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建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编制: 梁作举
审核:
审批:
2016年4月20日
目 录
1. 编制依据 2
2. 质量治理行动目标 2
3. 组织结构及保证体系 2
4. 质量治理工作时间安排 4
5. 质量治理重点 5
6. 工程质量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5
6.1. 工程质量治理中市场行为易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对照表 5
6.2. 工程质量治理中工程实体及内业资料检查表及措施对照表 8
7. 公司及项目质量治理管理制度 12
8. 附件 19
1. 编制依据
类别
名称
编号
法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年最新修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13年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建市[2014]130号
政府文件、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建建字〔2014〕30号
《关于开展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的通知》
(鲁建建函〔2015〕10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济建质安字〔2016〕6号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建质〔2014〕124号)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建质〔2014〕123号)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市〔2014〕118号)
公司管理体系
《项目管理实施手册》
公司管理文件
《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管理文件
2. 质量治理行动目标
根据建设部、山东省住建委、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各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两年治理工作”的各项工作要求,2016年度公司全面梳理在建及新开工项目,全方位展开自查自纠,将其作为一项持续性的重点工作,完善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模式,持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形成质量管理全员、全时段管理机制,并贯穿工程项目从招投标至竣工结算的整个过程。杜绝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行为、杜绝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出现重大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
3. 组织结构及保证体系
公司级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组织管理机构
项目级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组织管理机构
决策层
管理层
业务实施层
土建作业队
电气安装作业队
给排水安装作业队
暖通安装作业队
业主指定分包
专项供应商
各专业作业班组
土建工程部
机电工程部
技术质量部
商务合约部
设备物资部
安全环境部
综合管理部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4. 质量治理工作时间安排
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公司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时间共分为三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及主要工作内容详下表。
阶段
时间段
主要工作内容
备注
项目自查自纠
2016.3.1-2016.3.31
各项目部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检查改进实体质量状态、常见质量问题防治的落实、质量保证体系在项目的落实、内业资料检查纠正、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冬期施工措施落实等
每半月自查自纠一次,形成记录
公司自查自纠
2016.4.1-2016.4.30
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全数检查公司各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行为、落实公司安全质量生产责任制、检查项目市场行为的合法性、检查项目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结合大快严行动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分包管理情况、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专项方案的落实情况、现场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内业资料管理等,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复查,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杜绝市场违法行为。
4月25日-4月30日对在施项目进行检查纠正
主管部门检查
公司检查、改进
2016.5.1-2016.6.30
1.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做出迅速整改、反馈
2.公司持续检查,每月组织不少一次的联合检查,并持续改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提升工程实体质量,提升管理人员及操作工人的质量安全意识、提升操作层面的质量操作技能。
总结分析
部署四季度工作
2016.7.1-2016.8.30
总结2016年上半度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对“质量治理行动”评比分析,并部署第四季度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5. 质量治理重点
5.1. 各项目部每月度开展质量整治检查情况,是否建立工作台账,项目部应自行检查梳理质量、安全、市场是否存在问题,并进行闭环整改;公司各职能部门理清各在施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状态,检查是否存在相关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5.2. 落实企业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两书一牌”制度情况。
5.3.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
5.4. 全面检查在施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筑市场方面有无存在的问题;全面检查项目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情况。
5.5. 全面检查各项目部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深基坑工程以及模板、脚手架支撑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等情况;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工作环境情况。
5.6. 落实公司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各岗位等执业人员质量安全行为,检查项目部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5.7. 对自查自纠行为是否形成资料并建立台账、对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及时的整改落实。
6. 工程质量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6.1. 工程质量治理中市场行为易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对照表
序号
工程质量行为易出现问题
防范及整改措施
备注
1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文件,核查是否在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经公司任命并实际到岗
建筑企业在承接项目后,应及时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务必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有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的记录,且应实际在项目现场履行管理职责,而且相应的资格证书应注册在本单位
2
施工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核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是公司派驻人员、是否到岗
在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合同等活动中,法人授权委托书中的被委托人应是与建筑企业具有劳动关系的人员,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证明等
3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表(或工资支付证明)、社保缴付凭证、注册(职称、岗位)证书,核查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与建筑企业是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建筑企业是否为其缴纳社保、发放工资
劳务用工,除自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外,应采取合法的劳务分包模式
4
各类报审、报验、验收表,核查在施工现场实际组织管理施工活动的人员及签字人员与建筑企业任命人员是否一致
与投标、备案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有变更文件
5
法人授权委托书,核查在承揽工程过程中,代表建筑企业的人员身份情况
应检查公司是否下达授权委托书、是否签订责任状
6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核查其完整性和时效性
7
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要求分包单位及合作、联营方提供其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的证明;
建立分包单位(包括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出租方等)遴选机制,建立相应的分包商、供应商名录,定期调整
8
合作、联营方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严格审查分包单位及合作、联营方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营业执照等各类证照;
在向项目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报送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等资料时,确保分包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且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一致
9
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及中标通知书,重点核查:(1)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是否与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单位一致;(2)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内容;(3)合同中载明的工程款收款单位是否是合同签订单位、账号是否是合同签订单位的账号
施工合同签订主体应与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单位一致,如果建筑企业在中标后以子公司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交由子公司具体承建的,也会被认定为转包
10
允许专业工程分包的合同依据,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将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进行分包的范围,如未约定,则应要求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同意分包的文件
11
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重点核查:(1)分包工程的承发包主体,如是否是个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发包人是否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合同的发包人是否也是劳务单位;(2)分包的工程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包括主体结构内容;(3)劳务分包的工程内容、范围、劳务分包价款及计算方式,是否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或大中型机械设备费用,是否计取的是除上缴“管理费”或“管理费含税金”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以及工程造价与劳务分包工程款的数额及比例关系;(4)所有分包合同的分包工程内容汇总,是否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的承包工程范围一致
专业分包合同施工范围不应包括主体结构(钢结构工程除外),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向监理单位报审分包单位的施工单位名称应与实际施工的分包单位名称一致;
劳务分包合同计取的费用应仅限于劳务分包工程的劳务报酬及必要的辅材费用,如果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或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之一的,则会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12
材料供应合同,租赁合同,如合同签订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建筑企业等
材料供应合同等合同文本应以建筑公司名义签订,避免与个人签约,逐步建立集中采购机制及合格供应商的名录;
主体工程、关键性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购买或租赁主体应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
13
内部承包合同,如果内部承包合同约定“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等字样,很容易遭到重点检查
内部承包合同要避免出现“自筹项目资金”“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等字样,以免引起转包、挂靠的嫌疑;
要对现有的合同文本进行体系化的检查,必要时可以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对合同文本进行完善
14
报审、报验及监理通知书等施工资料,核查实际进场施工的单位名称
核查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单位与施工合同签订单位是否一致
15
工程款支付凭证,核查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支付时间、数额,及工程款的收款单位与施工合同签订单位、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单位是否一致
严格控制工程款付款流程,所有工程款应由建设单位付至建筑企业账户;同时,建筑企业在收到工程款后,不得支付给其他无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16
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发票,核查分包工程款的收款主体、支付时间、数额及包含的施工内容,及分包单位是否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以外的其他施工单位收取工程款项的
分包工程款、材料款等应直接付至公司账户,避免付给个人。同时,为了应对即将来到的营改增,要求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相应的发票及支付凭证上载明购买、租赁单位应与合同保持一致
17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汇款凭证,核查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付款单位、账号
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保函应由建筑企业自行汇缴、出具
6.2. 工程质量治理中工程实体及内业资料检查表及措施对照表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重点内容
备注
一、工程资料
(一)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
1
水泥及外加剂、掺合料
预拌混凝土资料
2
钢筋及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材料
合格证明文件
试验资料
现场检查
3
砖、砌块、填充墙砌块、后置埋件
设计文件
现场检查
4
预拌混凝土、砂浆
现场是否有自拌
合格证明材料
试件情况及试验数据
5
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紧固件连接材料
设计文件
现场及试验
6
预制构件及预应力混凝土锚具、夹具
/
7
防水材料
合格证明材料
现场抽查
(二)施工试验报告
8
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报告、工程桩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检验报告
试验情况
相关单位资质
9
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统计评定
试件情况及试验数据
10
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统计评定
试件情况及试验数据
11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工艺试验报告
试件情况及试验数据
12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试验报告
试件情况及试验数据
13
钢结构连接(焊接)质量检测报告
试验数据
14
回填土检验报告
点位记录
送检情况
15
沉降观测记录
数据记录及分析
(三)施工记录
16
水泥及外加剂、混凝土及砂浆、钢筋及连接接头、砖、砌块、防水材料、钢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等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试件情况及试验数据
17
桩基试桩、成桩记录
数据记录
18
混凝土施工记录、混凝土冬期施工温控记录、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温控记录
技术资料、数据记录
19
预应力筋的张拉、安装和灌浆记录
技术资料、数据记录
20
预制构件、钢构件吊装记录
/
21
钢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钢网架挠度检验记录
/
22
填充墙砌体植筋记录、锚固力检测报告
技术资料、数据记录
23
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现场抽检
(四)质量验收记录
24
地基验槽记录
验槽记录
25
桩位偏差、桩顶标高验收记录
技术资料、数据记录
2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技术资料、签字齐全
27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验收记录
技术资料、签字齐全
28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及验收记录
技术资料
二、工程实体
(五)钢筋工程
29
钢筋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对照施工图检查
设计文件、隐蔽资料、现场抽检
30
钢筋代换:检查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变更是否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技术文件
31
钢筋加工制作:检查加工、绑扎质量是否满足要求
现场抽检
32
钢筋连接:检查连接方式和连接质量
现场抽检
33
受力钢筋位置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检查作业面上的受力钢筋间距、固定措施,节点部位的箍筋间距,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现场抽检
(六)混凝土
工程
34
混凝土试块留置:检查混凝土试块留置数量、养护环境、标识等
现场检查
35
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查混凝土外观质量,抽查混凝土构件尺寸偏差
现场检查
验收资料
(七)砌体工程
36
砌筑砂浆强度和试块留置
现场检查
37
砌块质量
现场检查
38
墙体转角处、交接处及临时间断处砌筑方式
现场检查
39
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
现场检查
40
构造柱、圈梁和拉结筋的设置等抗震构造措施情况
现场检查
(八)实体质量抽测
41
钢筋原材料:使用游标卡尺现场抽测直径
现场抽检
42
钢筋位置、数量、保护层厚度:使用钢筋扫描仪现场抽测
现场抽检
43
混凝土构件强度:使用混凝土回弹仪现场抽测
现场抽检
44
楼板厚度:使用厚度检测仪或钻孔现场抽测
现场抽检
(九)其他
45
预制承重构件安装
/
46
钢结构安装
/
47
施工荷载控制:观察检查楼层及堆载情况
现场检查
结果统计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和机构质量行为检查表(施工单位部分)
施
工
单
位
1
单位资质情况
单位资质符合相应要求
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应要求
□符合
□不符合
2
项目负责人资格和履责情况
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相应要求,且按规定到岗履责
项目经理资格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到岗履责
□符合
□不符合
3
项目部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齐全,资格符合要求,且按规定到岗履责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全,资格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规定到岗履责
□符合
□不符合
4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按规定审批
未按规定审批
□符合
□不符合
5
施工技术交底情况
按规定交底
未按规定进行交底
□符合
□不符合
6
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图集的配置情况
按规定配置
未按规定配置
□符合
□不符合
7
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
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
□符合
□不符合
8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处理及时,整改措施有效
未按规定处理
□符合
□不符合
7. 公司及项目质量治理管理制度
依据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及其文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7.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等工程管理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GB50300规定:“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材料进场检验还应按照公司《物资控制程序》和公司《材料管理制度》执行。其中,公司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项目经理部从列入名录的供应商中选择材料供应商。项目部对其采购的全部建筑安装材料、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材料进场由材料员通知分管责任工程师和试验员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包含以下内容:
1)对照图纸和施工方案检查材料的数量、规格、型号;
2)核对合格证、出场检验报告;
3)根据材料符合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验收,无国家标准的按照设计图纸要求验收;
4)按照规范和当地主管部门规定抽样送检和见证取样送检。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工程上。实行材料报验制度,每批材料进场都要报监理工程师确认,材料报验由试验员负责,凡未经确认的材料不准使用。因使用不合格材料而造成质量问题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不合格材料由材料员进行标识,并跟进材料退场情况,并记录退场材料的数量、时间等。
样板引路制度
施工操作要注重工序的优化,工艺的改进和工序的标准化操作,通过不断探索,积累必要的管理和操作经验,提高工序的操作水平,确保操作质量。每个分项工程或工种(特别是量大而广的分项工程)都要在开始大面积操作前做出示范样板,包括样板间、样板件等,统一操作要求明确质量目标。样板做完经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大面积施工。由技术负责人负责根据设计图纸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样板计划,并在实施中进行补充或修正。
成品保护制度
项目管理人员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减少工序的交叉作业。上下工序之间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做好记录。如下道工序的施工可能对上道工序的成品造成影响时,应征得上道工序操作人员及责任工程师的同意,并避免破坏和污染,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下道工序操作者及管理人员负责。
技术负责人在进行技术交底时,应把成品保护措施作为重要内容之一。成品保护措施应能保证成品和半成品不受损害,并责任明确到人。成品保护交接应执行严格手续。
质量文件记录制度
质量记录是质量责任追溯的依据,应力求其实和详尽。各类安装记录及材料检验试验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要妥善保管,特别是各类工序接口的处理,应详细记录当时的情况,理清各方责任。
培训上岗制度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应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经过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因无证指挥,无证操作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质量事故的,除要追究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项目部管理者的责任。
各分包商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原籍或务工当地核发的操作上岗证,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的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
如果工程发生质量事故,项目部立即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同时,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现场的抢险及保护工作。项目部积极配合上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事故上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2. 质量责任制
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公司及项目部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①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②贯彻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的职责对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果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责任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涉及的质量责任制摘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以下略)。
工程项目总承包负责制度
1)各专业分包必须向总包提供专业分包施工方案,经总包审核后由总包报请监理、业主批准。另外还要及时向总包提交质量保证计划书,计划书包括以下内容: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关键部位质量的跟踪控制、质量通病的防治等。
2)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设计修改、重大设计变动,需先报经总包技术部门会审后,由总包向设计院、业主、监理提出。
3)各分包未得到总包技术部门及监理的书面通知前,不得随意修改设计,不得按未经同意的设计施工;如已施工,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施工方承担。
4)各分包方应服从总包的质量管理,遵守总包制定的各种质量管理制度,满足总包制定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要求,总包对分包方的工程质量拥有监督责任和否决权。
5)各分包方必须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在现场需设有专职质检员,其机构及质检员名单需报总包、业主和监理,未经许可不得更换。
6)总包不定期检查各分包方的自检记录及自检资料,对记录不详、资料不齐的分包单位,总包方将发出限期整改的通知,分包接到后要立即安排整改。
7)各分包方在分包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或操作工艺必须符合分包合同的规定,如不符合规定而出现缺陷或其它缺点,致使总承包方(或其他分包方)需要或应业主及监理要求对总包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进行任何额外增加施工时,则该分包方应向总包支付该工作的施工费用。
不同意
8)实施质量停工待检点的控制措施。各分包在完成任何一道工序施工且自检合格后,填写《要求质量检测通知单》报总包,由总包方组织质检员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合格后,由总包方提请监理验收,验收合格签发《检验合格通知单》后才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9)各分包应通过质量全过程控制,建立质量改进系统,对不符合项、质量隐患项等采取预防及纠正措施,加强技术管理,遵守施工工序,保证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10)总承包方将分包商的质量管理全部纳入总承包方质量管理体系,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监控。工程竣工交验由总包对业主负责,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11)加强对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检验和控制。 对分包单位提供的材料样本经审查合格后应及时封样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便督促和检查分包单位严格按样品质量采购。
12)总包将定期召开总包与分包、分包与分包各专业之间的协调会,研究交叉配合中的有关问题,充分发挥总承包的协调作用,确保工序搭接合理,工种配合得当,尽量避免人为返工。
7.3.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及系列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过程三检制度
实行并坚持自检、互检、专检、交接检制度。班组自检要作文字记录。每道工序、检验批、分项工程完成后要由项目经理组织专业工程师、质量检查员、班组长参加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出详细的文字记录,报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签章。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相应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完成的工序进行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目标,并经组长验收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上道工序完成后,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责任工程师必须组织交接双方工长、班组长进行交接检查,经双方检查合格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造成隐蔽的,按技术复核执行。
总分包之间或分包单位之间相互关联的隐蔽项目,由总包单位组织交接双方进行交接检查,填写分包工程交接检查表,达到质量标准并经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对高级装饰、水暖电卫、设备装置等已完成品,需进行其他后续施工时,应与下道工序进行交接检查,办理产品保护交接检查表,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作为成品保护责任的判定依据。
质量否决制度
项目部建立完善的质量负责制,使每位参与本项目施工的人员都明确自己的质量目标和责任是否相关,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坚持质量一票否决权;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不合格分项工程流入下道工序,要追究项目经理、班组长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责任人针对出现不合格的原因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工程施工挂牌制度
主要工种如钢筋、混凝土、模板、砌筑施工等,施工过程中在现场实行挂牌制,注明管理者,操作者,施工日期,并做相应的图文记录,作为重要的施工档案保存,因现场不按规范、规程施工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工程施工挂牌制度由责任工程师负责实施。
8. 附件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济建质安字〔2016〕6号
各县(市)区建委,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的通知》(鲁建建函〔2015〕10号)转发你们,为做好我市迎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自查整改。4月30日前,各工程参建单位要结合省厅检查的内容,组织各参建项目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所有在建项目部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自查资料整理后建立台帐备查。
二、主管部门拉网检查。5月30日前,各县(市)区建委、高新区建设局,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我委《关于做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期间各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14〕30号)精神,对所管辖范围内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进行拉网检查。对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工程,要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责任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各县(市)区住建委、高新区建设局,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应对检查情况及查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汇总小结,于5月27日前将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送市城乡建设委。我委将根据省厅要求,结合各县(市)区检查工作情况,提前对重点县(市)区进行专项督查。
联系人:张涛
联系电话(传真):66605632,
电子邮箱:liangnianzhili@163..。
附件: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
2016年4月14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鲁建建字〔2016〕8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房管局、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局:
为进一步推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深入开展,加大对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按照《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鲁建建字〔2014〕30号)要求,省厅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各市行政区域内的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二)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三)城市老旧建筑。
二、检查内容
(一)各市住建系统各部门部署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情况,重点检查安排每季度开展检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质量、安全、市场问题,闭环整改情况。
(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落实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两书一牌”制度情况(签定授权书、承诺书、设立永久性标牌)。
(三)各市住建系统各部门部署组织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执法检查,正面典型宣传和曝光违法违规等情况。
(四)各市住建系统推广应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推动工程项目在线审批监管,提升建筑市场管理信息化水平情况;贯彻落实《关于贯彻建市〔2015〕140号文件推动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鲁建规范〔2016〕1号),清理取消建筑企业跨地域承揽业务备案审查等地域壁垒情况。
(五)各市开展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排查方案、分解落实责任情况;建立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台帐及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档案情况;组织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自查自报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排查及采取有效措施解除隐患情况。
(六)检查随机抽查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筑市场方面存在的问题;项目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情况。
(七)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深基坑工程以及模板、脚手架支撑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等情况;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工作环境情况。
(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以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九)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三、检查程序
(一)由组长向受检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介绍检查的有关要求,并安排具体检查日程。
(二)听取受检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本地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含城市轨道交通质量安全监督)与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取得成效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措施建议;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和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执法等情况。
(三)检查项目采取“扫马路”和从项目清单中随机抽选方式确定,检查3个在建住宅工程、1个公共建筑、1个市政工程和1个城市老旧建筑。分不同专业小组现场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老旧建筑安全、建筑市场秩序。
(四)由检查组专家采用PPT方式向市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各参建主体逐个项目提出反馈意见。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工程,下达执法建议书。
(五)检查结束后,向全省通报检查情况。
四、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5月下旬,由各市进行全面自查;6月上旬,省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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