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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_T+1630-2016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许可规范-(高清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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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160 A 0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6302016 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许可规范 2016-12-30 发布 2017-04-01 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5/T 16302016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事项管理.1 3.1 清单管理.1 3.2 动态管理.2 3.3 编码管理.3 4 流程管理.3 4.1 流程类型与环节划分.3 4.2 流程环节要求.4 4.3 流程梳理和优化.7 4.4 全流程公示要求.7 5 服务规范.7 5.1 基本要求.7 5.2 咨询服务.7 5.3 网上服务.8 6

2、机构设置与场所建设.8 6.1 机构设置.8 6.2 受理场所的设置与建设.8 7 日常管理.8 7.1 受理场所的管理.8 7.2 受理场所人员配置与服务要求.9 7.3 信息公开与保密.9 7.4 归档管理.9 8 监督检查与评价.10 8.1 监督检查.10 8.2 评价.1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公开示例.1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流程图编制要求.1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14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网上办事大厅星级标准.17 DB35/T 1630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3、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服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军、谢丹、王彬彬、董婷婷、林孟朝、余真、李海晏、张熙物、叶明云、梁静、林祎闽、王海瀛、程晓明、张毅瑜。DB35/T 16302016 1 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许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许可的事项管理、流程管理、服务规范、机构设置与场所建设、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与评价。本标准适用于省级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的行政许可工作。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及其他服务事项等依

4、法申请的行政行为可参照使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许可以及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可参照使用。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2168 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规范 GB/T 32169.1-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32169.3-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3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求 GB/T 32169.4-201

5、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4部分:窗口服务评价要求 DA/T 22-2015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DB35/T 951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与编制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3 事项管理 3.1 清单管理 3.1.1 实施部门应对本部门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事项,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行政许可事项清单。3.1.2 实施部门应按职权法定和“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a)正在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取消、转移、下放、整合、保留等意见,并逐条逐项分类登记;b)

6、部门交叉和管理分散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说明涉及部门、交叉分散情况及原因,提出归并整合或者调整意见;c)需要国家层面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提出调整建议。3.1.3 实施部门应对清理后拟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审核标准,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基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DB35/T 16302016 2 3.1.4 拟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在实施部门内部审定通过后,按程序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主管机关批准,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主管机关批准保留并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7、。3.1.5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序号、事项名称(含许可事项和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含单一和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及备注,具体示例参见附录 A。3.1.6 实施部门应对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流程图、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3.1.7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a)应依照法定程序细化流程,并结合便民原则,优化运行程序,简化办事环节,对同类行政权力且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行政许可事项,可绘制通用流程图;b)有关键性差异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单独绘制流程图;c)可直接作为服务指南的内容,也可独立于服务指南;d)绘制的通用要求以及常用符号可参照附录 B。3.1.8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8、a)应做到“一事项一指南”(既对每个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服务指南);b)应对行政许可流程及所包含的环节进行描述,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办理要求;c)要素应包含名称、适用范围、项目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具体表述要求见附录 C),其中:1)申请材料不应有兜底性条款,实施部门不应超出服务指南目录增加申请材料;2)审批时限应同时列明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应控制在法定办结时限的 60%以内;3)审查工

9、作细则中明确要审查的所有材料及其法定形式的,应在服务指南中列明并给出示范文本。注:兜底性条款是指申请材料目录中未列明所需材料清单和一次性明确告知的,而以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所需材料”、“其他相关材料”、“其他”形式表述的条款。d)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完整版和简版:1)简版服务指南应方便申请人免费取用,并注明完整版的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2)完整版服务指南应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实施部门电子政务运行平台明显位置公布,并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e)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修订。3.1.9 审查工作细则:a)上级实施部门已制定的,可结合实施部门具体实际情况修订;b)上级实施部门未制定的,实施部门应牵头制定同

10、类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差异较大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单独制定审查工作细则;c)实施部门应量化审查工作细则,可结合实际制作能够体现行政许可流程及职责的表单;d)实施部门应明确各类审查方式的:适用情形、法定审查内容、审查评判依据、审查程序、审查期限、各级审查人责任、审查意见(结论)、收费、注意事项及不当审查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3.2 动态管理 3.2.1 实施部门应根据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的调整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实施动态管理。3.2.2 法律、法规未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部门不应以备案、年检、监制、认定、认证等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不应将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拆分为多个行政许可事项分别实施。D

11、B35/T 16302016 3 3.2.3 行政许可事项增设、减少的,由实施部门在清单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主管机关提出增设、减少的意见:a)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主管机关不同意的,实施部门不应增设、减少;b)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主管机关同意的,应及时重新公布,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实施部门电子政务运行平台相应内容的调整;c)新设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主要情形有:1)因法定依据的颁布、修订应增加的;2)上级政府下放,按要求应承接的;3)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d)取消或者调整的意见或者建议的主要情形有:1)上级政府依法予以取消或者调整的,或

12、者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者修改的;2)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3)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或者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4)涉及多部门、多环节许可且该许可职能可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因实施部门职能变更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5)行政许可事项要素变更调整的;6)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下放审批层级的。3.2.4 行政许可事项变更要素的,由实施部门根据文件规定自行研究决定,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主管机关备案,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实施部门电子政务运行平台相应内容的调整

13、;应变更行政许可事项要素的主要情形有:a)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发生变化的;b)行政许可的名称、承办机构、工作对象、责任事项及责任事项依据需进行调整的;c)行政许可(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3.2.5 行政许可事项出现新设、减少或变更要素调整的,实施部门应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并公示。3.3 编码管理 3.3.1 应有事项编码规则,规则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主管机关统一制定。3.3.2 应赋予每个行政许可事项代码,代码为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唯一标识。3.3.3 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代码应履行相应程序。4 流程管理 4.1 流程类型与环节划分 4.1.1 流程类型 行政许可流程可分为单一审批流程和共同审批流程:

14、a)单一审批流程是指一个行政许可事项由一个实施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流程;b)共同审批流程是指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实施部门进行共同审查的流程。4.1.2 流程环节划分 4.1.2.1 行政许可实施的流程主要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环节。DB35/T 16302016 4 4.1.2.2 鼓励实施部门推进流程改造,已少于上述 3 个主要环节的应继续执行,但超过 5 个环节的应统一压缩到 5 个环节以内。4.2 流程环节要求 4.2.1 受理 4.2.1.1 受理申请 4.2.1.1.1 实施部门可通过现场、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网站、微信、微博、短信、移动终

15、端、自助终端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服务。4.2.1.1.2 实施部门应至少在省网上办事大厅、本部门电子政务运行平台和受理场所公开行政许可事项信息。4.2.1.1.3 符合如下情形的,实施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只提供证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不再要求提交证件原件或复印件:a)所需提交的证件为本实施部门或本实施部门所在系统发放的;b)所需提交的证件能够通过与其他实施部门共享获取的;c)所需提交的证件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共享系统获取的。4.2.1.1.4 实施部门应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决定书制度。受理决定书应当加盖本实施部门专用印章,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事项名称、受理单号、申请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

16、系电话、材料清单(或加盖注有“所有材料齐全”字样的印章)、受理时间、审批时限、证件送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收费信息及方式。4.2.1.1.5 实施部门受理申请过程中,应按规定一次性收清所有申请材料。4.2.1.2 受理审核 实施部门应以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为依据,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4.2.1.3 补正材料 4.2.1.3.1 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a)现场收件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一次性告知书,送达申请人;b)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加盖本实施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后送达申请人;c)网上受理的,一次

17、性告知书应在网上出具并可供申请人打印,及时以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提醒申请人;d)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2.1.3.2 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4.2.1.3.3 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4.2.1.3.4 实施部门应在一次性告知书中明确完成申请材料补正的具体时限。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实施部门有权作退件处理。4.2.1.4 受理决定 申请事项:a)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b)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DB35/T 16302016 5 c)不属于本部门职权

18、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部门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送达申请人;d)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实施部门应告知申请人有权受理本事项的机关名称;e)能够当即办理的,应出具即办事项受理单并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f)因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可作为退件处理,但实施部门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部门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g)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

19、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委托评估、专家评审的:1)应在受理单上注明(包括所需时限);2)应根据不同情形制定相应的流程说明以及所需时间范围,向社会公示;3)法律法规未明确应履行上述程序,而实施部门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所需时间应计算在承诺时限内。4.2.1.5 审查方式确定 对于需要进行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在出具受理决定书时,应将审查方式一并告知申请人。4.2.1.6 收件转办 4.2.1.6.1 依法经下级实施部门审查后上报的,受理决定书由下级实施部门出具。4.2.1.6.2 由下级实施部门收件转报并由上级实施部门出具受理决定书的,下级实施部门应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上级实施部门

20、规定的期限内(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完成收件转报;上级实施部门收到转报材料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当即出具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可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递达。4.2.1.6.3 对于共同审批的,能够统一受理的,由牵头的实施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由牵头的实施部门受理场所一次性接收,并根据行政许可流程在所涉及的其他实施部门之间转送。4.2.1.6.4 实施部门内部之间相互转办业务,应明确转办的工作时限,办理正式转办业务文件凭证,并加盖相应印章。4.2.2 审查 4.2.2.1 审查方式 4.2.2.1.1 行政许可的基本审查方式主要包括:a)书面审查;b)实地核查或勘查;

21、c)招标与拍卖;d)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e)专家评审;f)委托评估;g)技术审查;h)听证;i)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j)集体审查。DB35/T 16302016 6 4.2.2.1.2 对于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和技术审查等技术性审查方式,应按法律要求程序开展,实施部门不得干预审查。4.2.2.2 审查要求 4.2.2.2.1 实施部门应明确采取具体审查方式的依据和理由,细化权限边界以及每个审查环节的前后置条件,避免功能雷同的重复审查。4.2.2.2.2 实施部门应将总时限合理划分到每个审查环节。4.2.2.2.3 实施部门不应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

22、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4.2.2.2.4 对于共同审批的,由牵头的实施部门(或最终决定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牵头的实施部门与其他实施部门各自的职责、配合节点、材料流转需满足的具体要求、返回意见的要求和时限等。4.2.2.3 审查决定 对经过合法合规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部门应出具审查意见(结论),并公开结果。4.2.2.4 逐级上报 4.2.2.4.1 对于需要逐级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审查人员应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准予许可意见。4.2.2.4.2 依法经下级实施部门审查后报上级实施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实施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出

23、具初步审查意见后及时上报,上级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决定。4.2.2.4.3 上报材料应包含全部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上级实施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2.2.4.4 经过下级实施部门现场查勘的材料,上级实施部门不应再次查勘。4.2.2.5 其他要求 涉及税费征收的事项,应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可设置统一缴费窗口等便民缴费方式。4.2.3 决定 4.2.3.1 决定方式 4.2.3.1.1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及时(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实施部门专用印章的证件,主要包括: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

24、、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2.3.1.2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在相关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3.2 决定送达方式 决定可采取受理场所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及时送达申请人。4.2.3.3 工作要求 4.2.3.3.1 实施部门应明确作出决定的方式及决定送达的方式。4.2.3.3.2 实施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DB35/T 16302016 7 4.2.3.3.3 实施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2.3.3

25、.4 实施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2.3.3.5 实施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4.2.3.3.6 实施部门应将决定的效力范围、作出决定之后的后续环节(如年检、竣工验收、变更与延续事宜)等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4.3 流程梳理和优化 4.3.1 实施部门应从流程设置的合理性,功能、方法、对象是否重复,以及环节先后顺序合理性三个方面,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根据审批权限划分,一个职位(或处室)能独自完成的应为审查中的一个环节。4.3.2 流程

26、设置的合理性须经实施部门专门审查,有条件的可采取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方式予以确定;对于在功能、方法、对象存在重复的环节,应予以精简。4.4 全流程公示要求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实施部门应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对受理、审查、决定每一环节的办理情况都在受理场所、省网上办事大厅以及本部门电子政务运行平台等全程公示。5 服务规范 5.1 基本要求 5.1.1 结合行政许可事项实际,实施部门应制定并完善岗位责任制、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责任追究制、同岗替代制(顶岗补位制)和文明服务制等制度和规范。5.1.2 实施部门还应组织调查申请

27、人现实需求,不断完善受理场所、网上审批等服务方式。5.2 咨询服务 5.2.1 咨询服务方式 实施部门应提供现场咨询(如受理场所咨询)和非现场咨询(如网上咨询、客户端咨询电话咨询、邮件咨询)等多种咨询方式和渠道,指定专人提供咨询服务,并能够进行预约。5.2.2 现场咨询 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咨询做出清晰明确答复,并提供相关事项的服务网址、服务指南及其他可以查询的相关服务内容等。工作人员现场不能答复的,应告知申请人答复时间及其他咨询途径。5.2.3 非现场咨询 服务要求符合5.2.2的规定。各类非现场咨询渠道应公开需公开的信息,可提供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等

28、,并保证信息及时更新。DB35/T 16302016 8 5.3 网上服务 5.3.1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实施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的所有事项应全部入驻省网上办事大厅,按 GB/T 32168 和省网上办事大厅运行要求,提供网上办理服务。5.3.2 实施部门入驻省网上办事大厅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星级”管理,星级标准见附录 D。6 机构设置与场所建设 6.1 机构设置 6.1.1 实施部门应根据职能需要设立管理机构和受理机构,统一对外开展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管理机构应区别于同级别其他部门,具体职责与权限包括但不限于:a)职责:1)负责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2)负责本

29、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3)对委托设区市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4)对实施部门实行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5)负责组织开展行政许可业务培训;6)负责与行政许可事务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7)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的督查评价。b)权限:具有最终审批决定权;c)有明确的岗位分工,审核、审批相分离。6.1.2 受理机构履行事项受理服务职能,具有负责事项咨询、受理、收费、发证、归档职责以及与各自岗位相应的受理决定权;有明确的岗位分工,设受理经办岗和负责人岗。6.1.3 实施部门应建立整体运行的工作机制,如内部审批流程,审查细则等。6.2 受理场所的设置与建设 6.2.1 实施部门只有一个机构承

30、担审批工作且行政许可事项数量少的:a)应在本机构内设置一个固定场所作为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决定;b)应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指示标志,引导申请人到服务窗口办事。6.2.2 实施部门有多个内设机构承担审批工作但行政许可事项数量少的:a)应当确定一个固定场所或一个机构作为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决定;b)应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指示标志,引导申请人到服务窗口办事。6.2.3 实施部门现场平均日受理量达到 10 件的:a)应设立实体性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命名为“福建省厅(委、办、局)行政服务中心”,并将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b)应按照 DB35/T 951 和 GB

31、/T 32169.1-2015 第 5 章的规定建设行政服务中心。注:日受理量应为现场受理量,但不包括网上受理量。7 日常管理 7.1 受理场所的管理 7.1.1 实施部门的管理机构应对受理场所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DB35/T 16302016 9 7.1.2 设立服务窗口的,由管理机构对窗口人员、安全、设施设备等进行管理。7.1.3 设立行政服务中心的,按照 GB/T 32169.1-2015 中 6.3 的规定对人员、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管理。7.2 受理场所人员配置与服务要求 7.2.1 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掌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流程。7.2.2 服务礼仪要求可参照 GB/T 32

32、169.3-2015 第 5 章的规定。7.2.3 因短时(10 min)离开工作岗位,应有暂时离开的告知,并托付周边工作人员照看联络。7.3 信息公开与保密 实施部门应按4.4的规定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宣传栏(板)、触摸屏、LED公告屏、政府信息公开栏或信息资料索取点、网络等,实施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行政许可的过程应有记录、可追溯,档案由实施部门按照7.4要求进行归档、管理。7.4 归档管理 7.4.1 要求 档案资料形式和内容应完整、正确有效。有专人保管档案。有保密措施和借阅制度。按DA/T 22-2015第5章的要求做好分类、排列、编号和编目,便于查阅。7.4.2

33、 内容和形式 7.4.2.1 事项归档材料,包含:申请材料、流转单据、审批结果。7.4.2.2 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应装订成册,一件一册。电子档案应与纸质档案相对应,整理要求符合 DA/T 22-2015 第 7 章 7.2、7.3 的规定。7.4.3 程序 7.4.3.1 受理机构接收事项材料,在办结之前,应有专门的档案存放处。7.4.3.2 受理机构经办人为档案保管人。7.4.3.3 事项一经办结,受理机构经办人应于 5 个工作日内按 7.4.2 的要求整理好移交管理机构档案保管处验收。验收合格后,管理机构档案保管处应保管好档案材料。7.4.4 保存期限 应明确档案保存期限

34、,期限应符合国家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7.4.5 归口管理 档案汇总至实施部门档案保管处统一管理,实施部门档案室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DB35/T 16302016 10 8 监督检查与评价 8.1 监督检查 8.1.1 内部监督 实施部门内部有督查部门,重点督查管理机构和受理机构审批服务态度、时限执行情况、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情况、信息公开情况。8.1.2 申请人评议 可采取问卷调查、现场评议、电话回访、主动公开举报投诉途径等方式。管理机构定期统计申请人评议情况,形成汇总。8.1.3 电子监察 8.1.3.1 实施部门应有完善的电子监察系统,开展网上审批全流程电子监察

35、,实现网上在线监督。8.1.3.2 实施部门应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对服务态度等进行监督。8.2 评价 实施部门可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第6章第2节的规定或GB/T 32169.4-2015开展评价,也可结合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和GB/T 32169.4-2015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评价方案并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年度考核和绩效考评内容。DB35/T 16302016 11 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公开示例 表A.1给出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公开示例。表A.1 XXX 局(委、厅)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公开示例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序号 许可事项 名称 子项

36、名称 实施依据 单一审批 共同审批 审批对象备注 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 21 个子项)1.人造板生产许可证核发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

37、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六十八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2 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

38、81 号)XXX 局(委、厅)(有则写,无则空白)企业(如下放、委托设区市等).DB35/T 16302016 12 B B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流程图编制要求 B.1 概述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中包含具有确定含义的符号、简单的说明性文字和各种连线,以简明直观地提供行政许可流程的操作顺序。流程图中所使用的符号及其名称应符合GB 1526-89信息处理 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和系统资源图的文件编制符合及约定的要求。B.2 流程图中的常用符号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包括指明行政许可实际处理操作的处理符号、指明控制流的流线符号以及便于读写流程图的特殊符号。常用的处理符号、流线符

39、号和特殊符号如表B.1所示。B.3 通用要求 B.3.1 符号 流程图中,应对各个符号均匀分配空间,各种符号的大小尽可能统一。B.3.2 符号内的说明性文字 理解某个符号功能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说明性文字应置于符号内,应按从左至右和自上而下的方式来书写。而与流向无关。若说明性文字的篇幅很大而不便放进符号内时,可以使用注解符。B.3.3 流线 B.3.3.1 流线应尽量避免交叉口如果不可避免出现交叉,交叉的流线之间也没有任何逻辑关系,不对流向产生任何影响。B.3.3.2 一般情况下,流线应从符号的左边或顶端进入,从右边或底端离开。它们都应对准符号的中心。DB35/T 16302016 13 表B.

40、1 常用的处理符号、流线符号和特殊符号 符号类别 符号 符号名称 用途 处理 表示各种处理功能。既定处理 表示在别处已经详细说明的一个或多个程序步骤。判断 表述判断。该符号只有一个入口,但可以有若干个可选择的出口。处理符号 并行方式 表示同步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并行操作。流线 流线 表示数据流或控制流,箭头的方向指示流向。端点符 表示流程的起始或结束。连接符 表示转向流程图他处或自流程图他处转入。它用来作为一条流线的断点,使该流线在别处继续下去。例如,为了避免出现流线交叉和使用长线,或者为了将图在另一页上继续,需使用连接符将流线截断。特殊符号 注解符 用来标识注解内容。注解符的虚线要连接在相关

41、符号上或框住一组符号,注解的正文应靠近边线。DB35/T 16302016 14 C C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如表C.1所示。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可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情况增加。服务指南简版至少包含表C.1中的所有必选项目。服务指南完整版包含表C.1中的所有项目,还可包含表C.1之外的其他要素。表C.1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 框架 构成要素的名称 内容表述要求 类型 服务指南编号 标志 服务指南名称 应体现事项名称。必选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封面 发布机构 正文标题 一、适用范围 应明确该服务指南所涉

42、及的内容以及所适用的对象。必选 二、事项审查类型 应注明该事项的审查类型,如前审后批、即审即办等。必选 三、审批依据 应注明该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等的名称,适宜时,也可指明所依据的具体条款。可提供查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指引。必选 四、受理机构 必选 五、决定机构 必选 正文 六、数量限制 应对该事项一定时期内许可总量有限制的做出说明。如果无数量限制,应注明“无数量限制”;如果有数量限制,应注明“有数量限制”,并标出月限额和年限额。如果无法标出月限额、年限额,应注明查询的途径或数量设定的出处。必选 DB35/T 16302016 15 表 C.1(续)框架 构成要素的名

43、称 内容表述要求 类型 七、申请条件 应注明提出申请之前申请人需具备的条件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具备的条件,如需提供省级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等。必选 八、禁止性要求 应注明不予许可的情形。如果内容不复杂,可合并到“七、申请条件”中。必选 九、申请材料目录 应注明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每个材料所需的数量、性质(原件还是复印件)。必选 十、申请接收 根据实际情况,可注明接收申请材料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邮箱、传真或网址。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必选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应注明从受理之日到作出决定的时间范围(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

44、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的,应注明所需时间。涉及征求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限计算在办结时限内。需经国务院审议的,办结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43条的规定确定。审批决定的做出涉及国(境)外有关机构获准的,应注明时限不含国(境)外有关机构的所需时间。必选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应注明收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适宜时,还应指明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无需收费的,应注明“无”或“不收费”。必选 十五、审批结果 应注明证照载体形式。十六、结果送达 应注明决定的颁发、送达时限以及决定的送达方式。当场能够作出决定的,应注明

45、“当场送达”。必选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可注明查询或查看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途径。十八、咨询途径 注明咨询窗口的联系方式或具体承担审批工作的业务机构的联系方式等。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必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必选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注明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的途径。该项可与“十八、咨询途径”合并。DB35/T 16302016 16 表 C.1(续)框架 构成要素的名称 内容表述要求 类型 流程图 如果是流程图简版,应注明查询完整版的途径。附录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必选 注:表中,标明“”的项目是服务指南中的必备内容;标明“”的项目是在服务指南中不体

46、现具体内容,但向申请人指明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查询或查看的内容;未作任何标明的项目,是可选项。DB35/T 16302016 17 D D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网上办事大厅星级标准 网上办事大厅星级标准见表D.1。表D.1 网上办事大厅星级标准 星级要求 服务内容 一星 二星 三星 四星 五星 省网上办事大厅发布办事指南信息 其他网站在线申请链接 在线申请 网上预审 网上受理 网上办理 全流程网上办事服务 网上反馈结果 到达现场次数 一般 2 次 一般 1 次 无需到现场 注:除“到达现场次数”外,打“”代表该星级所需提供的服务内容。_ DB35/T 16302016 福建省地方标准 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许可规范 DB35/T 16302016*2017 年 2 月第一版 2017 年 2 月第一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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