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现将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5年5月8日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的,用于支持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开展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
2、下同)帮扶救助活动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帮扶资金发放和使用,应当坚持“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原则。各地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准确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动态管理。第四条 帮扶资金使用对象是已纳入工会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主要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三)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困难农民工应符合(一)
3、至(三)款所规定条件且加入工会组织。第五条 帮扶资金适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帮扶项目。(一)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二)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三)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每生每年不得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四)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五)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
4、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帮扶资金的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参照地市级工会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依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状况、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建档困难职工户数、自然灾害发生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制定,并经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后报全国总工会。第七条 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纳入县以上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帮扶资金根据预算于本年度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第八条 帮扶资金使用应采取非现金支付形式,用于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的,应当通过银行卡(存折)发放,帮扶中心应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
5、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将银行对账单存档备查。用于其他帮扶项目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第九条 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第十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帮扶资金管理监督。(一)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标准,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督查,编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二)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指导
6、和检查。(三)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的,上级工会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资金、追回违规所得资金。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全国总工会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筹集的配套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地方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根据当地财政批复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同时废止。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8月20日印发-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