护标准为: 落地门、 窗框下槛用木质U型槽保护, 其它采取胶带包扎保护)并经总承包商和监理验收合格后, 移交总承包商, 总承包商须在五天内完成门窗框下槛水泥砂浆塞缝、 入户门门框灌浆、 抹灰收口等工作。
(6) 总承包商负责配合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对已安装成品进行保护, 因为总承包商或其它分包商原因造成已安装成品损坏和污染, 均由总承包商负责清理和赔偿。但总承包商能够追究其它分包商责任并要求对应赔偿。
4.5. 屋面沥青瓦
4.5.1. 搭设、 维修及修改满足分包商使用要求之外墙脚手架, 并考虑与市政、 防水、 外围工程相结合, 包含在有需要时进行部分悬挑、 提升或更改,所需竖立时间须满足屋面瓦施工需要。
4.5.2. 向分包商提供满足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屋面基层, 屋面移交前对出屋面构筑物、 出气口、 通风口、 屋面翻边、 避雷设施等子项工程扫尾和油漆必需全部完成并经监理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分包商在业主协调下与工程监理一起对总承包商施工屋面瓦基底进行验收, 并会在后续一周内向工程监理提出缺点修改清单; 若分包商进行工作交接时并未提出任何修改项目, 则视为其已全部满意接收了全部屋面瓦基底工程, 而此等工程以后亦视作完全由分包商所完成, 再发觉任何问题, 均由分包商负责处理。
5. 总承包商报价
总承包商须根据本要求(招标文件)给予总承包商对各分包商提供配合要求、 总承包商责任、 本工程工期要求、 整个总承包工程协议分配方法、 协议文件及其她投标单位认为需要考虑原因, 对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管理及配合事宜所需费用进行报价, 包含在“总包管理费”报价内。总承包商所填“总包管理费”价款视为总承包商风险而包干使用, 不管实际发生费用与总承包商投价有多大出入, 亦不管有没有设计变更, 一律不再调整。
惟若相关工程并不在总承包工程工期内进行、 或取消、 或并不需要、 或改由总承包商直接实施, 则相关配合费须在决算时从总承包工程协议总价内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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