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 号
Q/ZH2—13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程序
版本\修改号
A/0
页 码
第 0 页,共 3 页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程序
编 制:虞海红
审 核:周小辉
批 准:陈宏炫
日 期:2009—11-10
文件修订履历表
NO。
修 订 内 容
日 期
版 次
页 数
修订申请单
1
新订
2009—11—10
A/0
3
编 号
Q/ZH2—13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程序
版本\修改号
A/0
页 码
第 1 页,共 3 页
1、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物料、半成品、成品的标识(包括检验状态、加工状态标识)及可追溯性的方式和内容,以防止不同规格/检验状态的产品相混淆及在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追溯。
本文件适用于物料、半成品、成品的标识及规定情况下的追溯。
2、定义
可追溯性:追溯所考虑对象的历史、应用情况和所处场所的能力.
注1:当考虑产品时,可追溯性可涉及到:
-—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
—-加工过程的历史;
—-产品交付后的分布和场所。
3、引用文件/相关文件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职责
4。1、物料仓库负责对入库产品的标识实施和记录。
4.2、生产部负责工序加工过程及成品标识的实施和记录.
4。4、成品仓库负责发货产品的批次标识和记录.
4。5、品管部负责检验状态标识的签发、配置和管理及顾客要求提供附加标识的验证;对其他产
品标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及负责在要求时进行追溯。
5、管理要求
5。1、产品标识内容及形态
5。1、产品标识内容及形态
5.1。1、标识内容:
a) 产品名称;
b) 款式/规格/编号;
c) 数量;
d) 生产部门:产地、生产车间;
e) 工序名称:采购、加工工序、成品;
f) 检验状态:合格、不合格、待检。
5。1。2、标识形态:
a) 物料标识卡;
b) 物料管制卡;
c) 质量检验报表;
d) 包装箱标签;
e) 检验状态标签:合格(绿色)、不合格(红色)、待检(黄色);
f) 检验状态区域:待检区(以黄色标牌表示)、合格品区(以绿色标牌表示)、不合格品区
(以红色标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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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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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检验记录;
h) 其他合适方式。
5.2、标识的管理
5。2.1、品管部负责标识产品各阶段检验状态标识的签发,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5.2。2、各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各类标识的维护,如发现标识有损坏、遗失等情况,需报原标识部
门进行处理.
5。2。3、产品检验状态标识可在产品标识的相应栏目记录,也可单独制作标识物品以识别产品检验
状态。
5.2.4、所用的外购物料、外协物料、工序加工中的半成品、成品等应按文件规定标识,无检验状态
标识,一律不得使用、转移或交付,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的规定执行。
5。3、采购物品的标识
5。3.1、采购物品到货后,仓库管理员负责将其放置于待检区,并贴挂“物料标识卡",注明供应
商名称、物品名称、款式/规格等内容。
5。3。2、仓库管理员通知进货检验员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放入已检合格区域,并作好标识,由检验员在标识卡上加盖检验印章“ IQC PASS章”。
5。3。3、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由检验员直接判退,检验员马上做退货处理,不卸货补入库;若无法马上
退货,由检验员在标识卡盖“IQC FAIL章”后,并通知仓库管理员将不合格品放置于不合格
品区内或单独隔离。
5。4、中间产品的标识
5。4。1、生产过程中不允许不同订单号/款式/规格的产品同时在某一组别生产。
5。4.2、工序设置了检验点,加工后的中间产品,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员加贴“ QC PASSED”章;若检验不合格,由检验员加贴“不良品指示标签”标示出不良位置,并在“LQC检验记录表”上记录,然后放置于不良品框内,由专人进行返修处理;
5。4。3、对于生产多余的或需调换的物料在返还仓库前由生产车间班组长加以标识;返还仓库后由仓库人员加以标识,并建立相应台帐.
5。5、成品的标识
5.5.1、产品加工完成后,需放置于待检区并加贴“检验状态标示卡”,由检验员进行检验,检验合
格的,放置于合格品区撕去“待检"和“不合格"联;
5.5。2、检验不合格的,撕去“待检”和“合格"联,并放置于不良品区。
5.5.3、成品包装是挂装的,用吊牌和外包装标识;成品包装是箱装的,在箱包上注明规格、尺寸、
款式、数量、颜色等内容。
5.6、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产品标识
5.6.1、顾客让步放行时,业务部仓库人员应在包装箱上加注“让步放行"印章.
5.6。2、顾客对标识内容和方式有特别要求时,应按顾客设计或提供的附加标识,标示其内容或状态.
5.7、加工状态标识
5.7。1、当产品的加工状态难以辨别时,应对物品的加工状态加以标识.
5。7。2、产品的加工状态标识可以用加工状态标牌上加以说明,亦可以放置在不同区域或不同的盛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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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中,注明“已**”、“待**”等字样。
注:“**”代表某一工序名称。
5。8、根据不同工序的情况,可以将加工状态和检验状态标识形式进行合并.
5。9、可追溯性规定
5。9.1、本公司产品无特殊的可追溯性要求,在顾客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应能保持规定的可追溯性。
5。9。2、物料课根据“生产任务单”进行备料时,物料课会根据备料厂家/规格/数量在相应供应商“材料进出账”上进行扣除,必要时可根据“生产日报表”和“材料进出账”追诉出主要零部件的供应商、规格、型号等信息.
5。9.3、仓库管理人员、车间领料人员应按照“订单出货计划汇总表”上的规定进行领料、发料.
5。9.4、生产部现场管理人员对不同订单号的产品单独进行流转,并分别安排生产,避免混淆。
5。9.5、标识应保持清晰,以利于标识内容的流转和移植,标识不清时,应由生产部现场管理人员加以恢复;下道工序人员在对上道工序标识内容进行移植后,才能将上工序标识销毁。品管部应对标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9。6、当需要对产品进行追溯时,由品管部负责追溯;追溯的保持期限为12个月。
6 记录
物料标识卡 ZH4-0124
物料管制卡 ZH4—0193
检验状态标示卡 ZH4—0048
不良品指示标签 ZH4—0120
包装箱标签(型号标、周期标、条码标等)
IQC PASS章 ZH4—0169
IQC FAIL章 ZH4—0170
生产任务单 ZH4—0164
生产日报表 ZH4-0165
材料进出账 ZH4-0127
订单出货计划汇总表 ZH4-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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