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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电商协会的法治化建构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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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新宜,等:我国农村电商协会的法治化建构研究数字经济我国农村电商协会的法治化建构研究李新宜,沈奥,索朗尼玛(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 0 0 44)摘要:作为一种新型农村行业协会,农村电商协会近几年随着我国农村电商行业的发展而在各地不断成立,但这一“新生协会”因缺乏相应的法治化建构而处于法治缺失的状态,阻碍其职能的发挥和进一步发展。文章通过厘清农村电商协会法治化的一般内容,结合我国农村电商协会法治化现状和境外农村行业协会的法治化经验,提出相应的内、外部法治化具体措施,为我国农村电商协会的法治化建构提供方案。关键词:农村电商协会;内部治理;外部监管;法治化中图分类号:F713.36DOl:10.

2、13939/ki.zgsc.2024.09.048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进行,作为新业态出现的“农村电商”,在乡村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我国农村范围广而发展水平较低等先天特点与政府监管能力有限的现实状况,给农村电商的发展造成诸多困境,针对传统电商的办理登记、公示证照等市场规制方式明显乏力。对此,我国部分地区曾作出有益尝试,引入行业协会补充政府监管,建立“农村电商协会”以解决困境,发挥了有益的作用。但现有农村电商协会受制于其固有特点,在缺乏法治化建构的当下问题多发。文章选取重庆市永川区农村电商协会为对象,进行走访调研,同时比照借鉴其他行业与国内外有关经验,探索农村电商协会法治化建构的路径。

3、1农村电商协会法治化的一般内容1.1农村电商协会的概念文章所称农村电商协会,即农村电子商务协会,一般是指由地处农村从事电子商务行业的企业或以当地农副产品为主要销售内容的企业组成的一种行业协会。此类农村电商行业协会具有发起方式多变、组织形态多样的特点,在适应各地现状同时,亦导致其处于权责界限不明、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的状态。此外,各地农村电商协会普遍具有服务农村电商企业、实现一定程度行业自律的功能。我国对行业协会制度的研究开始较早,但对其法治化建构的专门研究较少,对农村电商协会的专门研究则起步更晚,且多局限于对农村电商协会价值的分析、展望。故农村电商协会法治化建构所面临的厘清其与农村商户间的关系、明

4、确其与政府职责的界限等问题须解决。1.2农村电商协会法治化的类型1.2.1外部关系法治化法治化始于制定规则,而规则制定需要首先厘定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0 0 5-6 43 2(2 0 2 4)0 9 0 1 9 5 0 4其所规范主体的法律地位。我国学界早期研究成果指出,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介于政商之间,并明确了其成员身份、制度功能等方面的基本特点。学者在研究相关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制问题时,最初注意行业协会法律地位问题,认为其属于经济法第三类主体的社会团体的范畴,是行业内作为组织化利益的代表。此后,相关研究开始由定义行业协会法律地位转向改革行业协会与政府间关系,基于行业协会特殊地位发挥其社

5、会服务功能。行业协会商会作为被优先培育的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 2 。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年发布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启动政会脱钩改革后,仍有部分协会过度依赖政府,以致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3 。就农村电商协会实现法治化的方式,从制度设计角度出发规范公权力对农村电商协会的干预与监督。具体而言,是在现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基础上,在确保农村电商协会自治地位与职能正常发挥的情况下,选择必要且对其权利限制最小的方式进行监管。这一制度的确立需依靠法治化的推进。同时,“官办”协会虽已远去,但政府仍可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积极督促作用。1.2.2内部关系法治

6、化学界对农村电商协会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外部的行政与司法监督方面,缺乏针对农村电商协会自身内部关系的研究。然而随着农村电商经济的发展,农村电商协会更需要通过自身信用体系建设来完善内部关系调整机制。农村电商协会具有分担不同职能的机构,有必要以法治化方式完善内部运行与规制机制以保障治理能力。就农村电商特殊性而言,在其内部可通过成立专CM1952024.3数字经济门的自律机构强化其履职能力。此外,调整协会内部关系的措施均应受到重视,包括健全选举、代表机制,实现决策、执行、监督机关分立,以及完善各个部门就自身所承担的职责所应具备的履职能力等,以此形成农村电商协会内部法治化治理状态。2农村电商协会法治化

7、现状一一以重庆市永川区为例农村电商协会法治化建构的理论与实践充分表明,我国特有的农村电商协会需要在将来拥有明确的法治化规范,但当下农村电商协会的法治化境况仍不完善。因此,文章选取较早成立且特征明显的重庆市永川区农村电商协会进行调研,并以调研结果为例对该情况予以说明。2.1设立和监管机制不完善据资料显示,永川区农村电商协会为2 0 1 5 年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在通过企查查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该社会团体法人进行检索后,发现其注册资金为3 万元,业务范围涵盖“政策咨询、学术交流、技能培训、行业自律”等领域,目前处于存续状态,由重庆市永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管,但并未发现协会其他信息,亦

8、无法得知其联系方式。此后,项目组基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询问了协会的登记机关即永川区民政局。对方表示,永川区农村电商协会确实曾登记成立,但在一段时间的活动后即停止运行,目前该协会已经处于“僵户”状态,无法发挥任何作用。本由该协会行使的任务现已转由永川区电子商务协会行使。根据上述调研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重庆市永川区农村电商协会已经名存实亡,无法为当地农村电商的发展提供任何帮助。这与此前调研永川区青峰镇农村电商商户的结果相吻合:当地农村电商商户表示,该协会仅对会员企业进行简单的培训帮扶,并且未取得较好效果,协会会员在协会中参与度极低,各类协会事项会员企业基本不加过问。2.2组织运行机制不

9、健全处于运行状态中的永川区电子商务协会亦存在多种问题:截至2 0 2 3 年,重庆市的行业协会组织仍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需要根据行业协会组织级别在民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注册。调研情况显示,永川区电子商务协会登记管理部门为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而业务主管机关则是重庆市永川区商务委员会,主要由永川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进行业务对接,相关活动通常由商务委员会发起后再交其承办。CM1962024.3中国市场2 0 2 4年第9 期(总第1 1 8 0 期)永川区电子商务协会依照其内部章程进行日常管理运营,对内部会员企业则通过不定期的会长办公会组织管理,日常政策发布主要通过微信群进行通知,企业会

10、员的诉求也在群内反映,此外,与企业会员的沟通渠道还有不定期的走访以及每年召开的会员大会。总体而言,协会由于尚未形成一定规模,内部管理相对松散,没有形成系统的组织架构和规范化的制度运行机制。2.3内部规章制度不规范登记部门与商务委员会进行双轨制管理是依据社团管理条例设置的传统管理模式,根据调研反映的问题来看,登记部门只能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对行业协会建立的必要性难以进行实质的审查和监督,不能很好兼顾和处理一业多会目标与实践中不必要的僵尸协会登记成立的两难问题,其审查同意的权能由于缺乏统一规范依据也未能有效落实,对于行业协会实际存在的治理问题无法进行有效处理。通过调研也发现,该协会目前存在的如协会会

11、员规模较小且扩充速度缓慢等问题,根据协会1 5 年工作规划,其目标仅仅是达到5 0 位数量的会员单位。前期与相关负责人沟通中了解到协会并没有集中线下的办公地点,违反了重庆市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8 条,即社会团体成立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及联络地址之规定。显然,农村电商协会、电子商务协会负责农村电商业务的部门缺乏自律机制与内部规制,职能发挥难有内生动力,依赖政府敦促。3国外农村行业组织的法治化经验他国虽因国情不同并未单独成立相似行业协会,但其在农村经济治理领域的探索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更是经历了1 5 0 多年的历史,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从对我

12、国农村电商协会进行法治化建构的目的出发,选择性借鉴国外农村行业组织的治理模式。经过文献资料筛选,文章最终选出美国、日本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农村行业组织法治化的可供参考方面进行说明介绍。总体而言,美国农业合作社在结社自由背景下对组织自治予以法律保护的强调贯穿其整个制度建构。日本农业协会则是在威权政治辐射下建构发展的,其在政府主导下推进立法并形成层级严明、类型严密的农会体系。差异化发展模式的背后是不同程度的法治化规制措施,由此反映出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各国在农民与政府、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不同关系。但不可否认其他国家在行业协会组李新宜,等:我国农村电商协会的法治化建构研究织法治化方面的经验对我

13、国仍有借鉴意义。3.1美国农业合作社美国农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劳动者的集体组织,其成员必须从事与农业相关的活动,社员均享有退社自由。农业合作社由社员、董事、总经理及雇员四部分人组成,除董事会挑选及雇用经理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其余包括董事长在内的成员都应当从事某种生产劳动。在决策阶段则实行“一人一票”制,而不论社员在合作社中持有股权和与合作社交易量的多少,从而实现民主化管理和全体社员对合作社活动的控制。在美国新一代农业合作社的改革中,为了突出合作社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功能并提升合作社的竞争力,合作社在“一人一票”的限制上有所突破,将表决权与投资额结合起来,社员必须根据拥有的交易权股份规定的交易量向合作社

14、按质按量提供农产品;允许非社员持股但并不享有投票权,且限制其最高报酬 4。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组织章程和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制定的合作社法中,组织章程和法律法规建构起的法治化体系充分保障了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内部治理能力,使之成为推动美国农业发展不可忽视的社会经济力量。3.2日本农业协会相较于美国农业组织,日本农业协会及其法律制度建立较晚,同时不同的历史背景决定其设立目的与发展基础存在差异。故相较于注重协会内部精细治理的美国农业组织,日本农业协会则在与政府和不同层级农业协会的关系界定上呈现出独特之处。出于扶持资本主义的目的,日本于1 9 0 0 年通过了产业联合法,从而为日本农协的发展奠定法律地位;同时

15、在美式民主的影响下,日本政府开始重建受到战争破坏的农协,在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后,又通过农业协同组合法及一系列相关法律,形成一套促进农业协会发展的法律体系。在完善的法律基础上,日本农业协会形成了多样态的农业协会组织,并通过横向和纵向的组织体系将各大组织及其成员整合为统一的组织系统 5 。由于历史因素导致的后发劣势和作为海岛国家的地域劣势,在日本农业协会建立之始日本国内并未形成独立经营的农业小商品队伍,湟论从事大规模集约化生产经营的农场主。并且,工业化与市场化条件下的农产品消费市场也未充分发育,这同当下中国农村电商市场的发展状况类似。只不过日本由于耕地面积较小,各地发展特点相对一致,其并没有各地发展

16、严重不均衡、生产关系难以调和的问题,政府介人和立法干预也相对容易。日本农业协会在政府的扶持和干数字经济预之下设立和发展,必须要配合政府推行各类农业法律政策,如为贯彻农业基本法,农业协会需要积极动员农民扩大耕地规模,同时帮助经营能力较强的农民扩大经营规模,并受政府监督其执行贯彻情况。虽然受政府及上级协会控制较强,日本农业协会仍然是依照农民自愿原则建立起代表会员利益的自治组织,具有相应的自主性,并不存在协会“政府部门化”的情形。在法律和政策的调整下,日本农业协会与政府间以及各级农业协会间的关系保持在合理限度。4农村电商协会法治化的具体措施综上所述,农村电商协会的法治化建构理论上属于制定规则以调整协

17、会运行中的关系,实践中则表现为完善协会章程和出台法规、规章等方式。基于此,文章提出内、外部法治化具体措施如下。4.1内部治理法治化措施4.1.1决策、执行、监督部门分立目前农村电商协会内部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农村电商协会章程落实难,其原因在于协会自身没有系统的组织架构和规范化的制度运行机制。因此,有必要重新安排协会内部的组织架构,杜绝决策部门与执行部门不分的状况,并辅之成立独立的监督部门监督其余两部门依章履职。同时使监督部门受决策、执行部门的制衡,防止其自身的腐化,由此形成三部门分立分权,互相监督制衡的内部运行机制。基于此,农村电商协会决策、执行、监督部门的运行机制在章程中的规定应当合理明确

18、,无条文漏洞,达到法治化的效果。4.1.2 强强化行业自律职能对于农村电商协会而言,管理其内部成员和影响农村电商行业则主要依靠自身的行业自律职能实现。然而,实践中农村电商协会往往因缺乏相应的公信力而在履行其行业自律职能时不具备完善的履职能力,导致其制定相关农村电商行业准则和监管协会成员的行为效力不足。因此,农村电商协会在内部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可率先通过在协会章程中规定有关行业自律部门的相关条款的方式,组建专门的行业自律部门来强化自身行业自律履职能力,使协会内部成员服从协会管理和更好地获得行业内公信力,并进而发挥带动引领农村电商行业的作用。4.2夕外部监管法治化措施4.2.1改革登记、公示制度在

19、传统的双轨制管理模式下,行业协会的登记审批往往归各级的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实践中行业协会登记审批却仅限于形式审查,对于实质CM1972024.3数字经济内容则未给予充分关注。如果直接要求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在形式审查的同时负担实质审查任务,则无疑增加了相关部门的业务负担,致使登记审查效能下降。因此,有必要要求其他政府部门如财政、市场监督等部门配合承担相关领域的实质审查责任,并通过技术手段和合理的制度安排简化办理手续以降低行政成本,从而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登记审批的制度,弥补以往单一部门负责登记审批的不足。在农村电商协会信息公示制度上,因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一一连接政府、企

20、业与社会的中间层 6 ,故其对外信息公示的相关要求应比传统的民商法主体更为严格。一方面,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应当规定权威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明确条文规定与具体平台间的关系,做到依法全面公示;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和主管单位应督促农村电商协会建立对外信息公示窗口,展示更为详细的协会信息。对于违反信息公示规定,未按要求公示信息的农村电商协会,政府部门和主管单位亦应当严格查处,依法追责。4.2.2建构全过程监管体系在传统的双轨制监管模式下,行业协会的监管体制以“事前监管”为主,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社会团体组织建设提出更多要求,传统的“事前监管”思路已难以为继,因此对行业协会的监管需要转向全过程

21、、多方参与的“综合监管”新模式 7 。对农村电商协会而言,双轨制传统模式更是难以达到理想的监管效果,尽管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和主管单位较为注重监管农村电商协会的财务报账及年检文件,但其他领域却基本处于放任状态,故有必要在农村电商协会现行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建构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在此过程中,应当出台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各部门及主管单位针对农村电商协会的具体监管职责,辅之以配套的责任体制和处罚措施,通过法规、规章重构农村电商协会与政府部门、主管单位间的关系。同时,在建构全过程监管体系的过程中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做到“脱钩不脱管”,既防止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过分干预农村电商协会内部事务而损害协会自主性,又

22、防止完全脱管而造成监管不力。由此便需要在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时加以注意,合理安排权责配置,进而达到“良法善治”的效果。中国市场2 0 2 4年第9 期(总第1 1 8 0 期)5结论近几年来不断出现的农村电商协会,在发挥其对农村电商行业引领带动作用的同时,很好地丰富了我国农村行业协会类型,对于我国行业协会组织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由于新近成立的农村电商协会法治化程度不足致使其发展受到阻碍,难以更好地为农村电商行业发挥相应的作用,故文章在研究农村电商协会法治化一般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电商协会现状及国外农村行业协会法治化经验,所得出的内、外部两层面的法治化建构措施便有其相应的作用价值。一方

23、面,我国农村电商协会的法治化建构进程能够为我国行业协会制度的总体法治化建设提供从微观到宏观的实践反馈和参考样本;另一方面,理论层面上我国农村电商协会的法治化建构研究构成了我国行业协会制度的总体法治化研究的组成部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具有理论补足意义。然而,现实中农村电商协会的法治化建构研究仍然需要结合各地农村电商行业发展水平及农村电商协会状况更新改进,从而更好地发挥指导我国农村电商协会实践的作用。参考文献:1 陈凤琴,期货行业协会法律规制研究J商业研究,2003(8):69-71.2郁建兴,吴昊岱,沈永东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反思行业协会商会作用一一会员逻辑、影响逻辑与公共逻辑的多重视

24、角分析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 0 2 0,2 1(6):3 2-3 8.3 周俊,赵晓翠,脱钩改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转型发展:模式与挑战一基于S市A区的实证分析J治理研究,2 0 1 8,34(4):85-93.4李旭,李雪,宋宝辉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特点、经验及启示J农业经济,2 0 1 8,3 7 9(1 1):9 1 1.5侯宏伟,温铁军,日本农协理性:合作属性与垄断属性的相辅相成J世界农业,2 0 1 9,48 3(7:1 5-2 4.【6 沈永东,毕荟蓉,推动共同富裕进程中行业协会商会的新定位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 0 2 2,1 7 2(1):9 3 1 0 1.7 】关爽,李春生:走向综合监管: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社会组织治理模式转型研究 J学习与实践,2 0 2 1,449(7):104-114.【基金项目重庆大学2 0 2 2 第七届重庆市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我国农村电商协会的法治化建构研究”(项目编号:S202210611228)。CM1982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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