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XX-XX-XX实施
20XX-XX-XX发布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Code of Design for Simple Sprinkler Systems
(征求意见稿)
DBJ 01-617-2004
DB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ICS XXX
X XX
备案号:XXX-XXXX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编 号:
备案号:
主编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2年 月 日
2012 北京
前 言
根据《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京质监标发〔2012〕20号)的要求,进一步发挥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提升城乡结合部六小单位、中心城文化保护街区、老旧小区老旧建筑火灾防控能力的积极作用,编制组经过收集国内外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和试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进行了修编。
本规程共6章,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设计参数、系统组件和管道、水力计算。
本标准在修订中明确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的关系,完善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设计参数、系统组件设置要求,新增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力计算的要求。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具体解释,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号,邮编100035)。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编单位: 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天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谢大勇、杨丙杰、胡小亮、孙广冲、赖穗欢、赵克伟、
刘方、雷蕾、刘志、冉鹏、黄琦、黄一品、张忠霞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目 次
1 总 则 3
2 术 语 4
3 一般规定 5
4 设计参数 6
5 系统组件和管道 7
5.1 喷头 7
5.2 报警阀组 7
5.3 水流指示器 7
5.4 末端试水阀 8
5.5 水泵结合器 8
5.6 倒流防止器 8
5.7 消防给水 8
5.8 管材及其连接件 9
6 水力计算 10
CONTENTS
1 GENPRINCIPLES 3
2 TERMS 4
3 GENERAL REGULATION 5
4 DESIGN PARAMETER 6
5 SYSTEM COMPONENTS AND PIPELINE 7
5.1 SPRINKLER 7
5.2 ALARM VALVE GROUP 7
5.3 WATER FLOW INDICATOR 7
5.4 END WATER-TEST VALAE 8
5.5 PUMP ADAPTER 8
5.6 BACK FLOW PREVENTERS 8
5.7 FIRE WATER SUPPLY 8
5.8 TUBING AND ITS CONNECTOR 9
6 HYDRAULIC CALCULATION 10
1 总 则
1.0.1为了正确、合理的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及既有建筑物中增设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
1.0.4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准入制度,并经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1.0.5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满足国家及北京市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 语
2.0.1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Simple sprinkler systems
由喷头、管网和一个满足本规程规定的水源以及相关组件组成,设备配置相对简单的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0.2倒流防止器Backflow prevention device
由两级止回装置和泄压排水装置组成,用于严格限制管道中压力水回流的水力控制阀门。
2.0.3消防洒水软管Flexible sprinkler hose with fittings
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末端连接洒水喷头的挠性金属软管及喷头调整固定装置组成。
3 一般规定
3.0.1下列场所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以及既有建筑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建筑总面积大于500㎡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类似场所;
3 单体建筑总面积大于500㎡的商店、超市、餐厅(营业厅)、咖啡厅、茶馆;
4 单体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的学生公寓、快捷酒店、旅馆、招待所、汽车展厅。
注:住宅建筑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参照本规范的规定。
3.0.2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为湿式系统,且系统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
3.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应首先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当建筑物符合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时,应执行本规程相关条文。
4 设计参数
4.0.1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4.0.1条的规定。
表4.0.1 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场所
喷水强度
(L/min·㎡)
作用面积
(㎡)
持续喷水时间
(min)
托儿所、幼儿园、餐馆(营业厅)、
咖啡厅、茶馆、快捷酒店、学生公寓
4
100
3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级公寓、
餐馆厨房
6
140
30
注: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4.0.2 用于住宅建筑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2只喷头计算设计用水量,学生公寓、宾馆、招待所可按4只喷头计算设计用水量。
4.0.3 当设置场所分隔成不同面积的房间,且每个房间分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小于0.5h时,在喷水强度不变的情况下,系统作用面积可按设置场所最大面积的房间或走廊作为系统设计作用面积,但系统设计作用面积不应小于80㎡。
5 系统组件和管道
5.1 喷头
5.1.1 喷头的间距、与顶板以及与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5.1.2 住宅建筑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喷头应设在厨房、起居室及卧室内,并宜采用边墙型喷头。
5.1.3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应根据设计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以及产品检测报告所提供的数据确定。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应用于轻危险级和中危险Ⅰ级场所,且吊顶或楼板应为平滑构造。
5.2 报警阀组
5.2.1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符合下列条件时应设湿式报警阀组。
1 采用k=80喷头,总个数大于等于40个;
2 采用k=115喷头,总个数大于等于24个;
3 采用消防泵供水的系统。
5.2.2 当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设增压泵组时,湿式报警阀组压力开关信号或水流指示器信号应转换为声光报警,传至有人值班的房间。
5.2.3 湿式报警阀组的规格应根据系统设计流量等经计算确定,当经计算系统主管小于等于DN65时,仍应选用DN65湿式报警阀组。
5.3 水流指示器
5.3.1 除住宅场所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设置总数超过20个,且喷头设置在不同楼层时,应设置水流指示器。
5.3.2 水流指示器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间。
5.4 末端试水阀
5.4.1 除住宅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置末端试水阀及压力表。
5.4.2 末端试水阀宜安装在固定排水设施附近。
5.5 水泵接合器
5.5.1 采用消防泵直接供水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5.5.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5.6 防回流装置
5.6.1 设置湿式报警阀组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时,应设置止回阀或倒流防止器。
5.6.2 当采用倒流防止器时,应确保系统最不利点处的工作压力满足要求。当不能满足时,系统应设置增压泵。
5.6.3 住宅类建筑住户内直接与生活给水系统相连接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连接处宜设置控制阀。
5.7 消防给水
5.7.1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直接利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够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时,市政给水管网可直接向系统供水;
2 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但允许水泵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时,系统可设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的消防加压水泵;
3 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也不允许从城市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应设储水池(罐)和消防水泵,储水池(罐)的有效容积应按系统用水量确定,并可扣除系统持续喷水时间内仍能连续补水的补水量。
5.7.2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消火栓流量应大于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流量;
2 系统配水管入口处应设置过滤器和带有锁定装置的控制阀;
3 消火栓系统采用消防泵供水时,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启泵功能。
5.7.3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生活给水共用一个系统时,应确保系统能满足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需的最大流量和压力,生活用水量可按平均时生活用水流量确定。
5.7.4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泵供水时,可不设备用消防泵。
5.8 管材及其连接件
5.8.1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铜管、不锈钢管或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消防洒水软管、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及组件。系统喷头可采用消防洒水软管与供水管道连接,并采取可靠的固定组件。
5.8.2 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法兰、沟槽连接件连接,若采用焊接时,焊接处内外壁应作防腐处理;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及管件应采用专用的粘结剂粘结。
5.8.3 配水管道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隐蔽安装在吊顶内,吊顶内应无可燃物。吊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2 应用于公称直径不超过80mm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且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3 不得固定在可燃构件上,当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作为连通管道使用或通过可燃物较多场所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6 水力计算
6.0.1 系统水力计算公式及计算方法应按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执行。
6.0.2 系统管径应经过水力计算确定,不应采用查表法。
6.0.3 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的阻力损失应按应按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计算。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