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l一、修订的基本情况l二、条文解析 一一 修订的基本情况修订的基本情况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是环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规范环境污染防治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规范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省政府设施的建设、运行,省政府19991999年年1111月月1111日以日以第第5252号令发布了号令发布了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督管理办法。这一。这一办法办法的施行,对减少的施行,对减少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治理起到
2、了积极作用,有效提升了污染治理效能,促进了污染减排工作。提升了污染治理效能,促进了污染减排工作。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污染物呈刚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污染物呈刚性增加趋势,总量减排任务日趋繁重,性增加趋势,总量减排任务日趋繁重,办法办法的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现实要求。的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现实要求。一一 修订的基本情况修订的基本情况 (一)(一)19991999年颁布的年颁布的办法办法没有系统的设没有系统的设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法律义务,在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法律义务,在办法办法修修订过程中明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义务,特别是设订过程中明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义务,特别是设定建设应急设施义
3、务,规范定建设应急设施义务,规范污染防治设施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建设行为,保障三同时制度的有效落实,保障高标准行为,保障三同时制度的有效落实,保障高标准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经成为污染减排和防止环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经成为污染减排和防止环境污染事件的迫切要求。境污染事件的迫切要求。一一 修订的基本情况修订的基本情况 (二)(二)19991999年颁布的年颁布的办法办法侧重污侧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重点内容是环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重点内容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职权,以及排污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职权,以及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但现实污染防治设
4、施管理已经发生了重但现实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主要大变化。首先,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主要是排污单位的自行管理行为,环境保护是排污单位的自行管理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能代位排污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能代位排污单位自行管理的义务;自行管理的义务;一一 修订的基本情况修订的基本情况 其次,对防治设施的管理,已经从单独的达标其次,对防治设施的管理,已经从单独的达标排放管理变为达到标准、总量要求和环评批准文件排放管理变为达到标准、总量要求和环评批准文件要求三位一体的管理;要求三位一体的管理;第三,防治设施的管理已经呈现社会化、专业第三,防治设施的管理已经呈现
5、社会化、专业化管理趋势,设施运行、监控、监测等中介服务机化管理趋势,设施运行、监控、监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大量涌现;构大量涌现;第四,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已经从以人监督为主,第四,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已经从以人监督为主,发展为以人监督和自动监控并行,这些现实变化急发展为以人监督和自动监控并行,这些现实变化急切要求尽快修订切要求尽快修订办法办法。一一 修订的基本情况修订的基本情况 (三)修订(三)修订办法办法是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是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1999年制定的年制定的办法办法实行后,国家颁布实施了实行后,国家颁布实施了大气污染防大气污染防治法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
6、物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我省也出台了规章,我省也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固体废物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染环境防治条例、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等法规、规等法规、规章,许多规定已与章,许多规定已与办法办法内容冲突、或者表述不一致,内容冲突、或者表述不一致,影响到执法工作。同时,原来的各级环境监理机构,已经影响到执法工作。同时,原来的各级环境监理机构,已经更名为环境监察机构,按照现行更名为环境监察机构,按照现行办法办法进行执法,名不进行执法,名不正言不顺。为保证法治的统一性,必须对
7、正言不顺。为保证法治的统一性,必须对办法办法进行修进行修订。订。新修订的新修订的办法办法初稿是由省环保厅负责初稿是由省环保厅负责起草的,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讨论、修改。起草的,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讨论、修改。按照立法程序的要求,省环保厅和省政府法制按照立法程序的要求,省环保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分别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到部分办分别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到部分企业进行调研,了解环保防治设施的建设、运企业进行调研,了解环保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听取群众、企业代表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听取群众、企业代表意见,同时还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组织相见,同时还召开立法座谈会、论
8、证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关专家对办法办法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咨询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咨询论证。在充分研究整理有关部门、单位、专家论证。在充分研究整理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逐条进行了梳理和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逐条进行了梳理和研究,采纳了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采纳了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过多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办法办法。重点修订的几个问题重点修订的几个问题 办法办法不分章节,共不分章节,共2525条,依法采用全面修订的方式,条,依法采用全面修订的方式,现将几个重要的修订内容说明如下:现将几个重要的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监管机构(
9、一)关于监管机构 原办法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原办法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理机构是防治设施的具体监管主体。理机构是防治设施的具体监管主体。20052005年,省环保厅成立年,省环保厅成立了了“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省辖市和县级环保局成立了环,省辖市和县级环保局成立了环境监察支队(大队),负责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据此,将执境监察支队(大队),负责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据此,将执法主体名称修改为法主体名称修改为办法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
10、责对本辖区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防治设施的监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督管理工作”。重点修订的几个问题重点修订的几个问题 (二)关于总量控制(二)关于总量控制 国务院国务院20112011年年1010月月1717日发布的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重点工作的意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一项新,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一项新的控制指标,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的控制指标,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我省原有办法没有体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这批。我省原有办法没有体现主要污染
11、物排放总量控制这一要求,仅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务院上述意见一要求,仅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务院上述意见的要求,新的要求,新办法办法增加了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要求”(办法办法第六条)和第六条)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应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环评批准文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环评批准文件要求件要求”(办法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重点修订的几个问题重点修订的几个问题 (三)关于法律责任和义务(三)关于
12、法律责任和义务 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着排污单位不履行或不能很好履行管理防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着排污单位不履行或不能很好履行管理防治设施责任、委托无资质单位管理防治设施的情况,严重影响治设施责任、委托无资质单位管理防治设施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为了有效制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保了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为了有效制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保障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减排工作的开展,新障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减排工作的开展,新办法办法对有关内容进行了重新梳理,明确了企业在污染防治设施建对有关内容进行了重新梳理,明确了企业在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也相应的增设了企业不履行义务的法设
13、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也相应的增设了企业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便于环境监察部门和执法人员按照省厅制定的监察执律责任,便于环境监察部门和执法人员按照省厅制定的监察执法规范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进行现场检查,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规范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进行现场检查,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这也是本次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法行为进行查处。这也是本次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属省政府规章项属省政府规章项目,目,2013年年11月月6日省政府第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审议通过后,于2013年年11月月15日以日以第第157
14、157号号省政府令形式发布。省政府令形式发布。自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起施行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 l第一条第一条 【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促使污染物达标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促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l解析:本条阐述了解析:本条阐述了办法办法的立法目的,环保部门及的立法目的,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等相
15、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 l第二条第二条 【设施定义设施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了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防治设施),是指为了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贮存、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处置)、贮存、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集中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
16、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置。l解析:本条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全面的定义,并且在原先的定解析:本条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全面的定义,并且在原先的定义之上,又新增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和监控装置为污染防治义之上,又新增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和监控装置为污染防治设施,将这些纳入设施管理,使应当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更设施,将这些纳入设施管理,使应当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更加完善,更加全面,有利于减少和预防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社会加完善,更加全面,有利于减少和预防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事件发生,也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影响的环境事件发生,也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l第三条第三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
17、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l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办法。l解析:本条明确了解析:本条明确了办法办法适用的范围,仅适用于我适用的范围,仅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同时,特省行政区域内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同时,特别将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于一般污染防治别将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于一般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区分。设施进行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详细规定了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
18、督详细规定了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事实上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也有专门的管理。事实上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也有专门的法律和规章,管理要求也比本办法严格。法律和规章,管理要求也比本办法严格。二 条文解析 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l第四条第四条 【集中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项目统筹安排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l解析:对于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是一种解析:对于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是一种
19、重要的污染防治设施,承担了大量的污染物处理工重要的污染防治设施,承担了大量的污染物处理工作,其规划与建设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作,其规划与建设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其统一规划,以便于提高污水及垃圾处理率。排,由其统一规划,以便于提高污水及垃圾处理率。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 l第五条第五条 【检举控告权检举控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擅自关闭、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控告。进行检举或控告。l解析:本条规定了任何单
20、位和个人在监督污染防解析:本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监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当发现有条文治设施运行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当发现有条文中规定的行为时,均有权利进行检举或者控告。中规定的行为时,均有权利进行检举或者控告。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 l第六条第六条 【政府职责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到控制要求。l解析:本条明确了在管理污染防治设施问题上县级以解
21、析:本条明确了在管理污染防治设施问题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不仅要将其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上人民政府的职责,不仅要将其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重要内容,同时,还应保证本行政区域内污染物任的重要内容,同时,还应保证本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 l第七条第七条 【部门职责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防治设施的监督理,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工作。
22、l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等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l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卫生、工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治设施的监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督管理。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 l解析:本条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责,解析:本条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责
23、,分别进行了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了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县对于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县级以上人民
24、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治设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施的监督管理。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 l第八条第八条 【设施建设义务设施建设义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设相应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防治设施,防治设施的处理的防治设施,防治设施的处理(处置)能力应当满足排污处置)能力应当满足排污单位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的处理单位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的处理(处置)要求。处置)要求。l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本省的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本省的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配套安装污染物浓度、总量计量装置和监物排
25、放口,并配套安装污染物浓度、总量计量装置和监控装置;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处理控装置;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对水、处置)设施应当对水、气、电进行单独计量,关键部位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气、电进行单独计量,关键部位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l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依法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依法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安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控预警设施。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控预警设施。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 l解析:此条为本次解析:此条为本次办法办法修订的重点条款之一,修订的重点条款
26、之一,明确了排污单位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要求。例如:明确了排污单位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要求。例如: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防治设施,防治设施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防治设施,防治设施的处理的处理(处置)能力应当满足排污单位污染物最大处置)能力应当满足排污单位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的处理排放量的处理(处置)要求。按照此款规定,今后处置)要求。按照此款规定,今后企业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就要满足最大污染物排放企业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就要满足最大污染物排放量处理要求,不能出现量处理要求,不能出现“小马拉大车小马拉大车”现象。现象。l此外还规定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排放口,安装监控此外还规定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排放口,
27、安装监控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重点风险源企业还应当依法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重点风险源企业还应当依法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及监控预警设施。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及监控预警设施。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 l第九条第九条 【设施管理义务设施管理义务】排污单位必须保障防治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排污单位必须保障防治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环评批准文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环评批准文件要求,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件要求,并应遵守下列规定:l(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污染(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防治设施操
28、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等;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等;l(二)有专职或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二)有专职或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l(三)防治设施应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三)防治设施应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保养;l(四)贮存和填埋固体废物的设施,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四)贮存和填埋固体废物的设施,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施;l(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如实填写防治设(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建立档案,公开监测结果
29、;施日常运行记录,建立档案,公开监测结果;l(六)制定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预案处置体系,定期组织应急(六)制定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预案处置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处置能力。演练,提高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处置能力。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 l解析:该条紧紧承接第八条内容,进一步明确建设解析:该条紧紧承接第八条内容,进一步明确建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之后,企业对设施的完成污染防治设施之后,企业对设施的管理义务管理义务,其中包括配备其中包括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专职或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度、制定设施的操作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度、
30、制定设施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制度程、维护和保养制度;固废采取防扬散、防流失、;固废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建防渗漏措施;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建立档案,立档案,依法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公开环境信息、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公开监测结果和报告制度公开监测结果和报告制度,制定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制定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预案处置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预案,完善预案处置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处置能力高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处置能力等等,在履行义务的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不断提升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的水平。时,不断提升污
31、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的水平。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 l第十条第十条 【委托运行委托运行】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运行防治设施处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运行防治设施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置污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置污染物。染物。l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置污染物的,应当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置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l解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解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由有资质的单位(第三方)开展的情况越来越多,此种行由有资
32、质的单位(第三方)开展的情况越来越多,此种运行模式简称运行模式简称BOTBOT模式。一般有资质的单位都拥有强大的模式。一般有资质的单位都拥有强大的技术支撑,不仅可以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还能在技术支撑,不仅可以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还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突发状况,减少了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几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突发状况,减少了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几率。此条明确了排污单位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污染防率。此条明确了排污单位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权利。治设施的权利。依据依据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 l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设施禁项及申请要求设施禁项及申请要求】排污单位必须保持防治设排污单位必须
33、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其防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治设施。l排污单位确有必要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应当向其排污单位确有必要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行政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作出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l解析:在设施运行过程中,排污单位必须保持其正常运
34、行,解析:在设施运行过程中,排污单位必须保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对于不得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对于确有必要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应当按照条文的规确有必要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应当按照条文的规定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正式的书面申请,定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正式的书面申请,环保部门也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开始,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回环保部门也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开始,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依据依据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 l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请内容申请内
35、容】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应当载明如下内容:施的申请应当载明如下内容:l(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l(二)关闭、拆除、闲置的主要原因;(二)关闭、拆除、闲置的主要原因;l(三)关闭、拆除、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三)关闭、拆除、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l(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l解析:本条承接上一条,明确了申
36、请报告中应当包解析:本条承接上一条,明确了申请报告中应当包含的内容含的内容,要求申请必须规范。要求申请必须规范。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 l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设施停运义务设施停运义务】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地方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
37、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和居民。l解析:本条规定了排污单位在设施停运时的义务,排污单位解析:本条规定了排污单位在设施停运时的义务,排污单位在污染防治设施因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的情况下,必在污染防治设施因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的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排放污染物,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告。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及时通报可
38、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依据依据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 l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不正常使用设施不正常使用设施】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视为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l(一)将污染物未经防治设施全过程处理排入环境;(一)将污染物未经防治设施全过程处理排入环境;l(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防治设施,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和(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防治设施,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维修,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l(三)擅自改变排放口和监控装置位置;(三)擅自改变排放口和监控装置位置;l(四)
39、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防治设施的应急排放装置排(四)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防治设施的应急排放装置排入环境;入环境;l(五)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污染物;(五)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污染物;l(六)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六)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染物;l(七)(七)未依法将固体废物存放在固废贮存设施中或者超过规定未依法将固体废物存放在固废贮存设施中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容量贮存废物;的期限、容量贮存废物;l(八)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其他情形。(八)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其他情形。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 l解析:目前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较多,本条根据
40、现解析:目前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较多,本条根据现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外,参考外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行的情况外,参考外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总结了我省日常检查发现的较多问题,最终确定以上总结了我省日常检查发现的较多问题,最终确定以上八种行为为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其中最后一款八种行为为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其中最后一款属兜底条款。属兜底条款。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 l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人
41、,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彰或奖励:l(一)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一)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l(二)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改造,(二)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改造,效益显著的;效益显著的;l(三)对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运行防治设(三)对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者进行检举有功的。施而造成环境污染者进行检举有功的。l解析:本条规定了可以表彰或奖励的条件。解析:本条规定了可以表彰或奖励的条件。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 l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处罚条款处罚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
42、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从其规定规定。l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处罚条款处罚条款】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九条规定,未履行规定,未履行对对设施管理相关义务的,设施管理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1000元以元以上上1 1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 l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处罚条款处罚条款】违反本法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将污染物委托规定,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置的,由县级以上
43、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 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 3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l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处罚条款处罚条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自关闭、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属于噪声防治设属于噪声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处30003000元以上元以上3 3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l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
44、处罚条款处罚条款】违反本办法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报告、规定,应当报告、通报未报告、通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通报未报告、通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部门处以10001000元以上元以上1 1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 l解析:根据立法法原则,地方规章处罚额度解析:根据立法法原则,地方规章处罚额度可以在可以在3 3万元以内,因此,为了有效的惩戒万元以内,因此,为了有效的惩戒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以上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以上5 5条专门对处罚条专门对处罚具体内容及金额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保具体内容及金额进行了详细规定,进
45、一步保障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功效,促进减少污染障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功效,促进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开展。物排放工作的开展。l依据依据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 l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层级监督层级监督】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纠正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纠正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行为。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法律、法规另有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6、规定的除外。l解析:本条规定了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析:本条规定了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监督。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 l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其应承担的缴纳排污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其他法律的,不免除其应承担的缴纳排污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其他法律责任。责任。l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其他责任其他责任】破坏防治设施、阻挠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破坏防治设施、阻挠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打
47、击报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违反治行公务、打击报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环保渎职环保渎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解析:以上解析:以上3 3条规定了排污单位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以及相条规定了排污单位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以及相应的处罚、追责内容。应的处罚、追责内容。二二 条文解析条文解析 l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附则附则】本办法自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起施行。19991999年年1 1月月1111日省政府令第日省政府令第5252号发布实施号发布实施的的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同时废止。废止。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