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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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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总公司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总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现状,在总结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本着指导性、控制性、实用性的原则,以公路工程施工为主,适用于总公司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三条 项目全体员工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认真贯彻总公司质量方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自觉遵照执行本办法和各项规定,确保实现项目质量目标。 第四条 项目部应鼓励全体施工人员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大力提倡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 工作方针与质量目标 第五条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管理,预控为主”的工作方针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项目部应根据合同要求及总公司质量目标,对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进行策划和制定,编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中,报总公司、监理、业主批准。质量目 第六条 标内容不但要有定量的量化指标,而且要有定性的外观要求描述。如:分项分部工程合格率100%;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不得低于92分;路基均匀稳定,线形顺畅;边坡平整美观,坡面稳定;桥涵隧道内实外美,各类工程尺寸准确,隧(通)道干燥安全;路面平整密实,施工接茬平整稳定,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接顺密贴。项目质量目标一经批准,应进行全员宣贯和张贴公布,确保全员知晓。 第七条 当工程项目被总公司确定为创优(报奖)工程后,项目部应制定创优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以确保创优目标实施。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为强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项目部应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担任组长,项目总工任副组长,成员由与质量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项目部应设质监部门,作为“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必须健全机构,配足人员,保证质量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 质监人员必须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一定施工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经验,并保持相对稳定。质监负责人变动时应征得总公司质监部同意。 第四章 质量职责 第十条 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1.落实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若任用能力、素质、经验不具备的人员为项目经理,导致不良后果,二级单位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2.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部各有关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承建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质检(监)人员和试验人员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管理、监督和技术责任。凡发生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不管责任人调到哪里和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质量责任: 1.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对本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负管理和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布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针、政策、法令、各种制度,认真落实总公司,《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总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针对本项目特点,策划并制定本项目质量目标,组织编制本项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及《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制定创优规划及编制实现项目质量目标的管理和技术保证措施。 3.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落实项目质量责任制,制定并严格执行质量奖惩规定,对项目全体员工进行质量意识和知识教育。 4.定期组织质量大检查,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研究改进措施,纠正施工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督促指导开展QC小组活动,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备,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工艺水平. 6.制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控制措施,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严格监管其工程质量。 7.组织均衡生产,正确处理质量与工期关系,当工期与质量发生矛盾时,要优先保证工程质量。 8.当项目发生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承担直接管理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总工质量责任: 1.协助项目经理制定本项目的质量目标,组织开展贯标工作,组织项目部有关部门制定本项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具体负责组织工程创优活动,针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 2.组织设计文件和图纸审核,加强对工程测量和技术交底工作的领导,严格按设计、合同要求,实施性施组,技术交底文件组织施工,对违规施工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 3.加强对工地试验室和计量等质量基础工作领导,督促正确使用和管理检测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试验、检测、计量. 4.参加质量检查,组织质量评定,参与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调查分析。 5.组织填写各种原始记录及质量评定资料,负责组织技术、质量档案的整理工作. 6.组织员工学习施工技术,开展技术攻关和QC小组活动,总结交流QC小组活动经验和成果材料编写.推广应用“四新”科技成果和工法,对存在的质量通病组织攻关。 7.对技术原因造成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负直接技术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技术人员对自己进行技术指导的工程质量负全部技术指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1.认真学习设计文件、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工法等,提高技术工作质量,保证自己所出具的技术交底(含施工图),测量放样准确无误。 2.对设计施工图要进行施工前审核,发现有误,要及时向技术主管和项目总工提出更正.。 3.对技术指导工作,均要进行书面技术交底,不得口头交底,不得擅自采用复印技术资料(含施工图)作为技术交底书,当不得不采用复印技术资料时,则必须进行认真复核,保证文字、数据、图形清晰,并经项目总工审定签字后方可采用。 4.要严格跟踪检查施工班组对技术指导的执行情况,当发现施工人员没有按施工规范、技术交底书进行施工时,要及时制止,并责令其返工.当施工人员不听指导时,要及时向技术主管、项目总工、项目经理逐级反映,必要时,可越级向上级反映。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质量职责: 1.严格遵守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技术交底书进行施工,发现技术交底书有误时,要及时向班(组)长和技术员提出,各工种操作人员要对本岗位的工序质量负责。 2.认真领会技术交底书要求,坚持按质量标准及操作规程施工. 3.服从上级领导、技术和质检(监)人员指挥、指导和检查,做好交接检查,严格控制工序质量. 4.加强技术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质量意识。 5。 对因自己违章施工,盲目蛮干甚至偷工减料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或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质监人员质量责任:各级质监人员对施工质量有直接监督检查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质量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按项目经理要求策划和编制质量目标、项目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创优规划,定期审核工程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措施,并监督落实。 3.检查已完工程质量,签认收方计价书,督促施工班组落实质量保证措施,指导兼职质监人员工作. 4.负责隐蔽工程内检工作,并邀请监理人员对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5. 参加质量检查、技术和生产会议、质量分析会议,参加交工预检、最终检验及验收交接工作。 6。深入施工现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施工及时纠正,必要时签发《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遇有严重影响质量情况,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报领导处理。有权越级向上级反映工程质量情况. 7。总结施工质量及其管理工作的经验,按规定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及总结报告。 8. 加强与监理单位联系,配合协调好监理工作,及时与质量监督机构联系,主动争取监理和质监机构的指导与帮助. 9. 各级质检监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努务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如发现以下失职情况,要追究责任: (1)发现损害质量行为不加制止而酿成质量问题或事故者; (2)未认真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或无故缺席而酿成质量问题或事故者; (3)发现质量问题或事故,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者; (4)验方计价时,对工程质量不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查者. 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和各自实际承担的实际工作履行相应的质量职责. 第五章 质量控制措施及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1。 策划和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1)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策划与编制由项目总工主持,有关部门参加,质监部门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①编制依据 ②项目概况与特点 ③项目质量目标 ④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⑤质量职责与分工 ⑥质量控制措施及制度 ⑦检查与奖惩 ⑧质量持续改进 (3)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由项目经理组织讨论审核后报总公司质检部批准,并作为质量教育培训的重要文件,组织全员学习。 2。 设计文件审核 (1)设计文件审核由项目总工主持,有关部门参加,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2)设计文件审核应达到以下目的: ①了解设计意图和设计标准,熟悉设计内容; ②检查设计文件、图纸是否齐全,构筑物的几何尺寸、标高等有无差错等; ③进行现场核对,检查设计是否符合现场实际; ④保证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符合设计意图。 (3)审核方法和步骤为: ①分工初审:内部各分工人员在熟悉图纸的基础 上,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②会议会审:各分工人员将初审发现的问题和差错提交会议进行会审,工程技术部门做好详细审核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审核记录应填写审核的工程名称、分工审核责任人和复核人姓名。经审核无误和发现差错得到纠正的设计文件,须有复核人签字,并盖“设计文件审核专用章”。完成以上程序的设计文件方可用于施工。 3。 设计交底 (1) 设计交底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参加,设计单位 负责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设计交底一般采用会议或现场交底的形式。 (2) 设计交底的主要是由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就工程设计特点、 设计意图、图纸要求、采用标准、重难点工程概况、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施工注意事项及关键部位的特殊要求等进行技术交底。对重大、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应进行专题施工图设计交底。 (3)设计交底前,项目部应做好施工技术调查和设计文件审核工作,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监理和建设单位,以便在设计交底时得到解决 (4)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参加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后,项 目总工应对设计交底记录进行整理、研究,编制设计交底书,将内容传达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并归档. 4。 控制点的复测和编制测量控制方案 (1)控制点的复测由项目总工组织测量人员完成,测量控制方案由测量负责人编制,项目总工批准。 (2) 控制点的复测首先要从设计单位接桩,留下交桩记录,并 对原始基本控制点采取保护措施。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控制点复测,中线红线恢复。最后形成复测报告。当发现问题时,应与设计单位及时联系沟通,并形成记录。 (3) 测量负责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安排等编制测量 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5。 项目部在开工前,质检(监)负责人应根据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进行项目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并报总公司质监部审批。现场质量检查评定、质量验收及保证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纳收集。 6。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以下简称“施组”)编制 (1)施组是项目实施的总体规划,是指导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全局性技术经济文件,是对项目在人力和物力,时间和空间,技术和组织等方面所作的全面安排。编制前应组织现场勘察和施工调查,掌握当地气象、水文情况和交通、电力、水源,地材等资源状况. (2)施组应包含下列内容: ①工程概况 ②施工部署、施工方案 ③施工总体进度计划 ④资源供应计划 ⑤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⑥施工平面图 ⑦技术措施计划 ⑧项目风险管理 ⑨信息管理 ⑩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3)施组必须做到有针对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施组编制应由项目总工主持,工程技术部门具体组织,项目全体管理与技术人员参与,集思广益,进行策划,然后分工编写,汇总协调、统一审查、修改定稿,保证各项内容相互关系的正确性. (4)施组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应根据施组内容进行施工方案交底,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组的规定进行施工。 (5)经审批的施组应作为受控的技术指导文件,复制分发到相关人员手上,指导日常的施工管理和技术控制。 (6)施组在实施过程中要维护其严肃性,有重大变更时,须履行报批手续;有局部更改的,应制作《更改通知单》分发至相关人员手上. (7)全体施工人员必须服从施组的安排,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7。 工地试验室建设 (1)人员要求:工地试验室应配备至少3名具备实际操作能力和资料处理能力的技术人员。 (2)硬件要求:试验室面积、分室设置、检测环境、仪器配置和布局、仪器检定和自校等必须符合项目工程合同和质监机构要求. (3)应做好资质申报工作,在未取得临时资质前不得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4)试验人员应熟悉设计图纸,建立试验检测计划总台账; (5)做好原材料检测和配合比试验等标准试验. 8。 劳务分包及供应商的考核和评价 (1)项目部选择和录用的劳务分包队伍必须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和技术素质,并创造过较好的业绩,并且经过严格的考核和评价,并保存考核评价记录.初次合作的劳务分包队伍必须经过严格审核,施工过程中要经过逐步的试用和考核评价,当其能力和水平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坚决终止合作关系。 (2)项目部选择的供应商必须有实力、信誉好,履约能力强,并且符合业主和总公司规定的合格供方条件,项目部保存考核评价记录. 9。 项目经理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意识和知识的教育培训。 (1)培训包含以下内容: ①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②总公司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办法; ③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④设计、规范、合同、施组文件中有关质量的要求; ⑤本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方针。 (2)质量培训应形成并保存记录,参加培训人员应签字,当项目施工人员出现较大变动时应重新组织培训。 第十八条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1。 施工技术交底 (1) 施工技术交底一般按照三个层次:项目总工对技术主管(工 区长)等有关人员的技术交底、技术主管对现场技术员技术交底、现场技术员对施工班组负责人及工人技术交底。主要以会议交底、书面交底和岗位技术交底三种形式进行。交底、接受交底双方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2) 项目总工对技术主管(工区长)等有关人员的技术交底主要 采用会议交底形式,主要内容为:对设计交底书、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方案中的重点细节作专题介绍和详细说明,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和要求;对施工质量控制与技术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作详细交底;对本项目关键工程、重特大构造物的施工质量控制与技术安全保证措施、测量控制措施、施工场地布置、施工机械、施工进度安排、劳动力安排、施工工艺等作详细交底.交底要形成会议纪要;技术主管对现场技术员技术交底采用书面交底形式,技术交底文件由技术主管编制、项目总工审批,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方法或工艺流程、技术与质量标准、施工图纸、技术参数、作业环境、机械或材料的选用,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措施,应采取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施工进度要求以及其它特别注意事项等;现场技术员对施工班组负责人及工人技术交底采用岗位技术交底形式,以书面交底辅以口头讲解的方式,技术交底文件由技术员编制、技术主管审批,主要内容包括:施工顺序、施工工艺(或各工种的详细的操作要求)、细部尺寸、材料的选用、混和料的施工配合比、模板安装要求、支架搭设、焊接尺寸、要求达到的质量标准及施工进度、注意事项和应采取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等。 (3) 所有书面技术交底文件,均应经过审批,并留有底稿,字迹 工整清楚,数据引用正确,书面交底文件的编制人(交底人)、审批人,接受交底人均应签名。书面技术交底文件是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和明确责任的依据,施工完毕后应归档管理。 (4) 各级技术管理人员要加强技术交底工作的督促与检查,保证 技术交底制度化、规范化。 2。 执行“首件工程样板制度",要求项目部根据单元划分的工程内容,在同类工程中取一个为首件工程,将首件工程做成样板,以样板为标准,指导后续工程施工,从而带动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3。测量管理 (1)测量负责人在项目总工的领导下负责本项目测量控制与测量 放样工作,保证工程项目准确无误地按设计意图施工。 (2)开工前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和质量的测 量仪器,测量人员必须熟悉仪器的各部分性能,操作方法和保养知识,了解各种仪器使用必须具备的外界环境条件,使仪器的性能和精度符合施工测量的要求和规范要求。测量仪器必须做到专人保管,专人使用。测量仪器应根据有关规定定期送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单位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测量工作的每个环节必须实行双检制。认真复核计算相关设 计文件和建立签认的控制网点的数据资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测量人员独立进行计算,对核对的结果要进行记录和签认。测量外业工作必须有多人观测,构成闭合检测条件.控制测量,定位测量和重要的放样测量必须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测量方法进行测量和复核测量,测量中严格执行一人测量另外一人复核的办法.数据的计算也要遵循一人计算另一人复核的原则.利用控制点时,在测量放样之前,必须先对控制点的高程,平面位置利用第三点进行复核,保证控制点准确无误.测量完成后,对测量成果采用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进行校核,保证测量数据的计算无误。 (5) 原始测量记录必须在现场记录清楚,不得涂改,不得补记、 补绘。测量组应设专人管理原始记录,建立资料台帐,及时收集,及时整理. 4. 试验管理 (1)建立试验检测仪器检定台账,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2)按工程进度和试验检测计划进行检测,确保检测频率满足规范要求; (3)对涉及试验取样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执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对涉及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件、试块以及有关材料,必须在质检员的见证下取样,并留下有质检员签字的见证取样记录,送项目工地试验室进行检测; (5)工地试验室应加强与项目经理部及施工现场的沟通,把不合格数据及时通报给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施工现场技术员,同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公司质监部; (6)试验记录、报告应规范,保证内容准确完整,试验结果正确,结论明确,必须有人复核、审核。 5。 材料控制 (1) 主要材料的来源及供应计划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采取措施处理或及时调整供应计划: 1)当发现材料供应出现中断、供应数量不足或供应时间不能满足要求时; 2)由于工程变更引起材料需求的数量变更和品种变化时。 (2)项目部选择的材料供应商应在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名册》中,且采购程序需符合公司相关文件规定; (3)材料的搬运和贮存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并建立台账; (4)所有进场材料应质保资料齐全,且经工地试验室抽检合格,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投入使用; (5)项目部应对进场材料进行标识; 6。 设备控制(含计量器具控制) (1)设备的来源及供应计划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采取措施处理或及时调整供应计划: 1)当发现设备供应出现中断、供应数量不足或供应时间不能满足要求时; 2)由于工程变更引起设备需求的数量变更和品种变化时。 (2)设备进场应进行必要的验收工作; (3)项目部应建立“项目设备台账",以便统一管理; (4)项目部应编制维修保养计划,并保留维修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和大型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龙门吊等)的安装、调试、验收检定、拆除,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计量设备器具的使用、保管、检定、维修保养应符合要求,确保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正常使用。 7. 工序控制 (1)施工过程应严格要求进行工序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 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转入下道工序.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 (2)每道工序都必须有相应的责任人。 (3)技术人员的施工日志必须及时,内容完整真实,应与质检资 料闭合. 8。 特殊过程控制 (1)特殊过程是指产品的质量、特性不能在成品上得到完全检验 的过程。其特性为:在后续过程或使用时才能反映出来;过程的功能、性能指标无法检测或只能破坏性检测;在以后的检验或试验中不能经济地检验的过程。 (2)开工前应将本项目中的特殊过程识别出来。项目应组织人员 根据辨识出的特殊过程编制专门的作业指导书.由总工审核批准。 (3)特殊过程开始时应对使用的机械设备和人员资格进行确认。 必须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对过程参数或产品特性进行控制. (4)按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特殊过程进行监测、测量、试验,做好记录并评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 变更设计控制 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程序,经有关程序批准并履行设计文件审核手续后方可实施。实施过程中必须执行技术交底的有关规定。 10. 劳务分包的管理应执行以下规定: (1)对分包工程必须严格监管,绝不能“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程被再次分包. (2)监督劳务队伍的岗位技能考核与培训,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做到人人清楚施工作业程序,人人明白工序质量标准,人人掌握工艺要领,避免因施工方法不当或指导失误造成质量问题和事故。 (3)加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检查与监督。指派责任心强,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员工进行现场管理,严格对隐蔽工程检查与验收,对质量实施动态管理,重要工序、关键部位要实行旁站监督,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对因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违章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低劣,甚至导致质量事故的劳务分包队伍,项目部对其要从严处罚。并在劳务分包队伍档案中予以记录. (5)对技术素质低,不服从管理和监督,挑起纠纷,难以保证工程质量的劳务分包队伍,项目部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予以清退,并注销其合格劳务分包方资格和列入黑名单。 11. 成品防护的控制应执行下列规定: (1)由项目总工组织编制“成品保护专项方案”其内容包括: ①保护的依据和范围 ②保护措施和所用材料 ③责任区域划分与责任人 (2)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应包含成品保护内容. (3)工序交接时,成品保护应列入交接检内容。 (4)项目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成品保护方案”并进行监督检查. 12.执行“验方计价质量签认制度”,未经质监人员签认的工程项目和数量,不予计价和拨款。 第十九条 竣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1. 单位工程竣工后,由项目总工组织进行最终检查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按竣工文件编制规定收集、整理质量记录和质量保证资料。 2. 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总工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全面自检。并按合同要求编制竣工文件,做好交工验收准备. 3。 在正式交工验收移交管理单位之前,项目部应采取防护措施对工程进行保护。 第六章 质量报告与总结 第二十条 项目部应于次日五日前将当月工程质量月报(按总公司质检部规定格式)及工程质量简要情况上报总公司质监部,内容一定要详细准确。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应于七月五日前将“半年工程质量总结”;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将“年度工程质量总结”报总公司质监部。总结应对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认真分析,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实事求是,提出改进措施,制定下步目标,经项目经理审查,书面上报. 第七章 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发生质量问题,项目部应在12小时之内上报总公司质监部,主动上报并积极配合调查则从轻处罚,隐瞒不报则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项目部应在1小时之内上报总公司质监部及总公司相关领导,确定事故的严重程度,再往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发生质量事故,不论什么原因。一律按总公司《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质量检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检查内容 (1)项目质量目标是否制定、经过批准,并进行全员宣贯和张贴公布;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是否编制完善,是否组织全员认真学习; (3)设计文件审核的记录是否完整,签字是否齐全,有无遗漏的问题,能够追溯审核设计文件的责任人。相关人员对设计文件是否熟悉; (4)设计交底书是否编制完成.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形成的书面报告是否已上报监理和建设单位; (6) 测量组是否完成了复测报告和测量控制方案,是否完整. 发现的问题是否上报设计单位; (7)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编制完成,是否做到有针对性,合理性 和可操作性.相关报批手续是否完成; (8) 工地试验室资质申报工作是否完成,开工前所需的各项试 验是否已完成,并符合要求。试验检测计划总台账是否建立; (9) 项目部对选择和录用的劳务分包队伍是否进行了考核和评 价,并形成记录.项目部选择的供应商是否都符合业主和总公司规定的合格供方条件; (10) 是否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意识和知识的教育培训,并 形成记录; (10)施工技术交底工作是否完成,内容是否完整,签字是否 齐全; (11)开工前是否识别出特殊过程,作业指导书是否编制; (12)是否定期组织质量大检查,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召 开质量分析会研究改进措施,纠正施工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13)是否组织员工学习施工技术,开展技术攻关和QC小组活 动,总结交流QC小组活动经验和成果材料编写; (14) 是否编制了成品保护专项方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质检(监)部门检查内容: (1)项目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是否完成,并报总公司 质检部审批; (2)开工前所有监视和测量设备(工程测量设备、工程试验设 备、计量称重设备等)是否均经过国家法定的机构检定合格。是否编制监视和检测设备检定台账,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3)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试件是否都能追 溯相应的责任人; (4)进场的材料如:钢筋、水泥等是否附有齐全的质量证明材 料.需工地试验室复检的材料是否送检; (5)材料的储存和搬运是否符合规范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 材料、成品和半成品是否进行了标识; (6)工序控制是否严格执行三检制。是否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 并收集相关资料(如照片),检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质检员是否对收方计价的工程进行检验; (7)施工技术人员的施工日志是否完整、真实,并能够及时填写; (8)特殊过程开始前对机械设备和人员资格是否进行了确认。 是否对操作人员进行了技术交底; (9)是否定期对劳务队伍技术水平、质量水平和质量意识进行 考核评价,并形成记录; (10)是否按成品保护专项方案对成品采取了保护措施,以防止 其受到污染或损坏; (11)是否参加质量大检查,对发现的不合格是否及时进行处理, 并形成记录; (12)施工原始记录是否现场填写,签字齐全。质检资料填写是 否真实、及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实际施工情况符合; (13)单位工程完工后是否对按照规范和检评标准对工程进行自 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形成记录; (14)工程项目竣工后是否对合同段内工程进行交工前自检,并 形成记录; (15) 在正式交工验收移交管理单位之前,项目部是否采取防护 措施对工程进行保护。 第九章 质量处罚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形的将进行经济处罚。 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未对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进行策划和制定,或制定的目标不具体; (2)项目质量目标未进行全员宣贯和张贴公布,员工未知晓; (3)项目部未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项目质检(监)部门不健全,人员数量和能力不足; (4)项目质监(检)负责人变动时未征得总公司质检部同意; (5)未编制本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或《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未经质检部批准,未组织全员学习; (6)未定期组织质量大检查、未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 (7)未组织设计文件和图纸审核; (8)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未有报批手续或未复制分发到相关人员手上; (9)未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意识和知识的教育培训; (10)未执行“首件工程样板制度”。 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1)施工技术交底不齐全的,对应交底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同时,第二、第三层次施工技术交底不齐全的,项目总工、质检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2)施工人员没有按施工规范、技术交底书进行施工的,现场技术员未及时制止或未及时向上一级反映(应有记录),处以300~1000元罚款;上一级接到反映后,未实施处理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 (3)施工人员没有按施工规范、技术交底书进行施工的,对施工班组处以500~2000元罚款; (4)控制点未复测或复测结果有误的,对具体测量员处以300~1000元罚款,测量负责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5)施工中,测量放样出错,对具体测量员处以300~1000元罚款,测量负责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6)工地试验室人员数量、能力不足的(3人)或试验室硬件达不到要求的,处以项目经理200~2000元罚款; (7)未取得临时资质出具检测报告的,处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100~500元罚款,试验室负责人200~1000元罚款; (8)未建立试验检测计划总台账、试验频率不足的,处以试验室负责人100~2000元罚款; (9)劳务分包队伍未经试用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记录不齐全的,处以项目经理200~2000元罚款,工区长100~1000元罚款; (10)项目部选择的供 应商不符合公司要求,考核评价记录不齐全的,处以项目经理200~2000元罚款,机料负责人100~1000元罚款; (11)监测装置、计量器具、特种设备、大型设备等需进行检定或自校的仪器设备,未进行检定或自校、超期使用的,处以仪器设备使用的负责人和质检负责人200~1000元罚款,项目经理、项目总工300~2000元罚款; (12)未执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处以质检员300~2000元罚款,质检负责人、试验负责人200~1000元罚款; (13)质检资料、试验资料出具虚假数据,处以资料人员100~1000元罚款,处以质检负责人、试验负责人200~2000元罚款; (14)进场材料质保资料不齐全,材料储存不当,未建立材料台帐,处以材料员100~1000元罚款,材料负责人200~2000元罚款; (15)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投入使用,处以使用人员300~2000元罚款;材料未进行标识的,处以材料负责人、质检负责人100~1000元罚款; (16)材料、设备供应不足,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未采取措施,处以项目经理、机料负责人300~2000元罚款; (17)设备无台账,无维修保养计划和记录,处以设备负责人200~1000元罚款; (18)未执行“三检制",处以现场技术员200~2000元罚款,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负责人200~1000元罚款; (19)施工日志不及时、不真实,处以技术员200~1000元罚款,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20)分包工程被再次分包,处以项目经理500~2000元罚款; (21)未编制“成品保护专项方案”或成品保护不力的,处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负责人200~1000元罚款,现场技术员、工区长100~1000元罚款; (22)特殊过程未按要求控制的,处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200~2000元罚款,现场技术员100~1000元罚款; (23)工程质量月报和总结未上报或不及时、不真实,处以质检负责人200~1000元罚款,项目经理、项目总工100~500元罚款; (24)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不上报或上报不及时,处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负责人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应根据公司或质检部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整改不力、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未上报质检部的,处以对应所罚款项50%~100%的追加罚款。 第三十条 对于上述条款,第二次违规的,处以第一次罚款额度的2倍金额进行罚款;第三次违规的,处以第一次罚款额度的3倍金额进行罚款;第四次违规的,处以第一次罚款额度的4倍金额进行罚款,并对二级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处罚见总公司《二级单位及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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