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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著作权问题与少年网路犯罪问题之研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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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著作權問題與少年網路犯罪問題之研討講師南投地檢署檢察官黃建銘2010.8.17 校園侵害著作權與網路犯罪案例n小六女連結YOU TUBE卡通遭業者索賠新聞 臺北小六女童去年經老師介紹上YOU TUBE後,自行上網搜尋卡通魔女的考驗,並將該影片連結到自己的部落格上,經警員上網巡邏查獲後,被業者以違反著作權法告到少年法庭,並要向女童索賠。上網轉貼別人的照片、音樂及文字,或轉貼有版權影片的超連結,構成違反著作權法之公開傳輸罪。在違反著作權法、竊盜、性侵害等類型之案件,最易出現引誘未成年人觸法後,再利用刑事程序逼迫父母出面和解,以獲取巨額賠償金之以刑逼民策略。校園侵害著作權與網路犯罪案例一、抄報紙或書使用於學校報告中是否合法?一、抄報紙或書使用於學校報告中是否合法?(第(第5252、6565條)條)二、學生藝術拼貼創作作品二、學生藝術拼貼創作作品 ,欲參加國際比賽,但,欲參加國際比賽,但 作品中有大量的圖像都是從雜誌上剪貼而來,作品中有大量的圖像都是從雜誌上剪貼而來,是否合法?是否合法?(第(第5252、6565條)條)三、網路上下載三、網路上下載MP3MP3至光碟中,是否合法?合法下至光碟中,是否合法?合法下載載 MP3 MP3之網站下載至光碟中?(第之網站下載至光碟中?(第9191條第條第3 3項)項)四、轉賣在網路上購買之盜版光碟?(第四、轉賣在網路上購買之盜版光碟?(第9191條之條之1 1)智慧財產權概述依據依據19671967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定,智慧財產權包括1 1、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2 2、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及廣播。、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及廣播。3 3、人類之任何發明。、人類之任何發明。4 4、科學上之發現。、科學上之發現。5 5、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6 6、製造商標、商業商標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製造商標、商業商標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標記。標記。7 7、不公平競爭之防止、不公平競爭之防止8 8、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產生之權利。權利。著作權意義著作物種類著作物種類:(著作權法第五條)(著作權法第五條)一一 語文著作。語文著作。二二 音樂著作。音樂著作。三三 戲劇、舞蹈著作。戲劇、舞蹈著作。四四 美術著作。美術著作。五五 攝影著作。攝影著作。六六 圖形著作。圖形著作。七七 視聽著作。視聽著作。八八 錄音著作。錄音著作。九九 建築著作。建築著作。一一 電腦程式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著作權法中相關名詞定義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 作。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 權。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 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者,亦屬之。著作權法中相關名詞定義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著作權法中相關名詞定義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著作權法中相關名詞定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技方法。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n 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或製版權:n n一、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n n二、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 列或持有者。列或持有者。n n三、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或製版物者。n n四、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侵害著作權n n五、五、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使用者。n n六、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不得享有著作權之著作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著作權受侵害之救濟著作權法第八十五條著作權法第八十五條: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著作權法第八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八十六條: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1 1、配偶。、配偶。2 2、子女。、子女。3 3、父母。、父母。4 4、孫子女。、孫子女。5 5、兄弟姐妹。、兄弟姐妹。6 6、祖父母。、祖父母。請求權時效n n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之一: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之一:n n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著作權法第三十條n n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n n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五十年。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n n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作財產權消滅。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n n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n n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表後五十年。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n n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起算。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民事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害。二、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為其所得利益。民事賠償責任n n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罰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n n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 n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 n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 n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罰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n n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 n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 n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其刑。罰則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n n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罰則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n 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包括在內。三項規定情形,不包括在內。罰則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n n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萬元以下罰金。n n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應明示其出處。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之方式為之。告訴乃論及例外著作權法第一百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n n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n n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校園內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n n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校園內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n n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 改作或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限。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校園內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n n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 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製之:一、一、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 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 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校園內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之一n n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 學位者。學位者。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校園內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n n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n n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n n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校園內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n n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以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以增進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以增進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使用。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使用。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n n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校園內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n n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重製該著作。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n n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之。校園內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著作權法第六十條n n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n n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校園內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n n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應明示其出處。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YouTube使用n n針對youtube所需負擔的責任由於伺服器主機在美國 也就是行為地在美國因此需要按照美國的法律來進行判斷美國曾在2000年基於搜尋引擎的發展迅速制定了網路服務免責規定(ISP safe harbor)(17 U.S.C.512)YouTube使用 路服務免責規定(路服務免責規定(ISP safe harborISP safe harbor)。這項制度見於美國著作權法第)。這項制度見於美國著作權法第512512條(條(17 U.S.C.51217 U.S.C.512),原則上為四種網路服務有條件地提供免責空),原則上為四種網路服務有條件地提供免責空間:短暫儲存的訊息傳輸、系統備份、資料代管、與資訊定位工具間:短暫儲存的訊息傳輸、系統備份、資料代管、與資訊定位工具(如搜尋引擎)。(如搜尋引擎)。YouTubeYouTube在定義在定義 上符合資料代管,不過要免除侵權責任,必須符合以下上符合資料代管,不過要免除侵權責任,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的條件:1.1.侵權影帶是因為依用戶指示上傳,才會儲存在伺服器上。侵權影帶是因為依用戶指示上傳,才會儲存在伺服器上。2.2.對於侵權行為或其明顯存在的週邊對於侵權行為或其明顯存在的週邊 事實並不知情,而且獲知之後事實並不知情,而且獲知之後 迅速移除影帶。迅速移除影帶。3.3.如果有能力控制侵權行為,其必須未因為侵權而直接獲得經濟利益如果有能力控制侵權行為,其必須未因為侵權而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4.4.有人主張影帶侵權時,依規定迅速移除影有人主張影帶侵權時,依規定迅速移除影 帶並且通知用戶。帶並且通知用戶。5.5.對於一再侵權的用戶終止其使用權。對於一再侵權的用戶終止其使用權。6.6.支援標準的著作權保護科技措施。支援標準的著作權保護科技措施。少年網路犯罪n網貼性愛照或性愛光碟 1.少年自拍猥褻照後貼上網供人觀覽、下載:刑法第234公然猥褻、第 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2年以下)。2.少年男女感情好時,互拍對方性愛照;或在對方知情或不知情下,將炒飯過程全程綠影,作為紀念。但是情侶分手後,就將之貼上網,供人任意閱讀、下載或轉寄,作為報復對方的手段;或者以公布上開照片、影片為由,逼迫對方復合、簽定性愛契約或恐嚇取財等:如拍攝時,對方未滿18歲,且非自願者,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屬自願者,亦應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兒少性交第27條)。如散布者,應處3年以下徒刑。又即使拍攝時對方已滿18歲,但不知情者,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被拍攝之少女是否知情且屬自願,影響刑度很大,即有前開兩小無猜?還是性侵的問題。雙方雖簽訂有性愛契約,但是對方依約炒飯,仍屬違反意願性交,仍 可能構成強制性交。少年網路犯罪n網路販售盜版光碟、仿冒品或槍砲 1.在網路上刊登販賣盜版光碟,係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 項的明知重製物為光碟,且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 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罪,應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依同法第100條,為公訴罪。在網路上販賣仿冒品,係構成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 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罪,應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2.警員或著作權人之職員常上網巡邏,發現有刊登販售盜版光碟者,即會加以購買後送鑑定,如經鑑定為盜版者,即依該IP帳號之申請人資料、價金撥入帳號等查出行為人,告訴人再利用刑事程序逼迫對方提出鉅額賠償金和解。例如:某少年上網購買某日劇光碟,看完後不喜歡,上網刊登以 700元轉賣訊息,經查獲後,告訴人看在對方是學生,僅要求對方以7 萬元和解。曾有被告為公務員,告訴人要求以40萬元和解者。如不和解,法院最輕判 6月,易科罰金至少18萬2000元,如判 7月以上,且未宣告緩刑,公務員就會被停職,只好接受。3.少年上網購買槍彈後轉賣,為警上網巡邏發現後購買之,經送鑑定後 發現其擊發動能超過20焦耳,認定具有殺傷力,少年觸犯販賣改造手 槍罪,最輕判7年有期徒刑(槍砲第8條第1項)。少年網路犯罪n販賣或使用盜版軟體 幫派常常會利用未成年人去販賣大補帖(盜版軟體),而在交付時被 當場查獲。又正版作業系統大都會到出版商的官方網站去登錄註冊,且該系統上可能會定期出現是否要更新或升級系統,一但按該鍵,該 系統即會與出版商的網站連接,知悉該人使用者為盜版,再循IP位置 查獲使用盜版者。兩者均構成侵權,本人與法代均應負鉅額賠償責任在美國 301條款的報復威脅下,保智大隊無不努力追緝;除非和解,否則法院不大敢輕判。因此智財案件,告訴人占有絕對優勢,要對方 賠多少,被告幾乎沒有討價還價的能力!廠商提供商品或勞務,要負擔研發、生產與銷售成本,還要負擔商品 或服務所造成損害之賠償責任,而其獲利只有銷售利潤,但是抓盜 版,再利用刑事程序逼迫對方和解或求償,卻只要負擔幾個法務人員 的薪資,卻可獲得鉅額和解金,導致部分公司將法務當成營業員看待少年在公司使用盜版軟體被查獲,雖連累公司老闆,但是老闆賠償 後,還是會回頭向少年及其法代求償。少年網路犯罪n駭客入侵或使用垃圾郵件或電腦病毒攻擊 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刑法第358到362條),依同法第363條規定雖屬告訴乃論,但是一但被查獲,受害者(尤其是遭病毒入侵)往往損失慘重,使法代並須負擔巨額賠償。n張貼援交訊息與網路援交 1.警員偵防電腦犯罪而上網巡邏,發現張貼援交訊息,會佯稱欲以對 方從事性交易,待談妥後價錢與性交易內容後約對方見面,警員再 到約定時間地點埋伏,查獲張貼援交訊息者(兒少法第29條刊登、散佈性交易訊息罪)2.詐騙集團會上網刊登援交訊息,誘使有意援交之人上網買春,他們 會要求對方提供身分證字號、金融機構帳號、密碼等,再利用網路 轉帳實施詐騙;或者在取得對方身分資料後,向對方恐嚇取財,或 讓對方當人頭,從事如前所述利用人頭犯罪、侵權手法。3.賣淫集團會利用網路媒介性交易,於談妥且從事性交易完畢後,實 施前述是援交?還是性侵?的犯罪、侵權手法。謝謝聆聽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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