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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584-2023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规范(黑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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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03.080CCS A 12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 23/T 35842023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规范2023-08-28 发布2023-09-27 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 23/T 35842023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24.1供养机构资质要求.24.2人员要求.24.3环境要求.24.4管理要求.25服务提供要求.35.1老年人能力评估.35.2出入院服务.35.3生活照料服务.45.4膳食服务.45.5清洁卫生服务.45.6洗涤服务.55.7医疗护理服务.55.8文化娱乐服务.55.9心理/精神支持服务.55.10

2、安宁服务.65.11丧葬服务.65.12委托服务.65.13康复服务.66评价与改进.6参考文献.7DB 23/T 3584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部分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民政厅提出。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社会康复医院、黑龙江省民政厅、齐齐哈尔克东县一联医养院、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老龄健康处、伊春市中心医院、黑龙江省民政职业技术学校、黑龙江省医养结合协会、哈尔滨市安康社会福利院、哈尔滨市第

3、五医院、哈尔滨市德格藏医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朴严花、孟令杰、刘贤宝、王晓昕、马荣、顾莉莉、关莹、巴智文、郭金荣、孙晓红、张桂香、樊晓红、四朗青佩。DB 23/T 358420231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提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的养老机构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提供要求和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向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养老机构服务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

4、.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9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 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7276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 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T 42195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MZ/T 03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 133养老机构顾客满意度测评MZ/T 168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规范MZ/T 171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MZ/T 186养老机构膳食服务基本规范MZ/T 189养老机构洗涤服务规范DB23/T 2677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基本配置服务规范DB23/T 26892

5、020养老机构院内感染预防控制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特困人员具有本区域内的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成年人。注1:未满16周岁的成年人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注2: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特困人员分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注3:经地方政府认定,符合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员。3.2相关第三方DB 23/T 358420232特困人员监护人以及为特困人员提供资金担保或委托代理的民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委托、认可相关组织。3.3床单元养老机构老年人床位所包含的设备和物品。来源:3860020

6、19,3.24基本要求4.1供养机构资质要求4.1.1应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4.1.2必须符合民政、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4.1.3应具有房产证明或房产租赁使用证明。4.1.4内设餐饮服务的应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4.1.5内设的医疗机构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4.1.6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4.1.7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应具有相应资质。4.2人员要求4.2.1提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的供养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机构)的院长、副院长应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2.2供养

7、机构内养老护理员应经岗位培训合格后上岗。4.2.3提供医疗服务的供养机构,医生应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护士应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康复师应持有康复治疗师资格证书。4.2.4供养机构内使用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上岗资质。4.2.5所有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和医疗护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健康证明。4.3环境要求4.3.1特困人员(以下简称老年人)床单元人均可使用面积应不低于 6 m2,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应不低于 10 m2。4.3.2老年人床单元、居室、卫生间、洗浴空间应设置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置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4.3.3供养机构出入口、门厅、走廊、居室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8、适合担架、轮椅通行的需求。4.3.4至少应在供养机构内出入口、就餐空间、活动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4.3.5供养机构公共区域和老年人居室环境整洁,地面干燥,物品摆放有序,空气清新无异味。4.3.6供养机构内设的接待空间,设置明显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符合 GB/T 10001.1 和 GB/T 10001.9的规定。4.4管理要求4.4.1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应完善机构内部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特困人员接收制度;DB 23/T 358420233b)行政办公制度;c)人力资源管理制度;d)服务管理制度;e)财务管理制度;f)安全管理制度;g)后勤管理制度;h)档案管理制度;i)培训管理

9、制度;j)评估制度;k)评价与改进制度。4.4.2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符合 MZ/T 032 的要求。4.4.3服务提供与质量要求符合 GB/T 35796-2017 中第 5 章的要求。4.4.4老年人能力评估符合 GB/T 42195 的要求。4.4.5与入住老年人签订送养协议,并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制定照护计划。4.4.6建立老年人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4.4.7定期组织老年人健康体检,每年不少于 1 次。4.4.8入住老年人度及以上压疮新发生率低于 5%。4.4.9宜配置活动室,配置必要的文娱活动设备设施以及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每日组织适宜老年人的活动至少 2 次。5服务提供要求5.

10、1老年人能力评估5.1.1供养机构应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置老年人能力评估室,室内环境整洁,光线充足,温湿度适宜。5.1.2评估室内物品应满足老年人能力评估需要。5.1.3应至少配备 5 名专兼职评估人员。5.1.4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 5 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5.1.5开展评估工作时,应通过询问老年人本人及相关第三方,查询相关信息,填写评估表内容。5.1.6评估人员应按照 GB/T 42195 老年人能力评估的要求,对老年人进行逐项评估,并根据评估指标得分,确定老年人能力能级,形成评

11、估报告,经 2 名评估人员确认并签字,同时请相关第三方签字确认。5.1.7老年人能力评估应为动态评估,在首次评估后,若无特殊变化,每 12 个月评估一次,当老年人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宜进行即时评估。5.2出入院服务5.2.1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和老年人服务需求,制定照护服务计划,包括服务等级、服务项目、膳食要求、风险防范和照护特点等。5.2.2与相关第三方签订供养服务协议。5.2.3建立老年人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5.2.3.1入住档案包括但不限于:a)入住申请表;DB 23/T 358420234b)供养协议;c)老年人身份证复印件;d)户籍卡复印件;e)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2、及联系方式等。5.2.3.2健康档案包括但不限于:a)老年人个人基本信息;b)体检报告;c)病史;d)既往史;e)家族史;f)食物和药物过敏史;g)健康变化记录等。5.2.4老年人在供养机构发生护理等级或服务内容变更时,应签署变更事项记录表,及时报民政部门,调整其护理标准,并记录。5.2.5供养机构服务项目收费应公示和便于查看。5.2.6应以服务对象意愿为依据,及时为老年人办理出院手续。5.2.7老年人档案管理应符合 MZ/T 168 的要求。5.3生活照料服务5.3.1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饮食照料、起居照料、清洁卫生照料、排泄照料、体位转移照料。5.3.2应根据老年人需求提

13、供饮食照料,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喂水、喂食、鼻饲等。5.3.3起居照料应包括协助穿(脱)衣、睡眠照料、更换床上用品等。5.3.4清洁卫生照料应包括洗头、洗脸、洗手、刷牙、漱口、口腔擦拭、梳头、剃须、床上洗足、洗澡、床上擦浴、修剪指(趾)甲等。5.3.5排泄照料应包括协助排便、人工取便、更换纸尿裤、更换尿袋等。5.3.6体位转移照料应包括床上体位转移、床与轮椅转移、平车搬运等。5.3.7服务要求和服务步骤应符合 MZ/T 171 的要求。5.4膳食服务5.4.1应结合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疾病需要制定食谱。老年人饮食应粗细搭配、营养均衡、种类丰富。5.4.2食谱每周更

14、新,向老年人公示并存档。5.4.3应根据老年人咀嚼、吞咽及消化功能不同,为老年人提供普通膳食、软食、半流质饮食、留置饮食等基本膳食。治疗饮食应执行医嘱并记录。5.4.4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留样品种齐全,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25 g,留样容器外应记录食品名称、时间、餐别、留样人,将留样盒放入 0 4 冰箱,储存时间不少于 48 h 并记录。5.4.5每日处理餐厨垃圾,清洗餐具,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记录。5.4.6供养机构膳食服务应符合 MZ/T 186 的要求。5.5清洁卫生服务DB 23/T 3584202355.5.1应提供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和老年人居室

15、内清洁服务。5.5.2服务人员应熟悉清洁服务工作流程,并掌握清洁卫生服务的各类物品消毒方法和消毒范围。5.5.3供养机构清洁卫生服务消毒管理应符合 DB23/T 26892020 第 8 章的要求。5.6洗涤服务5.6.1应符合 GB/T 35796-2017 之 5.5 的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衣物、被褥等织物的收集、清洗和消毒服务。5.6.2应建立织物洗涤消毒工作流程、分类收集、洗涤消毒、卫生质量检测检查、清洁织物储存管理、安全操作、设备与环境卫生清洁以及人员岗位职责、职业防护等制度。5.6.3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培训合格后上岗,熟悉服务流程和工作要求。5.6.4供养机构可采

16、取协议外包的形式,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洗涤和消毒服务。5.7医疗护理服务5.7.1医疗护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防保健服务、健康管理服务、医疗护理服务、药物管理服务、协助就医服务、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院内感染预防控制服务等。5.7.2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供养机构应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5.7.3定期记录在院老年人健康状况动态变化,如无特殊情况,每季度记录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记录,并做好档案管理。5.7.4定期开展老年人健康体检,每年不少于 1 次。5.7.5规范执行医嘱,护理合格率 100%,护理记录单、交接班记录完整,危重老年人有床头交接记录。5.7.6尿布疹发生率为 0.

17、5.7.7度压疮新发生率不高于 5,度、度压疮新发生率为 0。5.7.8严格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许可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护理制度完备齐全,抢救药品设备设施配置齐全。5.7.9供养机构内院内感染预防控制符合 DB23/T 2689 的要求。5.8文化娱乐服务5.8.1文化娱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文化活动、体育活动、休闲娱乐活动、节日及纪念日庆祝活动和老年人生日庆祝活动。5.8.2应以供养机构内的工作人员为主,志愿者、入住老年人定期参与,按照活动计划组织实施文化娱乐活动。5.8.3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文化娱乐服务流程、设备设施的使用方法。5.8.4文化娱乐活动中,应密切关注老年人的

18、身体状况,保障老年人安全的进行活动。5.8.5建立老年人文化娱乐活动的安全管理机制,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5.9心理/精神支持服务5.9.1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环境适应服务、情绪疏导服务、心理支持服务、危机干预服务等。5.9.2服务应由社会工作者、护士、医师、心理治疗师等专业人员提供。5.9.3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明,熟练掌握服务流程、工作方法和DB 23/T 358420236技巧。5.9.4工作人员应保护老年人隐私,对其信息保密。5.9.5对于存在心理问题或者心理问题倾向的老年人,应及时开展评估,有干预措施,及时联系相关第三方,有

19、沟通记录。5.9.6可根据老年人需求,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个案、小组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并记录。5.10安宁服务5.10.1供养机构按需提供临终关怀服务、哀伤辅导服务和后事指导服务。5.10.2工作人员应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老年人隐私。5.10.3为老年人家属提供哀伤辅导服务的,应有个案记录。5.10.4应考虑老年人民族习惯、宗教信仰,按照亲属意愿和老年人遗愿,对安宁服务区域进行布置。5.11丧葬服务供养机构和相关第三方应对离世的特困人员提供符合民政要求的丧葬服务。5.12委托服务5.12.1供养机构可按照老年人需要提供代管物品、代领物品、代缴费用、代购、代办、陪同出行、协助交通等服务。5.12

20、.2供养机构应指定专人或由养老护理员提供服务,服务人员应熟悉工作流程及要求。5.12.3为老年人提供代购、代缴费用服务时,应按照老年人要求,记录物品种类、数量、单价金额等,并由双方清点无误后签字确认。5.12.4服务人员陪同老年人出行时,应密切关注老年人身体情况和环境情况,预防意外发生。5.12.5在提供委托服务过程中,涉及到老年人信息时,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5.13康复服务5.13.1对提供康复服务的供养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康复区域,并具有与所提供服务相一致的执业资质和人员资质。5.13.2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肢体康复训练、康复护理服务、精神心理康复服务等。5.13.3使用辅助器

21、具康复配合康复服务的,辅助器具配置应符合 DB23/T 2677 的要求。5.13.4康复服务工作人员应熟悉工作流程,掌握康复器具的使用方法。5.13.5对老年人提供康复服务前,应进行康复功能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认康复方案,经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确认签字后,提供服务。5.13.6应对老年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内容、方法和效果进行评估,记录康复档案。5.13.7康复设备设施应定期检修,确保使用安全。6评价与改进6.1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检查考核,定期开展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应符合 MZ/T 133 的要求。6.2可通过设置意见箱、邀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多种形式,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6.3通过定期自检自查、工作例会、座谈沟通等多种方式,查找问题,及时改进。DB 23/T 358420237参考文献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23年5月21日2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2020年12月22日3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2019年3月20日4民政部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2021年4月26日5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黑民规202112号.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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