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税税收筹划与会计处消费税税收筹划与会计处理方理方案案案例一案例一长江公司委托黄河公司将一批价值160万元的原料加工成甲半成品,加工费120万元。长江公司将甲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乙产成品,发生加工成本152万元。该批产品售价1120万元。甲半成品消费税税率为30%,乙产成品消费税率40%。如果长江公司将购入的原料自行加工成乙产成品,加工成本共计280万元。企业应选择哪种加工方式更有利?委托加工方式下:(1)长江公司向黄河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60+120)(1-30%)=400(万元)应缴消费税=40030%=120(万元)(2)长江
2、公司销售产品后,应缴消费税:112040%120=328(万元)自行加工方式下:长江公司应缴消费税=112040%=448(万元)。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比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重120万元。案例二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120元、一瓶指甲油40元、一支口红60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100元、一瓶摩丝3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含税。从税务筹划角度,分析企业采用成套销售是否有利?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
3、分别核算不同货物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非应征消费税货物一并计缴消费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但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缴纳消费税。税负比较:成套销售应交消费税:(120+40+60+100+32+10+5)30%=110.1(元)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120+40+60)30%=66(元)可见,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每套化
4、妆品消费税税负降低44.1元,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因此,企业从事消费税的兼营业务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案例三案例三某工业企业委托乙企业代为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材料(非金银首饰)。该企业的材料成本为800000元,加工费为150000元,由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80000元(不考虑增值税)。材料已经加工完成,并由该企业收回验收入库,加工费尚未支付。该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进行原材料的核算。如果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该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委托加工物资800000贷:原材料800000借:委托加工物资150000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80000贷:应付账款230000借:原材料950000贷:委托加工物资950000如果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该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委托加工物资800000贷:原材料800000借:委托加工物资230000贷:应付账款230000借:原材料1030000贷:委托加工物资1030000乙企业对应收取的受托加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80000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消费税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