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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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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征求意见稿) 2016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 2.1 用地分类 2 2.2 单一性质建设用地适建性 8 2.3 常用用地适建比例 9 2.4 混合用地的使用 9 2.5 各类型建筑与设施的用途范围 10 第三章 公共服务设施 13 3.1 总体要求 13 3.2 布置原则 13 3.3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 15 3.4 公共设施布局 15 第四章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 17 4.1 总体要求 17 4.2 容量控制 17 第五章 建筑间距 19 5.1 总体要求 19 5.2 间距控制 19 第六章 建筑退让 22 6.1 总体要求 22 6.2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22 6.3 建筑退让道路要求 23 第七章 城市绿地 25 7.1 绿地分类 25 7.2 绿地控制 25 7.3 垂直绿化 26 第八章 地下空间利用 27 8.1 一般规定 27 8.2 地下交通空间 27 8.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 28 8.4 地下商业空间 28 8.5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 28 8.6 地下仓储空间 28 8.7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 28 8.8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29 第九章 道路交通设施 30 9.1 城市道路 30 9.2 停车场(库) 31 9.3 公共交通 34 9.4 交通设施 35 9.5 公共自行车交通 36 9.6 步行系统 36 第十章 建筑及环境景观 37 10.1 城市景观 37 10.2 街道控制 37 10.3 建筑空间与环境 38 10.4 建筑单体 39 10.5 建筑附属物 39 10.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39 10.7 绿色建筑 40 第十一章 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 42 11.1 给水工程 42 11.2 排水工程 43 11.3 燃气工程 45 11.4 电力工程 47 11.5 热力工程 48 11.6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 49 11.7 环境卫生设施 50 11.8 用地竖向 53 11.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54 11.10 城市综合管廊 54 第十二章 综合防灾 56 12.1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 56 12.2 人防工程 56 12.3 消防工程 57 12.4防洪和排涝 58 12.5抗震工程 58 第十三章 附则 58 附录一 名词解释 60 附录二 计算规则 61 附录三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64 附录四 建筑间距及方位示意图 70 第一章 总 则 1.1编制目的: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滁州市实际,制定《滁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控规通则”)。 1.2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应遵守本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1.3 控规体系:滁州市控规由“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组成。 “控规通则”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 “地块图则”是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体地块的建设开发提出控制性指标和要求。主要内容有: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交通停车等。 1.4开发管理:国有土地的使用和建设开发应按政府审批的“地块图则”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尚未审批“地块图则”的区域,则按“控规通则”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 1.5实施管理:为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本通则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现实需求,依法定程序进行动态修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原则上为每两年一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1.6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用同一的城市坐标、高程系统和同一技术标准的基础测绘资料。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表2.1-1 城乡用地分类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9 其他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表2.1-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B12 农贸市场用地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业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他商务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M11 普通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12 新型工业用地 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孵化、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S3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所、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U15 通信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U16 广播电视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2.2 单一性质建设用地适建性 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对建设用地适建范围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其作出规定的,应根据表2.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表2.2-1 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 用地性质类别 适建范围 R 居住用地 R1/R2 一类/二类居住用地 游园绿地、幼儿园及幼托、文化、体育、小型商业(不含批发市场)、卫生、养老等服务设施用地,以及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生活性服务设施、研发、中试、科技服务设施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11/B12 零售商业公共/批发市场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店、商场、超市、以及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B13 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快捷酒店、度假村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B2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B3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等用地、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射击场、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配套办公、研发、公租房、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配套办公、物资储备、中转、批发、配送等,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G1 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游园绿地、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G2 防护绿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G3 广场绿地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注:① 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 ② 小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小型超市、零售商店、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 ③ 小型医疗设施:包括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等; ④ 道路与交通设施:包括天桥、地道、港湾式停靠站、道路展宽、公共停车场/库、区间路等; ⑤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 ⑥ 本表未涉及的其他性质建设用地的适建性,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2.3 常用用地适建比例 为保障建设用地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常用用地性质适建比例,宜参照下列要求执行: (1)居住用地中住宅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配套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商业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 (3)公园绿地中适建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用地面积等,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4)广场用地中适建的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等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0%。 2.4 混合用地的使用 (1)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2.2-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关于单一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要求时,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 (2)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3)鼓励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4)当土地使用功能以混合用地规划建设时,宜参照表2.4-1《常用用地混合使用引导表》执行。 表2.4-1 常用用地混合使用引导表 用地类别 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大类 中类 居住用地(R) 二类居住用地(R2) B2,B11,B13,B14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行政办公用地(A1) B2,A35 文化设施用地(A2) A4,A1,A3 教育科研用地(A3) A1,A2,A4 体育用地(A4) A2,A3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商业用地(B1) B2,R2,B31,B49,W1 商务用地(B2) B1,R2,A1,A35 娱乐康体用地(B3) B11,B13,B14 工业用地(M) 一类工业用地(M1) W1 二类工业用地(M2) W1,W2 物流仓储用地(W)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 M1,B1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交通枢纽用地(S3) S4 交通场站用地(S4) S3,B41 2.5 各类型建筑与设施的用途范围 表2.5-1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表 序号 类别名称 用途范围 备注 1 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居住类 2 宿舍 供学生、员工使用、集中管理的住宿建筑,如公寓、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 3 商业 提供各类型商业、服务如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康体、娱乐、服务、会议、培训等活动的建筑。其中小型商业是指为所在社区提供日常基本商业服务的各类小型便利店、服务营业网点、小型餐饮、肉菜市场、日常服务等设施 商业类 4 商务办公 供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商务办公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建筑 5 旅馆业建筑 宾馆、旅馆、招待所、青年旅社、度假村等 6 游乐设施 游乐场、游乐园、旅游度假区游客中心等 7 厂房 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 工业仓储类 8 研发用房 介于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之间,容纳研发、孵化、中试、创意、动漫、设计、云计算等创新型产业功能的建筑类型 9 仓库(堆场) 以货物储藏为主的库房建筑及堆场 10 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以及物流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建筑类型 11 行政办公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等 公共服务设施类 12 文化设施 包括展览、广播电视、文化活动建筑等文化类公共建筑,如会展中心、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广播电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 13 文化遗产 除非物质文化遗产外,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文化、艺术、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及其环境要素,包括不可移动文物、近现代与当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构)筑物等 14 体育设施 社区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如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游泳场(馆)等体育场馆及附属更衣室、淋浴、室外运动设施、体育活动场地等 公共服务设施类 15 医疗卫生设施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建筑,如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疗养院、检验(化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 16 教育设施 幼儿园(托儿所)、初等、中等、高等、特殊教育等设施的教学、办公以及辅助建筑 17 宗教设施 清真寺、教堂、修道院、庵堂、道观、寺庙等 18 社会福利设施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如养老院、护理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社交及康乐中心、救助站等 19 特殊建筑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建筑(如指挥机关、营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建筑等)、安全保卫建筑(如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所用的建筑等)及其他特殊建筑 20 市政设施 主要指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环卫等设施。其中在满足功能、安全与环境条件下可附设的市政设施(简称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包括泵站、110千伏变电所、邮政支局、邮政所、通信机房、无线电主干(次干、一般)监测站、有线电视分中心、瓶装气便民服务点、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环卫工人作息场所等 市政、交通及其他配套设施类 21 交通设施 主要是指机场、铁路、港口、口岸、长途客运站等对外交通设施;轨道交通区间线路、站点、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以及附属设施;道路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综合车场、修理厂;道路设施、停车场库、货运站场和其他货运交通设施、驾驶训考场、人行天桥、地道、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等。其中在一定条件下可附设的交通设施(简称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包括地下轨道的冷却塔、风亭、站点出入口等附属设施、道路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人行天桥、地道、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等 22 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人防设施,为生活生产配套服务的小型、辅助型设施,如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配套管理、配套办公等)、文体活动设施(社区文化中心、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室内外运动设施、社区绿地等)、小型卫生福利设施(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救助站)、食堂等设施 第三章 公共服务设施 3.1 总体要求 (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各类设施的位置与规模。在满足公共设施规模、标准、服务半径等前提下,可做合理调整。 (2)新区建设应本着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原则按规范要求进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旧区改造必须以旧城区原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为基础,增补缺项,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应相对集中设置。居住区的商业中心、服务中心、医疗中心、文化中心和管理中心宜集中设置,形成居住区的综合服务中心。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相关规范配套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2 布置原则 3.2.1 教育设施 居住用地应统筹布置配套的教育设施:幼儿园、小学、初中。兼有部分居住用地的其他用地,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配建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具体配建标准宜符合以下规定: (1)小学配建标准 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60人/千人;城市发展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2平方米,老城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班级学生数:46人/班。 (2)初中配建标准 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30人/千人;城市发展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老城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班级学生数:50人/班。 (3)高中配建标准 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30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生,班级学生数:50人/班。 3.2.2 医疗卫生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应选择在方便就医、环境安静、交通便捷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与周围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农贸市场等应合理分隔,符合卫生及疾病预防的要求。 (1)市级医疗卫生设施 每个区域的城市人口达到30万人,应至少设置1个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2)社区医疗卫生设施 原则上每个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或人口5万左右的居住区规划设置1 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1万人左右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3.2.3 菜市场 菜市场(农家超):除专项规划规定外,居住区应按90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菜市场(农家超)。 3.2.4 市政公用设施 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照明等设施应按照规范、相关专业规划以及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 3.2.5公共安全设施 人防、抗震防灾等公共安全设施应依据《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设置防护设施。 表3.2.5-1 其他主要公共设施配置一览表 类 别 序 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平方米/处) 服务 规模 (万人) 配置规定 备  注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教育设施 1 幼儿园 9班 2822 3510~ 4050 用地面积 13~15 平米/座,建筑面积10.5平方米/座。 1、幼儿园、托儿所宜设9 班、12 班或 18 班,每班 30 座。 幼儿园、托儿所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2、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3、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4、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5、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12班 3420 3960~ 4680 用地面积 11~13 平米/座,建筑面积9.5 平方米/座。 18班 4019 4230~ 4950 用地面积9.4~11 平米/座,建筑面积8.9平方米/座。 管 理 服 务 设 施 1 派出所 2000~3000 1500~2500 10~15 - 派出所应设置在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临靠道路。 鼓励合建,派出所部分宜安排在建筑的 3 层及以下楼层,并单独分区,设置独立的竖向交通、平面交通、场地及出入口。一层应预留足够的执法场所面积。 2 社区管理用房 — - — — 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不少于300平方米;10万平方米至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提供不少于500平方米;20万平方米以上的,提供不少于700平方米。 3 物业服务用房 50~300 - - - 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千分之三,超过25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被市政道路分割的组团应分开设置)。 4 社区警务室 20~50 - 1~2 - 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5 文化活动中心 8000~10000 - 10~15 - 宜配置图书阅览、信息资源共享、展览陈列、演艺、培训、少儿活动和康乐活动等室内活动以及进行文化活动的文化广场。 6 文化活动室 1000~2000 - 1~2 - 宜配置图书阅览、老年人活动(含星光老年之家)和康乐活动等设施。按200平方米/千人、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标准配置室内文体活动室,其中按2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老年活动站。按40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室外文体活动场地。 体育设施 7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10000~15000 10~15 - 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和儿童活动场所等。 8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 - - 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确保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 3.3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 3.3.1 同一级别且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宜结合公共交通集中组合设置。 3.3.2 体育设施可结合赛后利用,配置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室内外健身设施、公交场站和公共停车场(库);有条件的可设置部分市政设施。 3.3.3 鼓励教育设施的教学区与运动场地相对独立设置;公办学校运动场地应满足向社会开放的设计要求。 3.3.4 混合功能型社区中心的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 3.3.5 配置社区级公共设施,宜将社区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社区警务室、便民服务站、社区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3.4 公共设施布局 公共设施原则上应按批准控规实施,确需调整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非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如幼儿园、社区用房、社区医疗、警务等服务用房、环卫、电力、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在满足规模、服务半径和征求相关厉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相邻地块适当调整布局。 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如中小学、医院等),在满足规模、服务半径、选址要求和征求相关厉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周边地块适当调整布局,公共设施与另外调整地块宜采用相互调换,且不得提高另外调整地块的开发强度。 第四章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 4.1 总体要求 4.1.1地块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市政交通设施负荷、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并符合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服务水平。在特殊地段,应满足文物保护、机场净空、电力电信通道、危险品仓库、地质缺陷以及生态敏感区等相关控制要求。具体指标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4.1.2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 4.2 容量控制 4.2.1 工业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6%,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生产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30%。 4.2.2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主要建设强度应符合表4.2.2-1的要求。 表4.2.2-1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主要建设强度控制指标表 用地类型 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 绿地率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工业用地 40% - 1.2 - - 15% 物流仓储用地 低层 40% - 0.8 - - 20% 多层 40% - 1.2 - - 20% 对于如火(热)电厂、化工厂等特殊工业项目,可依据行业规范适当调整控制要求。 4.2.3 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之表4-2《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 表4.2.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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