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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27.140 P 55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 12192019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of work for river chief system and lake chief system 2019-12-30 发布 2020-06-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 次 前言.II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范.1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础工作.2 5 组织体系.4 6 制度体系.5 7 责任体系.10 8 工作任务.11 9 宣传引导与公众参与.1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河长制湖长制事件受

2、理及处理台账表(样表).14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河长制公示牌参考样式.1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湖长制公示牌参考样式.17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河长制湖长制巡查记录表(样表).19 附录 E(资料性附录)河长制湖长制督办单(样表).20 附录 F(资料性附录)河长制湖长制河湖保洁记录表(样表).21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西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聚涛、丁惠君、郭春晶、夏思远、黄瑚、张洁、方媛瑗、戴国飞、刘少波、吴小毛、谢睿、温春云、胡芳、杨平、楼倩、王法磊、韩柳、张兰婷、代涛涛、刘小

3、佳、邓香平、周波。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长制湖长制的术语和定义、基础工作、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工作任务、宣传引导与公众参与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省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4、通知(厅字2017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办建管201810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办字201724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赣办字 2018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河长制工作省级表彰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25号)江西省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赣河办字201858号)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档案局 江西省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

5、知(赣水办字201882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河长制湖长制 river chief system and lake chief system 在江河水域设立河长、湖泊水域设立湖长,由河长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突出问题的机制。3.2 河长湖长 river chief and lake chief 按流域或区域,由各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湖长,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3.3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 office of river chief

6、system and lake chief system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3.4 水域 water area 包括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水渠、水塘等水体及岸线。3.5 一河一档、一湖一档 One river,one file;One lake,one file 建立河湖等水域自然属性和开发利用动态等基础信息档案。3.6 一河一策、一湖一策 One river,one countermeasure;One lake,one countermeasure 针对河湖等水域问题制定保护与管理方案。4 基础工作

7、4.1 编制及修订工作方案 4.1.1 省、设区的市、县(含非建制县级单位)、乡镇(含街办)均应编制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方案并及时印发,如有重大变化应及时修订。4.1.2 工作方案应明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总体思路、实施范围、基本原则、主要目标、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4.2 编制“一河一档、一湖一档”4.2.1 工作要求 调查摸清河湖水域基本情况,实行“一河一档、一湖一档”。4.2.2 编制主体 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组织编制“一河一档、一湖一档”。4.2.3 主要内容 包括河湖水域自然属性以及相应水域河长湖长名录等基本档案信息;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岸线开

8、发利用、河道利用、涉水工程和设施等动态档案信息。4.2.4 信息来源与填报 4.2.4.1 “一河一档、一湖一档”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以现有成果为基础,信息来源包括规划与普查、公报及统计数据、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补充调查数据、相关系统接入数据、其他公开数据等,有关数据应保持动态更新,宜每年度更新一次。4.2.4.2 “一河一档、一湖一档”信息内容按照国家和省级制定的工作规范要求建立。4.3 编制“一河一策、一湖一策”4.3.1 工作要求 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水域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4.3.2 编制主体 县级以上河长制

9、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并按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审批。4.3.3 主要内容 包括综合说明、现状分析与存在问题、管理保护目标、管理保护任务、管理保护举措、保障措施等。4.4 协调河湖保护管理规划 遵循河湖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严格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河湖资源,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逐步推进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和林业等部门与河湖环境相关的规划“多规合一”。4.5 制度及法规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制定、修改和完善河湖保护

10、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4.6 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4.6.1 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设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4.6.2 总体建设框架可参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办建管201810 号)的相关要求。4.6.3 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应用,应包含信息管理、信息服务、巡河督导、事件处理、抽查督导、考核评估、展示发布和移动服务等主要业务,需要其他相关业务应用信息的,应通过业务协同实现信息共享。4.7 文件流转 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的收发文参照江西省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赣河办字201858号)的相关要求执行,归档要求参照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档案局 江西省河长办公室

11、关于印发的通知(赣水办字201882号)执行,并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规定,做好河长制湖长制文件的保密管理。4.8 事件处理 4.8.1 一般事件 4.8.1.1 一般事件指通过举报投诉、明察暗访发现或上级交办等,采取常规性工作措施进行处理的事件。4.8.1.2 处理流程 一般事件处理按属地原则进行处理并遵循以下流程:a)属于下级河长湖长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应交下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承办;b)属于本级河长湖长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应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组织调查、处理;c)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由首个接到上报事件的单位会同所涉及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主办、协办单位进行处理;d)对于跨流域、跨地区事项,应及时报上一

12、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进行协调处理。4.8.2 突发事件 4.8.2.1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水环境污染或水生态破坏事件。4.8.2.2 处理流程 突发事件处理遵循以下流程:a)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接到突发事件后,应立即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同时上报本级河长湖长;b)相关责任单位应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补救及应对措施;c)本级河长湖长协调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件处理;d)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跟踪事件处理结果及河长制湖长制事件受理及处理台账表(见附录 A),并将处理结果向相关部门反馈,如需向社会公开的依法按信息公开程序进

13、行公开。5 组织体系 5.1 组织架构 5.1.1 全省境内河湖均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建立流域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河长湖长领衔、部门协同、流域上下游、水陆共同治理的河长制湖长制运行机制。5.1.2 按区域,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设立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由行政区域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本地区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5.1.3 按流域,设立河流河长、湖泊湖长。各河流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各湖泊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区设立湖长。

14、5.1.4 跨行政区域的水域,由共同的上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或湖长。5.2 机构设置 5.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名称宜统一为“市(县)河长办公室”,乡级及以下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联系本级责任单位,包括组织、宣传、编办、教育、团委、发展改革、科技、工信、公安、司法、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审计、林业、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5.2.2 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设在水利部门,主任由同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同级政府副秘书

15、长或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水利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同级有关责任部门分管同志担任。5.2.3 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专职副主任负责组织领导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的开展。5.2.4 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 5.2.4.1 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配备满足工作实际需要的工作人员。5.2.4.2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5.2.4.3 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办公场所面积应满足工作需要,并符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 号)要求,同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5.2.4.4 办公场所应悬挂本行政区域水

16、系图、本级河湖对应河长湖长名单以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6 制度体系 6.1 会议制度 6.1.1 总河(湖)长会议:由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主持召开,会议按程序由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拟定并报请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确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审定后印发。6.1.2 河长湖长会议:由河长湖长主持召开,会议按程序由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拟定并报请河长湖长确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河长湖长审定后印发。6.1.3 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或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主任确定,由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主任或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

17、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主任审定后印发。6.1.4 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召开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会议由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专职副主任主持召开。6.2 信息工作制度 6.2.1 信息公开制度 6.2.1.1 公开要求为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开河长制湖长制相关信息。6.2.1.2 公开内容包括河长湖长名单、河长湖长职责、河湖保护管理情况等。6.2.1.3 公开方式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示牌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6.2.1.4 公开频次为河长湖长名单宜每年公开一次,其他信息按要

18、求及时更新。6.2.1.5 公示牌宣传牌 设立和制作要求包括:a)公示牌和宣传牌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于人流量较大、进出通道等醒目位置。省级公示牌主要设置在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鄱阳湖(含清丰山溪)、长江江西段及五河支流跨设区的市河段。市、县级公示牌应设置在市、县级河长湖长管辖河段、湖泊范围内。公示牌和宣传牌应双面利用,正面为公示牌,背面为宣传牌;b)公示牌应标明责任河段、湖泊范围以及河长湖长姓名职务、河长湖长职责、保护治理目标、监督举报电话等主要内容,河长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宣传牌内容从河长制宣传标语库中选取;c)省、市级河长制公示牌根据流域分级统一标题名

19、称分别为“江西省河长制公示牌”和“市河长制公示牌”,县、乡、村级河长制公示牌统一标题名称为“县(乡、村)河长制公示牌”,公示牌规格建议见表 1,样式见附录 B,实际尺寸根据各地情况进行调整;d)湖长制公示牌样式参考河长制公示牌,将河流名称、河流起点、河流终点、河流长度信息更换为湖泊(水库)名称、湖泊(水库)面积,各级河长更换为各级湖长,河长职责更换为湖长职责,样式见附录 C。表1 公示牌规格建议 规格 流经县级以上城区河流 流经乡镇、村河流 距地面高度/m 长/m 宽/m 长/m 宽/m 省级公示牌 3.00 0.05 2.00 0.05 1.80 0.05 1.20 0.05 0.80 0.

20、05 市、县级公示牌 1.80 0.05 1.20 0.05 1.20 0.05 0.80 0.05 0.80 0.05 乡、村级公示牌/长:宽=3:2 1.00 0.05 注:本标准仅建议乡村级公示牌的长宽比例,公示牌尺寸由各地自主确定。6.2.2 信息通报制度 6.2.2.1 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根据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主要针对下级河长湖长履职不到位、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河湖保护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实行通报。6.2.2.2 通报范围为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6.2.2.3 通报形式采用公文通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通报等。6.2.2.4 被通

21、报的单位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确有困难的需书面说明情况。6.2.3 信息共享制度 6.2.3.1 通过实行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资源监测、水环境质量监测等信息共享制度,为各级河长湖长和相关单位全面掌握信息、科学有效决策提供有力支撑。6.2.3.2 实现途径为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建立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平台,实行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信息共享,为河长湖长实时提供信息服务。6.2.3.3 共享范围为各级河长湖长,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6.2.3.4 共享内容 主要包括河湖水域岸线、水资源、水环境质量、水生态等方面的信息,按部门

22、职责划分,主要共享信息有:a)工信部门共享本行政区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建设情况;b)生态环境部门共享本行政区域断面水质数据,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市、县备用水源建设情况,工业企业污染控制情况,入河湖排污口现状,农村污染现状及整治情况;c)住建部门共享本行政区域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情况,黑臭水体基本情况及治理情况;d)交通运输部门共享本行政区域船舶港口基本情况及污染防治情况;e)水利部门共享本行政区域河湖基本情况,河湖水资源数据,河湖水域岸线数据及专项整治情况,节水情况,采砂规划及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情况,水库山塘情况及水库水环境专项整治情况,水土流失现状及治理情况;f)农

23、业农村部门共享本行政区域农村黑臭水体基本情况及治理情况,畜禽养殖现状及污染控制情况,化肥、农药使用及减量化治理情况,渔业资源现状及保护、整治情况,水域水产养殖和滩涂养殖情况;g)林业部门共享本行政区域林地、湿地、野生动植物基本情况及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犯罪的整治情况;h)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6.2.3.5 按照职责分工,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定时更新上报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信息,由本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审核发布后实行共享。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已建成的相关监测端口应接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平台。6.2.3.6 共享的信息可不向社会公开,确需公开的应报经相关河长制湖长制责

24、任单位审批同意。6.2.4 信息报送制度 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和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应将河长制湖长制日常相关信息以及年度工作总结报至上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工作总结由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汇总后,按信息报送程序逐级上报。6.3 巡查制度 6.3.1 巡查频次 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应定期组织开展巡河巡湖工作。省级河长湖长每年带队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市级河长湖长每半年带队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县级河长湖长每季度带队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乡级河长湖长每月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湖长每周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6.3.2 巡查方式 采用实地察看、全线督查、随机询问周边群众、书面问卷调查、查

25、阅佐证资料等方式,可配合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巡查效率和质量。6.3.3 巡查内容 6.3.3.1 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应组织巡查,具体巡查内容按照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2018年 11 月 29 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要求执行。6.3.3.2 乡、村级河长湖长巡查内容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执行。6.3.4 巡查记录 各级河长湖长要严格按规定频次和规定要求开展巡查工作,并做好巡查记录,做到巡查的轨迹、内容电子化,有文字、图片或视频,台账清晰可查。已建立河长制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的,应使用信息平台开展巡

26、查工作,巡查记录样表见附录D。6.4 督察制度 6.4.1 督察组织 6.4.1.1 根据河长湖长指示要求,由相关部门、单位牵头开展以流域为单元的督察。6.4.1.2 联合督察为由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牵头、相关责任单位配合对本行政区域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开展专项明查暗访。省级宜每年不少于两次,市、县两级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频次。6.4.1.3 专项督察为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清河行动”等相关专项整治行动分配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负责牵头开展督察。省级宜每年不少于一次,市、县两级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频次。6.4.2 督察对象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各级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6.4.3 督

27、察内容 主要包括河长制湖长制基础工作情况、上级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各级河(湖)长履职情况、工作任务实施情况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6.4.4 结果运用 6.4.4.1 纳入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6.4.4.2 督察过程中发现的新经验、好做法,应以适当形式予以肯定,总结推广经验,表扬相关单位和个人。6.4.4.3 督察过程中发现的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严重滞后等问题,由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下发督办函,并抄报本级河长湖长,必要时予以通报。6.4.4.4 督察结束 10 个工作日内,牵头单位应向本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提交督察报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将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相关部门,

28、具体督察流程见图 1。督察确定督察内容制定督察方案联系被督察单位会议督查、现场督察暗访督察汇总督察情况并上报相关领导分类归档反馈至相关部门 图1 督察流程图 6.5 督办制度 6.5.1 督办总程序 按照“收集-归类-分办-督办-调度-跟踪-核实-销号”的程序,运用“督办函”“河长令”“湖长令”等形式进行督办,实行“闭环销号”,督办单样表见附录 E。6.5.2 督办类型 6.5.2.1 责任单位督办 责任单位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对口下级责任单位。6.5.2.2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督办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对河长湖长批办事项、涉及责任单位和下级政府需要督办的事项,或责

29、任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本级责任单位、下级河长湖长、下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6.5.2.3 河长湖长督办 河长湖长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下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6.5.3 督办流程 6.5.3.1 督办任务交办 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湖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督办函”由督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河长令”“湖长令”按程序由总河(湖)长或相应的河长湖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6.5.3.2 督办任务承办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

30、。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在办理过程中若出现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应报请本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协调。6.5.3.3 督办反馈 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本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等情况反馈至本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6.5.3.4 立卷归档 督办单位应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入相应河(湖)的档案。6.5.3.5 督办处里 对督办事项落实不力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程序提请相关河长湖长或总河(湖)长、副总

31、河(湖)长对其进行约谈。6.6 考核制度 6.6.1 组织领导 由省河长办公室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对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6.6.2 考核周期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6.6.3 考核程序 6.6.3.1 制定方案 根据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省河长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省级总河(湖)长会议研究确定。6.6.3.2 开展考核 根据考核方案,省河长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根据分工开展考核。6.6.3.3 公布结果 根据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单个指标的分值及综合得分,对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考核进行排名,及时公布考核结果。6.6.4 结果

32、运用 6.6.4.1 考核结果纳入市、县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由省政府发布并抄告省级责任单位及组织、人事、综治办等有关部门。6.6.4.2 各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应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6.6.4.3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级相关规定开展考核工作。6.7 表彰奖励制度 6.7.1 江西省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优秀河长评选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河长制工作省级表彰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9 号)要求进行表彰评选。6.7.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7 责任体系 7.1

33、 河长湖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职责 各级河长湖长、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职责按照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7.2 责任单位 7.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组织、宣传、编办、教育、团委、发展改革、科技、工信、公安、司法、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审计、林业、市场监管、统计等涉及河长制湖长制具体落实和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部门列为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并明确责任单位工作分工。各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应按照分工,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

34、治理的相关职责。7.2.2 责任单位应重视发现问题和注重督察督办,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的事项,特别是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加大督办力度,跟踪落实直至问题得以解决。7.2.3 责任单位应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相关责任单位应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25 号)中明确的信息共享要求,其他部门应主动对接,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提供信息资源保障。7.3 责任追究 各级河长湖长、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和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照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5、九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进行责任追究。8 工作任务 8.1 主要任务 包括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行政监督执法等方面,具体内容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厅字201751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办字201724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赣办字201817号)。8.2 专项工作任务 8.2.1 “清河行动”主要包括以下专项内容:a)城乡生活污水专项整治行动;b)城乡生活垃圾专项整治行动;c)工业污染集中整治行动;d)重点

36、企业排污监管专项整治行动;e)化工企业污染专项整治行动;f)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g)农药化肥零增长专项整治行动;h)船舶港口污染专项整治行动;i)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j)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k)侵占河湖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行动;l)劣类水和类水专项整治行动;m)入河湖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n)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o)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整治行动;p)城市黑臭水体专项整治行动;q)破坏湿地和危害野生动物资源专项整治行动;r)河湖水域治安专项整治行动。8.2.2 流域生态综合治理 8.2.2.1 项目建设内容 主要包括:a)将流域内涉及工信、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的

37、项目,整合到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具体项目包括河湖修复及治理、水系连通、水库水环境整治、河湖岸线绿色廊道建设、水土保持、城乡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整治、工业污染治理、造林与湿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畜禽养殖整治、农药化肥减量化)等;b)由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和各领域的工作任务、时间节点、项目总投资及项目分年度投资情况;c)项目名称统一为“干流 县段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属于五河一江一湖区域的县(市),按河湖名称命名。8.2.2.2 工作要求 主要包括:a)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批

38、复;b)各分项工程或项目按照有关前期工作要求进行立项;c)编制实施方案时,应将有关部门在该县境内已批准实施的项目,纳入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项目范围;d)对于新增项目,继续纳入流域生态综合治理范围,项目按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一期、二期进行区分。8.3 河湖保洁 8.3.1 保洁人员配置 8.3.1.1 结合实际需要,可按河道长度每 1km2km 或水域面积每 1km2配置 1 名保洁员。人烟稀少地区,在满足保洁要求的情况下,可放宽至每 3km5km 设置 1 名保洁员。8.3.1.2 河湖日常保洁可采取市场委托方式,鼓励实施水陆一体化保洁。已建立河湖保洁第三方治理机制的,由保洁公司在满足日常保洁需要的情

39、况下按规定配置保洁人员。8.3.1.3 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8.3.2 保障措施 8.3.2.1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河湖保洁工作。8.3.2.2 以乡镇为单位为河湖保洁员配备必需的保洁用具。8.3.3 保洁内容 保洁人员日常保洁每天开展一次,包括打捞清理各类漂浮物以及岸内垃圾、杂物、废弃物等。洪水退水后,保洁人员应在3日内及时清理,恢复河湖及岸边干净整洁。8.3.4 事件报告 保洁人员在保洁过程中发现水污染事件等,应按程序履行报告职责。8.3.5 责任落实 保洁人员对保洁工作负责,并填写河湖保洁记录表(样表见附录F),由河湖所在村级巡查员或专管员对保洁内容进

40、行巡查。9 宣传引导与公众参与 9.1 宣传引导 9.1.1 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积极开展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宣传培训,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河长制湖长制舆论引导工作。9.1.2 每年 3 月 22 日28 日为河湖保护活动周。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河湖保护主题宣传活动,发动全社会参与河湖保护工作。9.1.3 宣传方式主要包括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活动进校园、进社区、进单位、进党校等;通过广播、电视、多媒体等播放宣传片;河长湖长宣讲河长制湖长制等。9.2 公众参与 9.2.1 鼓励开展河湖保护志愿服务,鼓励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水域管理保护作出约定。9.2.2 鼓励举报

41、水域违法行为。9.2.3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倡公众通过相关的 APP、公众号等提出意见和建议。9.3 投诉举报 9.3.1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设立相应的公众投诉举报渠道。接到投诉举报,应完整填写河长制湖长制事件受理及处理台账表(样表见附录 A),并按规定处理。9.3.2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举报人。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河长制湖长制事件受理及处理台账表(样表)编号:年-号 问题名称 问题来源 问题地理位置 受理时间 受理人 投诉举报人 联系电话 住址 邮箱 反映问题 主要内容 拟办意见 年 月 日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42、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问题处理 及结果 年 月 日 备注 B B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河长制公示牌参考样式 图B.1 省级河长制公示牌样式 图B.2 市级河长制公示牌样式 图B.3 县、乡、村级河长制公示牌样式 C C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湖长制公示牌参考样式 图C.1 省级湖长制公示牌样式 图C.2 市级湖长制公示牌样式 图C.3 县、乡、村级湖长制公示牌样式 D 附 录 D(资料性附录)河长制湖长制巡查记录表(样表)年 月 日 时至 时 天气:巡查人员 巡查河流、湖泊名称 巡查路线(起终点)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河长湖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E D 附 录 E(资料性附录)河长制湖长制督办单(样表)编号:年-号 督办事项 问题来源 受理时间 受理人 反映问题 主要内容 交办任务(“督办函”、“河(湖)长令”)承办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协调意见 年 月 日 问题处理 及结果 年 月 日 地方销号 年 月 日 立卷归档 年 月 日 备 注 F E 附 录 F(资料性附录)河长制湖长制河湖保洁记录表(样表)河湖水系名称(河/湖)位置(乡/镇/街道村)日期 保洁人员签名 巡查员/专管员签名 备注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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