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四级的认定条件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两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近三年经济状况良好; 4、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1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3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6、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
2、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7、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8、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专门人员; 9、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10、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11、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且用于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 12、从事软件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
3、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窗体顶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窗体底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发展,规范行业管理,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企、事业单位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经理) ,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代表
4、人,是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及评定条件 第五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分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三个级别。 第六条 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二)具有IT相关专业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如非IT相关专业则要加考IT专业知识。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
5、之一: 1、具有专科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 (三)近两年管理过、或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有2项合同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项目; 2、完成系统集成项目总额500万以上,其中至少一项合同额在100万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七条 高级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高级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高级项目经理培训
6、合格证; (二) 获得项目经理资质不少于3年(成绩特别突出者可破格); (三) 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近3年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有1项合同额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2、系统集成项目总额3000万以上,其中至少2项合同额在500万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八条 资深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资深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资深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二) 获
7、得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不少于5年; (三) 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 具有在一、二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中担任过高级技术管理职务的经历; (五) 近5年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并且具有组织管理大规模复杂系统集成项目的经验,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有2项合同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2、至少有4项合同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三章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职责及执业范围 第九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下列
8、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所在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二) 对系统集成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四) 执行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规定的应由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第十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管理权力: (一) 组织项目实施队伍; (二) 组织制订系统集成项目的实施方案,协调管理系统集成项目实施相关的人力、设备等资源; (三) 协调系统集
9、成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协议或其它文件; (四) 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按其资质条件可分别承担下列相应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一) 项目经理可承担合同额800万元以下(含8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在高级项目经理的指导下可承担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的系统集成项目。 (二) 高级项目经理可承担合同额5000万以下(含5000万)的系统集成项目。 (三) 资深项目经理可承担各种规模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四章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申请及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应通过所在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
10、下列申请材料: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经由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的统一培训,并取得相应级别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明;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明; (二)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复印件) ; (三)申请人从事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的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第十四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审批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经理的资质审查和审批,审批结果报
11、信息产业部备案后颁发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 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对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资质的审查,审查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审批。对审批通过者颁发相应级别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五章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合格证起两年内未获得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培训合格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每两年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进行一次年审。年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内项目经理资质的年审工作。信息产业部
12、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国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资质的年审工作。 第十八条 一次年审结论为不合格或不在岗者,降低其资质等级一级。连续两次年审结论为不合格者,取消其资质。连续两次年审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申请资质,具体申请方法按本办法的第四章办理。 逾期不参加年审者,视为自动放弃资质。 第十九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达到更高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提出升级申请。具体升级办法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当聘任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管理系统集成项目,并给予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相应的待遇。具体聘任方式及待遇由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自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
13、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个人和相关单位,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四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的个人和相关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扣留资质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取消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被取消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
14、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行。 窗体底端四级资质1. 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2. 具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3. 企业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4. 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近年度完成的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5. 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年度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6. 企业最近年度无不正当竞争行为。7. 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最近年度无不良行为。8. 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9. 已建立客户服务
15、体系,配备有专门人员。 10.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2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11. 具有相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12.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13. 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外挂)人数不少于2名。14. 具有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2万多窗体顶端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三、四级资质认证
16、工作流程 来源:软件服务业处 时间:2010-01-12 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三、四级资质认证工作流程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设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软件服务业处) 评审机构 河南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申报条件及资质管理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信规函20012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工信计资20126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工信计资20127号) 关于对计算机信息
17、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含实施细则)和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含实施细则)中部分条件的执行设立过渡期的通知(工信计资201215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四级资质认证工作流程 申 请 1、申报单位向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证办)咨询相关政策及申报条件。 2、申报单位根据申报资质等级,下载并填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 3、申报单位在向省认证办提交申报表时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受 理 1、省认证办对申报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表及相关原件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初访。 2、初审合格
18、后,省认证办向申报单位开具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委托书。 3、申报单位凭认证委托书到河南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办理评审事宜。 评 审 1、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依据受理通知书接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及附件等申报材料。 2、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核查申报材料及相关资料原件,并要求申报企业对有关疑问提出说明或证明材料。 3、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通过文件审查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核。 4、通过现场审核的,由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将申报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报告报送省认证办。 5、评审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 批 1、省认证办组织
19、专家对报送材料进行复审。 2、对存在问题的材料,省认证办将专家意见反馈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申报单位补正后,再行上报。 3、省认证办汇总审核后报批。 4、对通过审批的单位,省认证办将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认证办)。 5、对未通过审批的单位,省认证办将材料直接退回申报单位。 6、审批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备 案 1、部认证办将省认证办上报的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如有疑问通过省认证办通知申报单位提供说明材料,通过审查的给予备案。 2、部认证办将备案结果通知省认证办,同时制作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发 证 省认证办向通过备案的单位颁发
20、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说 明: 1、本工作流程于2012年6月 1 日起实行。 2、如上级有新的文件精神,按上级规定调整工作流程。 3、部认证办受理备案为每季度一次。 4、请登陆(电子工程建设信息网),在“相关下载”栏目下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 5、省认证办联系方式 地址:河南省信息产业厅软件服务业处 郑州市花园路北段信息大厦24楼2415室 电话:0371-65509865 6、省河南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郑州市花园路2号 电话:0371-65966350 65924824 版权所有: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144号 邮编:450008 技术支持: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中心 豫ICP备10201803号 窗体底端-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