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书
为营造好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良好氛围,本着诚信的注册的原则,申请人承诺有关事项如下:
1. 知晓登记注册有关法律规章内容。
2. 如实填报登记注册资料。
3. 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可靠。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下列人员之一:(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3)《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五类人员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八类人员;(4)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不得出资设立企业或者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的其他人员。
5. 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6. 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改商”禁止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7. 如果申请名称与在先注册的名称相近产生了名称争议,或造成了公众误认,愿意服从登记机关裁决和法律判决,对于裁决结果被要求更改企业名称的,将主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8.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9. 不从事经营许可范围外业务,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10. 同意将本承诺信息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检查。
11. 如果违反本承诺事项,违法失信,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自愿接受信用约束和惩戒。
12. 。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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