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九年六月六日在日内瓦进行其第七十七届会议,并经打算接受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实行建议书的形式,以补充一九九年化学品公约,于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九年化学品建议书。 一、总则 1、本建议书各项规定应结合一九九年化学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各项规定予以实施。 2、应就为使本建议书各项规定生效所实行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进展协商。 3、主管当局应列明因安全和安康缘由不得不使用特定化学品或只能在依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此种化学品的
2、工人类别。 4、本建议书各项规定还应适用于得由国家法律或条例列明的独立劳动者。 5、依据公约第1条第2款(b)项和第18条,主管当局规定的保持机密资料的特别规定应: (a)将机密资料限于向与工人安全和安康问题有关的人员透露; (b)保证获得机密资料的人员同意仅将其用于安全和安康方面的需要,及在其他状况下予以保密; (c)规定在严密状况下对有关资料马上予以解密; (d)制订程序以准时考虑保密要求以及在就解密未达成协议状况下撤出有关资料的需要是否适当。 二、分类和有关措施 分类 6、依据公约第6条第1款制订的化学品分类标准应以化学品的特性为根底,其中包 (a)有毒成份,包括对人身体全部局部的急性或
3、慢性安康影响; (b)化学或物理特征,包括易燃、易爆、易氧化和危急性反响特性; (c)腐蚀性和刺激性; (d)致过敏和敏感作用; (e)致癌作用; (f)畸形和畸变作用; (g)对生殖系统的影响。 7、(1)如属合理可行,主管当局应编制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成份和化合物及其相关危害性资料的综合名目,并定期予以更新。 (2)对未纳入综合名目的化学品成份和化合物,除准予例外者外,应要求制造者或进口者在用于工作之前以符合公约第1条第2款(b)项规定的爱护机密资料的方式向主管当局供应补充该名目所需要的资料。 标签和标志 8、(1)依据公约第7条规定的对化学品加贴标签和加以标识的要求,应使处理或使用化学品的
4、人员在接收和使用化学品时能对之加以确认和区分,以便安全地使用。 (2)对有害化学品加贴标签的要求,依照现有国家和国际制度,应包括: (a)应列在标签上的资料,如属相宜,包括: ()商品名称; ()化学品成份; ()供货人姓名、地址和电话; ()有害标志; ()与使用化学品有关的特别危急的性质; ()安全预防措施; ()批号识别; ()关于供应其他资料的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可从雇主处获得的说明; ()依据主管当局规定的制度进展的分类; (b)标签的清楚度、耐久性和尺寸; (c)标签和记号,包括颜色的全都。 (3)标签应易于为工人理解。 (4)对于上述(2)款未包括的化学品,标识可仅限于化学品的成份。
5、 9、在由于容器尺寸或包装性质的缘由而无法对化学品加贴标签或加以下的状况下,应规定其他有效的识别手段,如加系活动标签或随附文书。但有有害化学品的容器上均应通过适当文字或标记注明内装物品的危害。 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10、(1)编制关于有害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标准,应保可行在说明书中包含以下根本资料: (a)化学品产品和公司的识别(包括化学品的商品名称或通用名称及供货制造者的详情); (b)成份/关于构成物的资料(以对其清晰地加以识别以便进展危害评估); (c)对危害的识别; (d)急救措施; (e)消防措施; (f)事故性泄漏措施; (g)搬运和贮存; (h)接触掌握/人员防护(包
6、括可能的监视工作场所接触的方法); (i)物理和化学特性; (j)稳定性和反响性; (k)毒理学资料(包括进入人体的潜在途径以及与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化学或有害物产生帮助作用的可能性); (l)生态学资料; (m)处置方面的考虑; (n)关于运输方面的考虑; (o)关于规章制度的资料; (p)其他资料(包括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编制日期)。(2)在上述(1)(b)提到的成份的名称或含量构成保密资料时,依据公约第1条第2款(b),可将其由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中删除。依据本建议中第5条,这些资料应依据要求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当局以及有关雇主、工人和工人代表透露,他们应同意仅将这些资料用于爱护工人的安全和安
7、康及其在其他状况下不予泄露。 三、雇主的责任 接触监视 11、(1)在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状况下,应要求雇主: (a)限制接触此种化学品以爱护工人的安康; (b)视需要判定、监视及记录工作场所化学品中悬浮物的成份。 (2)工人及其代表和主管当局应能得到有关记录。 (3)雇主应在主管当局确定的期限内保存本条所规定的记录。 作业场所的操作掌握 12、(1)雇主应在下述第13至16条规定标准的根底上实行措施爱护工人免遭作业中使用化学品引起的危害。 (2)依据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拥有两个以上工厂的国家或多国企业应无例外地向其全部工厂的工人,无论这些工厂位于任何地
8、点或国家,供应预防、掌握和爱护免遭因职业接触有害化学品造成的安康危害的安全措施。 13、主管当局应保证制定关于使用有害化学品的安全标准,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以下问题的规定: (a)因呼吸、皮肤汲取或吞咽进入人体导致急性或慢性疾病的危急; (b)因皮肤或眼睛接触引起的损害或疾病的危急; (c)因物理性能或化学反响造成的失火、爆炸或其他事故引起损害的危急; (d)通过以下方法实行的预防措施: ()选择消退此种危急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化学品; ()选择消退此种危急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工艺、技术和装置; ()使用和适当保有工程掌握措施; ()采纳消退此种危急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做法; ()采
9、纳适当的个人卫生措施,供应适当的卫生措施; ()在证明上述措施缺乏以消退此种危急的状况下,供应、保有和使用适宜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服装,并对工人免费; ()使用标记和通告; ()对紧急状况做好适当预备。 14、主管当局应保证制订有害化学品贮存的安全标准,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以下问题的规定: (a) 贮存中的化学品的相容性和分隔性; (b)将予贮存的化学品的特性和数量; (c)仓库的安全、位置和通道; (d)贮存容器的构造、性质和完好性; (e)贮存容器的装卸; (f)加贴标签和重贴标签的要求; (g)对事故性排放、起火、爆炸和化学反响的预防措施; (h)温度、湿度和通风; (i)发生外溢时的预防措施
10、和程序; (j)紧急状况下的程度; (k)贮存中的化学品可能的物理和化学变化。 15、主管当局应保证为参加有害化学制品运输的工人安全制订符合国家和国际运输条例的标准,如属可行,包括关于以下问题的规定: (a)交付运输的化学品的特性和数量; (b)运输中使用的包括管线在内的包装和容器的性质、完好性和爱护; (c)用于运输的车辆的标准; (d)行走路线; (e)运输工人的培训和资格; (f)加贴标签的要求; (g)装卸; (h)发生外溢时应实行的程序。 16、(1)主管当局应保证为制订处置和处理有害化学品和有害废弃产品应遵循的程序而建立符合有害废弃物处理的国家和国际条例的标准,以保证工人安全。 (
11、2)这些标准应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以下问题的规定: (a)识别废弃产品的方法; (b)受污染容器的处理; (c)废品容器的识别、制造、性质、完好性和爱护; (d)对工作环境的影响; (e)处置场地的划分; (f)人员防护设备和服装的供应、保养和使用; (g)处置或处理的方法。 17、依照公约和本建议书制订的工作中使用化学品的标准,应尽可能符合对一般公众和环境的爱护以及为此目的制订的标准。 医务监视 18、(1)如属必要,应要求雇主或依据国家法律和实践认定的主管机构,通过符合国家法律和实践的方法,为以下目的安排对工人的医务监视: (a)判定与接触化学品造成的危害有关的工人安康状况; (b)诊断接
12、触化学品造成的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和损害。 (2)在医务测定或调查结果显示出临床或临床前反响的状况下,应实行措施防止或削减有关工人的接触程序,并防止其安康状况的进一步恶化。 (3)医务检查的结果应用于确定与接触化学品有关的安康状况,而不应用于针对工人的卑视做法。 (4)对工人医务监视的记录应按主管当局的规定在肯定时限内由专人保存。 (5)工人应能亲自或通过医生获得他们自己的医务记录。 (6)个人医务记录的保密性应依照普遍承受的医务道德原则受到敬重。 (7)医务检查结果应向有关工人做出清晰说明。 (8)在无法对详细工人加以识别的状况下,工人及其代表应能获得依据医务记录得出的讨论结果。 (9)在有助于
13、熟悉和掌握职业病的状况下,医务记录的结果应能以保证不透露人名为前提用于编制有关的安康统计资料和流行病学讨论。 急救和紧急状况 19、依据主管当局提出的要求,应要求雇主制订程序,包括急救安排,以处理工作中使用有害化学品导致的紧急状况和事故,并保证对工人进展关于这些程序的培训。 四、合作 20、雇主、工人及其代表应在实施依据本建议书规定的措施中尽可能亲密合作。 21、应要求工人: (a)根据其所承受的培训及其雇主赐予的指导尽可能留意他们自身以及可能被他们的行为或疏漏所影响的其他人员的安全和安康; (b)适当使用为爱护他们或其他人员而供应的全部设备; (c)准时向上级主管报告他们认为可能造成危急和他
14、们自己无法适当处理状况。 22、关于工作中可能使用的有害化学品的宣传材料,应提请留意这的危害及实行预防措施的必要性。 23、供货人应依据要求向雇主供应评估可能因工作中对某种化学品使用而造成的不正常危害所需的其可能供应的资料。 五、工人的权利 24、(1)工人及其代表应有权: (a)从雇主处获得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和其他资料,以便与雇主合作取适当预防措施,爱护工人避开作业中使用有害化学品而造成的危急; (b)要求雇主和主管当局对作业中使用化学品可能造成的危急进展调查,与这一调查。 (2)在依据公约第1条第2款(b)和第18条第4款,需要供应的资料保密的状况下,雇主可要求工人或工人代表将资料的使用
15、仅限于评估和掌握业中使用化学品可能引起的危急,并实行合理步骤保证该项资料不向潜在竞争者泄露。 (3)考虑到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多国企业应依据求向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全部国家的有关工人、工人代表、主管当局、雇仆人组织供应关于他们在其他国家遵守的、与他们在当地的经营活动有关的化学品的标准和程序的资料。 25、(1)工人应有权: (a)提请其代表、雇主或主管当局留意作业中使用化学品引进的潜在危害; (b)在有合理的正值理由,确信存在对其安全或安康的紧迫和严峻危急时实行脱离因使用化学品导致的危急,并应马上通知其上级主管; (c)在诸如化学品敏感等置工人于有害化学品造成的损害危急不断增加的
16、状况下,如能供应其他工作且有关工人具备资格或经适当培训后能从事此项工作,则调做不接触此种化学品的工作; (d)如第(1)款(c)提及的状况导致失去工作,则获得赔偿; (e)因工作中使用化学品导致的损害和疾病应获得适当治疗和赔偿。 (2)依据第(1)款(b)自行脱离危急,或依据本建议书行使任何权利的人,应受到爱护,免受不公正的对待。 (3)在工人依据第(1)款(b)自行脱离危急的状况下,雇主应与工人及其代表合作,马上调查此种危急,并实行必要的订正步骤。 (4)在有这样的工作时机的状况下,女性工人在怀孕或哺乳期间,应有权调换到不使用或不接触对未诞生或哺乳婴儿安康有害的化学品的工作,并有权在适当时候返回其原岗位。 26、工人应得到: (a)以其易于理解的形式和语言的关于化学品分类、加贴标签以及关于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资料; (b)关于其工作过程中使用有害化学品可能导致的危急的资料; (c)以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为根底,并如属适当,特殊针对工作场所的书面或口头指导; (d)可用于预防、掌握及防护此种危急的方法,包括贮存、运输和废弃物处理的正确方法以及紧急状况和急救措施的培训及在必要状况下的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