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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
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
最低指标要求(试行)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是指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经研究,确定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如下:
一、各矿种矿产“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一)锰矿。
1.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大、中型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小型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
露天矿山生产规模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的规定确定。
(2)地下开采。根据锰矿矿床的赋存条件,锰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1-1)。
表1-1 锰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要求
围岩稳固性
矿体厚度
回采率(%)
稳固
薄矿体
82
中厚、厚矿体
85
中等稳固
薄矿体
81
中厚、厚矿体
84
不稳固
薄矿体
80
中厚、厚矿体
83
注:(1)岩稳固性划分为稳固(Ⅰ、Ⅱ级)、中等稳固(Ⅲ级)、不稳固(Ⅳ、Ⅴ级)三类。(2)矿体厚度依据矿体真厚度(H)划分为薄矿体(H≤0.8m)、中厚矿体(0.8m<H≤4
和厚矿体(H>4m)三类。
2.选矿回收率
各主要类型的锰矿按照入选品位不同,其选矿回收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1-2)。
表1-2 锰矿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
序号
矿石种类
入选品位(Mn,%)
选矿回收率(%)
1
氧化锰
≥20
85
<20
80
2
碳酸锰
≥15
83
<15
78
3
其他锰矿
65
注:其他锰矿包括硅酸锰矿、硼酸锰矿、铁锰多金属矿以及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矿物构成的复合矿。
3.综合利用率
综合利用率包括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率。
(1)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
在锰矿中常有铁、钴、镍及有色、贵金属等共伴生。当共伴生有用组分矿物的品位达到表1-3所列含量时,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对该有用组分的综合利用方式提出指标要求。当共伴生有用组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暂时不能回收或技术经济评价结论不宜综合利用的,应提出处置措施。矿山具体利用程度应依据地质勘查报告、选矿试验、矿山设计及矿山采选生产实际等确定。
表1-3 锰矿共伴生组分综合评价指标表
共伴生有用组分
含量(%)
共伴生有用组分
含量(%)
钴(Co)
≥0.02
氧化硼(B2O3)
≥1
镍(Ni)
≥0.1
硫(S)
≥2
铜(Cu)
≥0.1
金(Au)
≥0.2g/t
铅(Pb)
≥0.4
银(Ag)
≥5g/t
锌(Zn)
≥0.7
注:摘自DZ/T0200-2002,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
(2)锰矿山尾矿与废石综合利用率
鼓励锰矿山企业充分回收利用废石、尾矿。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对废石和尾矿的综合利用提出指标要求。
(二)铬矿。
1.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铬矿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3%。
(2)地下开采。铬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5%。
2.选矿回收率
铬矿选矿主要采用重选法和强磁选法,选矿回收率不低于78%。
3.综合利用率
铬矿中常共伴生有铂族及钴、镍、金等元素,当铂族总量大于0.2g/t,钴大于0.02%,镍大于0.2%时,应加强综合评价并尽可能回收利用。与铬矿共生的矿物,其综合利用率不低于50%;与铬矿伴生的矿物,其综合利用率不低于30%。
(三)铝土矿。
1.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铝土矿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
(2)地下开采。依据铝土矿的矿体厚度和铝硅比值(A/S)不同,铝土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3-1)。
表3-1 铝土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要求 单位:%
矿体厚度(m)
A/S≥10
10>A/S>5
A/S≤5
H ≥5
88
80
75
5>H>2
80
75
72
H≤2
75
72
70
2.选矿回收率
根据铝土矿矿石类型和铝硅比值(A/S)不同,其选矿回收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3-2)。
表3-2 铝土矿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
矿石类型
铝硅比
选矿回收率(%)
备 注
堆积型
95
要求含泥率≤3.0%
沉积型
A/S ≥5
80
要求富集比达到1.8,尾矿铝硅比小于1.5。
5>A/S>3
76
A/S≤3
72
3.综合利用率
铝土矿中的铁、镓、钪等共伴生资源在氧化铝工艺后回收,对仅有采选工序的矿山企业,其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作指标要求。
沉积型铝土矿常共生铁矿、硫铁矿、熔剂灰岩、煤矿、高岭土、陶瓷土、铁矾土等多种有用矿产,应加强综合评价与回收利用。
(四)钨矿。
1.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钨矿露天矿山的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
(2)地下开采。依据矿山地质品位(三氧化钨)的不同,钨矿地下矿山的开采回采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4-1)。
表4-1 钨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要求 单位:%
地质品位(WO3,%)
指标要求
WO3≤0.2
80
0.2<WO3≤0.4
85
WO3>0.4
90
2.选矿回收率
根据钨矿矿石类型、矿物嵌布粒度和入选矿石品位的不同,钨矿选矿回收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4-2)。
表4-2 钨矿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 单位:%
矿石类型
嵌布粒度(mm)
入选矿石品位(%)
WO3<0.2
0.2≤WO3<0.4
WO3≥0.4
黑钨矿
(黑钨相≥90%)
≥0.2
75
80
82
<0.2
70
72
81
白钨矿
(白钨相≥90%)
≥0.2
70
74
76
<0.2
68
71
72
混合矿(黑、白钨任一相>10%)
≥0.2
59
62
64
<0.2
56
60
62
3.综合利用率
钨矿中常伴生有锡、钼、铋、铜、铅、锌、锑、铍、钴、金、银、铌、钽、稀土、锂、砷、硫、磷、萤石等组分,当伴生组分达到表4-3所列含量要求时,应加强综合评价与回收利用。矿山具体利用程度应依据地质勘查报告、选矿试验、矿山设计及矿山采选生产实际等确定。
表4-3 钨矿伴生组分综合评价指标表
组 分
含 量(%)
组 分
含 量(%)
铜(Cu)
0.05
锌(Zn)
0.5
铅(Pb)
0.2
钴(Co)
0.01
砷(Sn)
0.03
钼(Mo)
0.01
铋(Bi)
0.03
铟(In)
0.001
金(Au,g/t)
0.1
银(Ag,g/t)
1
五氧化二钽(Ta2O5)
0.01
五氧化二铌(Nb2O5)
0.02
氧化铍(BeO)
0.03
锑(Sb)
0.5
氧化锂(Li2O)
0.3
稀土(REO)
0.03
硫(S)
4
镓(Ga)
0.001
锗(Ge)
0.001
镉(Cd)
0.002
注:摘自钨、锡、汞、锑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1-2002)。
(五)钼矿。
1.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钼矿大型露天矿山的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中小型露天矿山或矿体形态变化大、矿体薄、矿岩稳固性差的矿山,其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
(2)地下开采。依据矿体厚度和钼品位的不同,钼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5-1)。
表5-1 钼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要求 单位:%
矿体厚度(m)
钼品位(%)
≥0.2
0.2~0.1
≤0.1
H≤5
88
80
75
5<H<15
90
83
80
H≥15
92
85
85
2.选矿回收率
在保证生产合格钼精矿产品(钼精矿品位≥45%)的基础上,根据矿石结构构造类型、矿石入选品位等影响因素,钼矿选矿回收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5-2)。
表5-2 钼矿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 单位:%
结构构造类型
入选品位(α,%)
α≤0.06
0.06<α
≤0.08
0.08<α
≤0.10
0.10<α
≤0.20
0.20<α
≤0.50
α>0.50
块状、粒状
80.5
81.5
86
88
92.5
93.5
条带状
80
81
85
87
92
93
似层状、网脉状
79.5
80.5
84
86
91
92
浸染状、交代状
79
80
83
85
90
91
3.综合利用率
钼矿石中常伴生有钨、铋、铜、铅、锌、钴、铁、金、铌、铍、铼、铟、硒、啼、铀、硫等组分。当钼矿伴生组分达到表5-3含量要求时,应加强综合评价与回收利用。结合钼行业生产实际,当钼矿仅回收铜或钨伴生组分时,综合利用率应达到50%以上;当回收两种以上伴生组分时,综合利用率应达到40%以上。
表5-3 钼矿伴生组分综合评价指标表
组 分
含 量(%)
组 分
含 量(%)
钨(WO3)
0.06
铜(Cu)
0.1
铅(Pb)
0.2
锌(Zn)
0.4
铁(Fe)
10
硫(S)
1
铋(Bi)
0.03
铼(Re)
10g/t
注:摘自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4-2002)。
(六)硫铁矿。
1.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硫铁矿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
(2)地下开采。煤系沉积硫铁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65%;非煤系沉积硫铁矿的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0%。
2.选矿回收率
煤系沉积硫铁矿选矿回收率不低于70%;非煤系沉积硫铁矿的矿山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0%。
3.综合利用率
硫铁矿共伴生矿产品位达到表6-1所列含量时应进行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50%。
表6-1 硫铁矿伴生组分综合评价指标表
组 分
含 量(%)
组 分
含 量(%)
铜(Cu)
0.1-0.3
铅(Pb)
0.2-0.4
锌(Zn)
0.4-0.8
金(Au)
0.3g/t-0.5g/t
银(Ag)
5g/t-20g/t
钴(Co)
0.01-0.02
硒(Se)
≥0.001
碲(Te)
≥0.005
镉(Cd)
≥0.01
注:摘自硫铁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0-2002)。
(七)石墨矿。
1.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石墨矿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
(2)地下开采。石墨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75%。
2.选矿回收率
(1)晶质石墨矿:入选原矿品位≥5%,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入选原矿品位<5%(高于工业品位3%),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0%。
(2)隐晶质石墨目前无需选矿即可利用,选矿回收率指标暂不作要求。
3.综合利用率
晶质石墨矿常共伴生有云母、石英、透闪石、透辉石、石榴子石、方解石、金红石,以及铀、钒、钛、黄铁矿、磷灰石、铝土矿、稀有元素等有用矿物,隐晶质石墨矿中可能共伴生石英和高岭土,应加强综合评价与回收利用。
(八)石棉矿。
1.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石棉矿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
(2)地下开采。石棉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0%。
2.选矿回收率
石棉矿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
3.综合利用率
石棉矿常共伴生菱镁矿、滑石、软玉、镍、钴、铂等资源,应加强综合评价并尽可能回收利用,鼓励矿山企业综合利用共伴生有用矿物及选矿尾矿和废石。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矿山“三率”指标应达到各相应指标要求。
(三)现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对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
受矿体赋存条件、矿石性质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论证、社会公示,核定其“三率”指标。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特点及开发利用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指标要求,并负责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一)开采回采率。
1.定义。
开采回采率是指一定开采范围内原矿采出量占消耗资源储量的百分比。原矿采出量是采出矿石量扣除混入的废石和水分后的原矿量,原矿采出量与开采损失量之和等于消耗资源储量。
2.计算方法
开采回采率(K)=×100%=(1-)×100%
(二)选矿回收率。
1.定义。
选矿回收率是指选精矿产品中某成分的质量与相应入选原矿中该成分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选矿回收率(ε)=×100%
=×100%
式中:Qx—选矿产品质量,吨;
Qy—入选原矿质量,吨;
β—选矿产品中某成分品位,%;
α—入选原矿中某成分品位,%;
γ—选矿产品产率(选矿产品质量占入选原矿质量的百分比),%。
(三)综合利用率。
综合利用率包括通常包括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率等。
1.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
(1)定义。
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是指采选利用的某一共伴生有用组分的质量与消耗资源储量中该组分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R)=×100%
式中:Qx—选矿产品质量,吨;
Qd—消耗资源储量的质量,吨;
βg—选矿产品中某共伴生组分的品位,%;
αg—消耗资源储量中某共伴生组分的品位,%;
2.尾矿综合利用率
(1)定义。
尾矿综合利用率是指矿山生产过程中,年度利用的尾矿量与年度产生的尾矿量的百分比。利用的尾矿量包括回收有价元素的尾矿量、用于制作建筑材料的量及矿山回填量等。
(2)计算方法
尾矿综合利用率(Rw)=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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