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1安全规程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与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得,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得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得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与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
2、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得作业规程与操作规程。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得人员及装备。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得安全设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与工作岗位存在得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
3、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 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得监督活动,发挥群众得监督作用。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与操作规程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培训不合格得,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
4、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与处理煤矿事故得能力。第十条 煤矿使用得纳入安全标志管理得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得,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得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得危及生产安全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得技术、工艺、材料与设备。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与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与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
5、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得安全投入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得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与矿灯,严禁携带烟草与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四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得下列图: (一)矿井地质图与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
6、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控布置图与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 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与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 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五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得下列图纸: (一) 地形地质图。 (二) 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三) 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 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与运输系统图。 (五) 供配电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 防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 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
7、图。 第十六条 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得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与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4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与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与药品等。 第十九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8、国家实行资质管理得,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得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得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 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得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得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编 地 质 保 障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与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得地质资料与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
9、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得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得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检查孔得数量与布置应当满足设计与施工要求。 (三) 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
10、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与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二十六条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与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得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得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得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与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得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
11、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 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三十条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一条 掘进与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
12、定。 井工开采形成得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第三编 井 工 煤 矿第一章 矿 井 建 设第一节 一 般规 定 第三十四条 煤矿建设单位与参与建设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得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得,应具备相应得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得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以上。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
13、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得安全人员、技术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得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得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得安全设施与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得安全出口。(二)相邻得两条斜井或者平硐
14、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四十一条 开凿平硐、斜井与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得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与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与防洪水沟。第四十二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与承载要求。 第四十三条 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得距离及防止片帮得措施必须根据岩性
15、、水文地质条件与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 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她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与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当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得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当加深冻结深度。 (二)第一个冻结孔应当全孔取芯,以验证井筒检查孔资料得可靠性. (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得方向与偏斜度,测斜得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m,并
16、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四)水文观测孔应当打在井筒内,不得偏离井筒得净断面,其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深度。 (五)冻结管应当采用无缝钢管,并采用焊接或者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当进行试压,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六)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得水位变化。有在水文观测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者提前冒水得水文观测孔水压曲线出现明显拐点且稳定上升天,确定冻结壁已交圈后。才可以进行试挖。在冻结与开凿过程中,要定期检查盐水温度与流量、井帮温度与位移,以及井帮与工作面盐水渗漏等情况。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
17、须及时处理。 (七)开凿冻结段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抗冻炸药,并制定专项措施。爆破技术参数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八)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与片帮、断管等得安全措施.(九)生根壁座应当设在含水较少得稳定坚硬岩层中。 (十)冻结深度小于0m时,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冻结深度大于300时,停止冻结得时间由建设、冻结、掘砌与监理单位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共同研究确定。 (十一) 冻结井筒得井壁结构应当采用双层或者复合井壁,井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壁间充填注浆.注浆时壁间夹层混凝土温度应当不低于,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能承受外部水静压力. 、 (十二)在冲
18、积层段井壁不应预留或者后凿梁窝. (十三)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与硐室得岩层时,应当采用缓凝浆液充填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得环形空间。 (十四)冻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者混凝土将冻结孔全孔充满填实。 第四十六条 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沿斜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相对稳定得隔水地层5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5m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得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小于m、 (三) 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得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得间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定处理冻结管与解
19、冻后防治水得专项措施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 第四十七条 冻结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装置。定期测定站内空气中得氨气浓度,氨气浓度不得大于0、004%。站内严禁烟火,必须备有急救与消防器材。 制冷剂容器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冷剂在运输、使用、充注、回收期间,应当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八条 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得措施。 第四十九条 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与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小于0、7a,且套壁施工速度
20、每h不得超过12。第五十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钻井设计与施工得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并进入不透水得稳定基岩中m以上。(二)钻井临时锁口深度应当大于m且进入稳定地层中以上,遇特殊情况应当采取专门措施。 (三)钻井期间,必须封盖井口,并采取可靠得防坠措施;钻井泥浆浆面必须高于地下静止水位5,且不得低于临时锁口下端m;井口必须安装泥浆浆面高度报警装置。 (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时蓄浆池均应当设置防护设施。泥浆得排放与固化应当满足环保要求。(五)钻井时必须及时测定井筒得偏斜度。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得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 。钻井
21、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得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与截面必须符合设计. (六)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当高出泥浆浆面1、5m以上。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人. (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沉井井壁得底部与开掘马头门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五十一条 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h得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十二条 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最大注浆压力必须小于井壁承载强度。 (二)位于流砂层得井筒段,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00mm。
22、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当穿过内壁进入外壁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当采取套管法或者其她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与孔壁得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后才可使用。 第五十三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得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天轮平台、翻矸平台、封口盘、保护盘、吊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得设置、运行、维修得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四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得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得开凿与支护完成,制
23、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 第五十五条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0或者输送深度大于4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第五十六条 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与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得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5以上得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与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第五十七条 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
24、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二)严禁干钻扩孔。(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得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得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得矸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第五十八条 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与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得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与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得安全措施(二)距掘进工作面0m内得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25、对爆破崩倒、崩坏得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三)在松软得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她措施. 第五十九条 使用伞钻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得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与明确。 (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 (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 第六十条 使用抓岩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抓岩机应当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
26、 (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检查1次、 (三)抓矸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 第六十一条 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 (二) 耙装机绞车得刹车装置必须完好、可靠。 (三) 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与防耙斗出槽得护栏; 在巷道拐弯段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得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与信号联系。 (四)固定钢丝绳滑轮得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五) 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与尾轮固定牢靠。耙装机运行时,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她工作与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
27、机时,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倾角大于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设护身柱或者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得措施。 (六)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得最大与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与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得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与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得耙装机。第六十二条使用挖掘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她工作与行人。 (二)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者与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当明确各自得作业范围,并设专人指挥。 (三)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
28、(四)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得照明 . 第六十三条 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六十四条 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与通道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目得行走路线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得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得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第六十五条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井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础承载能力必须符合设计。(二)铰链及预埋件必须按设计要求制作与安装,销轴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
29、,且不得横向使用。 (四)扒杆起立时应当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始终保持一定张力。 第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三)封口盘预留通风口应当符合通风要求。 (四)吊盘、吊桶(罐)、悬吊装置得销轴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吊盘上放置得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固定牢靠。(六)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须有牢靠得立足处.(七)严禁吊盘与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者钩头通过吊盘得速度不得大于0、2s。 第六十七条 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
30、行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土建与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明确安全防护要求。(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布置前必须对井塔承重结构进行验算。 (三)临时天轮平台得上一层提升孔口与吊装孔口必须封闭牢固。 (四)施工电梯与塔式起重机位置必须避开运行中得井筒装备、材料运输路线与人员行走通道. 第六十八条安装井架或者井架上得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得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得冲击. 第六十九条 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得照明 (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得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
31、、 (三)巷道内固定吊点必须符合吊装要求,吊装时应当有专人观察吊点附近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 (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第七十条 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得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第七十一条 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形成两回路供电得,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得容量应当满足通风、排水与撤出人员得需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与极复杂得矿井进入巷
32、道与硐室施工前,其她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两回路供电. 第七十二条 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与安全梯得凿井绞车,必须装设制动装置与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第七十三条 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得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得间隙,不得小于、H/300(H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井筒深度小于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得间隙应当符合表1得要求、 表1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得间隙 序号井筒 内 设 施间隙/mm1吊桶最突出部分与孔口之间5吊桶上滑架与孔口之间1003抓岩机停止工作,抓斗悬吊时得最突出部分与运 行得吊桶之间204管、线与永
33、久井壁之间(井壁固定管线除外)1505管线最突出部分与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之间井深小于400m井深4050m井深大于50m500600806管线卡子得最突出部分与其通过得各盘 台孔口之间007吊盘与永久井壁之间150 第七十四条 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采用阻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 不得超过40m。(三)悬挂吊盘得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四)吊桶上方必须装设保护伞帽。(五)吊桶翻矸时严禁打开井盖门。 (六)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人员得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得值,且最大不超过m/s;无罐道绳段
34、,不得超过s. 式中: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七)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物料时得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得值,且最大不超过8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2/。(八)在过卷行程内可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程不得小于表2确定得值。表2 提升速度与过卷行程提升速度/(ms1)5678过卷行程/m2、82、1、253、6、13(九) 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应当接入报警回路. 第七十五条 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桶边缘. (二)不得人、物混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执行本规程第三百三十九条得规定。 (三
35、)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与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 (五)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严禁超员. 第七十六条 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口、翻矸平台与绞车房、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得控制回路闭锁。 吊盘与井口、腰泵房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装设直通电话.建井期间罐笼与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时应当设置信号闭锁,当罐笼提人时箕斗不得运行。装备套提升系统得井筒,必须有备用通信、信号装置。 第七十七条 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得连接,必
36、须采用具有可靠保险与回转卸力装置得专用钩头。钩头主要受力部件每年应当进行1次无损探伤检测。第七十八条 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得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与电缆得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钢丝绳到期后经检测检验,不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得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建井工期、在用钢丝绳得腐蚀程度等因素,确定就是否需要储备检验合格得提升钢丝绳. 第七十九条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得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 同一工业广场内布置2个及以上井筒时,未与另一井筒贯通得井筒不得进行临时改绞
37、。单井筒确需临时改绞得,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第八十条 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得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得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得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设有躲避硐得一侧必须有畅通得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人行道必须设红灯与语音提示装置.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者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栏。 第八十一条 在吊盘上或者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得构件上,高挂低用。保险带应当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
38、现损坏必须立即更换。 第八十二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预计涌水量不大于0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4 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0m/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 8h正常涌水量。临时水仓应当定期清理。 (二)井下工作水泵得排水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备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得70%。 (三)临时排水管得型号应当与排水能力相匹配。 (四)临时水泵及配电设备基础应当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m,泵房断面应当满足设备布置需要。第八十三条 立井凿井期
39、间得局部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得安装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0m,且位于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 (二)局部通风机得安装与使用必须满足本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得要求。 (三)立井施工应当在井口预留专用回风口,以确保风流畅通,回风口得大小及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八十四条 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得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井、副井与风井布置在同一个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与风井贯通后,应当先安装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不具备安装主要通风机条件得,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但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局部通风机群代替临时通风机.主井、副井与风井布置在不同得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短期
40、内不能与风井贯通得,主井与副井贯通后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矿井采用临时通风机通风时,必须设置备用通风机,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min内启动。第八十五条 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得,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得。 第二章 开 采第一节一 般 规 定 第八十六条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000,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m, 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
41、度不应超过600m。矿井同时生产得水平不得超过2个. 第八十七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得通达地面得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m.采用中央式通风得新建与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得安全出口。 新建、扩建矿井得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与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第八十八条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与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个便于行人得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得安全 出口相连.未建成个安全出口得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得方向。 通达地面得安全出口与2个水平之间得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
42、据倾角大小与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0m;立井梯子间中得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得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八十九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得,不受此限。第九十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与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得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得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得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她地点,行人得不小于、2m,不行人得不小
43、于2、1.(二)采(盘)区内得上山、下山与平巷得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得不得低于1、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得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得要求. 巷道净断面得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得断面计算。 表3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得最小间距巷 道 类 型顶部两侧/m备 注轨道机车运输巷道、3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0、5m输送机运输巷道0、5输送机机头与机尾处与巷帮支护得距离应当满足设备检查与维修得需要并不得小于0、7。卡轨车、齿轨车运输巷道0、30、3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2、8,双轨运车运输巷道宽度度应当大于4、0m单轨吊车运输巷道、5、8曲线巷道段
44、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得基础上,内侧加宽不小于0、1,外侧加宽不小于0、2m、巷道 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得长度不小于5、0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0、0、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得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得巷道宽度.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 加宽段得长度应当满足安全运输得要求。设置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得巷道0、3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侧间距 第九十一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得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6m得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得矿井为m)以上得人行道,管道
45、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得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得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得间距不得超过m。 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m,高度不得小于、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得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得规定。在人车停车地点得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m得高度内,必须留有宽m以上得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第九十二条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得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得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得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得巷道: 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5m。 2、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