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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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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建立工程工程的安全技术治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撤除等活动。   第三条危急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其次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局部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纳支护构造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四周环境简单、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别构造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撤除、爆破工程   采纳人工、机械撤除或爆破撤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急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构造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构造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展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展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四周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简单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简单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撤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展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需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依据论证审查报告进展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根据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方法由建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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